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借贷和借贷利息
在上一篇中,我试图指出和说明存在于现在物品和未来物品的价值之间 的差别。现在我要指出,这种价值上的差别是一切资本利息的来源。但由于 现在物品和未来物品相交换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利息现象的形式也是多种 多样的,我们必须把这些形式全部处理。因之,在以下各章中,我将连续地 讨论利息的各种主要形式。我还将指出,虽然形式上有所不同,它们的积极 原因只有一个,就是现在物品和未来物品的价值之间的差别。
这种价值差别的最简单的情况,在借贷中看得很清楚。一笔借贷无非是 现在物品对未来物品的一个实际而真正的交换;它确实是这样一种最简单的 可以理解的表现形式,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理想和典型的情况。“贷 款人”A 给“借款人”B 一笔现在物品——比如说,积在的若干镑。B 得到了 这些物品,能充分自由地使用它,而他给 A 一笔完全相同的未来物品——比 方说,来年的若干镑——作为等值物。
因此,这里是两笔物品所有权的相互转让,其中之一是另一种的补偿或 报酬。虽然两者是完全同质的,不过一个属于现在,而另一个属于未来。我 认为,要说明一般的交换,和现在物品与未来物品之间的特殊交换,没有比 这更简单和更清楚的了。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证明,决定现在物品和未来 物品市场价格的主观评价的结果通常是有利于现在物品。因此,借款人通常 总愿意取得一笔现在款项,而以后用一笔较大的款项来归还。他必须付出一 笔“升水”或“贴水”,这笔贴水就是利息,因此,用最直接的话来说,利 息是由现在物品和未来物品之间价值上的差别所产生的。
这是对一种交易的非常简单的解释,而几百年来这种交易已成为许多很 复杂、很迂迥、很不正确的解释的主题。从莫利纳斯和塞尔马西斯时代以来,
出借已被理解为一种和租赁同样的交易,被理解为可替代的物品的暂时用途 的转移。这种解释方法似乎足够简单和自然了。它也有另一个优点,就是和 通常的见解和通常的说法相一致,而得到它们的支持。我们不税“我卖给你 一百镑或我同你交换一百镑”而说“我借给你一百镑”。这种交易是一笔借 款,而利息是利用(Usura),即货币的使用。但给这个通俗概念奠定科学基 础之前,必须找出许多微妙的解释;为要在实际生活中找到这些解释,较尽 了许多人的脑汁。
首先必须指出,当转移一件东西的时侯,很可能所转移的超过它自身的 全部;就是说,当把一件出借的东西交给借主的时候,很可能,所交给他的 是使用该物所能具有的全部效用的权利,甚至可以把它全部消耗掉;此外,
还转移了另一种残余使用的权利,为了这种残余使用,可以提出利息的要求。
此后,必须另外找出一点微妙的解释,就是,在非耐用物品——在使用中要 毁灭的物品——中同样有一种不断从自己的灰烬中滋长出来的继续的使用;
这种使用即使“被使用”的这件物品早已不存在了也会继续存在!必须设法 解释:一百斤煤可以在 1888 年一月一日被烧成渣滓,但还可以在全年内不断 地“被使用”着,或许可以在以后的五年,十年或一百年内被使用着;最有 趣的是,这种持久的使用总是可以用代价买到在我前一部著作《资本和利息》
中,我对这种理论作了一个彻底和批判性的说明。我指出,在特殊的历史条
件下,它怎样作为时代的产物出现的;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为了针对教会对 利息的无疑是不公正的攻击,从而为利息辩护,必须不计代价地为它寻找一 个适当的基础;如果找不到的话,也要制造出一个来。我指出这个理论起源 于一种虚构;当时老法学家们采用这种虚构时,他们充分意识到它是为了某 些实际的法律目的而设想出来的;但是后来,由于某种奇异的误会,它被采 纳为一伴十足科学的事实。我还款图进一步指出,这个理论本身充满了错误、
内部矛盾和不可能性;最后,如果彻底地把它推究下去,必然地会引起更多 的矛盾和不可能性。现在我提出当时尚未发表的我自己的实证论,来反对它,
来替代它,并听任读者们去判断,哪一边是幻想和错误,哪一边是真理。如 果不是最近有人对我所反对的使用理论提出一种新的为它辩护的说法,来反 对我所主张的交换理论,再如果这种新的说法不是由克尼斯这样一个权威人 士所提出的话,我会乐于不再对它加以评述。
克尼斯在 1885 年出版了他的《货币论》的第二版。他对我对第一版中某 几段所提出的批评作了答复,同时他特意重复了他对借款是一种交换的这一 概念提出的某些积极的反对意见。由于这两点,我觉得必须提出答辩。
