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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

       

14  如:因婦幼團體的長期呼籲,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大幅修正,除條 文數由原本的 76 條擴充至 118 條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外,新法第 45 條及第69 條並已納入了限制新聞媒體採訪報導之相關規範。此外,釋字第 689 號解釋進行憲 法法庭言詞辯論時,係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是否對於被跟追人「保護不足」,以 至於有另定專法以為規範之必要,也成為當庭的攻防爭點之一。關於此部分之爭議,可參見 劉文仕,〈社維法不當跟追處罰條款合憲!〉,《月旦裁判時報》,第11 期,2011 年 10 月,頁 86-87;並請參考劉靜怡、林明昕、尤伯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 vs.新聞採訪自由

─司法院釋字第689 號解釋案釋憲聲請紀實〉,《法令月刊》,第62 卷第 12 期,2011 年 12 月,

頁18-23。 

15  美國老羅斯福總統(Theodore Roosevelt)曾以「扒糞者」(muckraker)一詞形容那些揭露社會 罪行的記者。當時許多陰暗底層的真相都因為這些記者的報導而被揭露;這股扒糞運動甚且 被視為是進步主義中改革運動的一部分。參見林照真,同註5,頁 105。 

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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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加以說明的是,本篇論文之研究動機固然係源於釋字第689 號解釋,

且釋字第689 號解釋無論就首揭新聞自由受我國憲法保障,抑或是針對其他重要 之憲法問題16均有所觸及而言,確屬憲法學研究之一座寶山;然而正因為如此,

受限於篇幅、時間及筆者個人能力等等,本論文於此實無法將釋字第689 號解釋 所有值得研究之議題均毫無遺漏的一一關照。是以,筆者乃將研究的重心專注於 與新聞採訪自由有關之規範本身的研究之上,至於其他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縱有 述及但與此較無直接關係之部分(如涉及到限制新聞採訪自由時所應有的正當法 律程序問題等),本論文則不多加著墨。自然,本論文後段針對釋字第689 號解 釋作評析的部分也將專以前段研究的範圍為主。

其次,本論文由標題觀之,應不難使人聯想到許多為因應媒體自由主義之流 弊所提出之思想或理論,如「媒體自律」、「社會責任論」等等;其中,被列為報 業四大理論之一的「社會責任論」17,因充分反省了現今商業社會下由於大眾傳 播事業的企業化所帶來的種種亂象,於今日更是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儼然成為 了新聞思想史文獻裡所不能不提的「顯學」。「社會責任論」的起源,依國內既有 文獻之記載,雖有不同的說法18,然而其中心思想卻是相當清楚而鮮明的:言論 自由雖然是全人類的基本人權,但是新聞自由卻只是新聞界獨享的權利而已;是 以,過度的保護新聞自由,這未必符合個人以及整個社會的利益19。新聞自由固 然是民主政治、自由經濟、開放社會的重要基石,但如任其氾濫發展,不加約束,

       

16  如:非法規本身的違憲可否聲請大法官解釋、基本權利清單之補遺採擇、國家保護義務之承 認與否、合憲性解釋之界線、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之具體內 涵等。 

17  「社會責任論」的思想在美國萌芽之始,一時間曾受到了新聞界的強烈反對,但自從 1956 年 由三位美國素孚眾望的傳播學者希伯特(Fred S. Siebert)、彼得遜(Theodore B. Peterson)與 施蘭姆(Wilbur Schramm)所合著的「報業的四種理論」(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一書出版,

書中將「社會責任論」與極權主義、共產主義和自由主義並列為報業的四大理論之後,「社會 責任論」乃逐漸確立了現今其在新聞思想史上的地位。以上內容,參見方蘭生,《新聞自由與 新聞自律》,1984 年,頁 62、66-67;田文輝,〈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政治評論》,第 48 卷 第12 期,1990 年 12 月,頁 18;鄭自隆、廖文華,《各國傳播媒體自律規範》,2005 年,頁 1。 

