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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背景變項在宗教信仰各層面的差異分析與討論

本節旨在探討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服務年資、擔任職務、宗 教信仰類別等7 種不同之個人背景變項,在國小教師的宗教信仰上之差異情形。

考驗方式以個人背景變項為自變項,以宗教信仰各層面為依變項,進行t考驗或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如達顯著差異,再以Scheffe’法進行事後多重比較,以了解不 同背景變項之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各層面上的差異情形。茲分述如下。

一、就「性別」變項而言

本研究以教師性別為自變項,以「宗教信仰量表整體」、「宗教參與」、「宗 教實踐」、「宗教功能」及「宗教信念」為依變項。就其平均數、標準差進行t 考驗,以了解不同性別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整體及各分層面的差異情形。不同性 別之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各層面與整體的平均數、標準差及t考驗的結果如表 四-4 所示。

根據表 四-4 顯示不同性別的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整體」、「宗教參與」、「宗 教實踐」、「宗教功能」、「宗教信念」上皆未達到顯著差異;這表示國小教師在「宗 教信仰整體」、「宗教參與」、「宗教實踐」、「宗教功能」、「宗教信念」上,不會因 性別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由此結果可以得知,假設1-1:「不同性別之國小教師在 宗教信仰上有顯著差異」,並未獲得任何支持。指出不同性別在宗教信仰上「有」

顯著差異的研究成果有:Tamminen(1964:74-76);Beit-Hallahmi 和 Argyle(1997:

125);陳秋月(2009);鄭書青(2000);本研究於性別變項之研究結果與上述這 些研究成果不符。指出不同性別在宗教信仰上「無」顯著差異的研究成果有:曾 貝露(1999);李介至與黃德祥(2002:29);沈菁芬(2009);本研究於性別變項 之研究結果與上述這些研究成果相符。

研究者推測不同性別在宗教信仰上「無」顯著差異的原因,或許可從佛教出 家比丘尼的形象在台灣大為轉變,與目前台灣佛教信徒的男女比率窺知一二。目 前台灣佛教信徒以女眾佔大多數,在台灣三萬多位出家人裡,比丘尼是比丘的三 倍。至於女性出家比丘尼,過去出家之路困難重重的現象也已改觀。比丘尼形象 在教育的普及、經濟的發展與政治的民主等條件配合下,已一掃過去社會加諸的

負面觀感(陳美華 2001:79)。比丘尼除了在人數多過比丘之外,在個人事業上,

像是慈濟的證嚴法師、佛教第一位創建大學的曉雲法師、具有博士學位且任教於 大學的恆清法師、走上街頭爭取動物權的昭慧法師等,更是巾幗不讓鬚眉,在佛 教界佔有一席之地;而現今國小之校長和主任等行政主管,女性所佔的比例並不 遜於男性,過去台灣社會男尊女卑以及重男輕女的現象似乎已獲得大幅度改善。

表 四-4

不同性別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整體及各層面之差異分析表

層面名稱 性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顯著差異之結果

男性(1) 167 10.58 4.479 宗教參與

女性(2) 312 10.91 4.838 -.721 男性(1) 167 18.57 7.349

宗教實踐

女性(2) 312 19.07 7.439 -.698 男性(1) 167 21.13 5.264

宗教功能

女性(2) 312 21.38 5.344 -.490 男性(1) 167 18.44 6.042

宗教信念

女性(2) 312 19.42 5.681 -1.759 男性(1) 167 68.72 20.959

宗教信仰量表整體

女性(2) 312 70.78 20.947 -1.021

***p<.001 **p<.01 *p<.05

二、就「年齡」變項而言

本研究以教師年齡為自變項,以「宗教信仰量表整體」、「宗教參與」、「宗 教實踐」、「宗教功能」及「宗教信念」為依變項。就其平均數、標準差以單因 子變異數分析法進行考驗,以了解不同年齡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整體及各分層面 的差異情形。不同年齡之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各層面與整體的平均數、標準差及 差異考驗的結果如表 四-5 所示。

根據表 四-5 顯示不同年齡的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整體」、「宗教參與」、「宗 教實踐」上皆達顯著差異,且分別得到「41-50 歲」高於「31-40 歲」、「41-50 歲」

