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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制度之建構

第一節 土地增值稅概說

源自國父孫中山先生「地利共享」的思想之土地增值稅,在世界 多數國家認為土地增值利益為所得之一種,或合併於所得稅體系綜合 課稅或予以分離課徵財產交易所得,我國則明定於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將土地增值稅提升為憲法位階,特別於所得稅之外,自成一獨立 稅制。本節將探討其創設目的、其課徵基礎與性質,以及現行土地增 值稅之構成要件與課徵方式。

第一項 土地增值稅憲法依據與創設目的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土地增值 稅,歸人民共享之。為憲法第143 條第 3 項所明文,乃證明土地增值 稅具有憲法意義之租稅,為使地租社會化及實現租稅公平正義目的所 創設。

第一款 土地增值稅之憲法依據

我國土地增值稅源自國父孫中山先生「地利共享」的思想,而有 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制度之設計,於土地移 轉時,對其自然增值所課徵之租稅。其主要係建立在平均地權條例及 土地稅法之架構下,設計精神則源於我國憲法第143 條規定,土地價 值非因施予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中心

土地增值部分係因人口增多、交通發達、天然資源開發、工商繁 榮、公共建設、投資與投機之結果,並非地主施以勞力、資本或對土 地加以改良而成,其屬自然增值部分,實際上就是土地移轉所發生之 所得,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作為執行土地政策之目標,此一規定被視為 漲價歸公理想之實現152。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屬 不勞而獲所得之概念,在法律上無擁有該不當得利之正當泉源,因此 以憲法規定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吸收還原歸人民共享,而有憲法稅 之稱。

第二款 土地增值稅之創設目的

土地增值稅係就土地自然增值利益課稅,認為土地增值利益為所 得之一種,我國明定於憲法第143 條第 3 項,將土地增值稅提升為憲 法位階,特別於所得稅之外,自成一獨立稅制。有古典地租理論,以 及為防止土地投機,實現租稅負擔公平正義理念之創設目的。

一、以地租社會化為創設目的

土地增值稅之課稅理論起源於古典地租理論,以1770 至 1870 年 為發展時期,代表人亞當斯密(Adam Smith),其強調地租是地主獨 占所有權,而產生不勞而獲利得153。另約翰密爾(J.S.Mill)認為,地 租之產生乃因社會進步之結果,地主取得地租,乃是一種不勞而獲之 所得,因而主張地租社會化,就土地非因勞力與資本所致之增值部 分,採取高比率之稅率加以徵收154

地租社會化乃就土地自然增值利益課稅,然而土地增值利益之內 容,何者係自然增值?何者係土地投施勞力資本之利得?分辨不易。

世界多數國家認為土地增值利益為所得之一種,或合併於所得稅體系 綜合課稅或予以分離課徵財產交易所得,我國則明定於憲法第143 條 第3 項,將土地增值稅提升為憲法位階,特別於所得稅之外,自成一 獨立稅制。

土地私有制度藉由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改良行為相結合,而地主僅 收回投施勞力資本之正常利潤,超此範圍之社會進步之結果與投機行

152 參查公誠,土地稅法規精義及實務,大海文化事業出版,1992 年 7 月,頁 111-132。

153 參莊谷中,共有土地分割課徵土地增值稅適法性之探討,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頁 81。

154 參李金銅,財產稅法規,五南出版社,1994 年 3 月,頁 120。

為之利益,則必須屬全民共享。地租社會化既土地增值稅之創制目 的,亦乃土地漲價歸公之實行依據155

二、實現公平正義

土地增值稅之課稅目的,一方面為量能課稅,以維持租稅負擔公 平,實現租稅正義;另一方面乃為促使土地自然漲價利益歸公,實現 財富重分配之社會國家原則,並抑制土地炒作投機,進而達成土地資 源合理利用之目標156。亦即對於享受不勞而獲之人,就其土地增值利 益,加重其稅捐負擔,防止土地投機,實現租稅負擔公平正義之理念。

第二項 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基礎與性質

漲價總數額為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基礎,建立在土地所有權之移轉 已實現土地價值之漲價,扣除所投入資本後之淨額,從稅捐立法角度 或稅收結構觀察,其性質應定性為所得稅性質,因此,對其課稅、免 稅之考量,須顧及對其所得課稅是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問題。

第一款 土地增值稅之課稅基礎

土地增值稅因漲價歸公政策以制憲方式而課徵,建構於「漲價歸 公,地利共享」的理想實踐。然衡量土地價值是否漲價,係以土地稅 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要旨,在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就土地漲價且實現 之數額,予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土地漲價數額為課徵基礎。

