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政策目標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更具一致性,並發揮整體規劃的功能。因此,原民會除了法律規定其委員人數一 半以上需具有原住民身分以外,原民會公務人員任用的目標,亦希望具有原住民 身分的公務人員比例能達到六成以上。並且在六都升格後,各直轄市原民會、原 民局亦需要更多處理原住民政府事務的原住民公務人員。

第二節 政策目標

在國家文官體系內,為了解決原住民族擔任公務人員的機會偏低,與缺乏處 理原住民政府事務的原住民公務人員之政策問題。遂透過原住民族特考制度的設 計與調整,欲解決上述兩項政策問題。本論文根據立法目的與文件分析,並輔以 深度訪談,提列以下三點政策目標,分別為照顧原住民族的就業權益、提升原住 民族擔任公務人員的比例、由原住民辦理原住民族公共事務。

壹、 照顧原住民族的就業權益

立法院與考選部為了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對原住民族就業權益 之保障,於 2001 年增訂《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為因應特殊性質機 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 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 6 年內不 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14,《公務人員 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係成為原民特考之法源依據(立法院公報,2001:19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即依此法源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訂之。

依此原民特考法源的立法目的是照顧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原民特考要「照顧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亦須配合用人機關依據《進用原住 民作業要點》提列職缺,考用合一並增加考試錄取員額,才具實質之照顧意涵。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 錄取」。2001 年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其中第 4 條、第 5 條規 定各公營機關之比例進用原則;行政院為落實規定,使原住民的進用作業有所依 循,以達到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於 2003 年特訂定《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

14 現行規定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第 2 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1

在此必須說明台灣率先成立類似法案的是台北市政府於 1999 年制訂的《台 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並函頒《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進用不具公務 人員資格之原住民獎勵要點》。上述條例與要點規定政府進用不具有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的人員中,要維持 2%原住民的進用比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第 3 項亦規定「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 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 2%,並應 於本法施行後 3 年內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

再行進用。」

以上法條規定的「原住民地區」係依據原民會所核定之 55 個原鄉(參看本 論文附錄二、山地、平地原住民及離島等偏遠地區一覽表)。綜上所述,台灣現 有法律的規定,聚焦於在原住民地區提高原住民公務人員的就業機會。而原民特 考制度須配合明確的比例進用規則,始具有實質之照顧意涵。

然而陳文學(2011)透過深入訪談研究,發現政府機關會進用原住民公務人 員的實務考量包括:1.基於「依法行政」達成「進用比例的規定」;2.基於「原民 特考 3 年不得轉調的特性」有利於「機關人員流動性的降低」;3.由於「職缺業 務與原住民有關」而期望「業務能順利推動」;4.由於機關屬於「原住民行政機 關」必須「建立原住民行政的象徵意涵」;5.由於機關是「原住民行政機關」必 須「肩負原住民人才培育的責任」。陳文學進而說明曾在原民特考中提列職缺的 政府機關,尤其是未受 2%原住民公務人員比例限制的非原住民地區政府機關,

進用原住民的主要考量不是為了保障「弱勢」,且認為原住民公務人員在原住民 公共服務的品質上有更多積極性的功能。陳文學(2012:88)指出《公務人員考 試法》第 3 條第 2 項「為照顧原住民族就業權益」的規定似乎有檢討的空間,因 為各機關提列原民特考缺額的實際考量與幫助原住民族的就業意涵多有落差。

筆者曾於研討會上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員論及原民特考政策目標的議 題,與談者解釋「若就原住民的角度出發,原民特考即是為了爭取一份穩定的工 作機會」。然而原住民學者認為:「它背後的目的,即便是要增加就業市場的話,

即便喔,即便是要增加這些人的話,那你也必須要知道說我們到底需要什麼人嗎

(D01-1-12: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綜上所述,本論文認為「照顧原住民族的就業權益」是當時原民特考設置之 明確的立法目的。但如同原住民族升學優惠待遇,每位原住民都想要爭取進入大 學的機會,而推甄考試制度的設計,恰是讓各大學利用這樣的設計甄選其認為最 適合該系的人選,並且影響著該系未來的走向。倘若以保障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學 為唯一的政策目標,那麼就不需要擬定考試制度以甄選不同特質的人才。這亦是 台灣任用公務人員與其他國家制度較為歧異的地方,台灣必須透過統一的考試制 度訓練及格後,始能任用為公務人員,而非僅是保障就業雇用的優惠待遇政策。

因此原民特考除了「照顧原住民族的就業權益」之政策目標以外,應該還有 幾個未列於立法目的,卻是政府機關所明言的政策目標。以下茲從統計資料與文 件分析提列另外兩點政策目標。

