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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之基礎

在文檔中 共同訴訟類型之研究 (頁 40-62)

第三章 共同訴訟之類型

第二節 必要共同訴訟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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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然而,即便主張共通原則及證據共通原則對於辯論主義及共同訴 訟人之程序主體性有所侵害,本文仍傾向對於此二原則採取肯定之態 度,原因如下:首先,就證據共通原則而言,雖然有利及不利之證據 皆會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惟此係為本質上之必然,無法想像同一法 官於同一程序中,就用以證明共通事實之證據,對於部分之共同被告 採為裁判基礎,對於另一部份之共同被告則視若無睹48。再者,就主 張共同原則而言,相較於準必要共同訴訟及當然從參加,其於達成避 免裁判矛盾目的之同時,對於當事人程序主體性之侵害較低。申言 之,主張共通原則僅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未反對時,使有利之事實主張 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並且倘有相反之主張時,法院亦會將其納入全 辯論意旨中依自由心證而為裁判,相較於準必要共同訴訟中,有利即 及於全體、不利即不生效力之方式,對於共同訴訟人之程序主體性犧 牲較低。綜上所述,本文認為較恰當之處理方式係原則上應遵守共同 訴訟人獨立原則之要求,而例外採用證據共通原則及主張共通原則以 避免裁判矛盾之產生。

第二節 必要共同訴訟之基礎

48 另有學者以程序主體權之保障作為證據共通原則於普通共同訴訟中適用之正當化基礎者。申言 之,於證據調查前,應給予其他共同訴訟人對該證據聲明表示意見之機會;於證據調查進行中,

應使其他共同訴訟人有機會到場參與;於證據調查後,應踐行民訴法第 297 條第 1 項之程序,使 其他共同訴訟人就該證據之調查結果有辯論之機會,此或許能夠減緩對於共同訴訟人程序主體性 之犧牲,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同註 15,頁 298-299。黃國昌,同註 8,頁 29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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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意義與目的

必要共同訴訟又稱合一確定共同訴訟或特別共同訴訟,用以與普 通共同訴訟相區別,其係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人之全體 必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類型。而在德、日學說之影響下49,我國傳 統學說及實務50之見解,將必要共同訴訟依據是否須要求共同訴訟人 全體一同起訴、被訴始為當事人適格以及判決效力是否擴張,區分為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二類型。

然而,之所以區分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其主要之目的 係在於避免裁判之矛盾。申言之,於某些情形中,共同訴訟人間之牽 連性較高,倘任由各共同訴訟人獨立地進行訴訟,即便輔以主張共通 原則及證據共通原則,仍將產生判決矛盾之不合理結果,因此,實務 及學說即將此些類型之訴訟納入必要共同訴訟之範疇,要求法院就此 些訴訟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之全體必須為勝敗一致之判決,以 達成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第二項 合一確定理論之爭議

49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係日本學者一直以來所使用之用語,而德國學者早期雖 亦將必要共同訴訟區分為兩類,但其用語分別為真正必要共同訴訟(Echte notwendige Streit- genossenschaft)及偶然必要共同訴訟(Züfällige notwendige Streitgenossenschaft),近年來則改其用 語為因實體法原因之必要共同訴訟(Notwendige Streitgenossenschaft aus materiellrechtlichen Gründ- en)及因訴訟法原因之必要共同訴訟(Notwendige Streitgenossenschaft aus prozessrechtlichen Gründ- en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2010 年 5 月,修訂七版,頁 199。

50 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2199 號判例之見解:「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1 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 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係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言。依法律之規 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數人 在法律上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而其中一人起訴或一人被訴時,所受之本案判決依法律之規 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如該他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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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為達成避免裁判矛盾之目的,要求法院就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而所謂合一確定所指為 何?依據民訴法第五十六條之立法理由可知,合一確定係指「法院對 於共同訴訟人所宣告之裁判,不得使其內容各異」,亦即,法院就訴 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必須為勝敗一致之裁判51。然而,有疑問 者係,所謂勝敗一致之裁判(合一確定)應該自何種角度加以理解較 為妥適,就此,向來主要之見解係自法律上(法律上合一確定)及論 理上(論理上合一確定)二種不同之觀點對於合一確定加以觀察,而 亦有學者提出不同之見解,對於合一確定之範圍加以限縮或擴張者,

