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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新聞採訪是一種具有特定目的之資訊蒐集與查證行為,其類型繁多,凡人類 藉由其感官以探知周遭事物者,均不無可能屬之。至於在一定情狀下此種行為是 否觸犯法律規定或為社會倫理所容任之問題,則是其保障範圍到哪、保障界限應 如何劃定的問題,與其是否為「新聞採訪」,已屬不同層次之問題,兩者間應清 楚予以界分。其次,新聞採訪如上所述,雖然內容包羅萬象,難以用簡單的幾句 話即將所有的類型涵括殆盡,然而事實上大多數均屬一般人所認可、沒有何法律 上或道德上疑問之行為;其之所以會在這幾年內逐漸引起國人的討論與重視,只 是由於當中一些爭議頗大的行為挑起大家的敏感神經所致,而且這些爭議類型基 本上仍能找的到相應適用之法律,從而國家並不是沒有任何介入的空間。然則為 何記者採訪新聞引發糾紛仍屢見不鮮呢?蓋「法律事實」與「法律規範」間存有 相當的解釋空間也!因此若謂國家對於現行法律的解讀與適用態度將大幅度的 決定新聞記者從事採訪時所須面臨之客觀外在條件,這應該是可以被肯定的;而 這當中的關鍵因素,正係憲法的思維。

談及憲法,雖然如眾週知:新聞採訪本於其「工具」之性質與作用,應當被 置於憲法新聞自由的脈絡之下而受到憲法層次之保障,惟新聞自由究非憲法白紙 黑字所明文規定之語彙,其理論基礎為何,歷來即有不同之推論;倘不同之理論 基礎將推衍出對新聞採訪自由不同性質、不同程度之保障,則實有先就此加以分 析採擇,以作為新聞採訪自由整體研究之前提之必要。對此筆者在經過一番比較 之後,認為還是應該將新聞自由界定為係一種由表意(出版或言論)自由所衍生 之個人式基本權利,而莫採以第四權理論作為其憲法基礎之見解,較為妥適;蓋 如此方能確保新聞採訪自由之保障範圍不致於被過度的窄化,而能真正符合憲法 之規範意旨與現代資訊社會之時代需要。擴大新聞採訪自由之保障範圍更深一層 的用意是:由於「新聞採訪」只是「新聞」的前階段行為而已,因此若不能給予 其充分之保障,則新聞自由恐怕會從根本即被扼殺,縱之後再給予「新聞報導」

多大之自由亦將毫無意義矣!何況就邏輯上而言,「應受保障」並不代表著其就

「不能被限制」;我國憲法既已於第22 條、第 23 條明白的揭示廣泛承認人民之 基本權利後國家可再合理的對之加以限制之意旨,則在新聞自由此一敏感的議題 上吾人自然更應在其採訪的前階段便先堅持較寬鬆認定之立場,以免自縛手腳,

待進入到新聞產製之後階段時已無再任何迴旋之空間。

第七章 結論 當然,新聞採訪自由也沒有可以被無限上綱的堅強理由;既然從保護重要性 的觀點而論不排除於特定的狀況下有其他更重要權利存在之可能,則此時新聞採 訪自由自亦必須退讓,以謀社會上各種權利與利益間之平衡與和諧;由此即產生 新聞採訪自由之限制面向,亦即:新聞採訪自由應如何被限制,始能不偏不倚、

兼籌並顧之嚴肅問題。而由於我國現行之法律體系主要係採取對各種一般性法律 作解釋、涵攝之方式來處理新聞採訪自由之限制問題,因此筆者最終選擇了「類 型化」的研究方法,先將各種一般性法律分門別類以後,再通案性、抽象性地演 繹出其所應適用的合憲性判斷標準,以此來探尋憲法思維下新聞採訪自由之最適 限制界線。必須強調的是:憲法之意旨不儘係釋憲機關審查限制新聞採訪自由之 法律時所應遵循之標準,更重要者,其亦是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 進行秩序管制或司法審判時所必不可少之最高依歸;是以,此處筆者雖用「合憲 性審查標準」之名來指稱這些具憲法位階之法律上原則,但不過是依循其向來一 般在法律體系中之定位名稱而已,實際上其適用之應然時機並不僅限於違憲審查 之階段,甚至於在違憲審查前各階段之適用比起違憲審查之階段都還更具有重要 性、更具有足以影響新聞採訪自由興衰之關鍵影響力。而最終經筆者整理分析後 之結果亦如內文所示:目前我國具限制新聞採訪自由效力之相關法律在國家安 全、社會秩序之維護、他人權利之保障等種種考量之下,固然大致上尚能保持在 與憲法不相衝突之平和狀態之中,可惜少數的法律還是存有違憲疑慮,容有今後 再加以修訂或另作其他法制安排之必要。

釋字第 689 號解釋在新聞採訪自由之保障與限制議題上應該只是一個開始 而已,而不是結束;何況就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之內容觀之,除大法官們在不同 意見書中所發表之部分反對意見以外,其亦尚有一些疑義未能澄清,可能仍會在 往後對於整個社會或法律制度造成難以預知之影響;如是否人人皆可為狗仔?倘 否,則條件何在?另外警察在此類秩序維護事件中應如何適切的作出違章與否之 判斷,始不致於會如部分論者所擔心的警察介入言論審查之問題等等。本篇論文 固然僅就釋字第689 號解釋中的一部分從事初步研究而已,尚不敢自稱在此一領 域上有何「披荊斬棘」之壯舉可言,惟藉著撰寫本篇論文之機會,筆者仍深切的 寄託自身對於整個新聞界風氣改革與民主憲政體制深化的熱情於其中,並持續的 衷心期盼著:新聞採訪自由之議題未來能有更多被關注、耕耘的事例發生,並且 隨著成果的累積,在法律制度之外,我們更能真正的建立起「媒體係社會公器」

的基本共識,從思想上徹底的打造出一個成熟公民社會的堅實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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