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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個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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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至 2013 年總計舉辦過 12 次,合計報名人數 53,816 人,到考人數有 33,817 人,錄取 1,899 人,平均錄取率為 5.77%(考選部考選統計,2013a:179),原民 特考已是台灣原住民族公務人員最重要的甄補來源。

原民特考施行、修正公布至今,仍有「擴大限制轉調機關、縮短轉調年限」、

「錄取分發方式重新規劃」及「族語認證機制」三大議題存在重大爭議。政策過 程的重大爭議通常隱含各種價值與符號的拉扯,因此本論文首先界定原民特考要 處理的政策問題是什麼?依序分析原民特考制度所宣稱的政策目標及其應有的 政策目標是什麼,現行的政策工具能否有效達到政策目標,以及什麼樣的政策工 具得以解決現存的政策問題,達成政策目標。具體而言,本論文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 界定原住民族特考的政策問題是什麼?

二、 釐清原住民族特考的政策目標有哪些?

三、 檢討原住民族特考用了什麼政策工具?現行的政策工具能否達成政策目 標?

四、 說明原住民族特考執行後產生什麼問題?

第三節 個案背景

此節分為兩部分,首先說明原住民族國家考試制度的緣起與演變,其次敘述 現行原住民族特考制度的相關法規與實務。

壹、 原住民族國家考試制度的緣起與演變

國民政府於 1946 年根據日治時期劃分的理蕃區域建置山地行政體系,其中 山地鄉的鄉長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陳文學,2013a:73)。早期由於漢人行政人 員較不適應山地氣候、交通與醫療衛生,儘管政府對進入山地的行政人員給予優 渥待遇,仍無法解決山地鄉公所人力不穩定的問題,因此政府機關的人事進用逐 漸朝向「在地用人」的方向。1954 年《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後,規 定非經銓敘或考試及格者不得任公務人員,故擬定「特種考試台灣省山地行政人

花蓮大漢技術學院合作,開設原住民土木工程類科考前密集訓練班。另外提出與宜蘭大學合作,

將於 2015 年開設 4 年制的原住民族土木工程專班(董俞佳,2014 年 7 月 13 日),因此本論文暫 不討論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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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考試規則」草案,並於 1956 年首次開辦山地行政特考,原則上優先任用山地 特考及格人員。特考制度不僅僅是單純的人力甄補,目的也在促使原住民族融入 國家體制當中(陳文學,2013a:75-77)。以下表 1 為台灣原住民族特考制度發 展過程簡表:

表 1 原住民族國家考試制度建置及其演進

時期 時間(西元) 說明

台灣省山地人民應山地行政人員特考時期 1956-1969 鼓勵山地人民從事山地行政工作,

考試等級為低於普考之特種考試 台灣省山地行政人員特考時期 1970-1973

台灣省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特考時期 1974-1976 山地鄉村人員出缺 77 年台灣省山地行政及技術人員特考時期 1988 考用合一

80 年台灣省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特考時期 1991 涵蓋山地鄉與平地山胞

82 年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特考時期 1993 1.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

分為一般錄取分發區及蘭嶼分發區 2.訓練及格人員,正式任用後非經再 服務一年,不得調任原分發佔缺任 用機關以外之職務

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特考時期 1996-2000

原住民特考時期 2002-2003 1.增列五等考試

2.應考年齡放寬至 18-55 歲 3.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原住民族特考時期 2004- 1.增列一、二等考試

2.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機關、學校應進 用一定員額比例之原住民(原住民 族工作權保障法)

2010- 修正蘭嶼分發區應考資格

資料來源:筆者補充整理自“原住民族國家考試內涵發展探討”,林光基,2010,國家考試與原 住民族知識學術研討會,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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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說明原住民族國家考試制度的緣起,其實與國民政府為了落實山地平地 化的政策方針有關。1951 年台灣省政府頒布《山地施政基本要點》,以及 1953 年的《山地行政建設計畫》,促使各山地行政機關擴大用人需求。當時《特種考 試台灣省山地人民應山地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的立法目的,表面上是鼓勵山地人 民從事山地行政工作、促進山地自治與經濟建設;立法目的看似保障山地人民與 漢人條件不一,所給予山地人民的優惠考試政策,實際上此時期的山地政策亦使 得原住民族內部自主控制的規範機制逐漸喪失(陳文學,2011:72)。

