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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訴訟

在文檔中 共同訴訟類型之研究 (頁 23-40)

第三章 共同訴訟之類型

第一節 普通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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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共同訴訟之類型

就共同訴訟之類型,實務及學說通說將其分為普通共同訴訟、類 似必要共同訴訟以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就其區分之標準,首先,可 依據法院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是否必須為勝敗 一致之判決,而區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及必要共同訴訟;於必要共同訴 訟中,再視各共同訴訟人是否必須一同起、被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而 區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另外,由於不同類型 之共同訴訟,其所欲著重之目的有所不同,故訴訟程序進行之方式亦 不相同,本文以下將對不同類型之共同訴訟及其程序設計為詳細之說 明。

第一節 普通共同訴訟

第一項 意義

普通共同訴訟(或稱通常共同訴訟)係指共同訴訟人並非基於法 律上之強制要求而一同起訴、被訴,且法院判決之結果就訴訟標的對 於共同訴訟之多數人不必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類型。而其之所以稱作 普通共同訴訟,得以自二層面加以觀察。其一,自常見之共同訴訟態 樣之角度觀察,一般而言實務上大多數之共同訴訟皆屬此類型,故以

「普通」稱之;其二,自訴訟程序進行方式之角度觀察,於普通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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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因不要求訴訟標的對各個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故並無 必要使共同訴訟人間產生相互牽制之效果,原則上各個共同訴訟人所 為之訴訟行為皆具有獨立性,而此種訴訟程序進行之方式與單一訴訟 並無二致,故以「普通」稱之8

另外,就程序之設計方面,普通共同訴訟之共同訴訟人與他造當 事人間之訴訟上請求係分別獨立存在,僅為達成訴訟經濟、紛爭一次 解決、便利訴訟進行之目的,而將本得分別提起之數訴訟於同一訴訟 程序中共同提起。再者,原則上各個共同訴訟人之訴訟行為係獨立存 在而不互相影響,僅於少數情形,為達成避免裁判矛盾之目的而使共 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產生效力。

第二項 程序設計

因普通共同訴訟之共同訴訟人本得單獨起訴或應訴,故各個共同 訴訟人於程序中皆保有其獨立性,民訴法第五十五條即為共同訴訟人 獨立原則之明文,惟於特定例外之情形,倘仍然堅守共同訴訟人獨立 之原則,則可能產生矛盾之裁判結果,故此時即有共同訴訟人獨立原 則例外之提出。

又如何準確的劃分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界限,此涉及「共同訴 訟人程序主體性之保障」與「裁判矛盾之避免」二目的之拉鋸。申言

8 黃國昌,民事訴訟法教室 I,2010 年 9 月,二版,頁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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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倘將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範圍劃分較大,則各個共同訴訟人之 獨立性較強,對於其程序主體性之保障亦較為周全,惟產生矛盾裁判 之可能性將隨之增加;反之,倘將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例外之範圍 劃分較大,則雖然降低裁判矛盾之可能,惟於各個共同訴訟人間將產 生彼此牽制之效果,對其程序主體性之保障亦隨之降低。因此,如何 於共同訴訟人程序主體性之保障與裁判矛盾之避免二目的間取得適 當之平衡,即係本文以下所欲探討者。

第一目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由於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各個共同訴訟人皆具有獨立性,故原則 上其中一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其效力並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學說上 稱此為「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而民訴法第五十五條:「共同訴訟 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 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即為此原 則之明文規定。

其中,所謂共同訴訟人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 之行為,係包含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上訴、撤 回上訴、附帶上訴或是對於攻防方法之自認9等。而所謂關於共同訴

9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879號判例:「通常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自認,其效力僅及於該共同 訴訟人,而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然而,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某事實 有所爭執,惟他共同訴訟人卻對該事實為自認或不爭執,則該自認或不爭執之行為,其效力雖因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而不及於有爭執之共同訴訟人,惟仍可構成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法院得將 之作為認定事實之參考,參見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218號判決:「按民事訴訟法上所謂之證據 共通原則,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依其提出之證據資料,得據以為有利於他造或共同訴訟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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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請求為原告勝訴之一造辯論判決,而後繼續就原告對主債務人之部 分為實質審理,倘審理後法院認為主債務不存在而為原告敗訴之判 決,則此時將產生何以主債務不存在而保證債務卻存在之矛盾情形。

