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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倡議知識的轉變

18 世紀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將在無產階級從「自在階級」

(class-in-inself)轉變為「自為階級」(class-for-itself)後,走向革命推翻資本主義社 會。於此,革命來自於結構矛盾及集體認同的催生。障礙權利運動的為己群發聲、

改變社會現狀正是扭轉社會結構與運作,但不同於革命,障礙團體更強調倡議 (Advocacy),作為推翻既有價值建立新認同的行動策略。其間的手段與形式轉換 除了反映時代背景以外,還可以看見各個群體「專有的」倡議知識。

倡議最早由法律中衍生而出,在法律領域中,倡議意味著律師在法院和其他 地方,代替他們的服務對象發聲;此外,它代表著明確且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技 巧,隨後亦被其他的專業領域視為一種價值和目標(Payne,2005)。倡議在過去意 味著專業工作者必須要幫助、代表那些在社會中沒有權力的弱勢者挑戰其他階層 和社會的結構,意味著必須從障礙者的觀點和價值中,來發展相關的服務,它同 時也是一種技巧和技術,用以爭取資源的一種政治途徑。然而,這種「為」弱勢 發聲的職務理想,很容易忽略弱勢者能動性與主體。近年,自我倡導的出現即是 將障礙者是為公民,而障礙運動則是一公民權利運動,與過去由家長或專業工作 者代言不同,而是由障礙者來主導,試圖透過障礙者為己群發聲讓社會大眾看見、

聽見障礙者的意見與看法,藉由集體力量影響政策、服務提供、及爭取社會平權 (Payne,2005)。

台灣隨著政治民主化、社會越趨開放,因為言論、集會結社自由而逐漸開放 倡議的限制,政治不再是與民眾無關的少數人之事,個人可以集結行動以達成訴 求,當中較為激烈的手段──社會運動(social movement)逐漸成為弱勢者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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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政府(統治者)的主要形式之一。不過,倡議與社會運動並非每個社會都會 出現,社會運動是由一群有共同目的的人民集結並且為了改變而所有行動,持續 地以集體的方式與立場不同的人(或群體)互動(Tarrow,1994),當然其中的行動 方式各有不同。David S. Meyer and Sidney Tarrow(1998)則定義社會運動是一群具 有共同目標和凝聚力的人們,在菁英、對手和權威體系的持續互動中,集體地挑 戰既有的權力與資源的安排。其強調三種運動的特質(一)集體性的,持續行動,

涉及組織化的協調運作,凝聚一群人的努力以追求共同的目標;(二)關係性的,

涉及位置不同的行動者彼此的互動;(三)爭論性的,因為要求權力與資源分配 方式的改變。另外,廣義的社會運動又可定義為用有組織的方式來要求某一種社 會變遷,並且常採取「體制外的行動」進行(Marx and McAdam,1994;何明修,

2011),最重要的是社會運動具有特定的文化導向(cultural orientation),試圖改變 社會的運作方式(Touraine,1985;何明修,2011)。六○年代以來的社會運動研究 主要探究心理因素影響運動源起,到七○強調行動者是理性思考的公民,或是,

八○年代所追求的不再只是利益重新分配而是文化創新(何明修,2014),已經 不再投入逐漸科層式的社運組織參與,而是回歸草根尋找認同的新社會運動論。

從中可以看見個人訴求從個人至集體再至社會文化的發展軌跡。不過,研究者認 為在眾多社會運動理論之中,多部分是西方脈絡形成,當利用這些西方理論解釋 台灣社運時,雖然有更多元的觀點可以激發思考,卻也容易失去草根知識生成的 空間,因此,接下來將聚焦回顧台灣的社福運動發展脈絡。

一、 台灣的社會福利運動解釋

由於各種運動異質且複雜,在不同社會脈絡之中又有不同的發展進程,研究 者認為社會運動理論並不能全然等同於社會福利運動,必須分開來談。林國明、

蕭新煌(2000)將 1980 年代末台灣的社福運動定義為藉由組織化的集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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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協助及保障社群中的個人獲得適當的生活需求的滿足。首先組織化的集體活動 是最顯而易見且多是非營利團體,其次特殊性在於訴求的對象為國家,目的是藉 國家行政與立法強制予以弱勢群體保障。雖然社運異質性高,但台灣的社運基本 過程仍可以區分出四個面向作觀察(林國明、蕭新煌,2000):(一)政治機會 (political opportunities)的變動,這個概念來自 Doug Mcadam 的政治過程論,強調 政治體系中的制度結構鬆動與非正式權力關係。林萬億(2000)指出弱勢族群一 直都存在,但直到 1980 年代才出現是因大眾抗爭的風潮興盛,是因為政治民主 化使得抗議的可容忍度增加、抗爭成功的機會也就增加。當時黨外組織紛紛出現,