土地之價值必須有已實現之增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方有意義。所 謂已實現增值之評價,乃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其移轉現值超過原規 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部分,並扣減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 地所支付之全部費用,為土地漲價數額。

就土地所有權移轉類型之買賣、贈與或交換而言,於當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以前,依據地政機關所發布該移轉年期之公告現值為「移轉 現值」,以及各該出賣人、贈與人或交換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年期之

155 參莊谷中,共有土地分割課徵土地增值稅適法性之探討,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頁 83-84。

156 陳清秀,稅法之基本原理,三民書局,1997 年 9 月,頁 511。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中心

公告現值為「取得價值」予以估算,一目了然,如此方具有租稅負擔 可預測性157

綜上,土地增值稅係以土地自然漲數額為課徵基礎,採取實現主 義,以免增加納稅義務人之實質負擔,土地價值必須有已實現之增 益,課徵土地增值稅才有意義,土地之價值若有貶值,或虛盈實虧,

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基礎當然不存在158。 圖表 2 土地增值稅課稅基礎表

移轉總現值 申報移轉現值

成本減除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物價指數%

-改良土地已支付之改良土地費用

-工程受益費

-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

課稅基礎 =土地漲價總數額 表格出處:本文自行整理

第二款 土地增值稅之性質

我國藉土地增值稅制度,實現漲價歸公,顧名思義為增值稅,惟 學界對其定性有肯認屬土地交易所得稅性質,茲分析土地交易所得稅 性質及增值稅性質159,說明如下:

一、土地交易所得稅性質

(一)財產交易所得

157 莊谷中,共有土地分割課徵土地增值稅適法性之探討,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頁208。

158 黃俊杰,稅法實例演習,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總經銷,2009 年 3 月,頁 192。

159 參莊谷中,共有土地分割課徵土地增值稅適法性之探討,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頁 84-90。

在土地有償取得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所獲得之土地增值利益,性 質上係財產交易所得,為應課徵所得稅之所得,基於土地政策之考 量,僅依土地稅法向原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得稅部分則以所 得稅法第4 條第 1 項第 16 款予以免稅160

(二)特種所得稅

當我們揭開土地增值稅之意識型態之面紗,土地增值稅便是道道 地地之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在土地所有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數額為 其稅基,由此導出土地增值稅為以財產交易所得為其稅捐客體之所得 稅。因為土地增值稅不與土地所有人之其他所得綜合課徵,而分離按 各次移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適用自己之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以 應論為特種所得稅161

(三)對財產本體存在課稅

司法院釋字第180 號,在闡明土地增值稅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 利益之人課稅,如買賣土地交易之後,歷經數年地價上漲,始辦理土 地增值稅之申報,則此數年土地漲價利益之土地增值稅,既非原出賣 人所獲得,即不應向原出賣人課徵此部分漲價利益之土地增值稅,否 則原出賣人變成無土地交易所得而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交易所得 稅),亦即非對財產之收益課稅,而是對於財產本體之存在課稅,實 際上具有没收財產之效果,故應屬土地交易所得稅162

(四)機會稅性質

土地增值稅,就租稅體系而言,屬財產交易所得或資本利得稅之 範疇,納入直接稅中所得體系(所得稅之分離課稅),係一種機會稅 性質163

(五)所得稅性質

土地稅係財產稅之性質,而土地增值稅則為所得稅之性質164

160 陳敏,對財產權移轉課稅行為之課稅-債權行為課稅或物權行為課稅?政大法學評論,第 69 期,2002 年 3 月,頁 128。

161 黃茂榮,稅捐法論衡,植根雜誌,1991 年,頁 254;黃茂榮,土地增值稅之滯納及無償移轉 的徵免,植根雜誌第21 卷第 1 期,2005 年 1 月,頁 8。

162 陳清秀,實質所得課稅原則,政大法學評論,第 53 期,1995 年 6 月,頁 164。

163 李鴻毅,土地法論,三民書局,1997 年,頁 758。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中心

二、增值稅性質

(一)僥倖所得

從形式言,土地自然漲價雖有點類似資本利得,但其本質顯與一 般資本利得不同,而為不勞而獲之僥倖所得,理當課徵重稅,以符社 會之正義原則。故土地增值稅不宜併入必須考慮生活費用之所得稅合 併課徵,而應該與一般所得明確劃分並實施分離課稅165

從形式言,土地自然漲價雖有點類似資本利得,但其本質顯與一 般資本利得不同,而為不勞而獲之僥倖所得,理當課徵重稅,以符社 會之正義原則。故土地增值稅不宜併入必須考慮生活費用之所得稅合 併課徵,而應該與一般所得明確劃分並實施分離課稅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