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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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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011 年 6 月 16 日,司法院大法官因受理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就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9 第 2 款聲請解釋之釋憲聲請案,召集了本案相關人等於司法院憲法法 庭進行了我國首次人民聲請釋憲案之言詞辯論程序1。本案由於亦是司法院首度 將憲法法庭的辯論實況以網路全程直播之方式向社會大眾公開之首例,因此當天 便引發了社會不小的關注,連時為考生身分的筆者埋首於書堆之餘都不自覺的感 染了周遭那屏氣斂息、靜觀這場「世紀大辯論」的緊張氣氛。所謂「外行的看熱 鬧,內行的看門道」,筆者身為法律人,儘管對於這場辯論的確亦相當的關心,

但關心的自然不是那身歷其境般的螢幕聲光效果,而是此一釋憲案所可能會為法 律界、媒體界、乃至於整個社會文化帶來的未知影響。誠如本案關係機關內政部 所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之一尤英夫律師所言:「這個案件,不是聲請人王煒博先生 個人聲請釋憲問題而已,也不是蘋果日報背後操盤本件聲請案的問題,而是壹傳 媒集團在測試我們的大法官們,對八卦媒體的記者侵犯名人或新聞人物隱私,看 看能容忍到甚麼程度的問題。」2此一見解相當程度的反應了當時社會大眾對於 這起釋憲案的基本背景認知。

現今只要談起八卦媒體,我們總是自然而然的將其與「狗仔隊」(Paparazzi)

一詞聯想在一起;而 Paparazzi 在義大利的原文裡,指的正是家中那些鬼祟竄動 的老鼠、蟑螂之類令人厭惡的動物3。的確,「八卦媒體」或者「狗仔隊」這些語 彙,在一般人的直覺裡實在是難以予人什麼正面的觀感,但若要因此說其所代表        

1 〈「蘋果」採訪竟受罰,釋憲護全民知的權利─憲法法庭今開庭,首度網路直播〉,《蘋果日報》,

2011 年 6 月 16 日,A2 版;劉靜怡,〈為德不卒的釋字第 689 號〉,《台灣法學雜誌》,第 184 期,2011 年 9 月,頁 50。 

2  尤英夫,〈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 號解釋〉,《法令月刊》,第62 卷第 12 期,2011 年 12 月,

頁81。 

3  馬驥伸,〈隱藏式攝影機在新聞採訪上的運用〉,《新聞評議》,第268 期,1997 年 4 月,頁 14。

又記者與狗仔劃上等號,應係源自於義大利導演費里尼(Felini)。其在 1960 年代所導演的兩 部電影「甜蜜生活」(La Dolce Vita)與「八又二分之一」(Otto e Mezzo)中,成功的製造了一 個名叫「Paparazzo」的角色,用來詮釋專門拍攝名人隱私的記者。或許是這個藝人演得太好了,

之後世人就以「Paparazzo」稱呼這類型的記者。而由於當時這類記者拍攝名人私生活的手法,

乃在目標人物出現的地方守候,進而貼身跟追拍攝或偷拍,與人類寵物狗的行徑相似,因此不 使用義大利文的國家便直接以「狗仔」稱之;時日一久,復漸漸以複數形態的義大利文

「Paparazzi」出現,從一隻狗仔成為成群的狗仔隊。以上內容,參見張永明,〈狗仔跟拍之憲 法議題─評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九號「狗仔跟拍」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97 期,2011 年 10 月,頁 33-34。 

第一章 緒論 的八卦文化就十惡不赦、人人得而誅之,這樣的命題恐怕卻又過於武斷了。須知:

傳統上雖然無論國內外皆習於將那些成日追逐於名人身後、以挖掘他人隱私為樂 的新聞採訪者稱之為「狗仔隊」,與此相對的則另有以調查報導來扮演監督批判 角色的「看門狗」(watchdog)4;然而這兩者從美國新聞史的發展來看卻是猶如 同攣手足般難以區分的5;毋寧,多數媒體都是時而扮演看門狗消極守望,時而 又充當起狗仔隊積極出擊的。當中最知名的例子,莫過於曾在1971 年得過普立 茲新聞獎的芝加哥太陽報(Chicago Sun-Times)了。該報為了揭發市府官員們的 貪腐行徑,於1978 年時曾做出了一件驚人之舉:他們自己出資開設了一家名為

「幻象」(The Mirage)的酒吧,由記者喬裝成老闆、員工和顧客,藉由賄賂市 府官員,要他們不要追究酒吧中的種種弊端,好利用隱藏式攝影機拍攝這些官員 們的索賄實況,最終完成了一系列的揭弊報導6。該報導完成後,儘管仍有普立 茲獎的評審委員給予了肯定7,但更多委員卻無法認同此種欺騙、構陷的新聞採 訪手段8,其更因此招致了各界的嚴厲批評,一時間使得記者們對於此種「旁門 左道」的採訪技巧又顧忌了起來9。而在臺灣,向為八卦媒體代名詞的蘋果日報 儘管因跟追採訪對象而引發爭議的事例屢見不鮮,但其亦曾利用相同手法揭發了 火鍋店賣假羊肉的真相而獲得消費者權益報導獎10。由此可見,所謂的「八卦文 化」、「狗仔隊」並非絕對,端視個別媒體是否將其運用在新聞採訪過程當中、以 及其所針對的議題如何罷了。最近更令人印象深刻的例子則是發生在民國101 年 9 月初由臺灣新聞記者協會、媒體改造學社、媒體觀察基金會等數個民間團體所 發起的反媒體壟斷大遊行。該遊行雖然其訴求主要是針對媒體垂直整合後所引發 的言論市場壟斷問題,但其中卻也捲進了爭議核心媒體的跟追行為是否涉及「媒 體暴力」的激辯。當大家口中的「八卦媒體」偶爾也能稱職的當起「看門狗」,

