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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美理由之可能性條件與演繹

第四章 審美理由如何可能?

第四節 審美理由之可能性條件與演繹

l 正命題的修正:審美理由不能通過確定概念的規則做判斷,否則就不是審 美的了。

l 反命題的修正:審美理由通過未確定概念的規則做判斷,否則就不能算是 理由了。

審美理由的二律背反總算獲得解決。

第四節

審美理由之可能性條件與演繹

在消解了審美理由的二律背反後,現在回頭討論什麼是審美理由的可能性條

件。其實審美理由的可能性條件就是康德談論美感的四個環節,這一小節以審美 的四個環節說明審美理由的可能性條件,亦算是對審美理由的先驗演繹。

一 、審美理由的決定基礎是無私趣的愉悅

根據審美的第一個環節,審美理由如何可能的先驗條件在於行動者的理由決 定基礎不能夠是私趣的愉悅。在第二章的介紹裡已經提過,快感與善的愉悅都是 有私趣的,善的愉悅又可以分為道德善與實用善,審美理由的決定性基礎必須排 除這些私趣的愉悅。

具體的說,當一個人的理由,如果是基於快感,就不能算是審美理由;如果 是基於一個對象的實用性,一樣也不能算是審美理由。另外,儘管道德的理由價 值是很高的,但就其本質來說也與審美理由不同。

二 、審美理由的普遍性

根據審美的第二個環節,審美理由普遍的關鍵在於主體是否用審美的態度(或 無私趣的態度)對待事物。當一個美的對象在面前,如果我們不以審美的態度看 待他,而是以私趣的態度,儘管對象是美的,但我們還是不能產生美感。審美理 由也一樣,對於可以產生審美理由的行動,如果我們只是以有私趣的態度去看待 該行動,審美理由就很難產生了。

另外,審美理由的普遍性是主觀的普遍性,不同於客觀的普遍性,普遍性的 根據不在客體對象上,而是在主體的認識結構上。因為普遍性在主體的認識結構 上,所以這種普遍性是一種內在的普遍性或是目的論的普遍性,而非外在的普遍 性。內在的普遍性或目的論的普遍性強調「可能性」的普遍,外在的普遍性則是

「實然」的普遍性。舉例來說,外在普遍性如觀察一顆黑色的球,所有人都認為 球是黑色的,「球是黑色的」就是一種外在的普遍性。內在普遍性就如同一顆種

子,儘管它並不一定長成樹,也許在他生長的過程中因為缺乏澆水、施肥而乾枯 死去,就這點來說「種子會變成樹」沒有外在普遍性可以言,但是另一方面種子 也只能變成樹,並且必然的只能變成樹,這對所有種子來說都是相同的,這種「可 能性」的普遍性就是內在的普遍性。

不論是內在普遍性、目的論普遍性或是康德所用的主觀普遍性,都是要把普 遍性的根據拉回到主體的身上來,對康德來說,正是有主觀的普遍性才會有客觀 的普遍性。

關於審美理由的普遍性,並不是指所有人只要面對該行動就會產生審美理由,

而是所有人只要面對該行動就「可以」產生審美理由。「可以」產生審美理由的 條件還是在主體是否以審美的態度看待該行動。

三 、審美理由的無目的與和目的性

如果我們已最終理由作為考量,審美理由的無目的環節才不會顯得矛盾。從 消解審美理由的二律背反中,我們知道審美理由仍然是個理由,是行動者的意志 基於某種規則所做的選擇。但因為審美理由遵循的規則不是確定概念(認識概念),

而是未確定概念,因此審美理由可以既是無目的(沒有確定概念),同時又有合 目的性(有未確定概念)。

一般我們會認為理由必須要有目的,但審美不能有目的,兩者放在一起會產 生矛盾。但正因為無目的的合目的性使兩者的結合產生可能。只要合目的性也能 作為理由的決定性基礎,審美理由就可以同時是審美的(無目的)、又同時是一 種理由(合目的性)。

舉一個具體的例子,一個人運動的理由如果是審美理由,當我們問他為什麼 要運動的時候,他無法以一個目的作為回答,但是他仍然相信自己是基於某種理

由運動,合目的性就是這種理由的根據。

合目的性伴隨著愉悅感,所以審美理由總是能夠還原成為「喜歡」或是「因 為我開心」,但是如果再進一步問下去「為什麼喜歡?」「為什麼開心?」那是不 可能有答案的,因為在審美理由的情況底下,無法找到一個我們認識能力可以表 達的目的(基於確定概念的目的)來說明。合目的性的愉悅只能基於未確定概念,

這個基礎超越了我們知性可以認識的範圍。根據康德《判斷力批判》中這句話:

「……哪怕對他們的概念(指未確定概念)的可能性解釋超出了我們的認識能力。

(CPJ,5:340)」我們可以知道未確定概念是超出人類認識範圍所及的,所以基 於審美理由行動的人才會有一種「想說卻無法說的感覺」。合目的性是審美理由 的可能性條件。

四 、審美理由的必然性

審美理由的必然性根據與普遍性是相同的,都在於主體的認識結構上。因此 審美理由的必然性是主觀必然性,是一種內在的必然性或目的論的必然性,一個 可以基於審美理由的行動理當對所有人都是有效的。舉較具體的例子說明,如 果人可以基於審美理由運動,那麼所有人就必然地可以基於審美理由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