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康德美學可以談論「理由」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康德美學可以談論「理由」嗎?

第三節

康德美學可以談論「理由」嗎?

一 、「理由」可以作為鑑賞判斷的對象嗎?

介紹完了康德美學,再把焦點轉回本文的主題「運動中的審美理由」,我們 接著要問的是:康德美學是否可以用來談論「理由」呢?康德美學中,美感的發 生必須通過鑑賞判斷,而鑑賞判斷又發生在主體鑑賞對象的情況上,因此我們 的問題也可以理解為:「理由」是否可以作為鑑賞判斷的對象?

我們可以把對象的種類分為具體的與抽象的,在這個區分下,「理由」顯然 不是一種具體的對象,而是抽象對象;另外如果以「觀賞的」和「經歷的」來區 分對象,顯然理由也不是一種觀賞的對象,而是經歷的對象。如果同意理由是一 種抽象的、經歷的對象,那麼我們進一步要問:對康德來說鑑賞判斷的對象是否 有其限制?如果將對象以「具體和抽象」之分,有些對康德美學的解讀是鑑賞判 斷的對象只能是具體的,因為抽象的對象牽涉到內容,牽涉到內容的對象容易有

目的,因此無法作為鑑賞判斷的對象。另外如果將對象以「觀賞與經歷」之分,

有些對康德美學的解讀是鑑賞判斷的對象只能是觀賞的,「經歷」不能作為鑑賞 判斷的對象。但是本文打算反駁以上兩種說法,認為抽象對象與經歷都能作為鑑 賞判斷的對象,分別就以下兩小節深入討論。

二 、抽象對象可以作為鑑賞判斷的對象嗎?

康德在《判斷力批判》中,並未對審美的對象有抽象與具體之分。他在書中 多處所舉的例子,幾乎是具體的對象(如花朵、花紋的貝殼),加上一般對康德 的解讀認為,能引發主體鑑賞判斷的只能是對象的形式(form),而不能是內容

(content)。抽象對象會涉及內容,因此有不少人主張康德認為抽象的對象無法 引起人的美感。

但是本文認為這種主張是錯誤的,首先,這種主張無法解釋詩之美或文辭之 美,因為如果只有具體對象能夠引人產生美感,那麼詩之美只會是朗讀時的聲律 之美與句讀之美、或是書寫時的文字外觀之美,但是這些畢竟不是詩本身。

第二,本文認為康德舉得例子也只是便於行事,其目的在於讓讀者易於理解 有私趣與無私趣、有目的無目的、有概念與無概念之分,而並非表示故事、詩等 抽象對象不能夠產生美感,從邏輯的角度來看,「康德所舉的全部例子都是具體 對象」,也推論不出「康德認為只有具體對象能夠引發美感」,這一點在曹俊峰的

《康德美學導論》裡有一樣類似的看法。38

第三,本文認為之所以會有這種錯誤理解,在於對康德使用的「形式」一詞 產生誤解。一般來說與「形式」相對的是「內容」,這裡的內容指的是「意義的

38 曹俊峰,《康德美學》,225-227。

內容」,例如一幅畫或一則故事的內容。康德所用的形式相反面卻不是這種「意 義內容」。劉文潭在《西洋六大美學理念史》中提出美學史中對於「形式」五種 使用,他認為一般我們用的形式屬於「對於事物個部分的安排(與此相對的是元 素)」、「直接呈現在感官之前的事物(與此相對的是意義的內容)」、「一個對象的 界線或輪廓(與此相對的是對象的物質材料)」,但是康德所用的形式卻是指「先 驗的形式」,不同於前三種的形式,先驗形式是我們認識結構經驗世界的先天方 式,是「吾人心靈對其知覺到的對象所做之貢獻」,與此相對的既不是元素、也 不是物質材料、更不是意義內容,而是「不由人心所產生及加入、而是由經驗自 外界所提供之感覺雜多」。39在這個解釋下,顯然批評康德為一般的形式主義者 是錯誤的。

康德對於「形式」的使用,可以追溯到他的第一批判《純粹理性批判》。他 認為時間與空間是我們直觀世界的兩種形式,透過這兩種形式接受對象的刺激獲 得感性雜多。換言之,我們經驗到的對象都是被時間與空間兩種形式整理過的,

在這個意義下,本文認為與形式相對的是「雜多(manifold)」,而不是「意義內 容」。因此康德應該會主張能夠引起審美判斷的「不能是對象的雜多」,而不會主 張「不能是對象的內容(意義內容)」。形式是我們經驗事物時「用來整理雜多」

的,而雜多則是「被形式整理的東西」。因此一個對象,會有形式的部分,也會 有雜多的部分,而康德在判斷力批判要說的是,當我們鑑賞一個對象時,能夠引 起審美判斷的是我們主體自己提供的形式,而非依賴於外在經驗的雜多。因此關 於意義內容,康德並沒有說過不能產生鑑賞判斷。回到我們關注的主題,是否抽