而在一般人印象中並不八卦的媒體偶爾卻也會批上狗仔的外衣追逐著血腥味時,

       

4  林照真,〈「看門狗」不敵「狗仔隊」?〉,《中國時報》,2004 年 9 月 3 日,A15 版時論廣場;

翁秀琪,〈從新聞傳播學角度看「釋字第689 號解釋:王○博先生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法令月刊》,第 62 卷第 12 期,2011 年 12 月,頁 130。 

5  林照真,《記者,你為什麼不反叛?》,2006 年,頁 105。 

6  〈欺騙式新聞採訪的探討〉,《社教系刊》,第8 期,1980 年 6 月,頁 7;吳永乾,〈刺探新聞與 媒體自律之道─世界新聞報關門事件的啟示〉,《法令月刊》,第63 卷第 2 期,2012 年 2 月,頁 70。 

7  如評審委員之一的許吉士德即表示:「雖然如此,可是那一次太陽報所揭發出來的芝加哥市政 府官員的污腐敗情況,確是空前的。也許,不用這種辦法便無法獲得如此詳盡的報導了。」參 見〈欺騙式新聞採訪的探討〉,同前註,頁7。 

8  如評審委員之一的華盛頓郵報資深主編勃拉德索即認為:「新聞界整天對於不公正、不誠實的 人加以口誅筆伐;我們自己採訪新聞,怎麼就可以採用這種不正當的方法了呢?譬如說,一個 警察冒充記者,我們一定是深惡痛絕的,毫無例外。可是,我們自己怎麼反而要冒充別的人呢?」

參見〈欺騙式新聞採訪的探討〉,同註6,頁 7。 

9  吳永乾,同註 6,頁 70。 

10  《蘋果日報》,同註1,A2 版。 

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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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吾人仍將諸如釋字第689 號解釋之類問題的判斷聚焦於該媒體「是否八卦」

的企業形象之上,如此不僅有因小失大、見樹不見林之缺憾,亦且容易忽略了在 現在高度競爭的媒體市場環境裡,「狗仔隊」與「看門狗」之間的界線越來越模 糊,甚至於混血的事實11

若然,那麼又應如何看待此類因記者採訪新聞所引發的爭議呢?依筆者的想 法,追根究柢起來,還是應該將問題的核心置於新聞採訪究應受到整個法律體系 如何之保障,以及其應受到何種程度之限制,始能兼顧人權之維護與多元民主的 確保之上。此或許也正是臺灣自解嚴、民主化以來,新聞自由之相關研究仍待補 上的一個缺口。若搜尋國內目前各大專院校與新聞自由有關的學術論文,則吾人 不難發現:討論新聞報導行為侵害他人之隱私或名譽、人格權者,固然不在少數;

專就前階段之新聞採訪行為進行研究者,除有從民事法之角度分析新聞採訪侵害 身體自由時之法律問題一篇12者外,其他似尚未見,與研究報導行為之欣欣向榮 顯然形成了極為可觀之落差。此種現象之成因,或係長期以來受不當之新聞採訪 行為所苦者多為名人權貴,一般民眾普遍感受不深所致;又或者由於新聞產製流 程最終之目的還是在於對外播送,因此識者乃認為只要將最末端之報導行為予以 規制,即足以避免對於他人權利不當之侵害。然而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網路世界 的興起,現今每一個人受到他人有意無意侵害的可能性已較以往大大的提高;當 高科技設備承載著人們的好奇心,偷偷的越過物理以及道德的藩籬,而社群網站 或影音軟體又讓每個人可以滿足自己「在社會上發聲」的渴望時,單純欲藉由末 端新聞報導的管控來阻止權利被害的想法不僅越來越顯的緩不濟急,而且執行上 也變得窒礙難行。此際,將新聞採訪之問題自整個新聞產製流程中獨立出來作系 統性之研究,不僅有其時代意義,對於新聞自由之研究現況而言亦能有持續開拓 與深化之作用。事實上,早在釋字第689 解釋作成以前,國內已有學者劉靜怡曾 發表過一篇〈新聞採訪與新聞自由:發現真實抑或侵犯權利?〉13(2004 年),

首開新聞採訪研究之先河,藉由整理、分析美國司法實務之見解,從事整體判決 趨勢之檢討並呼籲理性看待此類爭議問題者。但也許缺乏在地之適當案例素材的 緣故,此篇文章並未能帶起相關的研究風氣,使得我國學術界對於此一議題之發 聲基本上仍以傳播界零星的道德論述為主,難以如同新聞自由的「優良傳統」一 般在思想上先為法院實務備妥豐富的比較法借鏡與思惟論理架構,此或許也正是 釋字第 689 號解釋之所以必須藉由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來凝聚各方觀點的原因        

11  林照真,同註 4,A15 版時論廣場。 

12  可參見陳建邦,《新聞採訪侵害身體自由之民事責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2  可參見陳建邦,《新聞採訪侵害身體自由之民事責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