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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美理由的關鍵問題

第四章 審美理由如何可能?

第二節 審美理由的關鍵問題

一 、以先驗哲學的觀點問審美理由如何可能?

釐清了本文所指涉的「審美的理由」後,確定了審美的理由不同於欲望的理 由以及規範的理由,也不是模糊或不清楚的理由,那麼我要繼續問的是:這種審

美如何可能的?

在這裡我們問的是「審美理由如何可能」,而非「是否真存在審美理由」,換 言之這是一種先驗哲學(transcendental philosophy)的方法。

根據本文第三章研究方法,先驗表示先於經驗且作用於經驗,換句話說,先 驗就是經驗的可能性條件。而先驗哲學,是一種從經驗出發回推,然後為經驗事 實尋找可能性基礎的哲學。因此審美理由如何可能的問題,並非詢問審美理由是 否真的存在,而是要問:審美理由的存在已經是個事實,那麼它的可能性條件是 什麼?

二 、審美的理由本身是審美的

之所以會把非關欲望的理由與非關規範的理由稱作審美的理由,原因在於只 有這種理由本身是審美的,它才有可能既不是欲望理由也不是規範理由。

在康德的《判斷力批判》裡,談到審美的愉悅,他以快感(agreeable)、善

(good)的愉悅兩者來與審美做區別,而善則又可以分為以自身為目的的善(good for itself)與為了其他目的的善(good for something)。康德曾經說過,要理解審 美的愉悅,用這種方法做區別是很好的。換句話說,對於愉悅感來說,「快感」、

「善的愉悅」與「審美」已經窮盡了所有可能,只要我們把快感和善的愉悅排除,

剩下的就是審美的愉悅。

現在,如果我們把愉悅感看做情感,而根據 Hume 認為的「所有理由源自於 情感」,則似乎說「所有的理由源自於愉悅感」也不為過。愉悅感的區分,分別 是快感、善的愉悅與審美,快感正好對應了關於欲望的理由,而善如果不考慮為 了其他目的的善(這種善或者不會成為最終理由,或者就是關乎某種欲望),其 實就是關於道德規範的理由。排除以上兩種可能,剩下來的理由,既不能帶來快

感的愉悅、也不能帶來善的愉悅,就只有審美的愉悅是這類型理由唯一的可能 了。

理由有沒有可能是審美的?這的確會引起很大的爭議,有些人認為康德的鑑 賞判斷只能用在欣賞事物的時候,不能用在行動者決定行動的時候。根據第二章 的討論,本文認為一個行動者的理由,只要能夠滿足康德在判斷力批判中提出的 四個環節就能夠算是審美的。這四個環節分別是1.無私趣的愉悅感、2.無概念的 普遍性(主觀的普遍性)、3.無目的的合目的性、4.主觀的必然行。本文第二章已 對此四個環節做深入討論,在此不對這四個環節做贅述,而只對這四個環節做簡 單的說明與描述。

1.無私趣的愉悅感:

康德認為美感是愉悅感。通常一般認為愉悅感與私趣有關聯,不同的人因為 私人的興趣產生愉悅,但康德則認為美是無私趣的愉悅感,不能有私人的興趣。

2.無概念的普遍性(主觀的普遍性):

康德認為審美判斷是普遍的,當一個對象引發我們的美感,理當也會使其他 人也會產生美感。通常普遍的判斷必須透過客觀的概念,但康德認為美的普遍性 是無概念,在審美判斷時找不到一個概念可以應用於客觀對象,因審美不是客觀 的,而是主觀的判斷,這個環節又稱作主觀的普遍性。

3.無目的的合目的性:

康德認為美就是對象的合目的性。通常我們認為有合目的性,就必須先有目 的,但康德又認為美是無目的的,因此是無目的的合目的性。

4.主觀的必然性:

康德認為美是必然的,一個對象引發我的美感,理當必然也引發他人的美感。

與第二個環節相同,通常必然的判斷必須透過客觀概念,但美是無概念的,因此 不是客觀的必然性,而是主觀的必然性。

根據以上四個環節,如果一個理由是審美的,則它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如果我們考量的是最終理由,那麼審美理由的決定性基礎是愉悅感;第二 審美理由的決定性基礎是無私趣、無概念、無目的的。

然而這樣一來卻會使得審美理由產生矛盾,因為當一個理由本身是無目的、

無概念的,則它仍然會是一個理由嗎?

三 、審美理由的矛盾與二律背反問題

審美理由的矛盾在於「審美」與「理由」這兩者本身的矛盾。一般來說「理 由」蘊含著目的與概念,但是「審美」卻是無目的、無概念的。將「審美」與「理 由」兩者結合起來顯得十分矛盾。因此要問「審美理由如何可能?」就得先消解 審美理由本身的矛盾。

我們首先考察「理由」這這個概念,本文理解理由是「行動者的意志遵循某 種規則,然後做出選擇的決定性基礎」。仔細分析理由的構成,有三個主要的關 鍵:第一,必須要有行動者;第二,理由必須是行動者的意志所決定的;第三,

行動者意志的決定必須的遵循某種規則。第三個關鍵的意思是行為者的理由必須 遵循某種規則,而不能是毫無規則的。一般來說「概念」與「目的」就是意志遵 循的某種規則,在這個意義下,理由必須有概念、有目的才能夠算是「遵循某總 規則」。

但是另一方面審美不能有目的、有概念。就這點看來,審美似乎不能夠遵 循某種規則。至此,我們可以對審美理由導出一組二律背反的命題如下:

l 正命題:審美的理由不能遵循某種規則,否則就不能算是審美的。

l 反命題:審美的理由必須遵循某種規則,否則就不能算是某種理由。

所謂二律背反的命題意思是:一組互為正反的命題,都能夠透過對方的矛盾 而使得自己得證,最後造成正反兩命題同時成立的情況。而這種情況是令人難以 接受的,換句話說,如果不解決審美理由二律背反的命題,則無法回答審美理由 如何可能的問題。關於審美理由二律背反的正反命題論證如下:

正命題論證:論證反命題是矛盾的。反命題是審美理由必須遵循某種規則,

一旦審美理由必須遵循某種規則,就必須依賴概念,但只要有概念審美理由就不 會是審美的,因此產生矛盾。故正命題成立:審美理由不能遵循某種規則。

反命題論證:論證正命題是矛盾的。正命題是審美理由不能遵循某種規則,

但理由本身就是要遵循某種規則才能作為理由,如果審美理由不能遵循某種規則,

則它本身可能就只是無意識的行為或生理反射動作而已,不能算是理由,因此產 生矛盾的。故反命題成立:審美理由必須遵循某種規則。

本章的問題在於:審美理由如何可能?要問審美理由如何可能,就必須消解 審美理由本身的矛盾,而審美理由的矛盾就是從「審美」與「理由」兩者導出的 二律背反命題。如果關於審美理由二律背反的命題不加以解決,則對於「審美理 由如何可能」的問題便難以回答。因此下一節本文開始解決這個二律背反的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