高於「31-40 歲」、「50 歲以上」高於「31-40 歲」之結果。這表示國小教師在「宗 教信仰整體」、「宗教參與」、「宗教實踐」上,皆會因年齡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亦 即年齡層較高之教師在「宗教信仰整體」、「宗教參與」、「宗教實踐」上,比年齡 層較低之教師來得更加投入。然而,不同年齡的國小教師在「宗教功能」、「宗教 信念」上,皆未達到顯著差異。這表示國小教師在「宗教功能」、「宗教信念」上,

皆不會因年齡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綜合上述2 項結果可以得知,假設 1-2:「不同 年齡之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上有顯著差異」,獲得大部分支持。

指出不同年齡在宗教信仰上「有」顯著差異的研究成果有:Hay 和 Nye(1998:

78)、Woolley 和 Phelps(2000:148)、Ozarak(1989:157)、Fowler(1981:77)、

Baesler(2002:59-61)、林本炫、伊慶春和林彥妏(2011:1)、黃文三和敬世龍

(2003:88)、曾貝露(1999)、陳秋月(2009)、楊麗蓉(2008);本研究於年齡 變項之研究結果與上述這些研究成果相符。指出不同年齡在宗教信仰上「無」顯 著差異的研究成果有:李介至與黃德祥(2002:47)、張運鈞(2008);本研究於 年齡變項之研究結果與此研究成果不符。

研究者推測不同年齡在宗教信仰上「有」顯著差異,且年齡較高者在「宗教 信仰整體」、「宗教參與」、「宗教實踐」得分較高的原因,或許是因為年紀較長的 教師,其子女多已長大成人,家庭責任較為減輕,因而有更多的時間可以投入宗 教信仰的參與和實踐;這項推論和沈菁芬(2009:69)指出,年齡愈高參加宗教 活動的頻率有較高的情形出現相符。亦有可能是隨著年齡的增長,對於生命的短 暫及無常有了更深刻的體會,甚至能明顯感受死亡的威脅,自然對於宗教信仰的 需求也會和年紀較輕者不同。

表 四-5

不同年齡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整體及各層面之差異分析表

層面名稱 年齡組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值 事後比較

21-30 歲(1) 40 11.60 5.222 31-40 歲(2) 188 9.94 4.078 41-50 歲(3) 212 11.08 4.748 50 歲以上(4) 39 12.54 6.047 宗教參與

總和 479 10.79 4.714

4.608 ** 3>2

21-30 歲(1) 40 19.60 7.334 31-40 歲(2) 188 17.59 7.125 41-50 歲(3) 212 19.49 7.266 50 歲以上(4) 39 21.28 8.633 宗教實踐

總和 479 18.90 7.403

3.940 ** 4>2

21-30 歲(1) 40 21.83 5.218 31-40 歲(2) 188 20.54 5.603 41-50 歲(3) 212 21.81 4.923 50 歲以上(4) 39 21.59 5.762 宗教功能

總和 479 21.29 5.312

2.131

宗教信念 21-30 歲(1) 40 19.40 6.092

31-40 歲(2) 188 18.34 5.805 41-50 歲(3) 212 19.55 5.525 50 歲以上(4) 39 19.74 6.957 總和 479 19.08 5.822 21-30 歲(1) 40 72.43 21.862 31-40 歲(2) 188 66.40 20.403 41-50 歲(3) 212 71.92 19.939 50 歲以上(4) 39 75.15 25.639 宗教信仰量

表整體

總和 479 70.06 20.952

3.464 * 3>2

***p<.001 **p<.01 *p<.05

三、就「婚姻狀況」變項而言

本研究以教師婚姻狀況為自變項,以「宗教信仰量表整體」、「宗教參與」、

「宗教實踐」、「宗教功能」及「宗教信念」為依變項。就其平均數、標準差以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法進行考驗,以了解不同婚姻狀況之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整體 及各分層面的差異情形。不同婚姻狀況之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各層面與整體的平 均數、標準差及差異考驗的結果如表 四-6 所示。

根據表 四-6 顯示不同婚姻狀況的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整體」、「宗教參與」、

「宗教實踐」、「宗教功能」、「宗教信念」上皆未達到顯著差異;這表示國小教師 在「宗教信仰整體」、「宗教參與」、「宗教實踐」、「宗教功能」、「宗教信念」上,

不會因婚姻狀況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由此結果可以得知,假設1-3:「不同婚姻狀 況之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上有顯著差異」,並未獲得任何支持。

