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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稅捐稽徵程序之徵納義務

第一節 依法行政於租稅法上之適用

法治國原則在行政作用之核心旨趣,乃依法行政原則,為貫徹公 平、合法核課稅捐目的,於稅捐稽徵程序中,徵納雙方負有依法課徵 租稅及依法繳納租稅之義務。

依法行政在租稅法上具體之表現則為租稅法律主義,法律明文規 定之免徵制度,稅捐稽徵機關是否能以財政部解釋函令之釋示,以納 稅義務人未履行協力義務即發生失權效果為由,而對免徵區域逕行核 課稅捐。當前財政部所為之解釋函令,在依法行政原則及依法納稅義 務下,不論在學說或實務之運作,總是呈現曖昧不明地位,今有將其 定性之必要。

第一項 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乃支配法治國家立法權與行政權關係之基本原 則,亦為一切行政行為必須遵循之首要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最簡單之 解釋,即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所稱:「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 則之拘束。」3行政機關所為之一切行政行應為受法律之羈束,法律 與行政所形成一種制約關係,使行政行為合乎規法矩度,方能保障人 民權益。

2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頁 435。

3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頁 83。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中心

第一款 行政之羈束性

在權力分立之憲法原則下之「依法行政」,在要求國家守法,禁 止恣意,用以保障人權。行政權通常被界定為執行權,乃執行立法機 關所制定的法律之謂4。依法行政乃要求行政權之行使必須有法之依 據;從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明文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 法律原則之拘束」,可知依法行政係要求行政機關之行為,必須依循 具體的法律以及抽象的一般法律原則;即依法行政包括遵守形式意義 與實質意義之法律5。是以,依法行政原則為支配法治國家立法權與 行政權關係之平衡支柱,即行政權之作用6應受經立法機關立法之法 律羈束,行政行為經法律之背書方稱合法。

第二款 依法行政原則之內涵

行政法理論詮釋行政機關是否符合依法行政之要求,主要係從兩 個層次分析行政行為,即消極依法行政之法律優位原則7,及積極依 法行政之法律保留原則,分述如下:

一、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一切行政權之之行使,不問其為權力或非權力 之作用,均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得有違反法律之處置而言。基於憲 法所定「主權在民」之民主原則,行政權之行使,應基於國民之意思,

為國民之利益為之,故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自應優位 於行政機關所頒布之行政命令8。茲以說明法侓優位原則之依據、內 涵及違法之法律效果。

(一)法律優位原則之依據

4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頁 79。

5 張永明,行政法,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頁 31。

6 行政權之作用應受相當之限制,即行政法之基本原則:一、行政權之作用,不得與法規相牴觸。

二、行政權非有法規根據,不得使人民負擔義務,或侵害其權利。三、行政權非有法規根據,

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規上所應負之義務,或為特定人設定權利。四、法規任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時,其裁量權之界限,仍受法規之限制;參林紀東,行政法,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 11 月再修訂再版,頁 74-75。

7 消極依法行政在學者之文獻書籍常出現二個名詞,一為法律優位原則,二為法律優越原則,本 文不區分二者有何不同,一律稱之法律優位原則。

8 陳清秀,依法行政與法律適用,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 10 月,頁 146。

我國現行法律明文揭示法律優位原則者,首推憲法第171 條法律 位階高於命令,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 律之規定,這些規定從規範之位階理論說明法律規定比行政命令具有 優先被適用之地位9。此乃法律優位原則理論之依據。

(二)消極依法行政

行政行為之要求不得與明確存在之法律牴觸,僅單純地要求行政 行為不得牴觸法,因此當法不存在時,行政機關得為所欲為,是以,

稱之為消極依法行政10。法律優位原則不僅是學理上原則,抑且為法 制上所確認,旨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為達此目的須具備兩個前 提11,分述如下:

1. 確認規範之位階性

法律固然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即所謂委任命令或授權命 令。此類命令亦有補充法律之效力,但終究係行政部門之行為,仍應 受法律優位之限制,不能認為有法律之授權,即不生牴觸上位規範之 問題。