台灣省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特考時期則鑑於經濟建設人員受資格限制,

以及平地人民不願前往山地區域服務,特別頒佈並增列山地經濟建設人員類別。

1988 年為配合新制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布施行,考試院訂定發布《77 年特種考試 台灣省山地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則》。該考試冠上年度是因為考試院審查認為 山地行政及技術人員原本即屬於基層公務人員範疇,有違簡化特考的政策方向,

因此冠上年度,待考試舉辦後,視其成效檢討。

有鑑於「山地」不能涵蓋山地鄉以外的平地山胞,考試院於 1991 年訂定發 布《80 年特種考試台灣省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規則》。1993 年訂定《82 年 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規則》暨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該考試不 同以往而採分區報名、錄取、及分發方式,錄取分發區分為一般錄取分發區與蘭 嶼錄取分發區。蘭嶼錄取分發區的應考資格為設籍台東縣蘭嶼鄉或設籍該鄉滿 5 年以上,具有山胞身分者為限。該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及格後,正式任用非經再 服務 1 年,不得調任原分發佔缺任用機關以外的職務;5 年內不得調任中央及台 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所屬各級機關山胞行政暨相關單位以外的職務。考試院於 1995 年遂發布常態性的《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規則》暨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

2001 年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 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

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六年內不得轉調申 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5此規定為因應特殊機關

5 2014 年修正後,目前相關規定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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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需要,照顧原住民族的就業權益,得舉辦封閉性的原民特考。同年並制定《原 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原住民族地區的各級機關、學校應進用一定員額比 例之原住民以保障原住民族的就業權益。2001 年考試院修正公布《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規則》,主要參考其他公務人員特考,並與專技人員特考區分。

條文修正要點包含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求,增列五等考試;應考年齡放寬至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明訂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考試院於 2003 年至 2004 年間舉辦過四次的原住民族文官考銓問題研討會及 座談會,2004 年修正公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此考試規則 名稱的修正,乃是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中「原住民族」的用語。條文修正要點包含增列一等及二等考試;依原住民族工 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地區各級機關、學校應進用一定員額比例之原住民,爰規 定本考試錄取人員依次分配至原住民族地區或辦理原住民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 屬機關(構)、學校訓練。2010 年主要修正蘭嶼分發區的問題,為減少錄取不足 額的問題,適度擴大應考人的來源,遂放寬應考資格以達悟族或現設臺東縣籍或 曾設籍臺東縣連續滿 5 年為應考資格。6考選部近幾年持續研議採行族語認證機 制、按族別錄取及分發方式、縮短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之合宜性(林光基,

2010:29-35),這些重要爭議目前仍無最佳替選方案。

原住民族國家考試制度的演變可歸納出下列幾項特點:

1. 考試制度的最初目標是為了協助山地行政機關進行人力甄補,解決山地 行政人力不穩定的問題,並促使原住民族融入國家體制當中。漸進修正「原住民」

需涵蓋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原住民族國家考試制度從原本的區域進用發展 到以原住民身分為主軸的國家考試。近來年原住民族特考更轉變為只要與原住民 族事務相關的職務出缺,皆可以透過原住民族特考進行甄補,列缺機關不再侷限 於原住民地區的機關。這樣的轉變回應世界原住民權利運動的興起,惟地方政府 仍有原鄉行政人力不穩定的問題,因此在 1991-1993 時期原住民族果家考試制度 亦同時增加轉調年限的限制。

6原本僅限在台東蘭嶼鄉籍或設籍該鄉滿 5 年者,此次修正放寬蘭嶼分發區的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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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升考試等級與增加考試類別。最初考試目標是為了增補基層公務人員,

考試的等級提升與類別增加,使原住民族公務人力的專長愈趨多元。

3. 轉調機關範圍擴大,同時再增加轉調年限的限制。原住民族國家考試制 度限制原民特考及格者在原分發機關任職滿 3 年後得轉調其他機關,但轉調職務 仍應與原住民族事務相關。

貳、 現行原住民族特考制度

依考試院於 2015 年 3 月 4 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規則》規定,現行原民特考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統一分發的方式辦理。錄取 分發區分為一般錄取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應考基本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具 有原住民身分,7年滿 18 歲者。原民特考三、四、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

依考試院於 2015 年 3 月 4 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規則》規定,現行原民特考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統一分發的方式辦理。錄取 分發區分為一般錄取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應考基本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具 有原住民身分,7年滿 18 歲者。原民特考三、四、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