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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合意管轄約款

第四章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約款檢討

第五節 信用卡合意管轄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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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信用卡合意管轄約款

第一項合意管轄之概念與現況

第一款合意管轄介紹

就民事通常程序而言,各法院之間,就一定之訴訟事件,依法劃分其得受理之權 限關係,稱為法院之管轄。就法院而言,某法院就某訴訟事件依法有掌管其審判 之權限,稱為該法院有管轄權。就一定之訴訟事件而言,管轄係指對該訴訟事件 之當事人,應歸何地之何審級法院為審判,始合法之問題。248

在信用卡法律關係運作現實上,由於多數發卡機構之總公司多設於大台北地區,

且均設有法催中心以便統一處理催收帳款及訴訟事宜,因此多數發卡機構多以大 台北地區之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249亦即透過定型化契約以合意管轄法院之約款 使此契約涉訟時得以於大台北地區之法院進行訴訟。因此有必要先行概述我國合 意管轄制度。

所謂合意管轄,係指當事人就特定事件約定進行訴訟之管轄法院,其目的通常在 變更法定之管轄法院,其合意行為性質屬於訴訟契約,蓋該行為發生之法律效果 係選定將來進行訴訟時之管轄法院,屬於訴訟法之領域。又實務上常見當事人在 實體契約中訂有合意管轄之條款,此時應認為係一實體契約和一訴訟契約同時並 存於同一文書,實體契約縱使有得撤銷、解除或無效之事由,除非該等事由同時 存在於合意管轄之部分,否則實體契約之無效、撤銷或解除並不影響合意管轄之 約定,畢竟當事人約定合意管轄之目的即是希望對於實體契約發生之紛爭由合意 之法院進行審判。250

定合意管轄法院類型有二:一為不排除原有管轄權法院而另外約定無管轄權 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稱為競合或附加之合意。另一為排除原有管轄權法院而約

248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2013.11 修訂 8 版,三民,頁 133。

249林繼恆,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2007.08 增修訂 3 版,台灣金融研訓院,頁 123。

250張文郁,民事訴訟之合意管轄,月旦法學教室,第30 期,2005.04,頁 22。

254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冊,2012.11,新學林,頁 100-102。

255 101 年 10 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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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國泰世華銀行之管轄條款256

「申請人同意日後倘若因信用卡約定條款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受理本 件申請之貴行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台新銀行之管轄條款257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項 合意管轄約定複數法院為管轄法院

由上述所列之銀行定型化契約管轄約款,可發現存在以約定複數法院為訴訟管轄 之情形,學說上對此認為合意管轄不得約定可由當事人任意向任何法院起訴。如 泛定任何法院均有管轄權者,其約定應解為不生效力。惟所謂一定之法院,並不 以一個法院為限,及約定競合管轄者,亦不失為一定之法院。258

實務見解部分,過往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139 號裁定:「當事人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是合意所定之管轄 法院,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不得廣泛就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認為以任何第一審法院為管轄之約定不生合意管轄效力,惟若未約定任何第一審 法院為管轄,而係約定「原告總行或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之複數法院為管轄,

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本裁定之「一定之法院」,由於各法院之處理方式並未統一,

下述以效力分類之。

第一款 約定不特定複數法院

256 105 年 1 月修訂。

257 104 年 3 月修訂。

258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2014.01 修訂 6 版,三民,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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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約款為「原告總行或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之法院見解

1.有效說259

(1)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 195 號裁定: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 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依被告簽具予 原告之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或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本契 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事務所既設於台北市○○路八號,是以原告向 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2)台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5615 號裁定:

「本件依兩造所訂定之房屋借款/透支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貳條第十六點後段 之約定,立約人不履行本約定致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或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屬併存合意管轄,本院自有管轄權。」

2.無效說260

(1)台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4649 號裁定: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按合意管轄之訂定,須在起訴前就管轄之法院已 有明確表示,即須可具體特定之法院,至於單一或多數法院均無不可;如以合意 泛指當事人之一造得向任何法院起訴者,自與本條規定不合。原告係本於兩造間

