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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聞採訪自由之保障

第二節 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之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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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擁護的一項基本原則。

第二節 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之理論基礎   

新聞採訪本於其「工具」之性質與作用,固然應當被置於憲法新聞自由的脈 絡之下而受到憲法層次之保障,已如前述;惟新聞自由究非憲法白紙黑字所明文 規定之語彙,其理論基礎為何,歷來即有不同之推論,於此實有先略作介紹並說 明其對新聞採訪所生影響之必要。其次,新聞採訪之自由在憲法上雖然主要是由 新聞自由所導出,但有一些其他的基本權利可能也可對新聞採訪發生輔助性的支 撐作用。這些權利或許不足以涵括新聞採訪之完整面貌,但藉由不同角度之觀 察,吾人仍可更加明白新聞採訪自由在當代之重要性,並補充其在憲法概念裡的 其他意義。

第一項 新聞自由

第一款    由憲法表意自由所導出之個人式憲法權利

由先前對於新聞自由內涵遞嬗的概述中可知,所謂的「新聞」其起源的年代 事實上是相當早的;縱使是較符合近代新聞業意義的自由報業,其發端至少也是 從17 世紀之英國與 18 世紀之美國就已經開始,並於 19 世紀中葉完成146;論者 乃有謂就基本人權的發展史觀之,新聞自由的發展其實是早於言論自由,同時言 論自由理念的發展也是源自於新聞自由的147。然而或許是由於當代許多國家制憲 之時,新聞媒體尚未如今日這般具有多種型態,且影響力又如此龐大的關係,以 致於世界各國的憲法中多只論及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與出版自由

(Freedom of Press)而已148;但是本於上述歷史上的理由,吾人仍應認為:只要 一個國家的憲法是基於憲政主義,以保障人民權利為目的,並以權力分立之原理 組織政府者,則即使該國的成文憲法裡並無保障新聞自由的具體明文規定,解釋 上新聞自由仍屬於該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之一149。至其推論的方式,以美國實 務及學說通說為例,其是從法制史的角度先將「Freedom of Speech」和「Freedom of Press」視為彼此可互相交換使用的同義字;後者只是為了強調不同形式的「言 論」亦在保障之列而已。從而,由於平面、廣播、電視等媒體也是表達意見的一        

146  李瞻,同註 18,頁 20。 

147  林子儀,同註 27,頁 69。 

148  尤英夫,同註 116,頁 4   

149  林子儀,同註 27,頁 69。 

第三章 新聞採訪自由之保障 種形式或工具,因此在傳統的印刷品之外,平面、廣播、電視等媒體即能循此精 神,一同棲身於「Freedom of Speech or Press」的保護傘之下而同受憲法言論自 由的保障了150。我國學說大體上亦是持此見解151,如林子儀教授即云:「通說認 為該條所規定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僅是在規定言論或意見表達的各 種方法或形式……由於報紙雜誌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係以印刷或以攝影錄音 之方法,將其欲傳達的各種資訊或意見散佈於眾,屬於『出版』的形式之一,故 而憲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出版』自由亦應包含有保障新聞媒體出版的『新聞自由』

在內」152;而許宗力教授更詳細分析:「所謂出版指用機器印版或化學方法所大 量印製而可供散布的印製品或其他資訊載具。判斷是否屬出版自由所保護的出版 物,重點不在其內容之屬事實報導或價值判斷、文字或圖畫、娛樂或非娛樂,而 毋寧應是主要從生產與複製的方法來定義……準此,舉凡從辦報、報雜誌等成立 出版事業的行為……都受出版自由所保障。……一般所理解的媒體,除報紙雜誌 等傳統的平面媒體外,還有無線廣播電視以及近年急速發展的有線電視。有疑義 者,乃經營與從事廣播、電視等非平面媒體事業,究竟受不受基本權保護?如果 是,究屬(狹義)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之保護範疇?……由於同屬傳播媒體,個 人認為平面媒體既受基本權之保護,則非平面媒體自無被無端除外的道理,至其 法源何在,自以『寄居』於性質功能相近之出版自由為妥。」153。惟值得注意的 是,由於釋字第364 號解釋似明言承認言論自由包括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 之自由154,亦即經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自由乃直接由言論自由所衍生,因此在媒體 中的廣播電視這一塊,其究竟係依附於言論或出版的文字之下可能還存在著些許 的爭議155

無論如何,將新聞自由置於憲法言論或出版自由之下的此種解釋方法,所透 露出來的涵義無非便是將新聞自由視為只是一種言論表達的形式而已;也因此,

儘管現代的新聞業已經高度的企業化以及分工,但在概念上其所能主張之權利,

       

150  林子儀,同註 27,頁 71。 

151  因此,有學者乃於反省國內外新聞自由之內涵後認為:「至於新聞自由則一向依附於出版自由,

欠缺專屬論述。」參見賴祥蔚,同註18,頁 116。 

152  林子儀,同註 27,頁 69-70。類似見解亦可參見法治斌、董保城,《中華民國憲法》,2002 年 3 版,頁 175。 

153  許宗力,〈談言論自由的幾個問題〉,收錄於氏著:《法與國家權力(二)》,2007 年,頁 198-199、

201-202。 

154  參見釋字第 364 號解釋解釋文第一句:「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 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暨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 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 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 圍。……」。 

