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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球上有人類以來,就有宗教的存在。不同宗教信仰所形成的人與超越界 的關係,讓人們產生出不同的世界觀、宇宙觀與人生觀,也塑造出人類各種不同 的行為模式。然而,不管在任何族群的社會中,對宗教的需求都是同樣重要的。

就如涂爾幹(Émile Durkheim)所言:「沒有一個宗教是虛假的,都有各自為真的 方式,雖然只是以不同的方式,但都對人類既存的經驗現況提供了解答。」(引 自張慧端譯,1996:23)。由此可知,宗教對人類的重要性是不可抹滅的。茲將

「宗教」與「信仰」的定義分別作一說明。

一、宗教的定義

談到「宗教」的定義,就像世上宗教種類和現象的錯綜複雜般,眾說紛紜,

各有獨到之處,也可以說有多少種宗教就有多少種宗教的定義,實在無法用一種 宗教的定義作為全部宗教的解釋。例如在基督教中對「神」的定義就未必適用於 佛教中對「神」的觀點。國內外學者對於「宗教」一詞的定義與詮釋,長久以來 即有諸多不同的觀點,以下列舉幾位中外學者的觀點略作說明。

(一)國外學者之觀點

被稱為宗教學創始人的謬勒(F. Max. Müller)認為宗教就是對某種無限存在 實體,亦即是「無限者」(the infinite)的渴望、信仰與崇慕(引自陳觀勝、李培 茱譯,1989:18)。美國著名宗教心理學家詹姆斯(James,1991:105)認為:

宗教就是個人在他孤單獨處的時候,與某種被他視為神聖的對象有所連繫,因而 發生的感情、行為和經驗。英國宗教學者John Macquarrie 認為宗教中最根本的東

西就是人與神的聯繫和溝通(引自何菠莎、周天和譯,2006:5)。而宗教人類學 家泰勒(Tylor,1871:37)則認為宗教是人們對於某種精神存在(靈性實體)的 信仰。上述這些學者們都是以信仰為主體來界定宗教的本質內涵,是以信仰者個 人主觀的感受和宗教經驗為中心來論述。

基督教神學家田立克(Tillich,1959:102-105)從宗教與文化的相互關係來 定義宗教,他認為人類文化的統一性在於宗教,宗教構成一切文化的內部差異,

宗教是文化的實質核心,文化則是宗教的外在表現形式;因此人類的宗教與文化 是同時形成的,缺一不可。同時,他說:「宗教體現了人的終極關懷,人只有通 過深層的『意義』才能實現自我存在的真實性」(引自金澤,2001:3)。此外,

宗教人類學者Clifford Geertz 也從文化角度來定義宗教,他認為文化是一個有系統 的意義網絡,而宗教就是一種文化系統;所以他對宗教的定義如下:「宗教是一 套象徵系統,它設定一些觀念以說明存在的一般秩序,並建立起一些廣泛的、有 力的、持久的情緒和動機,又配合這些概念提供事實的根據,使得整個情緒和動 機特別具有真實感」(引自劉承宗,2004:5)。

Frederick J. Streng(1985:59-63)則從現實生活的實用層面立論,他的宗教定 義是將終極實體(神聖的象徵物)和其實際作用結合,他認為宗教是實現「根本 轉變」的一種過程和方法;而所謂的根本轉變是指人們能夠從一般的困擾,如罪 惡、無知中,徹頭徹尾地轉變為能夠在最深刻的層次上,妥善地處理這些生活上 的困擾,進而能駕馭生活,使人們可以體驗到一種最深刻的和最可信的終極實體。

Louis Dupre 指出宗教是人類心靈與實在界之間一種極為複雜的辯證關係,因為它 總是不停地否定既得的立場,以致「為人類生命開拓了一個新的向度」(引自傅 佩榮譯,2006:216)。

社會學家則是以宗教的社會功能來界定宗教的本質。涂爾幹認為宗教是一種 與神聖事物有關的「信仰」與「儀式」組合而成的體系,所有認同這些信仰和儀 式的人結合在「教會」的道德社群內。對涂爾幹而言,宗教信仰的信念與行動是 宗教與其他領域最不同的地方(引自芮傳明、趙學元譯,1992:157-160)。Lenski

(1963:121)認為宗教是一種信仰體系,宗教團體裡的成員可根據這個信仰體系 而對決定人們命運的偉大力量和運作方式有所了解和掌握。Yinger(1970:77)則 認為宗教是一群有同樣信念的人依靠其體系來應付人類生命中的終極層面問題,

這些終極層面問題包括了苦難和死亡、不公義和邪惡、生命的真正目的等面向。

以上的學者們傾向於把宗教的社會功能視為宗教的本質,易言之,只要與宗教有 相同社會功能的文化現象都可被稱為宗教。

精神分析學派創始人佛洛伊德對於宗教的看法和上述的學者們有很大的差 異,他的觀點可說是較為特殊的。他是以精神分析為出發點來看待宗教,他認為 宗教、道德、社會和藝術之起源都導因於伊底帕斯情結,所以他認為宗教是一種 集體的精神分裂症,上帝象徵人類對父親權威的投射,對應至個人超我的情感,

