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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內部通報機制實踐企業社會責任

在文檔中 建構吹哨者保護法制之芻議 (頁 89-100)

第三章 內部弊端揭發之案例省思

第三節 以內部通報機制實踐企業社會責任

第二款 小結

我國極為欠缺各種吹哨者保護立法,因而法院體系之判決顯得無 法與國際接軌。上開案例中,部分反應出法院在審查涉及吹哨者之吹 哨行為之爭議時,對公眾之公共利益之層面之利益,毫不予以考量。

在前開之案例中,對於吹哨者之保護,雇主之懲戒解僱皆有涉及報復 勞工之嫌,然而我國立法極度欠缺之下,法院認事用法僅著眼於勞基 法下之勞動契約關係,而未考量吹哨者保護制度,並未提高位階以民 法之公序良俗條款審查相關事宜,亦令人遺憾。而勞工縱然在我國勞 工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等等法規範下,有關保護勞工之合法吹哨 行為之規定,然而其仍欠缺行政機關與法院之給予勞工保護之認定原 則與標準。其行為態樣似僅限於申訴,而限定申訴對象為內部之雇主 與外部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且其之所以進行申訴,應係反對雇主 之有關安全衛生、勞工法規等相關範圍內之不當作為之反對行為,且 若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因申訴而進行調查之時,勞工之作證與其他參 與行為之態樣應包含在其申訴中,不應僅是限於申訴之態樣。

法院為吹哨行為爭議案件之審查,必須要一併考量相關互為衝突 之利害事務之價值,在對吹哨行為之忠誠義務與公共利益之價值判斷 上需保持中立性,法院處於吹哨者與事業單位之間,不可以全然偏坦 事業單位之私人利益。事業單位之嚴重不當行爲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然其不可能無人知悉,而常是僅有少部分人知悉,一般公衆及政府,

常不知其內幕實情,由內部之吹哨者揭露,方能窺探究竟。司法實踐 上,符於公共利益之吹哨者之爆料與反對行為之價值應予肯定,方可 防止弊端於幽微之處。

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第 1 條明文指出:「本法……對於經公益 通報所應採取之措施,以謀求公益通報者之保護,並同時謀求遵守相 關保護國民生命、身體、財產及其他利益之法令,進而促進國民生活 安定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是值得我國未來立法之參考。

第三節 以內部通報機制實踐企業社會責任

第一項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SR)

是一種道德或意識形態理論,主要討論政府、股份有限公司、機構及 個人是否有責任對社會作出貢獻。分為正面及負面:正面是指有責任 參與(社會活動);負面指有責任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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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並無公認定義,可謂仍是眾說紛紜,尤其是,如果 純就法律規範的明確性來說,在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架構下,企業社會 責任依然並非法律概念,因此,即使目前對於企業社會責任已有普遍 的認知,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在追求經營績效,必須承負社會責任

(Soziale Verantwortung),但仍無改其非法律概念的事實,無法直 接引為法律義務(Rechtspflicht),而藉由加強制手段予以實踐114。 企業社會責任雖無公認定義,一般而言,泛指企業的營運方式達到或 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而進行商業活動時亦考慮到對各 相關利益者(利害關係人)造成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基於 商業運作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想法,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財政和經 營狀況外,也要加入其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的考量。利害關 係人是指所有可以影響、或會被企業的決策和行動所影響的個體或群 體,包括但不限於:員工、顧客、供應商、社區團體、母公司或附屬 公司、合作夥伴、投資者和股東。在這情況下企業與相關利益者接觸 時,試圖將社會及環境方面的考慮因素融為一體。

學者 Archie B.Carrll115於 1979 年仿心理學家馬斯洛

(A.H.Maslow)的需求階層(階梯理論,ladder theory),所提出的 責任金字塔(Verantwortungspyramide)模型(如下圖),而作為闡揚企 業社會責任的論據:

【圖七】責任金字塔模型

資料來源:本文修改自楊君仁(2008)

依上圖所示,底端第一層級為企業的經濟責任,以維持長期的獲 利能力為重點,因為它是企業存在的基礎。如果企業無法生存,那企        

114 楊君仁(2008),<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德國法的觀點>,《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09 期,頁 69-70。

115 A Three-D. I Conceptual Model oLCq,)rpora. _ ..an..c.e, A_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41979), 497 505; The Pyramid of Cox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 Business Horizons, 34 (1991), 39-48; Business and Society: Ethics andStakeholder Management, 3 rd. Edition (1996), uga.edu/profiles/?person idi43,

最後瀏覽日04/04/2008。轉引自同前註,頁 71-72。

  經濟責任

倫理責任 慈善責任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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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社會責任必然成為奢談,況且,企業為求自身利益的成長,必須遵 守市場相關法令,而由於法令乃社會整體利益轉化其間,亦可謂是企 業對社會責任的體現;第二層級乃以遵守法律為尚的法律責任;第三 層級則是倫理責任,藉此以實踐社會所標舉的倫理價值;而居模型最 頂端的第四層級,為慈善責任,目標在成為良好的企業公民,其乃超 越法律或倫理的要求,而以自由意願(Freiwilligkeit)動念,追求提 昇社會福祉為職志116

