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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理使用的判斷與個案研究

第二節 我國案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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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有了第 65 條第 2 項後這條的存在相對不重要,這條除了例示部分目的外,

其他仍依據第 65 條第 2 項需要審查四要素,不如前述數條有涉及其他明確的目 的、立法者已有考量加以訂定其他規範設有限制,因此本條合理使用規範的考量 應為第 65 條第 2 項所涵括。但本條更精確地說明立法者認為「報導、評論、教 學、研究」等為著作使用欲促使的正當目的,且具有使用著作的必要性,相對於 第 65 條第 2 項概括條款的區別僅在於,基於這樣的目的相對的具有正當性,並 且提示不論報導、評論、教學與研究皆有使用著作的必要性,以及成立合理使用 的可能。

第四項 小結

綜上所述,本文除於第四章對於「合理使用」進行概念與制度上的探討、

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之分析以及合理使用於刑法上定位的研究後,由於 本文認為過去實務與學說上對於合理使用判斷過於模糊,因此於本章節就爭議 個案進行研究前,提出本文對於「合理使用」如何於個案上操作上更明確的綜 合審查流程,以及釐清合理使用各該豁免條款與概括條款間之關係,以期合理 使用未來於實務個案判斷上得以更明確。

第二節 我國案例探討

本文挑選我國兩個與合理使用判斷爭議上有所疑義的刑事判決為本節案例 探討,嘗試分析與探討各該案例之各審判決相關說明與爭議問題,一為與新聞公 益目的與攝影著作相關的案件,另一為與涉及文學公益與商業目的及編輯著作相 關的案件,以下分別分析個人使用條款與其他類別在刑法上的定位。

第一項 吳育昇立委薇閣獨家新聞案

第一款 本案概述

本案件歷經三審464,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本案與合理使用無關,認為本案系 爭著作因不具有原創性,根本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而根本無侵害著作權行為且無討論合理使用的必要。第二審判決則認為系爭照片 雖屬新聞狗仔拍攝的照片,但仍不可否認涉及拍攝者的遠距夜攝功力,屬技術性 較高之照片,應認具有原創性而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著作,進一步認為,本 案爭點在於系爭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以排除刑責的判斷,又因本文主要探討的 核心為合理使用,因此僅著重在該部分為評析。

本案值得被討論的在於,新聞報導雖屬於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然仍應進一 步探討新聞內容以判定其公共利益的價值,亦即本案涉及公眾人物私德的時事報

464 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訴字第 27 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7 號判決與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250 號判決等三判決,並且以為本節的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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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其價值性問題。另外,新聞報導經常涉及語文著作與攝影著作所組成,前者無 疑是新聞報導主要的媒介,但後者的必要性以及著作權受限制的程度,則於合理 使用成立與否的判斷上更加注意與討論。

第二款 案例事實

被告為與「聯合晚報」相關等人,其明知原告「蘋果日報」之一方,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立委吳育昇帶香奈兒美女上薇閣」新聞報導465中所使用的孫 仲瑜照片之著作權屬於蘋果日報所有,被告竟然仍翻拍該照片,並使用於同日晚 間的聯合晚報 A1 及 A3 版新聞報導中,聯合晚報使用蘋果日報新聞報導中以孫 仲瑜為主的 2 張攝影著作,因此本案涉及是否侵害蘋果日報攝影著作財產權的疑 義。

第三款 爭點

本文主要欲探討的爭點在於「合理使用」判斷認定上的爭議問題,其中主要 涉及的條文是著作權法第 49 條與第 65 條關於使用時事報導新聞著作的合理使 用問題。

第四款 被告主張

就本案所涉及的新聞時事報導的合理使用問題,被告說明其一方已盡力查明 該報導涉及女子的照片,然因該女子身分不明,基於新聞報導的必要性,決定翻 拍蘋果日報刊載的照片,又因報導而翻攝其他新聞媒體之照片,就攝影記者工作 而言係相當普遍的作法,並且本案在處理上有特別註明該照片屬於翻拍自蘋果日 報等資訊,因此被告主張其行為屬於合理使用行為。

第五款 法院見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訴字第 27 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刑 智上訴字第 7 號判決,與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250 號判決等三判決原告 皆敗訴。

關於本案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爭議問題,主要於第二審與第三審法院被探討,

該二法院皆認為本案被告著作使用行為確實屬於第 49 條「以廣播、攝影、錄影、

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 程中所接觸之著作。」的合理使用行為,並通過第 65 條第 2 項合理使用規範必 要範圍的審查,故認為被告對於新聞報導中攝影著作使用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行 為且未逾越必要範圍,因而被告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犯罪。