2. 具體且明確之內容

法律須有具體而明確之內容,一旦違反即有制裁之效應出現;若 法律之規定空洞而不具實質涵義,亦無制裁之效應,則所謂法律優位 將無意義可言,因不可能發生與此種法律相牴觸之情事。

綜觀,法律優位原則涵蓋規範位階之意義,即行政機關所為之行 政命令及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為,在規範位階上皆低於代表人民之立 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換言之,法律之效力高於此等行政行為,且法 律優位原則並不要求一切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僅須消極 地不違背法律之規定即可12

(三)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之法律效果

9 張永明,行政法,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頁 31。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頁 88 亦例示憲法第 116、12、5171、172 條及中央法 規第11 條規定均明示有此原則之意旨。

10 參張永明,行政法,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頁 32。

11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頁 85。

12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頁 83。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中心

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之法律效果,因行政行為之類型而有不同。違 法之行政命令及違法之自治規章屬無效13。違法之行政處分,除有行 政程序法第111 條規定之法定無效事由外,並不構成無效,僅得予以 撤銷14。違法之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規定之特定事由,

始構成無效。違法之行政事實,因行為本身不具法效性,即無所謂無 效可言15。故,法律優位原則旨在貫徹行政之合法性,其適用範圍應 及於所有行政行為。

二、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機關無法律授權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蓋憲法已將某 種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16故,在依 法行政原則下,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 律之明文依據。

(一)法律保留原則之依據

民主立憲國家以法律保留原則作為積極依法行政之內容,其理念 基礎來自國民主權之民主思想與人權保障之法治國原則17。是以,民 主原則與法治國家原則為法律保留之理論依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4 條所揭示法律保留原則,僅對行政行為之效力作原則性之宣示,而未 具體內容之例示,現行法有那些法律具備具體內容可作為法律保留原 則之實證法依據,分別敍述如後:

1. 民主原則

依憲法第1 條規定我國為民主共和國,第 2 條則規定主權屬國民 全體,可知我國是採民主主義的國家,依此民主原則之要求,由國民 選出直接代表民意之議會,負有統制一切國家活動之義務,換言之,

凡有關國家之重大決定,尤其對於一般性的與人民有密切關係者,如 限制基本人權,應由議會本身作成規律,亦即保留由立法者以形式之

13 如憲法第 116、17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

14 行政處分之撤銷,可分為主動撤銷與被動撤銷二者,主動撤銷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本於職權撤銷行政處分;被動撤銷指經由行政爭訟程序,由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行政 處分,如訴願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轉引自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元照出版有 限公司,2011 年 3 月,頁 148。

15 參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 年 3 月,頁 148-149。

16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頁 86。

17 張永明,行政法,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頁 35。

法律加以決定,如此基於民主原則之要求,即導出法律保留原則,行 政活動於此範圍內,僅得依據法律之授權執行。

2. 法治國原則

法治國家原則要求國家與人民間之法律關係,應以一般性法律加 以規範,俾使人民有預見可能性與計畫可能性,並排除濫用及恣意。

由此,可導出對於人民之行政作用必須以形式意義的法律加以規定之 法律保留原則18

3. 現行法之實踐

現行法中則有以下三種具備具體內容可作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實 證法依據19,分述如下:

(1)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

憲法第 23 條規定欲對任何基本人權為限制時,必須符合比例原 則及法律保留原則20,及對人民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如第 8 條法定程 序之保障、第 24 條國家賠償之法律依據、增修條文第 9 條省縣地方 制度之立法,以及增修條文第 11 條兩岸人民關係法等。

(2)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 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計有憲法明確委託 或法律明文規定者、涉及人民權利或義務者、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 者,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等四種。

(3)地方制度法

地方制度法第28 條關於自治行政立法之規定21,與法律保留原則

地方制度法第28 條關於自治行政立法之規定21,與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