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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之保證約款

第四章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約款檢討

第四節 信用卡之保證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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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信用卡之保證約款

第一項信用卡保證約款概述

信用卡實務為擴大自身債權回收可能性,廣泛使用信用卡保證人制度,特別 是早期數量繁多,並且從過往判決看來均為連帶保證制度,其約定文字或為「保 證人願與持卡人連帶負擔全部給付之責任」或為「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學 說上雖有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時,是否即構成連帶保證之討論216以及連帶保證 是否即為為連帶債務217之比較,惟與本文所較聚焦之定型化契約約款審查問題關 聯不大,故不擬介紹,合先敘明。

此外,發卡機構核卡與否已回歸申請人本身之信用狀況及還款能力,除申請 人為外國人外,原則上不再使用保證人制度,惟在此之前之案件或正卡人仍對附 卡人之信用卡債務負保證責任,因此於現行法院判決中時有相關問題之爭議,應 仍具討論之實益,併予敘明。

而對於信用卡保證制度主管機關目前之規範條文為發卡機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事項第 3 款 218:(信用額度之調整及通知)

一、發卡機構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持卡人信 用額度。

二、持卡人得要求發卡機構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發卡機構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 額度之要求,於發卡機構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發卡機構不得拒 絕。

三、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若原徵有保證人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 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四、第一項書面同意之方式,持卡人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

216學說正反之見解整理見杜怡靜,從資訊弱勢者的觀點檢討我國法對於個人保證之保護—日本法 之啟示,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94 期,2015.06,頁 126-127。

217對實務連帶保證是否為連帶債務之見解整理見楊淑文,論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最高法院 88 年 度台上字1815 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25 期,2001.08,頁 24-26。

218規範內容即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5 條,亦為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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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之方式為之。如發卡機構未確實驗證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應就持卡人或 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負擔相關損失責任。

例如國泰銀行之連帶保證條款219如下: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保證人)已詳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 款(以下簡稱約定條款),今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保證,對於信用 卡申請人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及其附卡使用人(以下統稱持卡 人)於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或將來向貴行所申請之信用卡所產生之 簽帳、預借現金及其它依約定條款對本行所負之一切債務或損害賠償款(以下簡 稱應付款項),保證人願與持卡人連帶負擔全部給付之責任。如持卡人到期不履行 債務時,一經貴行通知,保證人應即按應付款項及附帶之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 賠償款、各項費用、代付款項等照數代為清償。爰除約定持卡人與貴行所簽定之 約定條款為本保證契約之一部份外,併就持卡人之具有行為能力與否已事前知悉 合併聲明。

對照早期一般發卡機構信用額度調整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貴行得視持卡人 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且得由貴行自行或依持卡人之申請調整之,並以書面 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不同意,應將信用卡並檢附書面說明,掛號寄回貴行,以 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依現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發卡機構調整信用 額度須獲得保證人之書面同意方得進行調整,而過往未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即變 更信用額度作法,是否有效,學說實務見解有所歧異,將於下述說明。

第二項 信用卡債務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約款

民法 73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 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一般稱為先訴抗辯權,觀諸民法第 746 條 220之規定,可 知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得以拋棄。

21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007.04 版信用卡連帶保證人同意書。

220民法第746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 前條之權利者。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發生 困難者。三、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四、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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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分析221保證債務之特性有二:補充性及從屬性。為維護保證人之權益,並 平衡債權人、主債務人及保證人三人間之利益,其不可拋棄者,乃保證債務之從 屬性,而非補充性。而民法第 745 條之立法意旨,在表現保證債務之補充性。易 言之,先訴抗辯權,係一時或延緩的抗辯,而非滅卻的抗辯。保證人主張先訴抗 辯時,僅取得延後清償之利益,而非發生保證債務消滅之效果。因此,拋棄先訴 抗辯權,對於保證債務之存續,並不生影響,亦未加重保證人之負擔,蓋保證人 自始即因承擔保證債務,而負有擔保債權受清償之責任,拋棄先訴抗辯權,僅使 其負有可能應與主債務人同時給付,或先於主債務人給付之危險爾。並認為此項 合意,亦得以定型化約款為之,惟個案中應檢驗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平 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之要求(消保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消保法 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4 條)。

第三項 信用卡連帶保證契約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第一款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 2053 號判決222

