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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聞採訪行為概論

第一節 新聞採訪之意義

第二章 新聞採訪行為概論

第一節 新聞採訪之意義

要談新聞採訪之自由,則就邏輯上而言,必欲先就新聞採訪作一番定義與詮 釋不可;大法官於釋字第689 號解釋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前,之所以先將「若 認新聞媒體工作者之採訪行為在一定條件下不在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內,則應如 何界定『新聞媒體』及『新聞採訪行為』?」列為提示的辯論爭點之一,其旨亦 同也。然而正如同尤英夫律師所言:「當一般人都對『新聞媒體』及『新聞採訪 行為』沒有不了解的時候,突然要我們界定『新聞媒體』及『新聞採訪行為』,

真的不知如何進行說明。」33當新聞學界早期幾本以「新聞採訪」為名的著作,

如歐陽醇的《實用新聞採訪學》、李瞻的《新聞採訪學》等,都未曾先就「新聞 採訪」作一定義性之說明,似乎視其為不言自明之理的情況下,如今欲對此種內 容可能包羅萬象,且一般人早已能依其各自之日常經驗大體瞭解此語言符號所代 表之意義的社會行為下一個法學研究上的定義,對筆者而言,確實也有種不知該 如何下手之感。

即便如此,鑑於「新聞採訪」此一概念在本論文中之核心地位,以及其本質 將相當程度的影響到其在法律體系裡所受到的保障與限制,因此筆者仍將試著在 整理各文獻中對於「新聞採訪」的相關描述之後,嘗試對其提出一個較具體而完 整的概念說明或解釋。以下,筆者乃先將各文獻中與「新聞採訪」有關之詮釋性 語句,摘錄列明如後:

「新聞採訪是『技術』,也是一種『藝術』,此種涵養為記者所不可或缺……在新 聞圈裡,『跑新聞』是一句大家耳熟能詳的行話,意思是:新聞不是憑空而得的,

必須經過實際的採訪,完整而深刻的了解事實真相,然後才能撰寫新聞報導。……

新聞採訪既是獲得新聞之必要條件,是以新聞採訪學遂成為記者的一門極為重要 的學問。」34

「至於新聞自由的具體內容為何,端視其為達成憲法所賦予的監督功能的需要而 定。大致而言,要使新聞媒體能發揮監督功能,其最低程度的新聞自由應包括下        

33  尤英夫,同註 2,頁 83。 

34  歐陽醇,《實用新聞採訪學》,1974 年,頁 1 楚崧秋之〈序〉。 

第二章 新聞採訪行為概論 列幾種:……,蒐集資訊的權利,……」35

「本論文認為新聞製作過程可分為『新聞採訪』(蒐集)與『新聞報導與評論』

(發布)二大階段……」36

「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 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37

「媒體享有新聞採集與報導之自由,這是憲法保障之權利,為了客觀真實報導之 呈現,媒體有義務審查其報導內容之可靠性,這是職業之義務,因此,報導前採 訪當事人,聽聽其意見之表達,以避免錯誤報導,因此,經常為蒐集相關資料,

而採取所謂的跟追在所難免。」38

「二、新聞採訪行為:……有關新聞採訪行為,乃是指新聞從業人員(例如文字 記者及攝影記者)為傳播新聞之目的,而對於特定人、事、時、地、物,進行資 訊及意見之蒐集活動。」39

「……惟新聞採訪自由與資訊自由實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本案聲請人所以對採訪 對象實施跟追,亦不過是在從事資訊之蒐集。」40

「新聞媒體必須要獲得貼近事實之資訊,方能進行事後之評斷,或者事前預警之 提出,因此採訪自由屬於新聞自由保障之範圍……對於媒體採訪自由之解釋,應 該與時俱進地寬廣化與多元化,不僅由新聞從業人員自行採訪,亦得委外從事採 訪,而採訪之方法縱使採用多數人鄙夷的當狗仔跟拍,亦應屬於新聞採訪之態 樣……」41

「若新聞自由之保障範圍劃地自限於報導自由,而不及於蒐集、查證新聞資料之        

35  林子儀,同註 27,頁 97。 

36  陳瑞仁,〈現場封鎖線法律地位之建立─新聞採訪的空間限制〉,收錄於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 院研究暨發展中心與理律法律事務所編:《「傳播與法律系列研討會(五)」論文彙編:犯罪新 聞採訪報導的倫理與法律─從白曉燕案談起》,1999 年,頁 115〈摘要〉部分。 

37  釋字第 689 號解釋解釋理由書第四段。 

38  蔡震榮,〈新聞採訪跟拍權與憲法爭議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195 期,2011 年 8 月,

頁14-15。 

39  陳清秀,〈新聞記者跟追他人處罰規定合憲性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195 期,2011 年 8 月,頁 59。 

