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新聞採訪行為概論

第二節 新聞採訪常見之爭議類型

新聞採訪如上所述,雖然內容包羅萬象,難以用簡單的幾句話即將所有的類 型涵括殆盡,然而事實上大多數均屬一般人所認可、沒有何法律上或道德上疑問 之行為,因此將所有可能之態樣一一列舉,姑且先不論其可行性,實際上亦無必 要。惟,新聞採訪在這幾年內逐漸引起國人的討論與重視,正是由於當中一些爭 議頗大的行為挑起大家的敏感神經所致;因此,將這些爭議類型單獨列出作一簡 單的介紹,對於後續的規範研究相信應有其一定的前導作用。

第一項 擅闖封鎖線

自 1997 年 4 月白曉燕命案發生,因媒體的種種脫序行為,致使執法人員開        

47  早期的新聞界雖然將「客觀報導是走向正確和真實的唯一途徑」奉為金科玉律,然而隨著時 代的變遷,在社會需求的現實影響與新聞界長久以來的激烈爭論之下,目前純然客觀的報導 與附隨主觀詮釋的解釋性報導已經並行不悖,兩者並列為新聞報導的兩大基本型態。關於「究 竟什麼是新聞」的相關歷史與討論,參見李瞻,《新聞採訪學》,1991 年 5 版,頁 7-11。 

第二章 新聞採訪行為概論

第二章 新聞採訪行為概論 之保障。(五)孤立嫌犯,阻斷其對外逃路與連絡等56。就其功能觀察,由於封 鎖線之建立符合憲法第23 條「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之法律限制目的,因此在具備法源依據的情況之下,封鎖線縱使一定程度的限制 了新聞記者的採訪行為,以致於對新聞或言論自由造了輕微的壓抑,亦非當然違 憲;尤其在為能順利救助需要緊急急救的被害人或傷患而須清空後送路線的特殊 情形,因生命權在法益的衡量上幾居於絕對之優先地位,此時其合憲性更無庸置 疑,即便是新聞自由也毫無與之爭雄的空間。然而必須特別強調的是,封鎖線既 是一種具有目的性之國家限制行為,則其當然亦須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非謂 執法人員為圖自己之「清靜」即可毫無限制的擴大封鎖線的範圍,並拒絕所有的 人進入此一自己的「禁區」之內;毋寧在合理的原因之下,其仍須對相關人員作 暫時性的開放57,而適度的讓媒體記者瞭解大概的事實真相,以便能在不影響執 法工作的前提下使其能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不僅正是此「合理的原因」之一,更 是維持雙方彼此間互信與良好互動的重要因素。是以,媒體記者固然不能以空泛 之新聞自由為擋箭牌,不顧一切、不計代價的衝撞辦案人員所建立之封鎖線;第 一線之執法人員亦不能視封鎖線為自我推砌之城堡,藉此來隱瞞或控制所有的消 息與真相。何時該封閉、何時該適度的開放,這考驗現場所有人的智慧與臨機應 變;惟鑑於封鎖線之建立屬於警察或偵查機關第一線專業判斷之權限,法律就此 並無可直接予以對抗或聲請救濟之制度設計,因此上述比例原則之要求就現階段 而言僅屬警察或偵查機關自我審查之道德約束而已;為免因新聞採訪而橫遭第一 線執法人員以妨害公務等罪名逮捕送辦,媒體記者允宜考量自身業務執行之安 全,儘量避免擅闖為宜。

第二項 跟追

跟追又可稱為「緊追採訪」,長久以來便一直是新聞記者採訪時最為人所詬 病的現象之一58。拜釋字第689 號解釋之賜,現今一般人對於跟追的印象大多停 留在「跟追名流權貴以拍攝照片、打擾其私人日常生活」的想像畫面裡,惟事實 上,跟追所能包括的範圍並不僅只於此。例如檢警人員為偵查犯罪而四處勘查、

       

56  陳瑞仁,同註 36,頁 125。 

57  依實務工作者之認知,封鎖線在某些情況下有必要對下述的人員作適度的開放:(一)辦案人 員與鑑識人員。(二)救護人員與葬儀社人員。(三)被害人家屬(指認屍體或證物)。(四)

證人(指認屍體或證物)。(五)現場所有人或家屬(進入處理事務或協助辦案人員了解現場)。

(六)辦案人員之長官(即便屬於作秀性質)。(七)新聞記者。又封鎖線也非限於一條線或 一個同心圓,事實上可分為數個直徑不同之同心圓,對不同性質之人作程度不等的開放,例 如辦案人員得進入最中心之陳屍處,而新聞記者可能僅准進入距離屍體二十公尺處而已。參 見陳瑞仁,同註36,頁 125。 

58  須文蔚,〈新聞採訪與隱私權〉,《報學》,第8 卷第 8 期,1994 年 8 月,頁 245。 

第二章 新聞採訪行為概論

15

搜索時,媒體記者尾隨其後進行現場直播,此種採訪方式固然能讓電視機前的觀 眾有身歷其境之感而有助於提升收視率,但此一「尾隨辦案」的行為卻因「聲勢 浩大」,往往也容易嚇走歹徒或危及警察與人質的安全,造成檢警人員執行職務 時之困擾59。又如警方對歹徒藏匿處進行攻堅或與拒捕的歹徒發生槍戰時,媒體 記者為搶拍畫面而緊跟於警察之後,如此不僅容易使警察須分神留意記者的人身 安全,記者自身也暴露於無謂的高度危險當中,隨時有被波及而送命的可能。凡 此,均屬於容易被忽略,但國人亦均十分熟悉的跟追態樣之一。此亦提醒了吾人 一件事情:跟追的對象並不僅限於權利遭到侵害的被害人,尚包括依據法令行使 其職權的國家公務員。蓋跟追採訪有時候針對的並不是跟追的目標,而是可能涉 及到跟追行為的事件本身;只不過後者的情形常因無直接的權利被害人,因此幾 無有人因此循法律途徑爭執新聞記者的責任,也就較少為人所討論而已。除了這 種兩類型的跟追以外,記者採訪時容易引起爭議的尚有一種中間類型:即雖然採 訪所針對的是事件本身,但同時在這過程中也有潛在的權利被害人的情形。例如 警方與歹徒槍戰中,有員警中槍,當其正由醫護人員緊急以擔架抬上救護車時,

