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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理使用的概念與定位

第一節 合理使用的概念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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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理使用的概念與定位

本文欲對於我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此重要的概念進行分析並重新定位,

故本章節主要以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4 條以及第 65 條第 2 項合理使用規範為 探討核心,尤其是第 65 條第 2 項狹義合理使用規範的判斷界線,也就是因其屬 於概括條款,且概念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因而適用上雖具有彈性,卻反而於適用 上難以供人民大眾預測結果。本文將透過明確的了解合理使用在法律上的意義內 涵與適用標準,同時透過歸納、統整各該豁免的合理使用條款,以使合理使用內 涵在判斷上可以較為明確。在此之前本文將先了解合理使用存在的背景與基礎,

後續方可以該基礎進一步分析與解釋合理使用。

其次,本章將進一步的在刑法犯罪階層體系上定位合理使用。首先基於著作 權法屬於民事法規範的性質,因此在進入刑法犯罪階層探討合理使用時,先予說 明以民事法規範性質為主的著作權規範如何適用在刑法犯罪體系上,並於確立後,

依該刑法階層的定位加以解釋合理使用及提供合理使用的判斷基礎,於最後一章 提出本文對於如何操作合理使用之判斷的見解,及探討兩個具有爭議性的刑法上 著作權侵害之案例。

第一節 合理使用的概念與基礎

本節先詳細說明合理使用的概念與基礎,初步了解合理使用歷史上的起源 與所欲追求的目的,且亦先行說明現行實務與學說上如何定性合理使用的法律 性質以及其存在理論,透過本節的討論以為後續探討合理使用的基礎,如合理 使用的起源與目的可作為合理使用實質內涵解釋上的指標,亦可有助於確定合 理使用之於權利限制上的地位與提供利益衡量方向等,本節雖未進入合理使用 實質內涵的探討,但無疑是後續討論的重要基礎。

第一項 合理使用概念的釐清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法固然賦予著作權人獨佔其創作的權利,但第三 人於促進社會文化進步、國家智識發展的目的下,即使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仍 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自由、無償的使用他人著作財產,且無須負擔任何侵害著作 權的法律責任」247。這樣的概念在我國著作權法中被討論,主要是源自於英美法 對於著作權限制的討論,為達著作權法促進學術文化等社會的進步,不僅須要透

247 蔡惠如,同註 39,頁 69;蔡惠如,我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挑戰與契機——以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之判斷基準為核心,載:著作權合理使用規範之現在與未來,頁 184,2011 年 9 月;羅 明通,同註 91,頁 151-152;章忠信,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 173-174,2010 年 9 月,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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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賦予著作權人權利,同時也須要課予其一定義務才能有效達成該目的。

我國著作權立法中,基於公益、新聞、教育、學術等目的,以及著作本身使 用的方式衡量後,於第 44 條以下明訂「著作權限制」的規範避免對於著作權有 過度的保護,並使著作可以有效的被一般大眾所使用;而「合理使用」一詞主要 出現在第 65 條第 2 項規範中,但不論實務或學說,皆有將第 44 條以下的規範稱 作合理使用,然而除第 65 條第 2 項外的其他規範中至多出現「合理範圍」的條 件或甚至無此相關詞彙,因此本文認為有必要釐清「合理使用」的概念之於著作 權法第 44 條以下關於著作權限制規範的關係,如兩者若屬於相同的概念,背後 利益衡量的基礎或許可相提並論,但兩者若為截然不同的規範,則應有其判斷區 別,故本文先說明其名詞的意涵,以便後續精準說明各種對於權利限制的概念。

對於著作權利的限制或排除在禁止行為外的規範,美國在討論上區分兩種概 念,一種為著作權限制(limitation),一種為合理使用原則(fair use),前者如具 體規範各種可能使非著作權人合法使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另一種則是概括合理使 用原則之規範248;德國則僅有著作權限制的概念,而無概括合理使用之規範,但 無論以何種名詞或類型區分加以規範,重要的是合理使用概念的內涵與目的,是 為了調合公益與私益以達著作權的限制,因此本文認為本於如此的基礎,大致上 而言,不論美國的著作權限制或合理使用原則,或是德國的著作權限制等規範皆 符合如前述所說明的合理使用係為「促進社會文化進步、國家智識發展」的目的,

而皆屬於本文所稱的「合理使用」之範疇。

進一步言,我國著作權立法目前的體例似乎與美國較相似,區分著作權個別 限制(第 44 條至第 64 條)與合理使用原則概括條款(第 65 條第 2 項)。然而,

我國著作權法第 44 條以下將著作權個別限制條款與概括條款皆放置於「著作權 限制」的標題下,並且該章節確實是規範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亦即說明著非 著作權人對於著作使用的可能性,不僅包含具體豁免的著作權個別限制條款,也 包含第 65 條第 2 項一般所稱的合理使用原則,因此似乎又與美國不太相似;另 外,美國著作權法也未如我國般在其著作權限制規範中規範有如「合理範圍」的 審酌要件,同時此也與德國著作權法著作權限制規範不同,而屬於我國較獨特的 部分。