40  李念祖,〈忽略資訊自由的警告性解釋〉,《月旦裁判時報》,第11 期,2011 年 10 月,頁 70。 

41  張永明,同註 3,頁 38。 

第二章 新聞採訪行為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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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自由……為蒐集及查證新聞資訊來源而必須進行的『採訪』行為……若憲法 不保障新聞資料、素材之自由蒐集,任令國家得以恣意管制,使媒體缺乏可以報 導的素材,則報導自由將蕩然無存。」42

「……至於最近大幅修正並更名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則屬於少數將媒體管制規範 延伸至媒體報導以前有關資料蒐集、利用階段的媒體相對人保護法律……」43

「所謂『新聞採訪行為』指的是新聞媒體之從業人員為了從事新聞報導,對於消 息來源或所報導新聞事件所進行的資料收集行為(例如:參加記者會、到圖書館 或資料庫查詢資料、面對面採訪與觀察等),俾便撰寫新聞稿。『新聞採訪』是完 成『新聞報導』的必要程序,加上新聞專業講究報導的正確性,往往需要針對當 事人進行『查證』,都需要針對當事人進行採訪。因此,新聞採訪是新聞工作的 正當而必要的程序與方法。」44

「刺探新聞又稱為侵入性採訪(intrusive newsgathering)、化身報導(undercover reporting)或秘密採訪(surreptitious newsgathering),通常是指新聞記者以假冒 身分或利用特殊設備或管道,祕密蒐集新聞資料,再據以報導的新聞作業模式。

如就發生在各國的實際案例深入分析,刺探新聞所涉及的採訪手段不外有:(一)

隱匿記者的真實身分;(二)侵入報導對象所在領域或所屬設施;(三)竊聽、偷 錄報導對象的談話或活動;以及(四)勾結、收買第三人以獲取所需資訊等態樣,

媒體記者可能選擇其一或混合使用。刺探新聞的形成和調查報導或調查新聞的發 展密切相關,二者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揭發社會生活中不為人知的弊端、醜聞或 八卦秘辛,不同的是,調查報導不一定要採取化身匿名的方式,也不見得需要借 助特殊設備或秘密管道。」45

「然而,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應該及於新聞資料之自由蒐集和查證(亦即「採 訪自由」),否則報導自由將形同無物。當代社會的新聞產製過程相當複雜,至少 包括……在入口端基於蒐集及查證新聞事實而為的「採訪」,以及……」46

       

42  劉靜怡、林明昕、尤伯祥,同註 14,頁 4-5。 

43  石世豪,〈國家為保護隱私限制新聞自由的合憲界限─賦予一般國民新聞採訪自由的釋字第 689 號解釋評析〉,《法令月刊》,第 62 卷第 12 期,2011 年 12 月,頁 103。 

44  翁秀琪,同註 4,,頁 124-125。 

45  吳永乾,同註 6,頁 68。 

46  劉靜怡,〈媒體是亂源?─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保護〉,《月旦法學雜誌》,第205 期,2012 年 6 月,頁 240。 

第二章 新聞採訪行為概論 綜合上述各文獻裡有關「新聞採訪」之詮釋性語句,本論文經過一番增刪損 益後,重新試擬一「定義」或解釋如下:「所謂的『新聞採訪』,指的是記者為獲 取資訊或意見,俾便能在經過適當的編輯以後,呈現客觀而真實的報導,或其主 觀的解讀與評論47,所進行之一切素材蒐集與查證行為。『新聞採訪』有多種之 態樣與可能,『訪談』只是其一而已;因之,對其涵意之理解不應受該『訪』字 之拘束,而毋寧應將重點置於其前的『採』字之上。」

簡言之,新聞採訪是一種具有特定目的之資訊蒐集與查證行為,其類型繁 多,凡人類藉由其感官以探知周遭事物者,均不無可能屬之。至於在一定情狀下 此種行為是否觸犯法律規定或為社會倫理所容任之問題,則是其保障範圍到哪、

保障界限應如何劃定的問題,與其是否為「新聞採訪」,已屬不同層次之問題,

兩者間應先清楚予以界分。又本論文所提出之定義中雖有「記者」一詞,然此係 就一般情形而論;關於一般人民是否亦可被涵納於此一定義之下,亦即是否承認

「公民記者」之問題,由於這牽涉到複雜的職業倫理與價值判斷問題,甚至於與 定義中之「新聞」是否採狹義的理解有關,為保持後續討論的開放性,本論文於 此寧先作較為寬鬆之認定,而將此些疑問均視為保障範圍之問題,於之後的章節 裡再作討論;如此不僅似較符合釋字第689 號解釋解釋理由書裡大法官之意旨,

在方法論上亦可保持與時俱進、視社會觀念與科技發展情形彈性解讀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