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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中發展最久的權利,從一開始人類發展文字而具有文明 時,與著作相關的概念變萌芽,亦即人們開始有以載有文字的書籍為客體的交易 行為,且人們也隨著時代的發展,漸漸瞭解文字不僅在知識傳承、意識宣傳等皆 有其重要性。文字乘載的資訊影響的層面廣闊以及複印繁雜昂貴,因此著作的流 傳曾經僅限於具有相當權力的組群,如王權貴族、宗教家等,直到印刷術的發明 與普遍,使得著作可以被重複印製、傳遞成本大幅度的減低,使人人都可以輕易 的接觸到著作甚至濫印而流傳,對於創作人的著作權利需要透過更完善及高密度 手段的保護意識也更加顯著,並使人們思考到,著作的創作來自於人類精神思想 的展現,因此有必要對於著作權人與其產生的著作有更的保護,在這樣的脈絡下,

關於規範著作的制度漸漸發展至如今具有現代意義的一部法規範。

基於著作權相關制度的發展自古至今已至少數百年,英國、義大利、法國、

德國等各國於當時即相繼有相關規範著作權的法律,而各國隨著國家政治、社會 文化等各層面不同程度的發展,關於著作權的規範也漸而發展出符合各自國情的 制度,而我國著作權立法亦有百餘年,從立法之初主要以大陸法系的立法例為範 本,如德國、日本與韓國著作權法,至近代以美國著作權法為主要參考對象。然 而,著作權法制度的宗旨固然是促進社會文化的發展、國家智識的累積,並透過 保護著作權人、調和公共利益以達成該目標,但詳細探討德國著作權法制度,可 以知道德國是以「著作權利」為保護基礎,並分析與著作價值相關聯的公益目的,

利益衡量後明文規定可以限制著作權利的合理使用之具體規範,此制度對於權利 保護較為重視;而美國則是基於智識累積的目標,雖亦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但 更重視具有高度裁量空間的「概括合理使用」,以有效促進科學進步、文藝發展 的目的與基礎加以衡量合理使用以限制著作權人權利,從而可知更重視社會文化 的公益發展,同時透過判例法的發展,使合理使用不至於不受限度的過度影響著 作權人的權利。

我國則是綜合兩方面對於著作權利不同的規範制度,慢慢的發展出獨特的著 作權法制度,本文認為就我國著作權法制度發展而言,應是偏向德國立法例,透 過對於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利保護為基礎,並藉由合理使用調和,以在著作權利保 護之餘,對於涉及著作促進文化發展具有相當必要性者,可對於權利有一定程度 的限制,非如美國般以公共利益為著作權整體制度的基礎,而相對的弱化著作權 利。就現行各國立法制度觀之,在保護著作權基礎上,德國具有列舉的合理使用 規範以有限度的限制著作權,美國則除豁免合理使用條款外,更有概括的合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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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調和著作權人與公益間的關係,而我國則有如德國豁免的合理使用條款,但另 一方面又有如美國的概括合理使用規範,著作權利的保護與限制是一體兩面的問 題,事實上更需透過合理使用的解釋加以劃定權利保護與限制的界線。

在初步討論著作權法制度後,可以了解權利保護基礎、我國對於著作權利保 護所著重的面向,以及合理使用的重要性。然而,著作權法不僅僅有民事法規範,

亦有刑事罰則,我們始終忽略的是我國對於侵害著作權在刑法上的意義,因此本 文進一步欲探討著作權侵害在刑事法上的意義。

關於著作權法在刑事法上的意義,本文首先由法益的概念切入著作權法所欲 保護的對象,整理各學說關於保護著作權的利益或目的,以刑法的角度觀察,也 就是學說上有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國家貿易利益的地位、文化創新競爭力等非 個人法益,亦有認為是保護個人財產法益,如商品利益等。由於我國於國際政治 地位不穩定,且貿易發展仰賴國際貿易,就涉及高度跨國商業利益的智慧財產權 規範之增訂也因而受影響,因此有認為著作權法制定所要保護的是國際貿易地位 的國家法益;另外,則有認為著作權法是為了促進社會文化的發展,而透過法律 規範創造一定的機制已達到此目的,也就是創造著作經濟市場,提供創作人就其 著作可以在交易市場上獲得利益,並且因為市場上的競爭,而促使文化進步的可 能,因此著作權法所欲保護的法益是競爭市場;本文則認為著作權犯罪所要保護 的法益應為個人的財產法益,其內涵為「著作權人對無體著作財產之專屬權」, 藉由財產客觀價值與權利人著作對於其著作享有之利益建構其法益內涵。又本文 雖認為著作權並非以保護國家與社會法益為主,但不可否認的,關於其中提及的 國際壓力之於我國著作權法的增修、國家貿易利益、文化累積與創新競爭等概念,

