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稅捐稽徵程序之徵納義務
第二節 稅捐稽徵機關之職權調查
關於行政程序之調查事實及證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 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 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學說上通稱為「職權調查原則」。
職權調查主義在憲法上係法治國原則之延伸,尤其是公正程序原 則及依法行政原則。藉由行政機關之調查,俾達到符合法律之公益,
以及確保行政行為之實質正當性,蓋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必以正確掌握 充分的事實為前提,此外,亦在於保護關係人之權利及基本權利。
同時,行政機關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因其乃是因應行政在 追求公共利益及行政目的時,具有主動、自發、積極之特質。只是藉 由調查以釐清真相並形成本身之確信,同時確保遵守法律規定,不致 干預到當事人之基本權利。於稅捐稽徵程序中,稅捐稽徵機關本得依 職權調查原則進行90,運用一切闡明事實所必要以及可獲致之資料,
以認定真正之事實課徵租稅。
第一項 稅務調查之內涵
司法院釋字第537 號解釋理由書說明,於稽徵程序中,本得依職 權調查原則進行,應運用一切闡明事實所必要以及可獲致之資料,以 認定真正之事實課徵租稅。是以,關於租稅核課首應啟動稽徵機關之 職權調查機制。
第一款 稅務調查之意義
政府課徵租稅稅目繁多,為正確、迅速達成租稅稽徵之財政目 的,在租稅取之於民情形下,申報自繳制度因此成為租稅建制中為重 要核心制度。為確保申報自繳制度之成功,稅務稽徵機關一方面需建 立正確核課稅捐的稽徵工作,及高水準之納稅服務,以協助納稅人得 以順利及方便地履行納稅義務,獲取衷心之合作;另一方面,對於狡 詐之納稅人需要相當之處罰,有效遏止其逃漏意圖,因此,有效確實 之查調制度遂扮演重要之角色。
90 司法院釋字第 537 號解釋、陳敏學者及葛克昌學者亦有相同見解。見司法院釋字第 537 號解 釋理由書;陳敏,租稅稽徵程序之協力義務,政大法學評論,第37 期,1988 年 6 月,頁 38-40;
葛克昌,協力義務與納稅人權益,月旦法學教室,第92 期,2010 年 6 月,頁 56。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中心
稅法制度繁瑣而多變,稽徵方法亦極具技術性,肇致大多數納稅 人均難以充分瞭解其規定內容、自身之納稅狀況及確實之納稅手續,
如所得稅係一種設計複雜之租稅,肩負多樣之功能目的。因此,在稽 徵實務中,常可發現納稅人因對稅法之誤解或懵懂,導致報稅之不確 實或遺漏,致補稅或多繳稅情形發生。稅制設計雖植基於納稅人自動 誠實申報基礎上,然而實際上並非每一納稅人之納稅意願意均高,亦 有不願依法誠實申報納稅,甚至處心積慮故意隱匿、粉飾某些課稅事 實,或採取詐偽、瞞騙手段,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此行為不僅嚴 重侵害國家財產法益外,更是破壞納稅公平91。
在適用免徵規定,同樣情況亦可能發生,不該繳納稅捐者因不諳 法律,喪失免徵權利,在稅務當事人不即時主張,倘稅捐稽徵機關未 進行課稅事實調查,徵起之稅捐是否為不正得利,造成納稅不公情形 等等。租稅之稽徵在考量正確核課情形,應繳納稅捐者不得因其蓄意 的造假課稅事實,或有免徵情形因納稅人的不諳法律而溢繳稅金,故 稅務調查係在確定課稅之事實,以求公正平等之租稅負擔。
第二款 稅務調查之目的
調查事實乃稅務稽徵機關之職權,依職權進行之調查原則,係在 達成究明事實之公益,須經完備而正確之闡明事實,始能作成合法平 等之課徵。稅務調查之目的,除在追求稅負之公正平等外,尚有達成 維護人民財產權之作用,稅務調查目的具有多樣性92,茲歸納如下數 種:
一、揭發不誠實之納稅人,以建立自動誠實申報納稅之風氣
租稅調查結果,可發掘逃漏稅事實,使不法之徒能繩之以法,受 到應有懲處,使某些人心存顧忌,不敢輕易蹈法網,因而人人守法,
以建立自動申報繳納目的。
二、增進納稅人之合作,以達到稅負公正目的
透過調查制度之發揮,企圖逃漏者無所遁形,守法之納稅人樂於 合作,衷心依法納稅,量能課稅不逃不漏達到稅負公平目的。
三、發現納稅人申報繳納錯誤,決定正確核課
91 參盧欽滄,稅務調查與間接證明法,凱侖出版社,1995 年 11 月,頁 1-2。
92 參盧欽滄,稅務調查與間接證明法,凱侖出版社,1995 年 11 月,頁 1-3~1-4。
在嚴密有效之調查制度下,納稅人申報錯誤,得以即時糾正徵起 或免徵,人人不心存僥倖或冤枉多繳稅,核定正確稅捐結果。
四、給予納稅人租稅教育
稅務調查中經常發現納稅人錯誤申報乃對於稅法之無知或懵 懂,並無故意逃漏之意圖。稽徵人員若能將查核結果發現問題告知納 稅人,使其知悉錯誤所在,同樣錯誤情形不再重複發生,達租稅宣導 教育成效,建立納稅人自動誠實申報制度。
五、確定納稅人正確稅負,維護人民財產權
稅務調查應依稅法規定進行,不得越權、濫權,依據納稅人之納 稅能力,核定正確稅負,維護納稅人之財產權不受侵害。
第二項 稅務調查之體系
國家為使所有之納稅義務人均平等負擔稅捐,因而採行稅捐稽徵 機關需立於主動調查之地位,對所有查得合於稅法構成要件之事項一 律予以徵稅93。稅務行政程序亦必須符合平等對待、參與、公開透明、
人性尊嚴等正當程序要求,以保障人民權益94。是以,在憲法保障下 每個人皆應遵行法律規定繳納租稅,且公平、合理地負擔租稅。
