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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卡制度

第二節 信用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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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信用卡交易

第一項 信用卡交易當事人

信用卡制度之基本架構乃係由一信用卡組織設立授權、清算等系統,再由銀行等 機構加入該信用卡組織成為其會員,並由會員向外拓展信用卡業務。部份會員經 營信用卡發卡業務,招募消費者成為該組織之持卡人,此為發卡機構;另有部份 之會員經營信用卡帳單收單業務,即所謂之收單機構,並由收單機構招寡一般商 店成為該組織之特約商店,以提供其持卡人刷卡簽帳之服務。

下圖為學者所繪信用卡以信用卡組織中心之運作結構29

第一款信用卡組織

信用卡組織提供信用卡交易中所需之授權及清算所需交易系統及制訂規則,同時 負責發卡機構與收單機構間信用卡消費請款責料之彙總與分類,及提供指定清算 銀行收付帳款及消費糾紛調單等業務。

29林繼恆,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2007.07 增修訂 3 版,台灣金融研訓院,頁 38。

信用卡組織

發卡機構 收單機構

持卡人 特約商店

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核發信用卡 申請信用卡 商店契約簽訂特約 特約商店申請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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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之威士卡(VISA)與萬事達卡(MasterCard)、JCB 均為國際信用卡組織,加入 此一信用卡組織後成為其會員後,可僅辦理發卡業務,發行印有該信用卡組織服 務標章的信用卡予信用卡申請人使用,亦可僅辦理收單業務,簽訂特約商店來收 受,甚或兼辦兩者。30國內之信用卡組織則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財 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除自身為國內信用卡組織外,同時為上述3 個國際信用卡 組織之主要會員,可自行從事信用卡業務或代國際信用卡組織授權國內金融機構 辦理信用卡業務。

第二款發卡機構

發卡機構,依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9 款規定,指辦理發卡業務之信用卡 業務機構。而發卡業務依據信用卡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可知為 1.發行信用 卡及辦理相關事宜 2.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因此舉凡推廣信用卡、

徵信審核、發卡、代持卡人墊撥付消費帳款、帳單寄送與等均屬於發卡機構業務 範疇。

目前國內發行VISA、MasterCard、JCB 等信用卡品牌之銀行,係透過成為前述財 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會員機構31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會員機 構32,而間接獲得國際信用卡組織之授權。惟亦有自行直接取得國際信用卡組織 之授權者33

第三款收單機構

收單機構依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指辦理收單業務之信用卡業 務機構。而收單業務依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可知指1.簽訂特約商 店及辦理相關事宜。2.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簡言之,收單機構之 主要業務為遴選特約商店並簽約及辦理相關事宜、消費帳款繳清與墊付等。

30林繼恆,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2007.07 增修訂 3 版,台灣金融研訓院,頁 30。

31包括中國信託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聯邦銀行、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永豐銀行、渣打銀行、凱基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遠東商業、日盛銀行、台新銀行、安泰 銀行、大眾銀行、星展銀行、新光銀行、元大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華泰銀行、三信商業銀行、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華南銀行、澳盛銀行、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銀行。

32包括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商業銀行、高雄銀行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33如花旗銀行與匯豐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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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之收單機構主要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而未加入 之花旗銀行、匯豐銀行則自行處理收單業務,另發行美國運通卡之美國運通銀行 亦係自行收單。

第四款 持卡人

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將持卡人定義為:「指經 發卡機構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且無其他約定時,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亦即信用卡法律關係中之持卡人即一般消費者,正卡持卡人係經發卡機構徵信審 核程序而同意核發信用卡之人,而附卡持有人係透過正卡持卡人之申請,得經發 卡機構同意核發附卡之人,資格上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 妹及配偶父母34。須注意者係,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 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而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 償責任(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3 條第 1 項、第 2 項參照)。

第五款特約商店

依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11款,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約 定書」,並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商品或服務之款項者。即消費者於持卡消費 時中勞務及商品之提供者。其型態不限於持卡人於實體店面刷卡消費,提供郵購、