465 台北市已婚立委吳育昇某日晚間與一女子前往薇閣汽車旅館休息兩小時,並遭蘋果日報記者 發現、攝有數張佐證其婚外情之照片,後此事件與照片被刊登於新聞報導中。(參閱蘋果日報 2009 年 11 月 13 日 「 直 擊 立 委 吳 育 昇 帶 香 奈 兒 美 女 上 薇 閣 」 之 報 導 ,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91113/32088296/,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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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著作權法第 49 條基於新聞時事報導目的之合理使用

法院認為本案原告所報導關於吳育昇立委與他女性出入薇閣汽車旅館的事 件,於先前並無其他媒體報導,屬即時新聞事件,因而被告使用原告報導的相關 著作於自己新聞媒體中報導;又因原告新聞的獨家性,被告為能報導系爭時事新 聞,非接觸告訴人的報導無以完成,而為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以及新聞的完整性,

因認為或許有使用告訴人所屬蘋果日報上所拍攝的孫仲瑜照片之必要,此與著作 權法第 49 條所稱為時事報導而得以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著作的合理使用規 定相符。

第二目 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概括合理使用之審查

又進一步需要確定的是,被告為報導時事而利用告訴人的著作有無逾越第 49 條所要求的「必要範圍」,本案著作的利用於前述涉及第 49 條合理使用豁免 條款的規範,其中需再參照第 65 條第 2 項應審酌各該要素與一切情狀以作為判 斷的基準,依上開條文各款規定分別論述如下:

1、法院首先就著作使用目的的認定,認為被告聯合晚報刊登原告蘋果日報 拍攝立法委員吳育昇與孫仲瑜於汽車旅館的照片,無非有為達刺激銷售量的目的,

因此應認為含有商業目的的利用行為。

另一方面,因此事件屬具有新聞價值的事件,就滿足民眾知的權利而言,即 便對於該照片具有商業目的的使用,也應肯認其有依著作權法第 49 條關於因時 事報導需求而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規定的適用,亦即本案被告行為亦具有公益目的 的使用。

2、就系爭著作的性質而言,其屬於攝影著作,其目的在於輔助公眾對該新 聞事件之理解,非在於該照片本身有其他獨特的地方,換言之,該照片即便具有 原創性,但在脫離該新聞事件後,則顯然無獨立的特殊商業價值。

3、再者,就被告利用系爭攝影著作的質量比例分析之,被告就系爭攝影著 作的主要部分,即孫仲瑜的全身照片,使用腰部以上裁切後的照片及步入汽車前 的背影照片,並刊登在其所發行的聯合晚報,所佔比例不低。

但此類因時事報導所使用的攝影著作,其目的在於使公眾知悉事件的全貌,

當然不可能使用「腰部以下」及僅有背部的照片,因此縱使被告使用系爭攝影著 之最重要的部分,其目的仍在為了時事報導所需的範疇。

4、最後,就被告利用系爭攝影著作結果對該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 響部分,本件原告蘋果日報當日上午發行報紙中獨家刊登本件立法委員吳育昇與 孫仲瑜的新聞及相關圖片後,所有電子媒體即競相報導,並且引用蘋果日報之畫 面,就時效性而言,被告所屬聯合晚報刊登該則新聞的時間已相對晚於大部分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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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對於告訴人系爭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已微乎其微。

實際上原告對於被告使用系爭攝影著作後,對於其蘋果日報的銷量有何影響,

以及對於系爭攝影著作之潛在市場、現在價值有何減損,均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 院審酌,因難認為原告對於其系爭攝影著作的潛在市場以及現在價值受有任何影 響。

又縱認為原告的報紙銷量、系爭攝影著作之潛在市場及現在價值受有影響,

其中因素亦可能是電子媒體鎮日報導所致,因此就是否屬於被告發行的聯合晚報 所致均無任何證明,自亦難認為被告因報導時事所需利用告訴人系爭攝影著作致 有影響系爭攝影著作之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

5、另參考美國相關判決466,在公眾知的權利以及言論自由的保護上與著作 財產權此一私權之保護兩者產生衝突時,應仍以公益之保障為優先。

6、又,就該新聞事件,因吳育昇為國會議員屬公眾人物,無論公共議題或 茶餘話題均有時事報導的價值與必要,在被告聯合晚報遍尋不著孫仲瑜的圖片資 料時,不得不翻拍系爭攝影著作,並註明出處,此合於著作權法第 49 條合理使

6、又,就該新聞事件,因吳育昇為國會議員屬公眾人物,無論公共議題或 茶餘話題均有時事報導的價值與必要,在被告聯合晚報遍尋不著孫仲瑜的圖片資 料時,不得不翻拍系爭攝影著作,並註明出處,此合於著作權法第 49 條合理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