「惟查,所謂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之立法解釋,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 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而言。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連帶保證人間所訂立 之保證契約,乃保證人擔保借款人對金融機構債務之清償責任,金融機構對保證 人並未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保證人並未因有保證契約而自銀行獲得報償,其性 質應屬單務、無償契約,尚非屬消費者保護法之有關消費法律關係,自無該法之 適用。」,長期以來相當一貫堅持保證契約為單務、無償契約看法。」

第二款學說見解

(一)得適用消保法見解

221詹森林,信用卡定型化保證條款之效力(一),月旦法學雜誌,第 7 期,1995.11,頁 28。

222最高法院相同見解:88 年度台上字第 57 號判決、89 年度台上字第 2196 號判決、90 年度台上 字第1414 號判決、91 年度台簡上字第 4 號判決、91 年度台上字第 740 號判決、91 年度台簡上 字第36 號判決、92 年度台上字第 1357 號判決、92 年度台上字第 2332 號判決、93 年度台上字 第2145 號判決、95 年度台上字第 554 號判決、95 年度台上字第 994 號判決、96 年度台上字第 1246 號判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 377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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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詹森林肯定前述當主債務之性質為消費性性類型之保證人應類推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之論述,並提出對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084 號民事判決、92 年度台上字第 2210 號判決觀察,法院在前開案件判決理由亦有借款係供主債務 人營業資金周轉使用,進而認定對該等保證人無給予特別保護之必要,從而不允 許保證人就其簽訂之定型化保證契約適用消保法之主張226

(三)本文見解

筆者認為,現狀非消費性貸款之主債務人與保證人由於均非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對 象,兩者地位大多相若。然而消費性貸款之主債務人與保證人,卻明顯出現保證 人之地位劣於主債務人之情況,雖然消費借貸之保證人仍得適用民法 247 條之 1,

但是定型化契約保證條款完全欠缺消保法 11 條之 1 審閱期間、同法 13 條明示定 型化契約條款與 14 條禁止異常條款之保護,確實有價值失衡情形。而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084 號民事判決、92 年度台上字第 2210 號判決文字間也明顯 區分非消費性貸款與消費性貸款之保證人保護必要有所差別,與學說所提區分特 定類型而類推適用消保法之論述基礎上,有其相似性,應有參考之空間。

第四項 信用額度調整是否影響保證人所保證之範圍

過往發卡機構於持卡人如期繳款未有違約情事時,常有主動調整其信用額度、或 者換發更高級別卡種之情形,例如普卡升級為金卡,甚而增加預借現金功能。然 而往往並未徵得保證人同意,亦未通知保證人使其得以終止保證契約,而後發卡 機構隨後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常可見保證人提出就僅信用額度內負責 之主張。學說實務之看法整理如下。

第一款 學說見解

(一)否定說:

信用卡定型化保證條款「發卡人無庸得保證人之同意,即得調高持卡人之信 用額度」,是否有效。學者說明227信用額度,旨在促使持卡人節制消費,並控制

226詹森林,最高法院與定型化契約之發展,政大法學評論,第94 期,2006.12,頁 81。

227詹森林,信用卡定型化保證條款之效力(二),月旦法學雜誌,第8 期,1995.12,頁 51。

228楊淑文,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析,政大法學評論,1998.12,頁 245。

229危險擴展條款(Risikoerweiterungsklauseln),依學者之說明係指擴展債權之範圍之定型化契約條 款。楊淑文,主債權範圍擴展條款之無效與異常—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2336 號判決評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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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年度北簡字第 18817 號:

「按保證債務之範圍以主債務之範圍為限,此項從屬性,乃保證責任之本質,持 卡人就逾越信用額度之消費帳款既應負清償之責,已如前述,則仍屬主債務之範 圍,亦應為保證責任所涵蓋。又信用額度,旨在促使持卡人節制消費,並控制發 卡機關之交易風險,惟是否知所節制並從而消弭風險,繫於持卡人。故保證人所 應信賴者,並非信用額度之門檻,而係持卡人之理性。持卡人是否理性消費,決 定於持卡人之消費心態及其收入、資產等,與發卡機關核定或調整之信用額度,

並無直接關連。發卡機關於核定或調整信用額度時,自得不先通知保證人。是保

並無直接關連。發卡機關於核定或調整信用額度時,自得不先通知保證人。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