39 劉文潭,《西洋六大美學理念史》(臺北市:聯經出版,1989),264-265。

象對象有其形式可言呢?答案是有的,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裡即說過:「時 間是一切內感官的形式(CPR,A33/B49)」、「空間是一切外感官的形式(CPR,

A26/B42)」,因此一個在內感官的抽象對象,它在時間的形式之中,理當有它形 式的部分。以這種觀點來解釋故事情結之美,故事情節之所以引發我們的美感,

不在於它由經驗提供給我們的雜多,而在於我們主體接受它形式,或者說是先驗 的形式。因此,本文所主張的抽象對象,按其先驗的形式可以讓人產生美感,並 不違背康德的理論。

三 、「經歷」可以作為鑑賞判斷的對象嗎?

「經歷」能不能作為鑑賞判斷的對象?這裡考量到一個問題,即鑑賞判斷建 立在主體鑑賞對象的情況上,而經歷發生在主體本身,這樣經歷還能夠算是一個 對象嗎?也就是說主體能夠把自己的經歷當成對象鑑賞嗎?

先退一步想,他人的經歷是否可以作為鑑賞判斷的對象?經歷不是具體的,

它不同時佔據空間與時間,因此只能是抽象的。那麼如果同意抽象對象可以作為 鑑賞判斷的對象,他人的經歷就如同故事一樣是一個抽象對象,當然可以作為鑑 賞判斷的對象。

如果他人的經歷可以作為鑑賞判斷的對象,宣稱「主體自身的經歷可以作為 鑑賞判斷對象」也就不會顯得不符合康德的原意。

四 、鑑賞判斷中主體與客體的條件。

我們以另外一種角度思考主體的經歷能不能夠作為鑑賞判斷對象的問題,我 們可以先考察,在康德美學中談論鑑賞判斷時,對於主體與對象有沒有什麼條件 或狀態的限制?

關於主體,我們可以區分為「審美態度」與「非審美的態度」兩種主體狀態,;

關於客體,我們可以分為「可以令人產生美感的」與「無法令人產生美感的」兩 種條件。考量到主體與對象的條件進行排列組合,發現只有在主體以「審美的態 度」、同時對象也是「可以令人產生美感的」之情況下,鑑賞判斷才會產生。(如 下表2-5)

表 2-5 鑑賞判斷中主體與客體的條件40

主體 對象 是否會產生鑑賞判斷

條件或狀態 審美的態度 可以令人產生美感的 是

無法令人產美感的 否

非審美的態度 可以令人產生美感的 否

無法令人產美感的 否

關於主體的條件,從美感的四個環節可以知道,主體的不能夠以有私趣、有 目的的態度鑑賞對像,否則即便產生了愉悅感,那也是有私趣的愉悅感,不能夠 算是美感。因此我們才把主體的態度區分為審美的態度(無私趣的態度)以及非 審美的態度(私趣的態度)。鑑賞判斷發生時,主體的狀態必須是審美的態度。

換言之,即使對象是美的,如果主體不以審美的態度鑑賞它,那麼鑑賞判斷也不 會產生。

康德在美感的四個環節裡談論的鑑賞判斷的條件幾乎聚焦在主體上,關於對 象的條件卻沒有太多談論。這與康德的哲學傾向有很大的關聯,對康德來說是主 體的認識結構決定了對象,因此他才會把所有的關注都放在主體上。然而這也使 得鑑賞判斷中對象的條件充滿了神秘性,我們只能從美感的產生回頭去判定對象

40 本表 2-5 為筆者依據康德美學內容自行整理。

是否屬於「可以令人產生美感的」,而無法直接通過條件去判定對象是否為美。

不過這其實也是康德的美學立場,我們只能把審美的四個環節當成一種「檢驗法 則(testing law)」回頭檢驗產生的愉悅感是否屬於美感,而不能靠著客觀的判準 或條件直接去檢驗對象是否為美。

如此看來,「主體的經歷」是否能夠作為對象,還是必須從既與的經驗事實 出發。我們只能去看看世界上是否有「主體經歷」作為鑑賞判斷的對象,然後是 否產生美感的經驗事實,再去尋找他的可能性條件。本文的立場是:主體的經歷 可以作為鑑賞判斷的對象,因為世界上有太多主體因為自己的經歷產生美感的例 子。這是既與的經驗事實,我們要做的只是它尋找可能性條件。

儘管這種立場可能是有爭議的,不過最重要的仍然還是主體的態度。假定主 體的經歷作為對象可以是令人產生美感的,但如果主體不抱持審美的態度,美感 終究無法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