因此,於某些例外之情形中,為達成避免裁判矛盾之目的,共同訴訟 人獨立原則勢必有所退讓,以下就實務、學說上曾提出之共同訴訟人 獨立原則之例外進行說明。

第一款 證據共通原則

一、 證據共通原則之意義

證據共通原則係指法院依一造當事人之證據調查聲請而為證據 調查,其所得之證據資料,不論對於聲請之當事人是否有利,法院皆 得依自由心證將其作為裁判之基礎。而就證據共通原則之觀察,得自 以下二角度加以切入。其一,自對立之兩造當事人之角度觀察,傳統 意義下之證據共通原則係指,當事人所聲請調查之證據資料,即便係 對他造當事人有利,聲請人仍不得要求法院不得利用之,此係對辯論 主義第三命題之突破;其二,自共同訴訟人間之角度觀察,證據共通 原則除了於對立之兩造當事人間具有意義外,於普通共同訴訟人中之 一人聲請調查而獲得之證據資料,亦得作為其他共同訴訟人與他造當 事人間事實認定之資料13

13 呂太郎,證據共通原則,民事訴訟法研究(一),1989 年 9 月,頁 136。黃國昌,同註 8,頁 293。

期,頁 17。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二),2012 年,頁 296-299。另有 學者認為於對立之兩造當事人間有證據共通原則之適用,而於共同訴訟人間,因共同訴訟人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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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有,惟肯定之見解仍為多數之裁判所從。而於日本學說上,雖有採 取否定說之學者18,但多數之見解仍傾向採取肯定之態度。有學者認 為於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證據之調查,就共通之事實,對共同訴訟人 中之一人認定該事實為真實,對他共同訴訟人認定該事實非真實,係 屬不可能之情形,故證據共通原則透過自由心證主義對於共同訴訟人 獨立原則所給予之限制乃屬當然19。亦有學者自共同訴訟之效用、雙 方當事人之公平觀點,認為應承認共同訴訟人間有證據共通原則之適 用20。而對於共同訴訟人間之利害對立或突襲之可能性,學者有認為 應透過闡明制度對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之程序主體權加以保障21。另有 學者認為無論於共同訴訟人與對立之他造當事人間或於各個共同訴 訟人間,證據皆應共通,僅對於證據共通原則之適用對象為說明者。

詳言之,其認為所謂證據共通原則係專指共同訴訟人與對立之他造當 事人間之情形,就共同訴訟人間,於由一個證據而形成共通心證之情 形中,其證據之共通係本質上使然,但此並非證據共通原則所代表之 意義22

第二款 主張共通原則

一、 主張共通原則之意義

18 有認為於具對立關係之共同訴訟人間,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對於援用之有無應明確表示者,菊 井維大、村松俊夫,全訂民事訴訟法 I,1978 年 10 月,頁 326 以下。

19 木川統一郎,共同訴訟人独立の原則,民事訴訟法重要問題講義(上),1994 年 8 月,頁 83。

20 新堂幸司,民事訴訟法,1977 年 1 月,第五刷,頁 480。

21 小林秀之,新民事訴訟法がわかる,1999 年 7 月,頁 310。

22 三ケ月章,民事訴訟法,1970 年 10 月,第二十二刷,頁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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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證據共通原則,主張共通原則亦可自二方面加以觀察。其 一,自對立之兩造當事人之角度觀察,傳統意義下之主張共通原則係 指,於一訴訟之兩造間,未負主張責任之一造當事人所提出之事實,

雖負主張責任之一造當事人未主動先於程序上主張,但法院仍得將其 採為裁判之基礎,此係對於辯論主義第一命題之突破;其二,自共同 訴訟人間之角度觀察,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所主張之訴訟資料,倘其 他共同訴訟人未積極地為反對之表示,則就有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之 部分為限,該主張之效力亦及於其他之共同訴訟人。

二、 主張共通原則之容許性

就是否應承認主張共通原則於普通共同訴訟中之適用之問題 上,實務、學說之見解並不如證據共通原則般趨於一致,詳細之說明 如下。

(一) 實務見解

就近來之最高法院裁判觀察,實務似乎傾向採取肯定之態度,例 如,最高法院一〇三年度台上字第七百十四號判決:「而普通共同訴 訟人相互間,其利害關係原本各自獨立(民訴法第五十五條參看),

基於證據共通及主張共通原則與辯論主義和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向 自由心證主義退讓之精神,法院自可在不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之前提 下,斟酌共同訴訟人之訴訟資料(包括共同訴訟人之陳述),作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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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之基礎,以期發現真實並促進訴訟。」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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