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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結論

在文檔中 建構吹哨者保護法制之芻議 (頁 151-157)

第五章 吹哨者保護法立法方向…

第一節 研究結論

第一節 研究結論

第一項 「安全」-人民最低限度的期盼

臺灣今年可說是多事的一年,屢傳企業涉嫌違法經營案件,如非 法添加塑化劑、香精麵包、油品摻假作偽事件、毒澱粉事件、毒餐事 件、混充米事件及日月光排放有毒廢水事件等等,對臺灣民眾身體健 康、環境生態造成多層面的負面衝擊,甚至將傳導到後代子孫,尤其 這些問題多與企業經營心態有關。人民食的危機直接被灘在陽光下,

「安全」已是臺灣人民最低限度的要求,人民引頸期盼政府的作為,

究能為我們做什麼?還是得自立救濟的為自己做點什麼?無論如何,

對吹哨者正義的吹哨行為,本應是政府需積極介入,並立法加以保護 之首要工作。

政府作為公權力的委託人卻不能回應公眾,社會公眾對自身權利 的使用又缺乏伸張的途徑。權力是政府與社會互動的主要工具,有著 基本的表現形式,其中基本權力代表了「政府實際上能夠深入於國民 社會,並在整個管理領域內合理地貫徹其政治決定的能力」。然而,

政府基本權力卻隨著行政體制改革一同碎裂,每一個公眾都能直擊

「假油事件」,卻在事件揭發及維護自身利益的前面保持沉默。即使 一部分消費者對假油問題比較關注,但缺乏有效的參與監督途徑和採 取行動的動機。一方面是受資訊不對等和難以支付其保護自身成本的 影響,消費者在食品市場處於弱勢地位;另一方面,由於缺乏有效的 利益表達和投訴機制,往往在多次向相關監管部門投訴無果後,只能 無奈地放棄了自身的權利226

臺灣黑心食品事件從未間斷過,環境汙染事件也層出不窮,我們 似乎活在一個危機四伏的世界裡。「蜂蜜裡沒有蜂蜜」227、「米粉中沒 有米的成分」228、「果汁牛奶裡沒有果汁」229、「牛肉乾裡沒有牛肉」230       

226 張浒、陳剛(2013),〈食品安全中政府監管權力碎片化及其治理策略-以瀋陽「毒豆芽事件」

為例〉,頁 49-50。

227《今周刊》於2013 年 9 月公布市售蜂蜜調查結果,共抽驗五件蜂蜜竟有四件含蜂蜜不足,其 中黃記蜂蜜、調和龍眼花蜜和龍眼蜜三件調和密,完全不含蜂蜜成分;另一件標榜百分之百 純蜜的台灣蜂蜜,有六成是人工果糖混充。

228 根據消基會 2013 年 1 月檢驗市售米粉之後發現,市面上的米粉,高達 9 成是用玉米澱粉做成 的,吃多了,對肝、腎都有害,而更誇張的是被點名的業者不但沒下架,還繼續出貨。

229 「果汁」牛奶沒有果汁,高鈣鮮奶是高「蓋」!消基會(新聞、網站)檢視市售乳品的標示發 現,小朋友愛喝的果汁牛奶根本只有香料、糖、奶粉等成分,沒有「果汁」的蹤影;而標示 高鈣的鮮奶,鈣含量比部分沒標示的鮮奶來得少。

230 衛生署和消保官於 2013 年年節前,抽驗市售牛肉乾,發現有一成的散裝牛肉乾含防腐劑,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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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油裡沒有花生成分」、「台灣米裡沒有台灣米」,...等等,「假」

這個字嚴然成為 2013 年最熱門的關鍵字搜尋,而根據衛福部指出,

至 2013 年 10 月為止,國內共發生 9 件食品安全事件,其中 5 件是民 眾檢舉、3 件政府抽驗發現,另 1 件毒醬油則由媒體踢爆,再交由衛 生單位稽查。由民眾或媒體檢舉的部分就佔了約 7 成,政府的作為僅 不過 3 成,若非靠這些見義勇為之師,光等待政府為我們的健康安全 把關,根本緩不濟急,而藉由民眾與政府間之合作,才能有效率的打 擊犯罪,但是政府有公權力作為寶劍行使,而民眾擁有的是甚麼﹖恐 怕連想拿個盾牌都會是個奢求,甚至在吹哨之後還得獨自面對接踵而 來的法律風險及心理壓力,有時還會威脅到自己或家人之生命安全,

若非只剩一顆「良心」,吹哨者還能拿出甚麼與之抗衡﹖可見得積極 制定一個可以保護吹哨者之法令,賦予吹哨者合法武器,已是劍在弦 上,刻不容緩勢在必行之事。

第二項 沒有標準的司法判決

由於我國有關吹哨者保護之相關法規散見於不同領域,先不論人 民是否知悉法令之相關規定,以及該如何適用?就算是每日皆須碰觸 法令的法官們,也無一裁判標準可言,僅能藉由個案的審理,累積實 務經驗,再參酌事實加以綜合判斷,我們相信「司法就像皇后的貞操,

