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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信用利息條款

第四章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約款檢討

第二節 循環信用利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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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循環信用利息條款

第一項循環信用利息意義

如第二章第三節信用卡法律關係中所述,循環信用實務通說認屬於消費借貸契約,

且係基於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之約定,故循環信用之利息為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之約 定利息。

又所謂循環信用之發生,依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15 條規定為:(註:

本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持卡人應依第 14 條第 1 項約定繳款,並應依 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 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若發卡機構就循環信用 利率採浮動方式計算,得隨指標利率之變動而調整);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 1 千元(或等值約定結 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註:對同時持有發卡 機構兩張以上信用卡之持卡人,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之計算,如採持卡人歸戶合併處理者【非依卡片類別分開處理者】,應明定 於契約。)

發卡機構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註:發卡機構就 循環信用利率得採浮動式計算,但應說明指標利率、加碼區間及計算方式)持卡 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應依第 2 項約定計付循環信 用利息,並同意發卡機構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各帳單週期之違約 金或催收費用之計算方式為_________。(各發卡機構得自行決定是否收取違約金 或催收費用以及收取標準。但擬收取者應明定於契約,並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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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之作業成本、注意符合衡平原則。)(註:各發卡機 構就「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之計算 方式,應於實際契約及持卡人手冊中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其範圍、計息 方式、起訖期間及利率,又各發卡機構計收之循環信用利息與違約金,若兩者合 計實質之利率逾年利率百分之 20,各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舉例計算公式,並以 顯著方式標示,以利持卡人瞭解。)

簡言之,循環信用發生之原因為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屆至時,未繳納全 部款項,且剩餘未付之款項在新台幣 1 千元以上,即發生循環信用利息。其意義 為發卡機構與持卡人所約定之停止條件成就,發生消費借貸契約效力。

須注意者係,決定是否發生循環信用利息之時間點為當期繳款截止日,然而循環 信用利息之起算日,依照前述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15 條,並非必然同樣為 當期繳款截止日,而是提出各筆帳款入帳日、各筆帳款結帳日或當期繳款截止日 3 個時點,由發卡機構自行於其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約款中決定之,其緣由及批評 以下敘述之。

第二項循環信用利息起算日

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第7款規定,「入帳日」指發卡機構代持卡人給付 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結帳日」則規定於同條第9款,指發卡機構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

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最後,「繳款截止日」規定於 同條第10款,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比較而言,入帳日最先,

結帳日次之,繳款截止日最末,而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 於105年1月19日統計會員銀行之資料,發現現今36家發卡機構163均以入帳日為循

163分別為三信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大眾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銀行、元大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台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灣樂天信用卡公司、台灣永旺信用卡公司、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臺灣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花旗(台灣)

銀行、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一 商業銀行、澳盛(台灣)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

凱基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網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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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利息起算時點,銀行公會並於網站中說明採入帳日之原因,可供探討164

「入帳日係指發卡機構墊付消費款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已為持卡人負擔墊成 本,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即發卡機構實際墊款日,此時,發卡機構墊付款 項之資金成本亦隨之產生,乃為一公平合理之計息方式,且持卡人如於繳款止日 前繳清全部款項,自無循環利息產生。舉例而言:

消費日為 91/10/25 入帳日為 91/10/30 結帳日為 91/11/06 繳款截止日為 91/11/24,

如至次一結帳日卡友均未繳款。則各類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1. 入帳日起算: 91/10/30 ~ 91/12/05 按利率計算利息。發卡機構已於 91/10/30 墊付款項發生成本且亦提供免利息之機會給予客戶,此一計算方式較為公平。

