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著作權法制度之介紹
第一節 著作保護之歷史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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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權法制度之介紹
本章主要介紹著作權法法制史、著作權利本質的探討以及我國對於侵害著作 權犯罪的刑事保護,以了解現今對於著作權保護的輪廓,且在不同程度的保護基 礎上,各層面的權利侵害認定也將有所不同,因此本章的介紹與分析將提供後續 章節對於侵害著作權犯罪探討的基礎。
首先,介紹著作權概念的起源來自書籍的創作,後由於印刷術的發明而提升 書籍的印製可能性以及流通,同時促使社會漸漸地渴求對於知識的獲得及傳遞,
因此國家或因王權鞏固、或因出版商權利、亦或因創作者的保護等,開始對於書 籍的印製有所管制,起初以特權授予的方式管制書籍的流通,並且主要以出版商 為出發點授予特權,直至英國安妮法案方才以創作者為主要保護對象,各國便相 繼發展具有現代意義的著作權法以完善保護著作權人;其次,探討著作權利的本 質理論,分析英美法體系與大陸法體系對於著作權利本質的定位分別應以自然權 利及法定權利為基礎,進而觀察我國著作權近年來對於著作權法的增修以及應用,
應偏向英美法體系而屬以法定權利為基礎的立法;最後,細究我國著作權法的保 護,分析民事上對於著作權的侵害及刑事上侵害著作權犯罪的關係,進而初步說 明具有附屬民法性質的著作權刑法在傳統刑法犯罪體系上應如何定位,及提供後 續在刑法意義上著作權概念的探討基礎。
第一節 著作保護之歷史演進 第一項 著作保護早期之歷史發展
「著作」的概念是隨著歷史慢慢演進所發展而來的,但關於人類思想創作的 概念,可以說是從人類歷史發展以來即存在的。起初以書籍開始建構著作的概念,
但並未有著作保護的概念出現,至多僅將書籍視為一般交易的商品,直到印刷技 術的產生9,有了大量生產書籍等創作的可能,進而書籍交易市場的活絡,開始重 視對於創作作品的法律保護10,然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原因不一而足,保護出版 商的利益、政府管控言論的工具、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等,就保護客體而言,一 開始主要僅對語文著作保護,後擴張至視聽著作、表演等,且近十幾年來科技進 步,從而也影響對於著作的保護方式與範圍,甚至使對著作權的保護擴及至非以 著作為客體的保護,如防盜拷科技保護措施之條款,藉由破壞該科技措施直接認
9 起初對於著作的保護,主要限於文書書籍相關著作,而不如今日著作所涵括如此廣的範圍,因 此印刷術技術的發明高度提升書籍印製的可能,並進而與早期著作權保護極為相關。
10 See RICHARD C.DE WOLF,AN OUTLINE OF COPYRIGHT LAW 1(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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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作權犯罪。
本節將從歷史角度觀察著作權法的發展歷程,說明過去到現在如何形塑出對 於人類精神思想的著作權保護。最早提及與著作權法相關的概念可以追溯到羅馬 時代,當時已有相關文獻對於「文學財產」(Literature)買賣的紀錄,因此可推知 當時代即有將著作與「財產」連結的概念產生11。基督教文化時代的中世紀,主 要由宗教掌握教育文化的資源,其對於中世紀的學術發展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 透過修道院設置繕寫室(scriptorium)與圖書館(librariumc 或 Armarium)保存 文獻,各修道院的交流與配合增加書籍的保存與流通,甚至藉由書籍的提供以換 取金錢利益12,後漸漸的非宗教人士亦開始透過抄寫重製相關書籍以換取經濟利 益,最終,書籍大量增加成為出版業者與書商交易的基礎,並促進書籍著作成為 商業交易型態的發展。
至約西元 15 世紀時,對於著作權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印刷技術的發明,使得 對於著作的保護開始成為需要被討論與解決的問題。隨著印刷技術的快速發展,
對於著作權保護相關問題的重要性亦隨之迅速提高,於是如何面對當時代印刷技 術發明對「著作權利」帶來的衝擊,法律開始發展以應對之。
著作相關權利正式受到法律保護的方式,起初是透過「特權」的方式將著作 印刷或買賣權利賦予印刷商,紀錄中可追溯的最早的案例係義大利威尼斯共和,
當時為文藝復興時期,藝術正蓬勃發展,政府極力支持與鼓勵藝術的創作,於 1469 年時 John of Speyer 引進活版印刷,因此給予其於威尼斯擁有五年的印刷特 權作為回報13,此被認為是最早出現的著作權(copyright)概念。相較於義大利 對於著作權特權的發展,其他國家如德國、法國及英國關於著作權特權的授予規 範則於幾十年後方才相繼出現。另外,欲說明的是當時代非如現代著作權法般係 常態的以作者為主要保護對象,在這些壟斷的特許中主要以授予出版商為主,雖 仍有少部分是以作者為對象授予特許權14,但仍然未有任何對「作者財產權」的 認知,當時特許權的存在,至多僅得以被認為是國家所賦予的獎勵或是給予非獨 立者利益以為攏絡的手段而已。
第二項 國際上對於著作權保護之歷史概述
關於著作權保護之相關歷史,主要僅以英國、美國與德國為介紹,首先概述
11 See RICHARD ROGERS BOWKER,COPYRIGHT:ITS HISTORY AND ITS LAW;BEING ASUMMARY OF TH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COPYRIGHT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AMERICAN CODE OF 1909 AND THE BRITISH ACT OF 1911,at 8 (1912).