第一款 稅務職權調查之依據
我國行政調查之法依據,散見各行政領域法規中,稅務職權調查 原則以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為準據,其他各稅法亦可證我國稅法 對租稅稽徵程序,係採職權調查原則。
一、行政程序法
我國行政調查之法依據,散見各行政領域法規中。行政程序法係 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守之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其 目的在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 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93 參陳美螢,申報義務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學系碩士論文,2004 年 7 月,頁 22。
94 參劉麗霞,從行政過程論稅務調查-以所得稅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09 年7 月,頁 23。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中心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設有調查事實及證據一節95,作為行政機關為 行政調查之一般規定;而除此之外,個別法中有關行政調查之程序規 範,亦不在少數,顯見要作成正確的行政行為,必須要有充分之事實 與證據;而調查事實與證據則必須要合乎正當程序。
調查權之發動採職權調查主義,不待人民請求,應主動依職權進 行調查,除了例示了對人、對物傳喚、鑑定及勘驗等四種調查方法,
還要求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不論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事 項,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的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 斷事實之真偽。
二、稅捐稽徵法
稅務調查為行政調查之一種,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稅捐稽 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 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
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稽徵機關依職權調查原 則,應運用一切闡明事實所必要,而可獲致之資料以認定課稅原因事 實。
三、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設有調查專節96,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 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所得稅捐之稽徵,為受理申報後即 開啟調查程序。
四、遺產贈與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9 條前段,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 稅申報書表之日起2 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 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第二款 稅務調查之類型
稅捐之確定,有賴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亦有基於納稅人之自行 申報。在申報制度下,基於國家對人民之信任,達成稅課量能平等負
95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規定。
96 所得稅法於稽徵程序章中設有調查章節,從第 80 條至第 86 條規定調查時機、核定通知、帳 簿提示及調查方法等等。
擔,原則上以「無須稅務調查」為理想。亦即原則上不干預納稅人自 我認定稅捐債務之過程,只在其申報有誤或未申報時,對課稅原因事 實之認定,稽徵機關才為稅務調查,作出更正或核課處分97。
稅務行政目的乃在預防並及時糾正逃漏稅或違反作為義務的行 為,現行法令及實務上所實施之調查及資料蒐集方法,可區分為事前 之監督管理及事後之審查核定兩種,茲分述如下:
一、事前之監督管理
(一)設籍調查
設籍係指稅籍之設立,通常以登記稱之,包含設立登記應登記事 項事後之變更登記、稅捐主體名義之變更及稅捐主體消滅時之註銷登 記。設籍乃掌握管理對象之第一步,方能對課稅客體進行管理及監督 行為。如所得稅98、營業稅99、房屋稅100之稅籍登記。
(二)帳冊設置、驗印之檢查
設置帳冊係租稅法律課予人民保存證據方法之協力義務,為確保
設置帳冊係租稅法律課予人民保存證據方法之協力義務,為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