皆是著作權法制度所追求的附帶利益,也是影響我國著作權制度的要素。於確立 我國著作權犯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對象後,進一步要思考的是,法律制度上,未經 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著作,將構成法律上侵害著作財產法益的行為,然而,何 以符合「合理使用」者可排除該法益侵害之不法,而此排除著作權犯罪刑責的基 礎以及其正當性為何。

於探討著作權利與合理使用間的關係前,應先確認兩者概念的目的,也就是 著作權法特殊的意義與宗旨是為了促進激發創新、文化發展的目標,起初著作權 法針對著作權人的權利而有保護規範,避免被不斷重製、盜用而抑制其創作的可 能,因此國家干預著作市場而保護著作權人權利;但另一方面,也發現過度賦予 著作權人壟斷著作權的市場反而有礙於著作創新進步與累積,有限度的允許「抄 襲」反而有激勵著作權人更加進步,且提供後人在創作上更多基礎與媒介,因此 合理使用隨之而生。然而,在著作權犯罪保護著作財產權利的基礎上,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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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在不過度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情況下有效率的適用,立法者衡量後於著作權 法第 44 條以下規範合理使用的具體規範。本文則進一步從財產權的社會義務角 度切入,認為著作財產在為了達到一定公共利益上應須負擔義務,以此為基礎,

重新檢視合理使用,透過分析著作權所應促進的公益目的、各特定目的使用著作 的必要性、使用後的公益程度及影響他人著作的可能性與程度等加以檢討合理使 用具體規範的疑義。

「合理使用」包含豁免條款的規範以及概括合理使用條款。豁免條款主要可 區分為基於公權力行為、身心障礙公益促進、教育與新聞及資訊流通等四目的的 促進所規範的具體合理使用豁免條款,一方面此些目的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另 一方面此些目的必然或經常需要透過著作為媒介來達成,因此立法者衡量後,基 於合理使用而訂定豁免規範。同時,本文分析其中部分條文,如著作權法第 51 條涉及家庭、私人使用的部分,一般被稱為「個人使用條款」,其排除刑責的基 礎在於「隱私性」與「侵害微小性」,在基於便利且對於著作權利低度的影響,

並有培養個人知識實力的間接公益目的,而存在另一排除侵害著作不法的規範;

又部分條文,則主要在於便利、習慣使用,使著作可以被他人不違背其經濟效用 與主要目的下被使用,此兩部分的條文皆非主要且直接促進公共利益而主動的使 用他人著作權利,且排除不法的理由不盡相同,因此本文另將此二類歸類為特殊 的合理使用,而非典型的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除了具體豁免條款外,另包含概括合理使用,其是為了避免豁免條 款的不足,以及科學發展、時代變遷快速下,避免規範無法立即制定以因應不同 的狀況而訂定,但也因此產生如何判斷該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問題。合理使用具有 高度複雜上,本文透過我國及外國立法例實務與學說的分析,為具有高度不確定 性的概括合理使用劃定標準,亦即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具有明文的四要素,

加以衡量合理使用成立與否:著作使用的目的與性質、著作的性質、所利用的質 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的比例與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然 而過去概括條款的審酌,各要素內涵在實務與學說操作上,有部分迥異的見解,

衡量標準也有不一,且在各審酌要素也具有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使法院對於合理 使用的審酌上就各該要素可自己解讀、人民對於合理使用不具可預測性,因此本 文透過著作權利保護制度的探討,以及合理使用目的與內涵的分析,綜合探討並 提供合理使用的判斷準則。

首先,個案上判斷立法者明文規定的各該要素,就第一審酌要素與第二審酌 要素而言,應綜觀檢視新著作與舊著作的目的與性質,就目的而言,除了當然須 符合著作權法最上位促進的宗旨外,還須就該著作使用的各該涉及的目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