12 See id. at 8-9.
13 See id. at 13.
14 See id. at 13. 關於賦予作者著作相關特權之案例,最早可追溯到 1486 年威尼斯共和國授予 Antonio Sabellico 個人的著作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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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著作權法之發展歷程,其於 1710 年制定第一部著作權法並對各國具有現代 意義的著作權法有重要的影響,其後介紹與英國同屬英美法系且對我國著作權法 有深刻影響的美國著作權法之歷史,以及亦對我國著作權法立法影響較深的德國 著作權法之歷史,但礙與篇幅有限且重心非探討著作權法之法制史,故僅整理部 分與本文較為相關之歷史。
第一款 英國著作保護之發展
隨著時代的演進,英國「印刷特權」制度雖晚威尼斯印刷特權制度數十年,
然在 16、17 世紀開始蓬勃發展許多對於著作印製的相關規定,並至 1710 年現代 意義的著作權法「安妮法案」誕生,更影響了其後各國對於著作權法的制定。
英國是首先由特許權管制著作權方式轉為以現代著作權法規範的國家。於 1518 年英國國王 Henry VIII(亨利八世)頒布了英國第一個印刷特許權給予 Richard Pynson,後仍陸續的頒布了許多印刷特權15。於 1556 年 Henry VIII 設立 了 Stationers' Company(英國出版同業工會),並由 Queen Mary(瑪莉皇后)核 發特許狀下成立,該特許狀不僅授予印刷商特權壟斷印刷行業,更重要的係英國 政府欲透過對於印刷的管制以達到言論自由的控制,以避免妨害治安和異教書籍 的印製,甚至包含授權受有特許權的出版商有權搜索並燒毀違反規定的書籍16。 隨後百餘年,基於王權的鞏固與出版商利益的壟斷,國家與工會兩者合作互益,
出版商透過政府授與特許權壟斷印刷經濟,政府同時換取出版商應抑制誹謗或煽 動性言論等影響英國政府王權的書籍發行,英國政府不斷的透過不同的法案與規 範管制出版17,直至 1694 年在作者與非工會成員出版商對於自己權利保障的爭 取而反動下,限制出版的相關法案因而停止其效力,並因對於爭取個人自身權利 保障的思潮下,1709 年制訂公布「安妮法案」並於 1710 年生效,該法案成為第 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著作權法,直接對於著作權人精神上創作予以保護,但當時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範圍僅於書籍等文學著作上18。
英國於安妮法案後,雖仍有對於著作權保護的抗爭、對於權利歸屬或是特權 授予等爭議,並持續修正著作權之規範,如著作保護期限、著作保護內容、在雙 邊協定下對於外國著作的保護等,大抵上屬於較瑣碎的增修19。直至二十世紀,
英國受國際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的影響,有了較重要的變革,於 1911 年制定著作權法案(The Copyright Act 1911),加強對於著作權人的保護,刪除對 於未公開發行著作的保護、註冊主義、Stationers' Company 所遺留下的規範,將
15 See id. at 19.
16 See id. at 21-22.
17 See id. at 21-22.
18 The Statute of Anne 1710, 8 Ann. c. 21, Preamble (The Copyright Act 1710).
19 See GILLIAN DAVIES,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33-37 (2d ed.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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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Connecticut)於 1783 年以該法案為原則於美國境內制定了第一部正式的 著作權法,並且各州亦隨後發展訂定其著作權法22。1789 年美國立憲,其中第 1 約(Berne Convention)與世界著作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等 影響,至 1976 年的著作權法案有了現今美國著作權法的基本框架25。 財產權,並無意著重在著作人格權的保護,至多僅有相關普通法(Common Law)保護擴及至著作人格權的部分,由此可以了解著作權本身的保護僅以著作財產權
22 See DAVIES, supra note 19, at 76. 如 1783 年 Massachusetts、Maryland、New Jersey、New Hampshire、
Rhode Island、1784 年 Pennsylvania、South Carolina、1785 年 North Carolina 及 1786 年 Georgia、
New York 等依序有著作權法之相關規範。
23 U.S.CONST. art. I, § 8, cl. 8: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24 See DAVIES, supra note 19, at 81-89; DE WOLF, supra note 10, at 12-16.
25 See DAVIES, supra note 19, at 87-88.
26 Copyright Act of 1897, ch. 4, 29 Stat. 481.
27 Copyright Act of 1909, ch. 320, 35 Stat. 1075.
28 See Miriam Bitton, Rethinking 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s Criminal Copyright Enforcement Measures, 102 J.CRIM.L.&CRIMINOLOGY 67, 85-86 (2012).
29 參 閱 章 忠 信 , 著 作 人 格 權 於 美 國 之 保 護 狀 況 簡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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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德國著作保護之發展
德國為最早擁有印刷技術的國家,但起初並無發展印刷特權的相關規定,僅 透過契約尊重彼此的權利30,後終於 1501 年頒布了德國第一個印刷特許權。17、
18 世紀展開著作權保護正當性基礎之討論,其中如康德(Kant)與黑格爾(Hegel)
皆有參與討論31。於 1794 年普魯士法(Prussian Law)雖仍尚未有直接保護著作 權人權利(right)的概念,然對於著作權人已有進一步的保護,但其要求出版商
皆有參與討論31。於 1794 年普魯士法(Prussian Law)雖仍尚未有直接保護著作 權人權利(right)的概念,然對於著作權人已有進一步的保護,但其要求出版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