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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審美理由?

第四章 審美理由如何可能?

第一節 何謂審美理由?

一 、行動者的行動總是有某種最終理由

A. H. Lesser 在《Aesthetic Reason for Reason》一文中提到:一般來說,一 個人的行動(act)總是基於某種理由(reason),如果一個人的行動不是無意識 的行動或生理學的反射行為,我們總是能問行動者「為什麼這麼做」,對於這個 問題,我們期待得到的答案,並不是造成行動的原因(cause of the act),而是關 於行動者做這件事情的理由(the reason of the agent for doing it)。57

關於理由與原因的區分,本文把理由理解為「行動者的意志根據某總規則,

然後所做出選擇的決定性基礎」,選擇時至少必須包含一個以上的其他選項;原 因並不一定是行動者基於意志的選擇,只是兩個現象間的必然性連結。理由是以 行動者意志的角度而言,並且建立在人有意志自由的前提上;原因則是以現象的 角度而言,並不一定要建立在人有意志自由的前提上。理由與原因的區別原本就 是哲學史上的難題,區別的方式,牽涉到意志的自由論、決定論等立場而有所不 同,本文的立場是:有些理由可以看作原因,有些原因也可以看作理由,端看探 討的角度而言,本文則是採取自由論的立場。58

並且,當我們詢問行為者的理由時,我們期待得到的是最終的理由(ultimate

57 A. Lesser, “Aesthetic Reason for acting”,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86(Oxford, Jan, 1972):

19-28.

58 理由與原因的區分牽涉到意志的自由論與決定論的爭論。決定論者無法說明為何人應該對其 行為負責,而自由論者則要面對證成意志是否違自由的問題。這是哲學史上未解之爭論,本文選 擇自由論的立場,認為人有意志自由進行理由的選擇。

reason),所謂最終的理由,Lesser 認為可以透過 Hume 在《An enquiry into the Principle of Morals》的這段引文來理解:

當我們問一個人為什麼運動,他會回答因為他想要保持健康。如果你 繼續探究下去為什麼他想要健康,他會回答因為生病是痛苦的。如果把你 的詢問推得更遠,想要得到一個他為什麼會討厭痛苦的理由,他是不可能 回答出來的。這就是所謂最終的目的(ultimate end),並且這是不可能再提 及其他的對象的。59

Hume 的這段引文中,最終的目的就是最終的理由。透過這段引文我們可以理解,

所謂的最終理由,就是一種不能再進一步詢問的理由。

對 Hume 來說,所有的理由,不論是理性的或非理性的,最終都是情感,理 性只是情感的工具。任何行動的理由,只要我們探究詢問到底,都是因為我們喜 歡或討厭這個行動,而不在於它是理性或非理性的。只有情感才能使人決定要不 要做一件事情。

但是本文認為 Hume 把所有理由都歸給情感,仍然會面臨一個問題:在所有 的情感裡面,我們能不能進一步加以區分呢?例如有些情感是關於欲望的情感,

有些情感則是關於道德的情感。換句話說,Hume 的結論「一切理由都是情感」

是正確的,但如此一來卻好像什麼都沒區別一樣,因此進一步的區分是必要的。

暫且不論Hume 認為情感才是一切理由的觀點是否正確,我們至少可以透過 Hume 對於最終理由的概念去探究:什麼種類的最終理由是可能的呢?

本文的分類與 Lesser 的觀點一樣,認為最終的理由可以分成三種類型,分

59 David Hume, An enquiry into the Principle of Morals (South Australia: eBooks@ Adelaide, 2014), Appendix I.

別是第一,關於欲望的理由;第二,關於道德的理由;以及第三,也就是本文主 要進行探討的審美理由。

二 、對於三種理由的比較與說明

Lesser 以一個很簡單的方法來區別這三種理由,他認為當行動者回答「為什 麼這麼做?」的問題時,如果回答「因為我想要……」時,這種「我想要(I want to)」的回答就是一種關於欲望的理由。關於欲望的理由很常見,凡是因為行動 者基於各種生理、心理上的欲望而行動,都可以算是這類型的理由。關於欲望的 理由常常可能是不理性的,但卻讓我們對行動者的行動是可以理解的。

有別於「我想要」的回答,還有一種是「因為我我應該(I ought to)……」

的回答,這種回答無關於個人的欲望,而僅僅只是關於客觀的理性原則。客觀的 理性原則意味著只要是理性的人都會覺得「應該這麼做」的原則,換句話說,也 就是道德法則。因此這種「我應該」的回答就是一種關於道德的理由。道德法則 與欲望無關,這可以在康德的道德哲學中有很好的說明。道德是定言令式,而不 是假言令式,定言令式表明道德不能有任何條件。這也就是說,關於道德的理由,

不能是基於某種欲望或是條件(因此可以作為最終理由),而純粹只是身為一個 理性的存在者,我們都會認為「應該」這麼做或那麼做的理由而已。

除了以上兩種理由,還有一種理由,它既不是基於我想要滿足我的任何欲望、

也不是基於我應該遵循道德的原則,這種理由與審美(aesthetics)有關聯,被 Lesser 稱作審美的理由。當行動者基於審美的理由而行動,面對「你為什麼這麼 做?」的問題時,既不會以「我想要」類型的回答回應,也不會以「我應該」類 型的回答來回應,很多時候他們說不出個所以然,甚至他們會說出「我的理由就 是沒有理由」或「我的目的就是沒有目的」這種矛盾的答案。

三 、審美理由的進一步說明

對於審美理由的進一步說明,首先基於審美理由的行動不是下意識的行動,

也不是生理學上的反射動作。如果是以上兩種情況,都不是構成一種理由的基本 條件,而審美理由終究是行動者的意志基於某種考量而行動的理由,因此不同於 以上兩者。

另外審美理由也是一種最終的理由,與欲望的理由、道德的理由一樣,是不 能再繼續追問的理由。另一方面,審美的理由也不是任何行動者搞不清楚的理由、

不是模糊的欲望理由或模糊的道德理由。

最後,審美理由之所以被稱作「審美的」,表示這種理由與審美有關,或者 這類型的理由基本上就是審美的。Lesser 以「審美」來為這類型的理由命名,是 因為他認為這類型的理由與欲望和道德的理由不同,欲望的理由關係到慾望滿足,

道德的理由關係到理性原則與道德法則,而審美理由關係到「評價」,因而把它 稱作審美的。Lesser 自己也承認他之所以會稱這種理由叫做「審美」與康德美學 有很大的關聯,「慾望」、「道德」與「審美」的三分其實就是康德美學中「快感」、

「善的愉悅」、「美感的愉悅」的三分。因此本文參考Lesser 對於理由的三種分 類,但不以Lesser 的觀點探討,而是以康德美學的觀點,特別是《判斷力批判 裡》的美學觀點,對審美與理由做進一步的釐清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