關於上述問題的討論,有認為關於著作權的限制,分成具體豁免條款以及概 括的合理使用規範兩類不同的概念予以討論以避免混淆249;又另有認為合理使用,

除了一般被認為的第 65 條第 2 項概括合理使用條款外,也包含第 44 條以下至第

248 See DAVIES, supra note 19, at 115-16.

249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352 號判決,且此判決被列為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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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條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例外允許的使用250,各種討論使名詞、概念關係間產 生混淆。

本文嘗試釐清各名詞概念間之關係,首先本文認為對於著作權人的限制,不 僅是著作權法第 44 條以下他人使用著作權人著作權的可能,尚包含權利期限、

強制授權等的限制,也就是「限制」一詞的字義所涵括的內容應較寬廣。進一步 說明的是,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對於著作權的限制僅針對非著作權人在特 定情況下有使用他人著作權利的可能,其內涵基礎在於部分著作的使用可以對於 社會文化發展有所促進,從而肯認對於著作權所訂定的限制,符合「合理使用」

的基本內涵與基礎,因此於著作權限制下劃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又本文認為 合理使用的概念,可再區分為:一般被稱為合理使用原則的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更精確地說應可稱為「狹義的合理使用原則」或稱為「合理使用的概括條 款」,另一則為第 44 條至第 64 條具體排除著作權利侵害的豁免條款,其經立法 者具體衡量公益與私益間關係所訂定,且部分條文有須加以審酌第 65 條第 2 項 的「合理範圍」之要件,因而更可確認各該條文此包含在合理使用的概念中,而 不如德國僅透過著作權「限制」此一概念觀察,但為了與概括合理使用條款的概 念區分,此部分的條文又可以「具體豁免條款」稱之251

綜上,本文所提及的「合理使用」,屬於著作權限制其中的一部分,與期限、

強制授權構成著作權限制的內涵,而就該「合理使用」概念的內涵而言,本文認 為係包含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4 條豁免條款,以及第 65 條第 2 項概括條款等 對於著作使用限制的規範。又若專指第 65 條第 2 項合理使用原則之規範,本文 將稱之為「狹義的合理使用原則」或「概括合理使用條款」,其他第 44 條至第 64 條之規範本文將稱之為「具體豁免條款」,不以著作權限制規範稱之,與美國及 德國等名詞使用稍有不同,以茲釐清。

第二項 合理使用的起源與目的

關於著作權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為「個人對無體著作財產權的專屬權利」已如 前述,相對於著作權利的保護,合理使用應屬於限制著作權利的手段,因此須先 釐清合理使用的起源與目的,才可以進一步探討基於何種原因與基礎,合理使用 可以限制著作財產權。

250 羅明通,同註 91,頁 151;楊智傑,著作權法理論與實務,頁 222,2010 年 8 月,2 版;蔡 惠如,同註 247,頁 192-193;謝國廉,英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之規範,載:著作權合理使 用規範之現在與未來,頁 90-92,2011 年 9 月。

251 補充說明,僅先大略就合理使用的概念為初步的說明,並指出其可能包含的範圍(第 44 條至 第 64 條豁免條款及第 65 條概括條款),實際上,此約 20 條合理使用又基於不同的目的而由不 同的內容分類,將於後章節將有更詳細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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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合理使用的起源

探討合理使用的目的應不得僅單就合理使用的定義或概念去探求,應同時就 整體著作權法的目的觀察。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妮法案起初基於「鼓勵創作」的目 的有了保護著作權人的概念,當時著作權法主要保護的對象是現在被歸類為語文 著作的著作財產權,由於當時著作主要以文字為媒介傳遞,著作權保護因而僅限 於語文著作,並且當時的著作與學術通常具有一定關係,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

著作與學術發展幾乎可以畫為等號,因此著作權法一開始目的狹隘的限於促進學 術發展,後才慢慢擴張至音樂著作等,並且當時尚無合理使用的概念去限制著作 權的規定252

大約於西元 1800 年時,英國著作權爭議判決中,與合理使用功能較相似的 概念第一次被提出,也就是基於特定原因具有達到限制著作權人著作使用的效果,

大約於西元 1800 年時,英國著作權爭議判決中,與合理使用功能較相似的 概念第一次被提出,也就是基於特定原因具有達到限制著作權人著作使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