連受懷疑的餘地都沒有231」,但是,「司法並不能超凡脫俗,她必須經 受普通人的監督和公開評論」232,回顧我國關於勞工吹哨行為之司法 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臺上字第 1042 號判決,因勞工舉行記者會,以 言詞及張貼標語方式主動爆料並蓄意抨擊其公司收取管線補助為不 義之財,認為其違反忠誠義務,破壞與公司間之信賴關係,干擾勞僱 關係,而認定公司之懲戒解僱成立。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勞上易字 第 114 號民事判決,2009 年八八水災,年代新聞台導播穆姓勞工與 助理導播盛姓勞工在網路上發表文章,爆料該台接聽災民 call in 電 話卻未即時通報救災單位,有追求收視率而消費災民之疑慮,兩人卻 遭強迫休假與解僱,因而與資方互控。年代新聞台控告兩員工妨害名 譽,最後法院判決兩員工敗訴,解僱合法。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8 年 度重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認為機師之任務本就包括辦公室任務,

       

令業者下架銷毀。其中還查到買「牛肉乾」回家吃,很有可能吃到的是「豬肉乾」,消保會抽 查全省牛肉乾發現,有一成是豬肉乾混充,而且還用牛肉乾的價錢販賣,其中包括知名大賣 場。

231 范立達,〈共生與衝突-檢察官與新聞媒體之關係〉,《檢察新論》,第五期,頁 128。

232 懷效鋒(2006),《法院與媒體》,頁 31,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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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公司基於其營運管理上之必要,自需避免勞工因執行飛航任務,

繼續與維修部門人員發生更多歧異甚至爭執,因而於審查會決議,暫 時變動勞工之飛航任務,取消原已排定之飛行班表,因此,雇主因勞 工未到任新職而有連續曠職三日之情形,予以解僱,為有理由。

上開敗訴的理由,明顯皆未從「公益」的角度加以審酌,吹哨行 為已不具任何價值可言,「舉報超收管線補助費」、「為災民安全報不 平」及「嚴格督促安全檢測飛機之安全」,那一個不都是為人民發聲,

公益價值遠遠超過個人價值,就以飛航安全為例,難到一定要發生重 大事故才會被重視,這樣判決標準是值得我們再三深思。

再如,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勞上字第 14 號判決,勞工以寄 發電子郵件予其他員工,揭發內部規則之不公平情事,經法院認為,

其用意之出發點係為公益,而非私利,難認其具公然侮辱公司主管之 意圖,更無挑撥同事間形成對立之情事。且寄送電子郵件之對象為內 部員工,未造成公司形象受損,亦無違其對公司應負之忠誠義務,進 而認定中環公司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不生終止之效力,兩造間僱 傭契約仍繼續存在。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勞上字第 43 號判決,

對於駱姓勞工揭發公司內部採購弊案,先判定駱姓員工並無匯豐銀行 所言收受廠商饋贈之行為,從而認為以之為由的解僱並不合法。再就 駱姓勞工並未違反公司保密協定乙事,且寄發電子郵件內容之廠商報 價,旨在佐證弊端廠商如何高報價格一事所為之說明,且係對公司內 部之員工發送,尚非對外接露,並無一旦洩漏恐造成不公平或弊端之 疑慮,匯豐銀行指摘駱姓員工有洩漏採購價格機密云云,亦不可取,

認為匯豐銀行不經預告逕行終止駱姓勞工之勞動契約,不生效力。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 年度勞訴字第 51 號判決,認為審酌企業 經營之上下指揮監督管理之關係,及勞工於雇主企業組織內,有服從 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人格從屬性,以及於經濟上對雇主 之依賴、從屬性,則陳姓勞工認招募員工成為人頭黨員者,乃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及配偶運用陽性商銀之行政資源,以工作權強制員工所為,

進而於接受訪談時,作出有關被告員工為人頭黨員之陳述,洵非無據,

亦難認有何侮辱被告負責人及其家屬、各級主管或其他同事之惡意,

遂認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不合法,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同樣都是吹哨行為,但判決標準卻取決於法院心證,幸運者得,

這絕非是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所欲追求的社會。國家期盼人民能站出 來為公益發聲,但人民也同樣期待國家能為正義的一方,盡到保護的 責任,民眾小小的要求並不為過,而吹哨者保護法的訂定,究能為吹 哨者爭得多少的實質效益,我們無法確認,但最起碼是個開始,好的 開始已是成功的一半,至少已讓國家正視吹哨者存在的價值,也讓一 般民眾意識到原來我們是可以為正義發言,進而漸漸杜絕一切的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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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從我國目前幾件吹哨勞工遭受解僱的勞動案件,可以發現我國勞 工進行吹哨之後,都難以避免被解僱。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吹哨行為時,

這些勞工如何爭取救濟?從幾件法院判決內容可以發現,這些勞工的 吹哨行為多半具備真實性,並非捏造虛構,勞工卻仍因違反對僱主的 忠誠義務、或能力不足以勝任工作、或是造謠生事違反工作規則等理 由敗訴。我國法院事實上已注意到勞工因吹哨遭受僱主報復的問題,

然我國乃大陸法系國家,判決必須依據法律,既然無法可用,法官們 所能做的只是從嚴認定僱主解僱的合法性,或是參考外國法規定後納

然我國乃大陸法系國家,判決必須依據法律,既然無法可用,法官們 所能做的只是從嚴認定僱主解僱的合法性,或是參考外國法規定後納

在文檔中 建構吹哨者保護法制之芻議 (頁 15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