記者在一旁緊跟醫護人員以拍攝員警血流不止之畫面,乃至於另行乘車一路跟至 病房內進行拍攝之情形60;又如發生重大災難(如大客車之嚴重車禍)時,記者 在現場為刻意凸顯傷亡之慘重,而緊跟醫護人員或葬儀社人員拍攝其救護傷者或 搬運死者遺體之過程。此種類型之跟追雖然較少引起法律爭議,但往往招徠強烈 的道德非難與批評,有其鮮明的獨特性,實值加以重視。

隨著國人權利意識的抬頭,復加上媒體圈裡競爭的日益激烈,跟追近年來屢 屢造成記者與被跟追人之間的尖銳對立,應使不少人仍然記憶猶新。除了釋字第 689 號解釋的背景事實以外,又如不久前曾佔據媒體版面一時的「法拉利姐」張 婷婷,其直率而炫富的言詞經媒體批露而引發熱烈討論之後,記者乃不時的緊跟 於其身後,除不斷的試圖捕捉其異於常人的言詞以外,甚至以其疑似變性的話題        

59  陳瑞仁,同註 36,頁 115〈摘要〉部分。又此種記者跟隨執法人員進入犯罪處所採訪第一手 新聞的現象,國外一般稱之為「媒體隨行(media ride-alomg)」。參見甘大空,《公眾人物隱私 權與新聞自由》,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126。 

60  新聞評議會過往即曾有一則類似的案例:根據行政院新聞局所檢送的,對於 1986 年 2 月 12 日三重警匪槍戰的晚間新聞報導的錄影帶顯示,臺視公司的記者至病房拍攝病床上的受傷員 警時,該尚未脫離險境的員警儘管已經頻頻以手勢遮擋,但該記者仍以強力鎂光燈照射之;

於是行政院新聞局遂認為該名記者之採訪「不近人情、有欠厚道」,與「中國新聞記者信條」

裡第5 條「忠恕寬厚,以與人為善」的規定不符。新聞評議會評議後認為:「中華民國報業道 德規範」裡「採訪醫院新聞,須得許可,不得妨害重病或緊急救難之治療」的規定應可引申 為採訪新聞亦須獲得當事人之許可;此項規定雖屬報業規範,但亦值得電視新聞從業人員參 考。本案中臺視公司並無證據顯示院方同意採訪;即使院方同意採訪,但因院方可能並未尊 重傷患的意願,故亦不能因此而認為台視公司的採訪行為為正當。以上內容,參見須文蔚,

同註58,頁 245;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編,《中華民國新聞評議案例(第二輯)》,1986 年,

頁256-261。 

第二章 新聞採訪行為概論 持續的追問、騷擾之。雖然成功的替張婷婷打響了知名度,促使其一度表示有意 藉此而進軍演藝圈,但挖人隱私、炒作性別議題的手法不僅多次使當事人在鏡頭 前動怒,該系列新聞事後也遭到了許多民眾的檢舉與投訴,以致於中華民國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還因此特地於其網站上呼籲會員們「審慎衡量自律規 範,不要繼續炒作或爬糞法拉利姐的性別與隱私,以免引發性別歧視爭議。」61 不過除了釋字第689 解釋此一具有歷史性意義的案例之外,我國新聞史上因跟追 引發爭議最有名的案例,應該還是1970 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索忍尼辛臺訪問的 事件了。1982 年 10 月 16 日,索忍尼辛應吳三連文藝基金會之邀抵臺訪問。由 於其馳譽世界文壇,又因抗議俄共的極權專政而自我放逐,因此此次來到臺灣此 一最堅決反共的國家訪問,一下子便成了各報間搶手的新聞。當初索忍尼辛接受 邀訪時曾再三堅持其一切的行蹤均暫時不予公開,讓他得以在充分自由的情況下 多多觀察、理解之後,於後半段的行程再公開露面。不料其抵臺後不僅翌日即有

第二章 新聞採訪行為概論 持續的追問、騷擾之。雖然成功的替張婷婷打響了知名度,促使其一度表示有意 藉此而進軍演藝圈,但挖人隱私、炒作性別議題的手法不僅多次使當事人在鏡頭 前動怒,該系列新聞事後也遭到了許多民眾的檢舉與投訴,以致於中華民國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還因此特地於其網站上呼籲會員們「審慎衡量自律規 範,不要繼續炒作或爬糞法拉利姐的性別與隱私,以免引發性別歧視爭議。」61 不過除了釋字第689 解釋此一具有歷史性意義的案例之外,我國新聞史上因跟追 引發爭議最有名的案例,應該還是1970 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索忍尼辛臺訪問的 事件了。1982 年 10 月 16 日,索忍尼辛應吳三連文藝基金會之邀抵臺訪問。由 於其馳譽世界文壇,又因抗議俄共的極權專政而自我放逐,因此此次來到臺灣此 一最堅決反共的國家訪問,一下子便成了各報間搶手的新聞。當初索忍尼辛接受 邀訪時曾再三堅持其一切的行蹤均暫時不予公開,讓他得以在充分自由的情況下 多多觀察、理解之後,於後半段的行程再公開露面。不料其抵臺後不僅翌日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