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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權犯罪之保護法益

第三章 著作權犯罪之保護法益

第四節 侵害著作權犯罪之保護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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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因此文獻上嘗試透過對於法益的分類,以分析各法規範所保護的利益歸屬,

本於不同歸屬主體建構各法益保護的實質內涵,也就是基於透過分析個人法益與 超個人法益兩種分類為基礎,嘗試劃定超個人法益可能所包含的利益範圍,同時 說明對於以刑法手段保護非本於保護個人利益者其正當性基礎,進而各別就個人 法益以及將超個人法益概念分為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予以討論其意義,助於後文 探究侵害著作權犯罪之法益保護。

詳言之,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犯罪的討論下,確實得直接以個人財 產法益保護,確立著作權以刑法手段保護的基礎,然而在科技發達、風險社會下,

近來著作權保護的手段,有藉由規避數位保護措施以判斷對於著作權的侵害,也 就是似乎以危險犯的概念前置化對於著作權的保護,而須於定位著作權法保護法 益檢視其正當性;又或若認為著作權所保護為超個人法益,或以促進社會文化發 展、國家貿易利益等為著作權保護法益,此時皆須藉由法益一元論與二元論之討 論為基礎加以確立著作權法保護法益的正當性。又對於個人、國家與社會法益三 種法益內容說明,有助於定位著作權法益以個人、國家或社會法益為基礎劃定且 助於理解著作權法益的實質內容,以避免法益實質內涵始終未有一定論的問題。

第四節 侵害著作權犯罪之保護法益 第一項 概說

著作權法第 1 條可知,基於「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立法目的訂定了保護著作權人對於其著作所擁有的權利,

以避免著作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讓無權之人得以接近或使用,甚至使該著作流 通至不可控制的範圍,造成著作權人權益有無法弭補的損害,嚴重更危及到國家 文化的發展,因而基於上開目的,著作權法明文禁止許多著作使用的行為態樣以 避免上開結果的發生,例如限制行為不得違背著作權人之意,對著作客體進行重 製或公開傳輸等行為,若違反之,且無阻卻不法事由,則構成侵害著作權犯罪。

隨著科技技術的發達,著作物除了如書籍的實體著作物,亦發展出須附著於電磁 紀錄上的著作物,該無實體的著作物隨之增加,並因其所呈現之手段係透過電磁 紀錄,因此該電磁紀錄更容易透過電腦技術去重製,為避免此類無實體的著作物 輕易的被重製而侵害其著作權,著作權人透過科技技術去防止技術得以輕易的重 製其著作物,技術發達下亦有他人更透過科技技術將著作權人對於其著作物所為 的科技防護措施所破解,使著作物在科技保護措施下仍得以被輕易的重製利用,

因而 2004 年 8 月,根據對於著作的科技保護措施以增訂「防盜拷」措施,以更 確保著作物得以不被侵害,然採此方式產生了疑義,亦即該防盜拷措施必然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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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要保護的著作客體,何以藉由破壞該非著作客體,即構成著作權犯罪以刑罰 規範之。

著作權法固然於第 1 條即開宗明義表達本法係基於著作人權益、社會公共利 益、國家文化發展等原因而立法保護著作權,然而是否得泛泛的基於此些立法目 的而認為著作權法得以刑法手段保護著作權則立論或有不足,因此如前述刑法保 護的前提是以法益保護為根本,本部分筆者將分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法益為何,

藉由該法益檢視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犯罪態樣,同時此部分的討論亦為後章節 探討侵害著作權犯罪問題的基礎。

著作權法透過刑法處罰侵害著作財產權者以及著作人格權者,前者禁止擅自 重製罪、公開傳播他人著作行為等,後者則禁止侵害他人姓名權等三種態樣,然 本文著重在著作財產權以及對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之問題,因此對於侵害著作權 犯罪的刑罰基礎在於法益受侵害之前提下,本節僅釐清著作財產權保護法益的部 分,而不就著作人格權侵害為討論。

目前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法益的定位,學說上尚無太多深入的探討,多認為 侵害著作財產權犯罪的保護法益屬於個人財產法益的保護,例如著作權人的經濟 地位163,或著作權人對其著作在規範上的支配利益,有認為是尚包含市場經濟的 社會法益164,亦有認為是保護國家貿易利益的國家法益165,或綜合認為著作權法 保護個人兼社會雙重法益166等。各說紛紜尚無明確定論,且事實上文獻討論有限,

因此本文欲重新檢視本法的保護法益,根據我國採行法益三分之方式依序於個人 法益、國家法益至社會法益分類下分析著作財產權的法益。

第二項 定位為國家法益解釋的可能性

從歷史角度觀之,我國著作權法從制定以來到 1985 年修法前,僅有些微的 變動而整體架構與體例皆未實質增修167,直至 1985 年起我國著作權法方才進行 較大幅度的修法,例如著作創作主義、著作人格權保護明文化、提升外國人於著 作權保障程度等,對於最初的著作權法進行全面的修正。觀當時立法背景,可了 解到我國當時修法的原因皆不脫於國際壓力,台灣經貿地位受美國所箝制以及為