指出不同婚姻狀況在宗教信仰上「有」顯著差異的研究成果有:Davies 和 Smith(1994:78)、Hood et al.(1996:115)、Lehrer 和 Chiswick(1993:390)、

Witter et al.(1985:339-340)、王麗雅(2005)、沈菁芬(2009:71)、楊麗蓉(2008);

本研究於此變項之研究結果與上述這些研究成果皆不符合。指出不同婚姻狀況在 宗教信仰上「無」顯著差異的研究成果有張運鈞(2008);本研究於此變項之研究 結果與此研究成果符合。

研究者推測不同婚姻狀況在宗教信仰上「無」顯著差異的原因,可能是本研 究之樣本中,屬於離異與未婚者各佔全體樣本1.9﹪、21.5﹪,和已婚者之比例相 差懸殊,對整體統計結果影響不大,所以在此變項上得出無顯著差異之結果。這 和大多數的研究成果不符,研究者認為未來在相關研究上,可以將未婚者再明確

區分為「未婚但有固定伴侶」、「未婚但無固定伴侶」、「未婚且無伴侶」,或許可以

不會因教育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由此結果可以得知,假設1-4:「不同教育程 度之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上有顯著差異」,並未獲得任何支持。

指出不同教育程度在宗教信仰上「有」顯著差異的研究成果有瞿海源(1988:

245-253)。他指出台灣新興宗教當中,信徒都是高教育程度者,而且教育程度與宗 教行為呈現正相關,對於7 項宗教行為中的 5 項都有顯著的影響;除了禱告和其 他靈修活動外,教育程度愈高,不論在打坐、念佛、持咒、練氣乃至讀經的行為 上的機率就愈高;本研究於此變項之研究結果與此研究成果不符。指出不同教育 程度在宗教信仰上「無」顯著差異的研究成果有:沈菁芬(2009)、楊麗蓉(2008)、

沈碩彬(2007)、張運鈞(2008);本研究於此變項之研究結果與上述這些研究成 果相符。

研究者推測不同教育程度在宗教信仰上「無」顯著差異的原因,可能是因為 國小教師幾乎全部是大學以上的學歷,更有高達3 成具有研究所學位,已經具備 相當高的知識水準。賴威岑(2002)亦指出教師的受教育年數是所有職業當中最 高的,擁有相當高的專業素養。亦即教師的知識水準差異不大,所以對於宗教信 仰的認知差異亦不大。至於和瞿海源(1988:245-253)之結論不同,研究者推測 可能是因為本研究樣本中只有8 人屬於「其他宗教信仰」(研究者暫且將之視為新 興宗教),佔全部樣本的1.7﹪,所以對整體統計結果影響不大。

表 四-7

不同教育程度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整體及各層面之差異分析表

層面名稱 教育程度組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值 事後比較

師專(1) 13.50 .278

大學(2) 13 11.10 .943 研究所以上(3) 60 10.09 .162 宗教參與

總和 79 10.79 .714

3.445* n.s.

師專(1) 23.17 .109

大學(2) 13 19.18 .434 研究所以上(3) 60 18.19 .237 宗教實踐

總和 79 18.90 .403

.967

師專(1) 22.00 .155

大學(2) 13 21.57 .130 研究所以上(3) 60 20.74 .577 宗教功能

總和 79 21.29 .312

1.342

師專(1) 6 20.17 .910 大學(2) 13 19.16 .881 研究所以上(3) 60 18.88 5.653 宗教信念

總和 79 19.08 5.822

230

師專(1) 6 78.83 27.967 大學(2) 13 71.00 1.200 研究所以上(3) 60 67.89 0.096 宗教信仰量表整

總和 479 70.06 20.952

.701

***p<.001 **p<.01 *p<.05 n.s.各組間差異未達顯著

五、就「服務年資」變項而言

本研究以教師服務年資為自變項,以「宗教信仰量表整體」、「宗教參與」、

「宗教實踐」、「宗教功能」及「宗教信念」為依變項。就其平均數、標準差以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法進行考驗,以了解不同服務年資之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整體 及各分層面的差異情形。不同服務年資之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各層面與整體的平

「宗教實踐」、「宗教功能」及「宗教信念」為依變項。就其平均數、標準差以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法進行考驗,以了解不同服務年資之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整體 及各分層面的差異情形。不同服務年資之國小教師在宗教信仰各層面與整體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