而展現於宗教當中。他指出宗教是一種幻覺,人類文明發展到最後一定是科學獲 得勝利,宗教隨著科學的發展終會消失(引自張愛卿譯,2000:238-241)。

(二)國內學者之觀點

劉昌博(1997:21-23)論及所謂的宗教,即凡是利用人類對於宇宙、大自然、

人生中的各種神秘現象所產生的恐怖、模擬、奇異、希望的種種心理,構成一種 勸善懲惡的教義,並用來教化別人,使別人信仰的一種思想和形式叫做宗教。鄭 志明(2006:26)則認為宗教是人類自古以來流傳的一種精神文明,雖然其形式 五花八門,因而形成教派林立的現象,但其內在本質則是反映人類心理本能中共 有的信仰情操。唐君毅說:「宗教生活的核心就是要尋找『安身立命之所』,借 助人心的修養以便使自己成為『真正的』人」(引自金澤,2001:3)。

釋慧開(2004:253-255)認為人類的宗教需求與探索是人們面對宇宙人生各 種不解的現象時的本然反應,也是探求究竟真實與追尋徹底解脫的終極關懷。他 綜合各家義理及其個人的體驗與心得,以中國儒、道、釋三家共通的心性體認為 本位的哲理意涵與生死觀照,對宗教一詞提出如下的詮釋:「宗教不只是信仰的 依歸,其旨趣是以圓滿人生的自在解脫為目的;宗教不只是勸善的說教,其內涵 是以觀照人心的真妄虛實為極致;宗教不只是知識的探究,其行持是以理想人生 的實踐證悟為課題」。

綜上所述,宗教的定義可以從多方面來加以討論,而且中外學者詮釋的內容 也各有其獨到之處,除了佛洛依德的觀點較為特別外,大體而言,認為宗教強調 人類對於超自然力量的崇敬、臣服與內在體驗,導致人們最深層的心靈與生活方 式受此力量影響及掌控。透過這個超自然力量的實體化,形成一種信仰與實踐的 體系,並且凝聚所有對這個體系認同的人,使之團結在同一個社群裡;同時宗教

也提供人類心靈最深層的存在意義渴求感的滿足,使人得以找到一個安身立命的 精神寄託,進而發掘人生的真諦。

二、信仰的定義

劉承宗(2007:1)認為信仰是指對某種主義、思想、或神的旨意的信服和遵 從,並把它奉為個人的行為準則。信仰是對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的選擇和堅 持,信仰體現人生價值、人生意義的可靠真實。陳迺臣(1997:21-22)的觀點,

認為信仰涉及信念的建立,信念(beliefs)是人所具有的抽象思考方式,是一種思 考和想像的過程,會影響個人對外在真實世界的解釋和評估,進而成為個人行為 判斷的準則。神學家田立克說:「就形式的定義而言,信仰就是終極關懷。」根 據他的觀點,真正的宗教信仰是一種面對宇宙人生的終極關懷,它超越世俗與物 質層面」(引自釋慧開,2004:97)。

綜上所述,信仰是對某種思想主義或超越界的神的旨意的一種信念,這種信 念創造出不同的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進而成為個人行為的準則。而宗教信 仰則是對某個宗教的終極實體和因其教導而衍生的教義的一種信念,透過這些教 導或教義,每個宗教都創造出不同的價值觀和世界觀,信仰者則形成其宗教的人 生觀,並透過這些教導或教義來生活和行動。

接著,研究者擬從上述各家學者對宗教與信仰的論點中,萃取出宗教信仰與 人們幸福感受之間的關聯,以便和本論文的主題相呼應。首先從宗教談起,然後 再談論信仰。在宗教部分,謬勒、詹姆斯與泰勒強調宗教是對某種無限者的渴望,

簡言之就是渴望與神的聯繫和溝通,而且宗教就是個人在他孤單獨處的時候,與 某種被他視為神聖的對象有所連繫的狀態,而這些或許就是宗教能消除人們孤獨 無助的心理恐慌之原因。其次是田立克與Clifford Geertz 的觀點,他們說明了宗教 能提供人們自身和宇宙存在的秩序觀,並對此觀點建立起有力和持久的情緒,同 時宗教也提供實現自我存在的意義,達成對人們終極的關懷。研究者認為若能解 決人們內在的孤獨感和提供人們自我實現的意義,應對人們的幸福感受有所助益。

然後談到Frederick J. Streng 的觀點。他認為宗教能夠把人們從罪惡、無知中提 升到能妥善地處理這些生活上的困擾,進而能駕馭生活,達成他所謂的「根本轉 變」;而Louis Dupre 則認為宗教能為人類生命開展新向度。接著談到社會學家們 的觀點,涂爾幹認為宗教透過信仰和儀式把人們結合在教會的社群內;Lenski 則

認為人們可透過這個信仰體系對決定人們命運的偉大力量和運作方式有所了解和 掌握;Yinger 認為人們可透過宗教信念體系來應付人類生命中苦難、死亡、不公 義和邪惡的終極層面問題。研究者認為若能讓人們透過「根本轉變」來提升生命

認為人們可透過這個信仰體系對決定人們命運的偉大力量和運作方式有所了解和 掌握;Yinger 認為人們可透過宗教信念體系來應付人類生命中苦難、死亡、不公 義和邪惡的終極層面問題。研究者認為若能讓人們透過「根本轉變」來提升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