163 蔡蕙芳,數位時代個人使用之刑罰問題—兼評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四六號判決,

政大法學評論,98 期,頁 280-285,2007 年 8 月。

164 Sabrina Pfaffinger,Rechtsgüter Und Verhältnismäßigkeit Im Strafrecht Des Geistigen Eigentums, 2015,S. 158 ff.

165 黃榮堅,同註 2,頁 69-70。

166 Pfaffinger, aaO. (Fn. 164), S. 199.

167 參 閱 1992 年 著 作 權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

https://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ec7c9cdc8cfcfc5cbc9d2cecace,最後瀏覽日:2019 年 3 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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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WTO(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而積極配合其規範下促進 我國對於著作權法的修正,以避免我國政經地位受影響,甚至這樣的壓力對於著 作權的修法也延續至今,因而由此角度觀之,本文認為或可將現今著作權法朝「國 家法益」的維護予以解釋。

第一款 國際經濟貿易之於我國著作權規範

基於美國或是國際的壓力,我國著作權法所進行的稱修,其背後原因皆涉我 國貿易利益的地位,亦即美國對於我國國際貿易重大的影響性,以及我國欲於 WTO 商業貿易體系中所維持的地位,因此首先說明國際貿易之於我國的重要性。

第一目 國際貿易地位利益

國際貿易的重要在現代社會中,當然毋庸質疑。基於各國或各地區經濟上在 人力或自然資源等擁有不同層面的優勢,從而得以進行專業分工,從事利益最佳、

成本最少的活動,也就是不同國家或地區間透過國際貿易進行商品和勞務利益最 佳的交換與分配利益168。國際貿易的進行,長期以觀該利益涉及不僅表象的經濟 影響,如使產品生產更加的有效率以及充分的利用、貿易利益的取得將促進各國 政治、產業與民生等更深遠的發展。

台灣自古以來國際貿易發達,從過去城市的發展來自貿易港口的興落亦可知 國際貿易對我國經濟的影響。近代台灣社會雖因國際經濟與政治的影響,貿易政 策曾有進口替代政策的時期169,但自 1980 年代起則受國際社會的影響漸漸對外 開放,轉型成高度以對外貿易為主要經濟導向的國家,觀我國近幾十年國際貿易 進出口額佔我國生產總值偏高,可知我國對外貿易依存度高170,亦即我國的經濟 發展高程度的仰賴國際市場,從而也可以了解到台灣經濟成長的動能主要來自於 國際貿易,並直接影響著我國經濟穩定性,事實上也同時影響到政治安定、民生 發展、社會和諧等,可知國際貿易之於我國的重要性。

另外,我國長期以來在國際地位上面臨的困境,不僅侷限在經濟層面,同時 在政治層面上更是波動不穩定,因此我國一直以來努力確保並維持台灣在國際上 各層面的主權地位並避免相關利益受影響,如積極加入各個國際組織,並嘗試與 各國維持良好國際關係等,以避免各政治、社會發展或經濟利益間環環相扣的關 係,導致我國國際地位受影響。

第二目 美國對於臺灣之影響性

美國對於我國經濟發展極為重要,其居於我國第二大國際貿易夥伴的地位,

168 劉碧珍、陳添枝、翁永和,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頁 14,2005 年 6 月,2 版。

169 同前註,頁 289。

17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度計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對我國環境之影響分析,頁 1-1,https://www.epa.gov.tw/public/Attachment/43315133677.pdf,最後瀏覽日:201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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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過去也曾接受美援經濟上的幫助,因此我國於經濟層面上一直以來相當依賴美 國,其所採取的經貿政策往往對我國產生影響,其中與著作權法相關並對我國有 相當影響的政策為美國 301 條款。

美國於 1970 年代起經濟發展較為衰弱,因而採取確保本國經濟成長較激烈 的手段,於 1974 年制定了「一九七四年貿易法案」(The Trade Act of 1974),其 中 301 條款(Section 3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欲以經濟制裁手段確保美國產 業於境外的貿易利益171,賦予總統權力對於可能會對美國商業市場產生不公平影 響的國家進行貿易制裁,企圖使外國政府避免為對於美國貿易有所影響的行為,

例如許可證制度、外匯管制、歧視進口產品等172,由於美國居世界政經的重要地 位,當美國認定該國有不公平貿易行為,便欲進行報復手段,對於我國及仰賴其 經濟的各國皆造成了不小的壓力,不論歐盟或日本等國,皆曾在美國 301 條款經

例如許可證制度、外匯管制、歧視進口產品等172,由於美國居世界政經的重要地 位,當美國認定該國有不公平貿易行為,便欲進行報復手段,對於我國及仰賴其 經濟的各國皆造成了不小的壓力,不論歐盟或日本等國,皆曾在美國 301 條款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