259相同見解者尚有台北地院91 年度訴字 141 號裁定、93 年度訴字 1673 號裁定、93 年度訴字 2541 號裁定、93 年度訴字 5369 號裁定、94 年度訴字 2588 號裁定、94 年度訴字 3911 號裁定、94 年 度訴字5820 號裁定、95 年度訴字 827 號裁定、96 年度訴字 211 號裁定、96 年度訴字 2090 號裁 定、96 年度訴字 6854 號裁定。

260相同見解者尚有台北地院93 年度訴字 3393 號裁定、93 年度訴字 3779 號裁定、93 年度訴字 4624 號裁定、93 年度訴字 4852 號裁定、94 年度訴字 82 號裁定、94 年度訴字 2786 號裁定、94 年度訴字3995 號裁定、95 年度訴字 6900 號裁定、95 年度訴字 9931 號裁定、96 年度訴字 6948 號裁定、97 年度訴字 890 號裁定、98 年度審訴字 3441 號裁定、100 年度訴字 2832 號裁定、100 年度訴字2840 號裁定、100 年度訴字 2943 號裁定、101 年度訴字 980 號裁定、101 年度訴字 2972 號裁定、101 年度訴字 3279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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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授信約定書之約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及利息、違約金,但細閱 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內容為:「因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即 被告)合意以貴行(即原告)總行或各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東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次查,原告總行、分行共計有三 十餘處,分別位於臺灣各縣市,亦有分公司名稱查詢資料附卷足憑。據此,兩造 於授信約定書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為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實未約明具體特定之 法院,自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符。」

(2)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389 號裁定: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 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所以規定當事人得合意 定管轄法院,乃因法定管轄規定於實際上常造成當事人諸多不便,故為尊重當事 人之程序選擇權,兼顧當事人實行訴訟之便利,於無礙公益上特別考量所作管轄 之規定(如專屬管轄之規定)下,特容許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上開 規定之立法意旨既係為便利當事人實行訴訟而設,則兩造於起訴前合意指定之管 轄法院,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始能謂係便利當事人實行訴訟,如當事人一造以 定型化契約廣泛將不特定多數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用與他造當事人 簽訂契約,即與合意管轄之立法意旨有悖;是當事人合意定數管轄法院時,雖非 法所不許,然亦應限於特定之一個或數個法院,如合意泛指當事人一造得向不特 定多數法院起訴,自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九號著有裁 判闡釋甚明。經查,本件原告固主張依兩造間約定書第九條、保證書第四條,有 關一切債務均以原告銀行總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因保證契約所生一切爭議雙方合 意以原告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銀行總行位在臺北市

○○區○○路八號,在本院管轄區域內,爰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云云,

惟原告與被告乾堡有限公司間借貸契約約定書就管轄部分並未為約定,約定書第 九條前段係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均以貴行(即原告)總行或分行所在地 為履行地」,原告與被告甲○○間保證契約保證書第四條則係約定「因本保證契 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合意以貴行(即原告)總行或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復肯認上述約款若未記載特定分行,即表示任一分行,

而原告作為一全國性知名銀行,除本院所轄之臺北縣市外,臺北市南港區、臺北 縣中和市、永和市、板橋市、樹林市、三重市、新莊市、基隆市、桃園縣、宜蘭 縣、新竹市、臺中縣市、彰化縣、雲林縣、臺南縣市、嘉義縣市、高雄縣市、屏 東市均設有分支機構,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原告公司營業處所據點網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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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如依該約定條款之約定,則兩造非唯等同於未約定契約履行地,且原告得依 其意思於臺北、士林、板橋、基隆、桃園、宜蘭、新竹、臺中、彰化、雲林、臺

參,如依該約定條款之約定,則兩造非唯等同於未約定契約履行地,且原告得依 其意思於臺北、士林、板橋、基隆、桃園、宜蘭、新竹、臺中、彰化、雲林、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