155  如許宗力教授即因此而認為吾人「已可不考慮出版自由作為廣電自由的法源了。」參見許宗 力,同註153,頁 202。 

第三章 新聞採訪自由之保障 概念者,此可參見林子儀,同註27,頁 69-70;陳新民,同註 131,頁 225-254;法治斌、董 保城,同註152,頁 166-169;吳庚,同註 132,頁 208-229;李惠宗,同註 133,頁 177-179。 

157  關於從法理學角度並輔以時間軸來檢視新聞自由之法理基礎的介紹,可參見張瀛方,《論兩岸

第三章 新聞採訪自由之保障 的一種特殊類型而已,至多是相較於一般的言論自由負有特別的權利與義務163, 惟距離與言論自由完全的脫鉤仍十分地遙遠。

若採此傳統的新聞自由解釋方法,則在對新聞採訪自由的影響上,最重要的 莫過於會將新聞採訪自由的權利主體設定成每一位公民,而非是一般所認知的狹 義新聞媒體;同時,由於自由本身即為目的,而非是為了達成某種目的所預設的 工具,因此此說在看待新聞採訪時毋寧看重的也只有該個人或事業體所表現出來 的意志行使而已,可自由活動的空間較廣,而非如工具論者一般因為使其承載了 許多「嚴肅」的政治哲學理想,因此無論是在資訊的蒐集對象或行為舉止的規範 上可能先天就已經受到了許多無形的束縛。

第二款 第四權理論

越戰時期,美國新聞媒體所做的調查報導以及與美國政府相抗衡的角色功能 開始受到了美國人民的注意,尤其新聞媒體在「水門事件」中因鍥而不捨的調查 及報導最終導致尼克森(Nixon)總統辭職下臺的表現,更使人們深切的認識到 新聞媒體在擔任監督政府功能方面所能發揮的強大效果。然而另一方面,人們雖 然歡迎新聞媒體揭露並監督政府官員的不法行為,但是對於新聞媒體在發揮此項 功能時所行使的權利是否合法正當,卻也感到疑惑164;同時,憲法學說上雖然能 夠透過解釋的方式得出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結論,但畢竟現代意義的新聞自由與 憲法條文的原始文義仍存在著相當的落差,這多少也使得司法實務界始終難以跨 出明言肯認新聞自由的第一步165。在這些背景之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Potter Stewart 大法官於是在 1974 年 11 月 2 日耶魯大學法學院的演說中根據新聞媒體 在現代社會裡的重要功能,提出了著名的「第四權理論(the fourth estate theory)」

166,試圖將新聞自由從表意自由的論述理解放出來,在解答上述疑問的同時又能 取得專屬於自身的憲法依據。

       

之意見以及從大眾可及之來源不受限制地獲取資訊。新聞自由與廣電及電影傳播自由受保障。

事前審查制度取消。」此條即為今日德國言論發表自由權、言論傳播自由權、資訊自由權、

新聞傳播自由權、廣電傳播自由權以及電影傳播自由權、藝術自由權之憲法法源。由於條文 採取了將新聞自由權與其他各種類型的傳播自由權並列於一處的規範模式,故解釋上似乎也 較難將新聞自由獨立出來,認為其是與其他傳播自由權性質完全不同的另一種基本權利。上 開德國聯邦基本法第5 條第 1 項之規定內容,參見郭吉助,同前註,第 4 版。 

163  林福益,同註 78,頁 24-25。 

164  林子儀,同註 27,頁 74。 

165  賴祥蔚,同註 18,頁 106。 

166  林子儀,同註 27,頁 73-74。 

第三章 新聞採訪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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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權」的說法並非 Potter Stewart 的創見。一般認為,「the fourth estate」

的概念事實上係出自於18 世紀的英國人 Edmund Burke(1729-1797),源於其將 英國議會的記者旁聽席認為是「顯然更為重要的第四階級(權)」。當時議會裡的 其他三個階級(權)依序是貴族(Lords)、主教(Bishops)和平民士紳(Commons), 因此依其原意「the fourth estate」實應翻為「第四階級」較為貼近167。19 世界中 葉英人漢特(F. K. Hunt)完成兩冊巨著《Fourth Estate》,書中雖然仍宣稱報業為 僧侶、貴族和平民以外之第四階級168,惟隨著新聞事業(主要係報紙)以及民主 制度的發展,尤其是新聞媒體開始對政府發生制衡的作用,此時「the fourth estate」

儘管仍保有「第四階級」之名,但其涵義早已開始質變了。直至 Potter Stewart 於1974 年的演說,除了將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加以區別之外,為了尋找其獨自

儘管仍保有「第四階級」之名,但其涵義早已開始質變了。直至 Potter Stewart 於1974 年的演說,除了將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加以區別之外,為了尋找其獨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