保險與網路交易等交易型態之公司行號等本身亦與收單機構間簽訂契約。

第二項 信用卡交易流程

第一款消費者申請與發卡機構審核

消費者向發卡機構提出信用卡申請,經發卡機構徵信審核通過,即發給信用 卡,成為持卡人。消費者向發卡機構申請信用卡。信用卡申請書來源通常為網路、

銀行或若干賣場之設點攤位,消費者先填妥信用卡申請書填並檢附所需之相關文 件後交給發卡機構。正卡申請人35:須年滿 20 歲、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並須檢附

34 2004 年 7 月 19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1284 號函。

35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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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前述之辨識當事人同一性,一般係以信用卡背面之識別碼為密碼,然而於卡 片遺失、遭竊狀況,持有卡片第三人即可獲得該識別碼,交易實務上特約商店多 有進一步確認方式,郵購交易通常是由於在訂購單上填妥信用卡資料,包括卡號、

有效日期及識別碼外,仍然須於訂購單上簽名,透過郵寄、傳真或將填妥之訂購 單拍照、掃描製作為電子檔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商家。傳真交易亦須有簽名 作為檢核手段。電話訂購客服人員則是會索取購物者之身分證字號與系統內之會 員資料對照作為確認。其中就網路交易部分,在當事人輸入信用卡資料,包括卡 號、有效日期及卡片後 3 碼檢核碼後,方法多數為另行設定之固定密碼或透過簡 訊之一次性密碼來確認持卡人身份以進行驗證。42

第四款發卡機構授權確認

特約商店於刷卡後送出電子授權訊息,發卡機構收到要求授權訊息後,審核後回 覆同意給予授權或拒絕並給予授權碼,特約商店於取得授權碼後,仍須查驗該信 用卡是否有效,並要求持卡人簽名於簽單上,核對卡片背面簽名式樣與簽單之簽 名是否一致,方得完成此一交易。43

第五款特約商店向收單機構請款

特約商店於其與收單機構約定之期日彙整接受之簽帳單,並加計該期間內所有簽 帳金額之總數,填寫請款單及請款彙總表後,送交收單機構請款。收單機構於定 期接收特約商店送交之請款資料後,即彙計總請款金額,並依請款先後及發卡銀 行別將請款資料彙整傳達至清算組織,清算組織則定期將持卡人之消費明細、請 款資料明細表與相關證明文件彙整後,再分類傳至各發卡機構。通常收單機構於 特約商店請款,相關資料查實無誤後,即先行墊款,之後再透過清算結算中心向 發卡機構收取墊款。

第六款發卡機構撥付款項

發卡機構依其與持卡人之信用卡契約有彙整、墊付信用卡交易款項之義務,故清 算組織傳送請款資料予發卡機構後,發卡機構即對請款資料為審核後,在明確違 約情況與有若干清楚證據下方得主張不付款,除此之外,對於帳單均應接受帳款 扣付,發卡機構應於指定期日前經簽帳撥付款款項予清算機構,而收單機構則需 於約定期日將帳款扣除一定比例手續費後付款予特約商店。

42林雅樂,4 道防線不怕信用卡被盜刷,Smart 智富月刊,164 期,2012.04,頁 4-6。

43林繼恆,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2007.08 增修訂 3 版,台灣金融研訓院,頁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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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發卡機構向持卡人請款

發卡機構定期結算持卡人當期之應付帳款之明細,寄送帳單予持卡人核對消 費之金額與明細,並通知持卡人於特定之期日前繳納發卡機構所墊付之應付帳款。

持卡人於收受帳單後,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將當期之應付帳款繳納發卡機構。持卡 人未全額繳清應付帳款而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則未繳納之款項得於 次期繳納,而未繳納之金額依約定之利率計收循環信用利息。持卡人就剩餘未付 款項得延後付款,並需依其與發卡機構所簽訂之信用卡契約中所約定之計息方式 計付循環信用利息,持卡人並得隨時清償延後付款金額之一部或全部,發卡機構 不得拒絕。

信用卡交易流程圖示:

消費者申請與發卡 機構審核

發卡機構核發信用 卡

消費者持卡交易 發卡機構授權確認

特約商店向收單機

構請款 發卡機構撥付款項

發卡機構向持卡人 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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