很不幸,克尼斯的答辩只触及我对他的使用理论所提出的许多点反对意 见中的一点。除了其他一些反对意见,我提出下面这在新加进去的最主要的 一段(第 109 页)中,克尼斯用了这许多词句毫不犹疑地说,在一次出借中,
虽然“归还的不是原来的那些谷物或货币,而(不过)是一些同样多、同样 价值的谷粒和货币”,但依然“从经济上考虑,归还的是同样的东西”。在 这里,他认可了在经济理论和经济讨论领域内,可替代的物品之间存在着理 想的同一性这一虚构。他以下所说的都是以这点为基础的。他在下面这个事 实中找到了租赁的本质:在这里,“借主、租户等,使土地、房屋等等转移 到自己手里,在指定的一段持续的时期内,用它来为自己的目的服务,到期 时必须把该物归还给原主”。在借款中,非耐用物品也同样被转移过去,“在 指定的一段持续的、但有限的时期内,被参阅《资本和利息》,第 239 页。
无需说得,我的意思只是说,在作者的心中有着一种不自觉的语言上的混淆,
我毫无意思要中伤一个作家——为我自己和全世界都尊敬的学者——说他故 意要把读者引入迷途。我原来以为,在提出批评之前,我说了对他表示敬意 的话之后——我在各部著作中都表示对我们科学中的过去的大师怀着崇高的 敬意,特别明确地承认了他的“彻底的公正的工作”——可以避免一切误会 了。因之,当我知道克尼斯教授以为我的话带着把读者引人迷途的恶意攻击 时,我特别感到惊奇。虽然我想,任何一个读者不会这样来理解我的话,我 要在这里郑重地、公开地,毫无犹疑地声明:我不但丝毫没有恶意攻击的意 图,而且,如果由于我用词不当,以致有可能使读者得出这样一种解释,我 是万分抱歉的。借主所运用”。因此,租赁和出借,本质上是同样的交易—
—这是要待证明的一点。
对于这一点,我的回答是:第二个前提不是事实而是诗句。平凡而朴素 的真理是:在借贷中非耐用物品并不是转移给借主“一段持续的、但有限的 时期”;它们肯定地永久地被转移过去了;它们不再被归还了。实际上,归 还的东西是别种东西。那末,所举的譬喻现在应怎样解释呢?
我不是看不到譬喻的价值,也承认在某种情况下譬喻是说明问题的有力 工具。在这本书中,我自己也常用譬喻来说明问题。但譬喻是一种应被小心 运用的工具。大家知道,比喻总是不完善的;如果所比的东西在一方面有共
同之点,它们经常在共他方面是不同的。譬如一个“法人”在关于财产的问 题上,可以和自然人相比较,但在有关家庭的问题上,两者就不能相提并论 了。因此。如果我们要从两件东西的共同点上得出结论,我们的结论必须局 限在实际上存在着这种共同点的领域内;在一个领域内有相似的情况,我们 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在另一个没有共同点的领域里也有相似的情况。譬如,
没有一个人会说,下面这种推论是合理的:一个法人同一个自然人一样都是 人:一个自然人能结婚;所以一个法人也能结婚!
我认为,克尼斯和他一派的理论家们所犯的错误,就是不正确地运用了 譬喻。我可以立刻承认,从某种观点看来,所归还的某种具体物品:可以被 看作仿佛就是借贷中借出去的那种具体东西:它们对贷主的经济地位有着同 样的影响。现在,相同点的范围只有这样大,能得出正确结论的范围也只有 这样大——不能再大了。可是使用论者从譬喻得出来的结论,就完全超过了 这个合理的范围。这样的一个理论问题(即非耐用品能不能具有持久使用)
和这样的一个事实(即从贷主的利益看,他所得到的是具体的 X 物品还是具 体的 Y 物品)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毫无关系——正像法人能不能结 婚和在有关财产权的问题上一个公司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人”这一事实 之间毫无关系一样!的确,如果读者可以容许我举一个可笑的但我认为很有 说服力的例子的话,我们不如用可替代的物品之间的同一性来证明:蠔可以 保持十年新鲜;它们只要被出借十年,贷主收回“它们”时还是新鲜的蠔!
其间的关系太明显了,毋庸多说。借出去的蠔和归还的蠔之间的同一性不是 真正的同一性,而不过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假想出来的同一性。只从贷主的利
其间的关系太明显了,毋庸多说。借出去的蠔和归还的蠔之间的同一性不是 真正的同一性,而不过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假想出来的同一性。只从贷主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