18  「社會責任論」究係由何者率先正式提出,目前國內文獻上大致有兩種說法:一說是由美國 新聞自由委員會(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於 1947 年所提出,如李瞻,《新聞自 由理論的演進及其趨勢》,1967 年,頁 46-47;方蘭生,同前註,頁 53;鄭貞銘,《新聞原理》,

1995 年,頁 67;鄭自隆、廖文華,同前註,頁 2;賴祥蔚,〈新聞自由的臨摹與反思〉,《新聞 學研究》,第87 期,2006 年 4 月,頁 109;吳永乾,同註 6,頁 69。另一說則指出係由哈佛 大學教授霍根(W. E. Hocking)所首創,如黃新生,〈論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實踐》,第 763 期,1987 年 1 月,頁 33;田文輝,同前註,頁 18;莊清海,《中美新聞記者的新聞自主 與採播自由─從兩國新聞自由演變歷史觀察》,中國文化大學美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

頁 37;陳琪樺,《論公眾人物隱私權與新聞自由之界限─從法律經濟分析之角度出發》,國立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 年,頁 54。 

19  方蘭生,同註 17,頁 77-78;戴華山,〈「社會責任與新聞自由」自序〉,《政治評論》,第 46 卷第11 期,1988 年 11 月,頁 33。 

第一章 緒論 最後勢將危及全人類20。因之,媒體不僅擁有教育的責任,必須對於公共利益忠 誠服務,不能以純客觀、正確的報導為滿足21;同時政府亦應保有管制(regulation)

的權力,以便在大眾傳播事業無法克盡其社會責任時,政府能予以介入干涉22。 由於「社會責任論」基本上仍奠基於自由主義理論23,只不過修正了若干自由主 義的缺點而已,因此又被稱為「新自由主義」24。此一理論由其思維脈絡來看,

無庸置疑的對於今日本論文所欲研究的主題有其歷史淵源上的啟蒙作用,同時就 其督促媒體成立各種自律組織、進行自我約束來看,至今為止確實也對媒體的採 訪行為產生了一定的間接影響,然而本論文基於以下兩點理由,在內文裡並不擬 多加的闡述、介紹:第一,此思想史上之溯源並非僅是歷史性的考察而已,實已 牽涉到了更深層的哲學基礎問題,以筆者的研究目標和重點而言,此當非本論文 所能夠適切予以涵括者;第二,社會責任論究其實質,主要針對的對象還是圍繞 於新聞報導行為週邊的種種負面發展與扭曲現象;依其時代背景既尚未明顯的意 識到更前階段的新聞採訪問題,則本論文自不宜擅加延伸,強將其思考邏輯硬是 套用在「當代」的新聞採訪議題之上。同理,其他現行與「媒體自律」25有關的 各種理念和論述,因普遍亦有與社會責任論相同的問題,筆者乃一併排除於本論 文的範圍之外。如此不僅可使得之後的行文較能聚焦於法學的規範研究之上,筆 者亦可免去流於越俎代庖的風險矣。

另外,國內文獻上尚有一個名詞─「媒體管制」26或「新聞自由之管制」27, 由於其字面意義有可能會使人誤認為與本論文有所關聯,故在此亦必須先作澄 清。所謂的「媒體管制」、「新聞自由之管制」,簡言之,雖然也是對媒體的一種 外力限制,但所涉及的卻不是細部的新聞產製流程問題,而是較上位的、新聞產 業結構的秩序規劃與維持問題。如眾週知,電子新聞媒體賴以傳輸資訊的電波頻        

20  方蘭生,同註 17,頁 77。 

21  方蘭生,同註 17,頁 54-55;鄭貞銘,《傳播發展的省思》,1993 年,頁 61-62。 

22  方蘭生,同註 17,頁 58;鄭自隆、廖文華,同註 17,頁 3。又霍根教授對此亦曾生動的表示:

「政府的新聞責任好比剩餘財產的繼承人,它繼承的是大眾傳播事業和社會公眾無法完成的 責任。」參見鄭貞銘,同前註,頁62。 

23  社會責任論下的新聞業與自由主義理論一致,有下述的六項基本功能:(一)供給有關公共事 務的消息、討論、辯論,以利民主政治制度的實施。(二)啟迪民智,使民眾有自治能力。(三)

保護個人權益,免受政府干擾。(四)透過廣告媒介,促進經濟制度的發展。(五)供給消遣 娛樂。(六)維持經濟的自給自足,以免受特殊利益的壓力。參見方蘭生,同註17,頁 68。 

24  戴華山,同註 19,頁 33;郭儒庭,《新聞自由與媒體自律─探討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款的真 精神》,中國文化大學美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頁 35。 

25  此處所指的當係指釋字第 689 號解釋作成以前,一般所認知的、多半仍就新聞報導行為而論 之「媒體自律」概念而言。 

26  例見石世豪,〈重塑媒體在憲法上的應有形象─一個大法官至今「顧左右而言他」的嚴肅命題〉,

《法令月刊》,第62 卷第 8 期,2011 年 8 月,頁 71。 

27  例見林子儀,〈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收錄於氏著:《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1993 年,頁118。 

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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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是一種有限性的公共資源,為了使其能夠有效率、有秩序的被公眾們利用,一 般而言世界各國的政府均會對之加以管制,由國家以「事前許可制」的方式,將 其分配給適格的媒體經營者使用,此即是「媒體管制」一詞最主要所要指涉之意 義28,但絕非僅侷限於此。舉凡媒體經營的證照制度、為促進新聞媒體之自主性 與多元代表性所施加之各種立法與行政手段等等,這些都可以被概括的納入「媒 體管制」或「新聞自由的管制」概念之中29。此些議題固然亦屬新聞自由領域裡 的重要問題,甚至於是「前提性」的問題,然而與本論文所欲研究之下位階採訪 問題,事實上已屬兩個完全不同的層次,是以儘管就語義而言不無有將本論文之 標題涵攝於其內之可行性,但筆者仍將其完全排除於研究範圍之外,內文行文時 也將避免使用類似之語彙,以免造成混淆。總之,由於國內過往在討論新聞界的 種種流弊時因尚未充分的意識到新聞採訪問題的獨立性,所以僅管各種有關媒體 自律或管制之語詞均相當的籠統而有開放性,但究其實質多半仍只關注在報導自 由的問題而已,與本論文所欲專探究者,形似而實異。因此本論文必須不辭殫費 的先將此些概念一一先作釐清,如此不僅能尊重既有語詞久已約定成俗之涵義,

率是一種有限性的公共資源,為了使其能夠有效率、有秩序的被公眾們利用,一 般而言世界各國的政府均會對之加以管制,由國家以「事前許可制」的方式,將 其分配給適格的媒體經營者使用,此即是「媒體管制」一詞最主要所要指涉之意 義28,但絕非僅侷限於此。舉凡媒體經營的證照制度、為促進新聞媒體之自主性 與多元代表性所施加之各種立法與行政手段等等,這些都可以被概括的納入「媒 體管制」或「新聞自由的管制」概念之中29。此些議題固然亦屬新聞自由領域裡 的重要問題,甚至於是「前提性」的問題,然而與本論文所欲研究之下位階採訪 問題,事實上已屬兩個完全不同的層次,是以儘管就語義而言不無有將本論文之 標題涵攝於其內之可行性,但筆者仍將其完全排除於研究範圍之外,內文行文時 也將避免使用類似之語彙,以免造成混淆。總之,由於國內過往在討論新聞界的 種種流弊時因尚未充分的意識到新聞採訪問題的獨立性,所以僅管各種有關媒體 自律或管制之語詞均相當的籠統而有開放性,但究其實質多半仍只關注在報導自 由的問題而已,與本論文所欲專探究者,形似而實異。因此本論文必須不辭殫費 的先將此些概念一一先作釐清,如此不僅能尊重既有語詞久已約定成俗之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