主要仍以政治權力鬥爭為主,卻恰好開啟社福運動的空間,不但降低許多抗爭成 本與成本、還多了利益團體相互結盟或與政黨結盟的機會。1990 年代中期以後 國民黨威權統治不再有正當性,既有政策的得利者不斷受到質疑,所涉及的利益 分配與衝突越發突顯。再者,民進黨成為執政黨後,政黨轉型策略下逐漸轉向爭 取獨立選民的支持,而非當初草根結盟的團體,而人民團體鑲嵌於這樣的政治環 境下亦受之影響。

(二)動員結構(mobilizing structure)的面向則關注於社運前後的組織形式與 行動策略,意即人如何被集結與集結的形式。社福運動多半來自個別問題或事件 轉向國家要求制度性、結構性的改變,策略上藉由立法或修法來強制取得基本權 利與資源重新分配。運動籌備與運動後的收尾、監督、或是再運動都是需要關注 的重點。有關運動策略與集結研究,蕭新煌、孫志慧(2000)則使用歷史觀點回 溯 1986-1989 年間以街頭抗爭為主;1989 年開始傾向使用記者會、公聽會、座 談會等和平訴求來吸引民眾注意;1990 年代中期後開始與民意代表建立關係、

聯合推動福利議題等。有些學者認為社會運動雖然由街頭暴力越來越趨向和平抗 爭,但抗爭的本質卻都只是政治衝突的延伸,往往是政治人物發起,將政黨間的 爭議從國會移轉到街頭,使政治權力有所轉移,最終根本性的社會體制不會因此 發生變動(何明修,2011)。此外,階段性任務發展過程中或達成後,這群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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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被留下或是就此解散?也就是目標維持或置換的問題,蕭新煌、孫志慧(2000)

指出三種組織目標轉向與否的可能,第一種是本來組織就以服務為主,所以運動 結束後就回到原本的服務;第二者是區分出兩個工作部門,同時提供服務也同時 監督政策;第三種則是轉向政策倡導與監督。1995 年政府開始將社會服務委外,

若是團體為持續營運而承接政府方案則須配合政府評鑑而再度置換目標,甚至被 視為受政府收編。

九○年代的到來,社會運動理論間的界限其實已漸漸模糊,許多學者開始採 取整合式的觀點,著重於社運的共同過程而非探究社運的起因,亦即著重於新的 理念詮釋(何明修,2004)。其中,(三)文化構框(framing process,亦譯為認 知架構化過程)不同於先前社會運動理論強調找到心理或結構原因,較重視行動 者的主觀詮釋及社會運動的文化意涵,「構框(framing)」則是指建立一套新的詮 釋架構,形成論述後建立集體行動框架的過程。此理論預設了被壓迫者並非直接 經驗受壓迫的事實,行動者之所以能夠指認出不義事實、批評與反抗,來自於新 的論述與新的詮釋出現,因而產生共鳴、改變既有的集體認知,於是社運才得以 創生(何明修,2004)。也就是說,有構框才能夠作用於共識動員(consensus mobilization)也就是形塑出集體一致的信念(何明修,2014)。構框的出現意味 著集體認同與文化詮釋的重視,過往的古典社運理論將運動假定為一種特定目標 且具有組織的理性集體行動並強調鉅視結構的因果探求,反而忽視社運的對於集 體的意義。事實上,行動者透過一連串意義賦予的行動組織生活,包含如何理解 與評價外在世界,且此意義問題是不斷附著於社運的利益、組織與策略之上的。

因此,行動者正是在面臨一連串的歷史、集體記憶與政治文化的模塑過程,社運 不只是挑戰既定的權力關係與資源分配方式,同時也在宣傳一套嶄新的文化訊息,

要求實踐某種社會生活的可能性(林國明、蕭新煌,2000),而這些文化要素並 非他們所能選擇,而很可能是被創造出來。張恆豪(2015)討論台灣的障礙權利 運動,本身存在新社會運動所強調的文化認同面向,只是鮮少受到重視。而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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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障礙運動特殊性便在於障礙觀與公民權利運動的辯證,若如同過往研究障礙運 動之文獻僅強調權利運動,將變成障礙個體特殊性的討論,僅與國家對話的形式,

而忽略運動持續創生的可能,亦容易忽略障礙內部歧異性與集體認同、文化如何 形成。細究以往障礙權利運動中的文化與認同,可以發現障礙論述與認同亦是形 成障礙運動的根基,舉例來說,社福運動團體存在已久,但多半以慈善救濟為主,

障礙者就是被照顧、被救援的弱勢角色。但直至 1980 年代後期才出現人權、社 會權等觀念,隨之而來成立專門從事倡導、爭取權益理念的團體(顧忠華,1999),

在推動過程中將論述與認同衝突凸顯出來,像是健常人/障礙者、保護/保障、自 立/依賴等,因而促發社會運動。

最後一個社會運動所共同構成要素即是現場的(四)抗議劇碼,這不只是反 映出不同歷史脈絡下的策略與行動、還能反映出不同行動者的集體特質。劇碼源

最後一個社會運動所共同構成要素即是現場的(四)抗議劇碼,這不只是反 映出不同歷史脈絡下的策略與行動、還能反映出不同行動者的集體特質。劇碼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