如卡友於 91/11/24 前全額繳清,則無須支付任何利息。

2. 結帳日起算: 91/11/06 ~ 91/12/05 按利率計算利息。發卡機構成本已於 91/10/30 發生,此類計算方式,對發卡機構較不公平。

3. 繳款截止日起算: 91/11/24 ~ 91/12/05 按利率計算利息。發卡機構成本已於 91/10/30 發生,此類計算方式,對發卡機構不公平。」

實務見解尚未見有就循環信用利息起算日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何指摘者,

學者有認165由於入帳日乃銀行實際支付消費帳款與特約商店之日,而消費者若未 使用信用卡,除非得特約商店同意,否則即應於消費時以現金付款,故消費者在 使用信用卡後,又以循環信用方式付款與發卡銀行者,應負擔自入帳日起之利息,

應屬合理,亦為符合循環信用乃消費借貸之性質。準此,發卡銀行以定型化契約 條款約定,循環利息之起算日為入帳日,應無突擊性條款之虞,亦無違反平等互 惠原則或誠實信用原則,應為有效。

不同見解者則認發卡銀行依其與特約商店之約定,已就簽帳債務額向特約商店收 取一定比例之費用,並基於該費用之收取,始與持卡人約定,在簽帳後一定期間 才對於持卡人請求清償簽帳債務。此即持卡人之期限利益之財務基礎。而由特約

http://www.ba.org.tw/PublicInformation/Detail/1761?enumtype=ConsumerType&type=CreditInfo&re turnurl=%2FPublicInformation%2FPublicinfopage%3Ftype%3DCreditInfo

164中華民國全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消費者資訊,網址為:

http://www.ba.org.tw/FileDownload/Download?FileId=97584428-4936-4a16-8b23-b9e9634f7df6&Fil eName=信用卡循環利率.doc

165詹森林,信用卡利息問題,收錄於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2003.08,元照,頁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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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給付發卡銀行之費用其實亦由持卡人負擔。是故,如果因為持卡人未在約定 之還款截止日,對於發卡銀行清償信用卡債務,即以持卡人違約為理由,剝奪其 實際上經由特約商店支付該費用為對價,取得之期限利益,並再次不但請求該期 間之延滯利息,而且還以該利息為基礎計算持卡人應給付之懲罰性賠償金,該延 滯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違反誠信原則至為明顯。166亦有認為此種情形形同當期繳 款期限前即須計算循環信用利息,並稱為「隱藏的對價關係不當轉換」而認該約 款係屬無效者。167

就循環信用利息起算日,主管機關於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就利息起算日規範三 種時間點由發卡機構自行決定之,顯然認為三個時間點為起算各有其理。然而此 持卡人先消費後付款之期限利益並非發卡機構之恩賜,而是發卡機構為賺取持卡 人所消費之帳款與發卡機構所墊付款項之差額,亦即名目為手續費之利潤。若持 卡人未於繳款截止日繳清全部應繳金額,發卡機構固然沒有立即賺取手續費之利 潤,然而其獲得者係一筆高利率之應收帳款,發卡機構處於雙贏局面。本文認為 持卡人在信用卡使用契約中之期限利益,乃維繫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並未顯失公平 之關鍵,若持卡人於繳款截止日未繳清全部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起算日由入 帳日起算,則顯然侵蝕持卡人期限利益,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4條第1款 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之情形而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復依消費者保 護法12條第1款推定為顯失公平,此定型化循環信用利息之約款為無效。

退一步而言,由於持卡人在繳款截止日未繳納全部應繳金額之時方發生循環信用 利息,則消費借貸契約成立日應為繳款截止日,故循環信用利息計算亦應自繳款 截止日起算之。此前銀行之墊款性質仍係委任契約中受任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而就入帳日至繳款截止日期間,發卡機構若欲就所墊付款項主張利息,則仍應回 歸委任契約之規定,以民法546條第1項主張之,而利息則應認未約定而適用民法 203條年利率百分之5規定較為合理。168

第三項循環信用利息約款利率之檢討

166黃茂榮,信用卡當前重要法律問題概說,法令月刊,55 卷第 10 期,2004.09,頁 56。

167楊淑文,消費者借款債務(雙卡債務)之清償不能,政大法學評論,第98 期,2007.08,頁

167楊淑文,消費者借款債務(雙卡債務)之清償不能,政大法學評論,第98 期,2007.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