第二項 內部通報機制與法律責任

在討論企業內部通報機制與企業法律責任(法令遵循,

compliance,簡稱法遵)前,首先,應瞭解 CSR 與公司治理,皆為企 業內部控制的一環,然而,法令的遵循則係公司治理之重要目標,在 達成法律所規定的各種事項,一方面即可因此促進 CSR 之實踐,而 內部通報機制則可作為達成上述目標之有效控制方法。

第一款 內部控制與法令遵循

CSR 與公司治理本質係為相互共生之議題,惟 CSR 之概念基本上 雖為道德性的抽象觀念,但在學術研究上仍應講求如何將之具體落實 的方法,否則將淪為純粹道德化之訴求,而該具體落實之方法,便是 公司治理,而 CSR 該如何體現於公司治理,便出現提出 CSR 落實於法 律體制之論點117,亦即以遵循法律而體現 CSR。就法律上而言,CSR 仍非法定責任(Rechtspnicht),公司治理亦非法律概念,因此而無法 將「CSR」或「公司治理」直接援引適用,亦無法藉由國家強制手段 予以實現。但兩者間具有同體共生的特質無法改變,CSR 必賴公司治 理予以落實,而公司治理績效良好,CSR 的實踐品質自亦不差,經營 者則負有遵守法令之義務,而 CSR 也因法令遵循而實現118

然並非只有遵循法令,就代表企業已做好公司治理或已實踐 CSR,

「企業社會責任論(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者指出,

對於「守法等於善盡社會責任」的說法存疑,在法令完備與執法嚴格 之處,該等說法或許言之成理,但若法令不甚完備,或主管機關執法        

116 楊君仁,同前註 115,頁 72。

117 林育可,同前註 68,頁 130。

118「股東利益優先論(shareholder primacy)」者認為:公司不僅是追求股東利益而經營,仍應為 社會全體福祉而存在;所謂社會全體之福祉,並非由經營者任意決定,而係經由法令的制定,

以保障勞工、消費者及社會全體的利益。賴英照(2007),<從尤努斯到巴菲特-公司社會責 任的基本問題>,《本土法學》,第 93 期,頁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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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惰時,即便守法卻未必盡責119。但兩者間仍有調和之處,畢竟企業 遵循法令或許不足以善盡其社會責任,但是遵循法令卻是履行 CSR 之 基本標準或最低標準之一,這應該也是「企業社會責任論」者所無法 否認。故「適法經營」應該可以作為調和上開論點之最大公約數120。 CSR 強調公司屬於社會成員之一,必須在經營決策上同時考量其他社 會成員之利害,並在利害關係發生衝突時尋求利益平衡點121。從法令 遵循的角度來看,法令規範一般而言就是利害關係調和後之產物,因 此法令遵循可說是實踐 CSR 的第一步122

第二款 內部通報機制與法令遵循

以「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為例,該法除起因於日本近年頻傳 與消費者權益關係甚大企業公害事件,各界紛紛興起對於企業「適法 經營」的相關討論。

而為促進企業遵守法律,並強化公司治理與企業自清的功能,且 適當的調和企業各利害關係人之利益,避免企業過度追求利潤極大化

,忽略「企業社會責任」,日本除修正公司法加強公司治理外,也希 望透過另一條途徑,亦即通報法制,來達到目的。而為避免公益通報 者能免於遭受企業報復,勇敢且安心的揭發,在法制上便需要一定之 保護措施,故日本於 2004 年通過「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參本文第 二章),除遏止企業不法外,並對於與公益通報者有高度相關性之勞 工能夠有所保障,無懼於企業之報復來揭發。

所謂內部通報體制之設置,在日本係屬於「企業社會責任」、「守 法經營」、「內部控制」相關議題之一環。有日本學者便指出,「公益 通報者保護法」之立法乃是受到近年來日益受到重視之企業社會責任 課題中之「勞工行動主義」之一環。而企業若能自主建構完善之內部 通報體制,就有關通報者之處理、或對於構成企業不法相關資訊之揭 露等訂出相關程序規範,除可避免企業違法事實之擴大並蔓延致企業 外部之外,企業更因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一環而獲得社會正面之評 價。雖日本對「公益通報者保護法」未採取提供通報者獎勵金之方式,

而僅將勞工定位為輔助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身分,因此本法特別 加強勞工身分之通報者保障體制。

再者,守法經營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之重要基石之一項,而「公        

119 同前註,頁 163-164。

120 陳一銘,同前註 6,頁 24。

121 參閱渡部喬一編、酒巻俊雄監修(2006),新会社法時代のリーガルセンス,日本経済新聞社,

頁 139-140。轉引自陳一銘,同前註 6,頁 24。

122 參閱中村美華(2005),企業における法令遵守体制とヘルプライン,法律のひろば,第 58 卷

122 參閱中村美華(2005),企業における法令遵守体制とヘルプライン,法律のひろば,第 58 卷

在文檔中 建構吹哨者保護法制之芻議 (頁 8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