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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歧視優惠行動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矯正歧視優惠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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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矯正歧視優惠行動

本節首先梳理矯正歧視優惠行動的相關文獻,說明矯正歧視優惠行動落實在 美國所產生的爭議及各方觀點;其次整理在台灣與原住民相關的矯正歧視優惠行 動之文獻檢閱。

壹、 矯正歧視優惠行動理論

美國積極賦權行動政策正當性的辯論以兩大論證為核心,一個是歷史補償的 觀點,通常牽涉的論點是對個人的補償能否等同於集體的歷史補償,以及如何界 定曾有過傷害而造成的不平等。眾多的質疑使得以下第二種論述慢慢成為主流觀 點,即須端視社會總體效益,假使積極賦權行動能夠使社會更具有多樣性,並讓 族群得以受益,矯正歧視優惠行動即具有正當性(陳張培倫,2013:12-18)。

矯正歧視優惠行動( AA )可定義為一個政策,它給予個人某些優惠(常見的 手段如加分、增額及特殊教育訓練),此個人是鑲嵌在某些特殊的群體之內,通 常這些群體未被充分代表的不僅是在最可取得的職業階層,且在學校招生以及與 政府的接觸上亦是代表性不足( Boylan,2002:117 )。

美國民權法案第七章明確指出該法立法目的,不在於要求雇主須對其事業單 位中組成不均衡,採取優惠性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然而,行政機關有 感於僅以平等就業機會的執行,不足以改變因過去歧視所造成的不平等。1965 年詹森總統遂發布第 11246 號行政命令,提出以矯正歧視優惠行動改善勞動市場 中性別、種族或其他組成雇用比例不均的情形(張麗雪,1997:42-43)。

矯正歧視優惠行動的作法是否合憲,在美國最早的重要判例為著名的「加州 大學董事會控告 Bakke 案」(1978)判決中,法院支持為了改善過去因歧視而長 久處於不利地位團體發展機會的矯正歧視優惠行動,但加州法院已經排除保障配 額的作法,而應該採取目標時間表的方式。亦即在此判決中聲明種族可以作為一 項加分因素,但只能是眾多因素的其中一部份。

2003 年「Grutter 控告 Bollinger」的判決,使 Bakke 案判決有最大的進步,

那便是 O’Connor 大法官說服多數法官,真正具備公共利益的是種族的多樣性,

而非對過去的不公平與以彌補,O’Connor 大法官認為以此理由作為憲法禁止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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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的例外作法,在當代社會才具有說服力。O’Connor 大法官承認,矯正歧視優 惠行動具有種族歧視性,可能造成對平等就業機會的反歧視,但主張矯正歧視優 惠行動對於確保種族多樣性仍有需要,因此必須將對其他被排除人的損害降到最 低(洪聖斐、郭寶蓮、陳孟豪譯,2008:528-529)。

過去 30 年來美國對於矯正歧視優惠行動有許多的質疑與反對,Boylan 提出 矯正歧視優惠行動背後的價值觀可修正以平均主義(均等)為基礎,融合資本主 義與社會主義的價值,衡量個人努力的程度以及真正必要的需求。資本主義的價 值將矯正歧視優惠行動視為對社會的策略性投資,是為了維持整體社會的穩定現 狀;社會主義的價值則釐清「需求」,假使弱勢群體間的個人優勢比優勢群體間 的 個 人 弱 勢 更 有 機 會 取 得 矯 正 歧 視 優 惠 行 動 , 那 便 是 不 公 平 的 。 當 中 Boylan( 2002:125-127 )認為財富( income )才是形成群體界線、優勢與劣勢的主要 指標。矯正歧視優惠行動將使社會或決策過程得以接納不同的團體,避免討論群 體內意見與觀點的一致化,才能形成帶有批判性的共識,進而有分享社群的世界 觀( Boylan,2002:122-125 )。

綜合上述文獻的討論,得以發現在美國的脈絡裡,對於矯正歧視優惠行動可 能傷及功績原則及造成平等就業機會的反歧視,常使得矯正歧視優惠行動面對許 多執行上的壓力。以美國的 Bakke 案判決來說,最高法院強調完全使用矯正歧視 優惠行動,視種族為唯一的甄材考量因素是違憲的,亦即在此判決的脈絡下,台 灣原民特考的施行在美國將可能是違憲的。直到 2003 年「Grutter 控告 Bollinger」

的判決,才主張矯正歧視優惠行動對於確保種族多樣性仍有需要。

貳、 矯正歧視優惠行動的落實與演變

與原民特考相關的文獻中,施正鋒(2004)首先提出原住民族公務人員應該 從追求達到固定配額的優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進展到追求確保機會 均等的積極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希望原民特考制度的設計,並非只為了 達到人數上的平等,更要確保原住民擔任公務人員有均等的機會和資格(張培倫,

2009;陳張培倫,2013)。張培倫(2007)整理大量報紙上的讀者投書,指出若 優惠待遇政策的施行對象,本身在社會中的家庭背景並非弱勢,甚或是位於總平 均經濟水準之上,僅因為該對象有原住民血統就得享有優惠待遇,會令人質疑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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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公平的。

上述研究開始注意到原民特考或者與原住民相關的矯正歧視優惠行動,在台 灣政策制度的發展下所產生的問題。舉例而言升學與考試的加分或配額措施,是 否有效地將資源配置在真正有需要的個人身上。文獻中並嘗試透過論述的邏輯探 討矯正歧視優惠行動的社會公平性,試圖在台灣的矯正歧視優惠行動中尋找正當 化來源。

另外,以保障原住民就業權益立場為主軸的,極少從原民特考制度談起。多 直接談及比例進用制度(王美蘋,2013;伊萬納威,2014;李安妮、戴肇洋、林 怡君、宋毓娸,2008;顧慕晴、盧姵緁,2008)。其中伊萬納威與李安妮透過訪 談與原住民就業調查統計資料,進一步論述原民特考不僅僅只是照顧原住民族的 就業權益,且希望能夠讓原住民族回流、復甦原鄉部落,使弱勢族群或部落得以 採取積極行動發展原鄉特色。

綜合本節文獻回顧,矯正歧視優惠行動理論在相關的爭辯中仍沒有解決積極 代表性問題。亦即矯正歧視優惠行動是否能真正落實於具有弱勢代表性的個人,

矯正歧視優惠行動的受惠者是否能真正代表該族群在社會的多元聲音。探討矯正 歧視優惠行動理論時,該適用對象能夠因為什麼目標而做有條件的限縮,本論文 將嘗試做一討論;也就是原民特考的政策目標是什麼,原名特考立法目的的適用 對象能否做有條件的限縮,是本論文所要探討的問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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