貳、 提升原住民族擔任公務人員的比例

提升原住民族擔任公務人員的比例,是解決台灣早期原住民族整體消極代表 性不足之最直接的政策目標。自 2002 年底定期舉辦特考後,原民特考漸漸成為 原住民擔任公務人員的主要管道。下表 6 為台灣定期舉辦原民特考後的統計資 料:

表 6 全國原住民任公務人員人數15

高考 普考 初考 特種考試

依其他法令進用 原住民族特考 其他特考16

2014 年底 319 120 5 1527 2873 695 2013 年底 269 125 5 1347 3029 830 2012 年底 238 124 3 1175 3154 807 2011 年底 202 116 4 1098 3225 764 2010 年底 173 109 5 992 3463 812 2009 年底 155 105 4 878 3602 878

15 銓敘部統計資料背景說明:自 2001 年起銓敘部統計資料來源為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所建「全國公務人力資料庫」。當中國家安全局因機關性質特殊不納入建檔對象,統計資料中的

「公務人員」不包含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16 其中多為警察人員特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3

高考 普考 初考 特種考試

依其他法令進用 原住民族特考 其他特考16

2008 年底 141 100 7 785 3808 893 2007 年底 128 97 6 760 3732 1085 2006 年底 124 96 7 692 3926 1109 2005 年底 112 92 3 620 3954 1080 2004 年底 89 98 9 475 3970 1488 2003 年底 85 98 2 513 4016 1454 2002 年底 86 93 2 549 4161 1442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自銓敘部銓敘統計年報,網址: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49&Page=2411&Index=4

表 6 顯示原民特考定期舉行後,約於 2007-2011 年間,經由原民特考成為原 住民公務人員的比例明顯提升,至 2011 年其人數成長一倍。復次,原民特考人 數逐年上升,而依其他法令進用及其他特考的人數則明顯下降。說明原住民早期 多透過其他法令進用的管道進入公家機關服務,或多為基層之警察人員;原民特 考定期舉辦後,原住民透過原民特考較有機會取得正式公務人員的資格,表格顯 示原住民依其他法令進用的人數降低,經原民特考成為具有公務人員資格的人數 則明顯上升。

在原民會服務的公務人員說:「如果今天沒有原民特考,你要到公家機關去 工作,可能大部分的人只能用約聘僱甚至是臨時人員,你不太容易會取得…當然 還是有少數要考一般高普考的人去考上,但相對之下難度會少很多(I02-1-11:2)。」

反向思考受訪者的論述,如果今天沒有原民特考,而是持續的在上游端加強 城鄉與教育資源的均等,會不會反而是讓想當公務人員的原住民變多了,並且考 得更好。然而,原民特考作為目前原住民擔任公務人員的主要管道,不可否認其 實質上有助於提升原住民擔任公務人員的比例。

參、 由原住民辦理原住民族公共事務

考試院曾於 2004 年委託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研習中心,依據「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規則建議修正條文」進行意見調查。當中考試院想要修正原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特考考試規則的修正目的,係為「契合原住民族行政轄區內之需要:有能力以族 語服務鄉民、參與鄉土文化的發展、發揮原住民人文精神、落實公務人員在地服 務之直接效應等需求」(東華大學原住民研習中心,2004:1),以達到適才適用 的原則。

第 10 屆考試院院長姚嘉文(2004:40-41),於原住民公務人員考銓問題研 討會開幕致詞說道:「國家設立原民特考,主要目的,不僅在於提供原住民工作 機會,而且在於使國家政務推動更為方便更為合理。有些政府業務,如由原住民 擔任會比其他族群人士擔任來得適當。」繼而說明「原住民政策,一方面尊重與 保留原住民的特殊性,一方面也要注意國民生活的普遍性。…在公務部門方面,

自無法完全分隔原住民公務及非原住民公務。原住民鄉地區的政府機關必須兼有 原住民籍的公務員及普通公務員。」

原民會公務人員亦表示:「不過像我們會內比較不一樣,我們主委講過,我 們雖然主管全部原住民族事務,可是跟原住民有關的東西又不單單只屬於原住民 的事務,因為它還是有很多是跟漢人有關的,比如說土地,一定會跟內政部的土

原民會公務人員亦表示:「不過像我們會內比較不一樣,我們主委講過,我 們雖然主管全部原住民族事務,可是跟原住民有關的東西又不單單只屬於原住民 的事務,因為它還是有很多是跟漢人有關的,比如說土地,一定會跟內政部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