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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範圍

第一項 研究目的

土地增值稅因漲價歸公政策以制憲方式而課徵,被定位為憲法 稅,建構於「漲價歸公,地利共享」的理想實踐,明文規定於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 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因此,為配合全面實施平均地 權政策,凡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除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 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外,於土地所有權移 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 28 條所 明文。

土地增值稅之稅收占地方稅收比例最為重要,以 2012 年為例稅 收 811 億元,占地方稅總稅收 2,854 億元之 28.42%1,是地方稅收之 重要財源。因此,地方稅稽徵實務工作中,以土地增值稅之徵免實務

1 參考資料來自財政部統計處,http://www.mof.gov.tw/public/data/332295244541.pdf,最後瀏覽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歧異見解為最多,無論是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課稅基礎因素問題,抑或 土地增值稅減免協力義務問題。土地增值稅因租稅優惠不同於其他稅 目,有免徵、得不課徵、記存、減徵或重購退稅等等方式,其中爭議 最多者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問題,涉及其他機關認定之協力會同,

常出現應免徵土地增值稅未免徵、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卻免徵而造成退 稅、補稅之訴訟問題,最是困擾地方稅務機關。

繳納稅捐的時機乃建構於課稅事實之實現,基於課稅事實基礎之 發現有賴稅務調查機制,同時免稅事實是否亦能適用則是本論文討論 之重點。稅務調查貫穿整個稅務行政體系,作為稽徵機關獲得課稅事 實資訊、取得證據之基本手段,更是核課正確稅捐之必要機制。然,

稅務調查之進行,常因課稅事實之實質掌握困難及距離,往往需要當 事人之參與及對其協力義務之要求。就稽徵程序經濟性原則之考量,

無論係基於課稅高權地位亦或依法平等課稅之租稅公平正義,稅法均 需建構一套課稅事實闡示之機制,即稅務機關之職權調查與當事人之 協力義務;課稅高權機關課予人民繳納租稅義務理當適用該機制,反 之,課稅事實符合減免租稅規定亦當如此。

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因負有特別犧牲義務予以補償 為免徵規定,即有界定對此不得行使課稅高權之憲法意義。稅捐稽徵 程序中課稅要件事實之認定,應按租稅法律主義及徵納雙方義務之配 合,現行實務上卻以財政部解釋函令釋示,稅務當事人未履行協力義 務情況下,即按一般稅率就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核課土地增值 稅。

由前導案件可知,近年來公法事件演變成民事訴訟事件,有應課 徵而免徵之補稅案件造成國家賠償案件,如前導案例第1 例,或應課 徵卻核定免稅造成稅款分配給債權人銀行,而為國家稅收向債權人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之案件,如前導案例第2 例。前導案例第 3 例則是實 務上對應免徵卻課徵土地增值稅紛爭最多之類型之一,有鑑於土地增 值稅申報實務屬大量稅務案件,為避免實務工作一方面要忙於租稅稽 徵審查、核定等繁重工作,一方面還要為爭訟案件疲於奔命之困擾,

有必要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事實義務歸屬釐清。

隨著納稅人權利保護理念之提倡,為因應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退 稅規定之修正,因退稅事由歸責於徵納雙方不同時,導致請求退稅年 期亦有所不同;現行稅捐稽徵實務,不論稅捐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 之不為或怠於課稅、免稅事實之釐清與協力,而直接課予納稅義務人 不利處分之爭訟案件比例頗大,其爭議之實務類型及相關爭點為何,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中心

實務見解又如何認定與操作,無論站在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正確稅 捐之立場或著眼於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之觀點而言,均值得就相關學 說實務見解加以整理分析,期對整個租稅制度之課稅、免徵事實闡示 義務體系更能清楚地掌握與運用。

本文除就學界核心理論支撐論述外,另擬著重於免徵稅捐行政實 務面之介紹及稅捐爭議問題之檢討,期能於免徵事實稽徵程序引發闡 示義務歸屬爭議時,確保租稅法律主義於租法上正確之適用,此乃本 文以公設保留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作為研究探討之目 的。

第二項 研究範圍

稅捐稽徵程序乃指實施課稅之行政程序而言,在理論上,稽徵程 序可區分成一般程序規定、稅捐調查及核定程序、稅捐徵收程序、強 制執行程序及法院外之行政救濟程序等五部分。本文僅以稅捐調查及 核定程序部分,就課稅事實闡示機制於各稅法之運用,擇定土地稅法 第 39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中心,

探討因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修正所引發其間事實闡示義務之歸屬問 題。

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如係屬違法課稅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有 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以下有關職權撤銷規定之適用;納稅義務人則可 依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主張行政救濟;惟在行政救濟程序中 未能撤銷原處分,如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程序重開要件者,則賦 予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行使重開核課程序請求權。惟,本 論文研究重點在於稅捐稽徵程序中之徵納雙方義務歸屬衝突問題,對 於違法課稅處分有關稅捐稽徵機關依職權撤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行使程序重開請求權等相關議題,將予以排除,僅以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退稅請求議題作為研究範圍。

稅捐稽徵程序之徵納義務,藉由貫穿整個稅務行政體系之課稅事 實闡示機制,從課稅資料之取得及運用過程,作一全面性之研究及省 思,勾勒出稅務行政體系之樣貌,並以課稅事實闡示機制之態樣、程 序、界限、違反效果為關注問題。從理論與實務操作中發現問題,藉 由文獻分析免徵制度設計形成目的及釐清課稅事實機制之運作態 樣,以架構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制度之內涵,並尋求 衡平課稅、免稅事實機制之方法。以專書、論文期刊、政府部門出版 品及網站資訊作為文獻分析之主要依據;蒐集相關租稅法令及司法院

釋字案例,歸納出課稅事實之實現闡示機制,進行分析其間之法律關 係,企從點到面實質掌握稅捐稽徵程序下徵納雙方義務之全貌。

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違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問題,除大量行政救 濟案件外,在國內尚乏深入探討。本文將以租稅法律主義作為檢驗工 具,縯繹、推論免徵事實發現之義務歸屬在實務操作之可行性,歸納 研究心得,以期提出建議及修法方向。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