本文以下謹就此些觀點為說明。

第一目 法律上合一確定

法律上合一確定係以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擴張及於其他未作為 共同原、被告之當事人,作為判斷是否必須合一確定之標準。申言之,

倘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單獨起訴後,其所受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將擴張 及於未共同作為原、被告之當事人時,則法院對於訴訟標的之判斷即 必須合一確定。傳統實務52及學說通說53皆採取此種認定之方式。

51 實務上曾作出判決而認為所謂合一確定係指數人必須一同起訴、被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者,然 而,本文認為該實務見解係混淆了合一確定與一同起訴、被訴之概念,參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 第43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謂合一確定,係指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 一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原告即因此不能得本案之勝訴判決者而言。」

52 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2199 號判例:「多數人在法律上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而其中一人 起訴或被訴時,所受之本案判決依法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如該他人為共同訴訟人,即 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2723 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所謂必須 合一確定,係指在法律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者而言,若各共同訴訟人所應受之判決僅在理論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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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有學者認為訴訟程序應以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獲得圓滿 之解決為最大目標,不能因為民訴法上各種之程序上技術性問題,而 使得對實體法上權利義務產生矛盾,並且因法律關係之多元,某項訴 訟,於法律上有適用或準用民訴法第五十六條之必要,但無法歸入向 來所定義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或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內,事所恆有,勉 強區分,常有捍格難行之處,而使訴訟程序運作困難,造成裁判矛盾,

與法律承認共同訴訟之本質背道而馳,故其認為既然類似必要共同訴 訟係「類似」,則即無法賦予其一個一成不變之定義,其定義應為流 動地、有彈性地,因此,其主張就合一確定之標準或可採取論理上合 一確定之見解,並且可參考準必要共同訴訟之方式以準用民訴法第五 十六條第一項相關之規定57。然而,雖此種判準自實體法之角度出發,

於理論上有其道理,惟並未獲得實務及學說上之多數認同。

第三目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要件化

學者曾自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定義出發,嘗試對其提出較具體之 要件,其所提出之要件如下58

(一) 訴訟標的之性質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二) 法律上數人非必須共同訴訟,亦未明定得由一人單獨訴訟。

(三) 數人中任何一人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該一人訴訟所受之判 決,依必須合一確定之法理,其確定力及於未訴訟之他人。

57 楊建華,同註 36,頁 90-92、100。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同註 15,頁 340。

58 姚瑞光,同註 36,頁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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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若數人共同訴訟,其地位即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相同。

第四目 訴訟法之觀點

學者有自訴訟法之觀點觀察,認為不僅於具既判力擴張之情形 下,必須擴大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範圍,以確保裁判解決紛爭之實際 效用,自訴訟法之觀點觀察,雖共同訴訟人間判決之效力不一定會發 生抵觸,而無判決效力可能擴張之情形,惟倘認為共同訴訟人間之紛 爭應一起解決,則亦應認為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範疇,亦即,數 當事人仍得各別成為當事人提起訴訟,而判決效力不一定互相影響,

惟於數當事人一同成為共同訴訟人時,法院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 人全體即必須合一確定59

第五目 本文見解

於說明完諸多合一確定理論後,究竟何種合一確定理論係較為妥 適之解釋方式?就此,本文認為以法律上合一確定之方式對於合一確 定加以解釋或許較為恰當,然而,尚必須考慮到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 情形始為完整,究其理由,本文分析如下。

首先,必須要先加以釐清之前提問題係防止裁判矛盾、合一確 定、既判力之擴張、反射效力以及主張、證據共通原則等等,其相互

59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同註 15,頁 34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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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之關係為何。本文認為,防止裁判矛盾係為目的,而合一確定、主 張共通原則、證據共通原則、既判力擴張、反射效力皆屬為了達成避 免裁判矛盾之目的所可採行之方法,又就該些方法而言,合一確定、

主張共通原則以及證據共通原則係屬於當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被訴時 始有可能採行之方法;而既判力擴張以及反射效力則係僅由部分共同 訴訟人起訴、被訴時始有可能採行之方法。下圖為本文就其間之關係

主張共通原則以及證據共通原則係屬於當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被訴時 始有可能採行之方法;而既判力擴張以及反射效力則係僅由部分共同 訴訟人起訴、被訴時始有可能採行之方法。下圖為本文就其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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