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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播版先行出現(1980s 後期至 1990s 前期)

第五章、 障礙者的漂泊與擺盪(1980s-1992 年)

第三節、 公播版先行出現(1980s 後期至 1990s 前期)

解嚴(1987 年)前社會力量正興起,台灣社會運動正是最興盛的時期,包 含美麗島事件(1979)、民進黨的成立(1986)、農民運動(1988)、環保運動等 接連發生,隨之而來的解嚴、1988 年立院通過《集會遊行法》、1989 年立院通過

《人民團體組織法》,結黨與結社成為法律所允許並保障的人民自由,社會力正 在興起,而障礙運動就在這樣的氛圍下展開。其次,1960 年代小兒麻痺流行過 後二十年,這些小兒麻痺者剛好成年,成為引發運動的重要群體之一(黃珉蓉,

2013)。雖然 1980 年代以降非營利障礙團體增加緩慢,但不滿的同質性投訴一再 出現,層出不窮的就業、就學問題、再加上環境阻礙重重,被排除的經驗很快引 起障礙團體的共鳴,逐漸意識到儘管服務提供再多、向社會宣導再多,不過是在 自己人之中取得安慰而已,若不從社會根本性、結構性的改變仍然無法讓障礙者 得到應有的尊嚴。

1987 年台北市捷運規劃中忽略了無障礙設計,伊甸、中華民國傷殘重建協 會等團體共同向捷運局溝通,卻得到:「不希望殘障朋友搭乘捷運,唯恐發生意 外時,會造成其他乘客逃生的障礙……(引自《覺醒.奮進》,2010,頁 155)。」

因此,伊甸作為代表也是首次障礙團體向政府(台北市長許水德)遞交陳情書,

要求正要走向民主的國家,會應民眾的需求;同年底,行政院為遏阻六合彩賭博 風氣停止發售愛國獎券,並未事先預警或是採取任何輔導措施直接終止販售,使 得眾多肢體障礙者失去賴以維生的工作。這群愛券業者多數為低受入戶及障礙者,

學歷不高而轉職困難下,轉而推派劉基炎至伊甸尋求協助當時陳俊良認為若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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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販售愛券障礙者能夠集結,將能形成強大的壓力團體,再加上北市社會局長白 秀雄願意協助,使得這群一夕失業的障礙者很快通過審核立案「友愛殘障福利促 進會」,由劉基炎擔任首屆理事長(劉俠,2004)。雖然政府應急提出補救措施,

卻執行不彰,台灣銀行只好將愛券轉型為刮刮樂。不過僅販賣兩期行政院長郝柏 村又以環境汙染、助長賭風而停辦。各障礙團體分別派代表與政府溝通無效之下,

四十一個障礙團體向城中分局申請遊行,於 1989 年 1 月 19 日發起「一一九拉警 報,伸手救殘胞」,這是第一次障礙者集結走上街頭要求國家回應,雖然抗議並 沒有阻止再發售的命運,卻激發全國障礙團體的大團結;此外,先前伊甸與陽光 多次聽到殘友被拒絕的案例,像是因為右頰天生的一塊藍色胎記,毛同學報考護 理系被拒的不公平待遇(陽光文教雜誌,1983),「為了了解設限的理由,我們分 別訪問各學校對病殘考生設限的理由,得到的答案千奇百怪。有的學校說,他們 體諒殘友念那麼多書,如果還找不到工作,更增加他們的挫折感,不如一開始設 限,也免佔去一個名額。還有地說,他們唯恐病殘生『不自量力』,誤入該系,

造成自己與學校的雙重困擾等等。(引自《俠風流長》,2004,頁 293)」為此障 礙生與家長不滿已久,多次伊甸與陽光等團體向教育部要求放寬大專病殘限制卻 得到教育部推託聯招會、學校、更推託自己並非福利權責單位為由多次拒絕協助。

1988 年 4 月考前病殘生的限制又提高,伊甸帶領二十七個障礙團體數十人名障 礙者至教育部要求說明限制理由否則撤除限制,但又得到毛文高部長「明年一定 改善」的場面話。當下溝通後教育部雖然決定召開大專聯招會議協調,並邀請四 位障礙代表,卻因各校校長態度強悍而無法溝通,使得連署團體自二十七個增加 至六十個(劉俠,2004)。這次教育權的請願活動並未走上街頭,而是透過媒體 報導與直播座談會形成輿論壓,一個月後終於得到回應,除了六個師範學校以外,

皆從「不得報考」改以建議「不宜報考」的回應,更於 1989 年大專聯考全面放 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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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鍵促成障礙團體結盟的原因是《殘福法》修法。再加上相似的排除事件 反覆發生且常常無解,即使《殘福法》1980 年就通過,但沒有搭配的子法、「未」

能具體落實,根本形同虛設。障礙者在被排除的時候沒有申訴管道、也沒有依據,

只會是個人悲劇的惡性循環,窮盡手段後障礙團體意識到結構性的改變才能真正

「保障」障礙者。因此,一些較早成立的障礙團體,例如伊甸、陽光、心路、創 世基金會等開始籌劃推動修法,在 1989 年 3 月 14 日由伊甸召集各地共四十多個 障礙團體成立「促進殘障福利法修正行動委員會」(以下簡稱修法委員會)(王千 美,1922),希冀透過這次集體行動讓國家看見障礙者的需求。修法委員會的成 立也代表障礙者這個異質群體的結盟,共同為自己想要的生活打拼:

林進興:殘盟成立那一年其實就是所謂的倡議的一個起點,為了倡議所以成 立殘盟。

這時期對障礙者來說,倡議即是:集體排除經驗外化為修法行動的動力。修 法委員會成立之日,障礙團體代表委員即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辦「修正殘障福利法」

聽證會,選擇這個地點顯示出障礙者與專家學者的密切合作。當時不只是早期投 入障礙服務的障礙者,更重要的是許多專家學者的加入,因為修法觸及法條內文 的解析、訂定、考量實際執行等,障礙者多部分因為教育資源不允許,需要跟研 究障礙者的專家學者合作。除此之外,部分障礙者的照顧者,植物人或心智障礙 者之家屬,受到專家學者的號召也積極參與修法。會中亦邀請了各民意代表,因 為 1989 年 12 月 2 日即將是第一屆第六次增額立委選舉,修法委員會恰好搭上政 治民主化的潮流,邀請政治人物參與,其一能增加媒體曝光率外、還可以藉由選 舉場合與政治人物利益交換(監督立委落實競選競選承諾、而立委藉著弱勢團體 站台守住民服務的道德操守)。同年傾向支持障礙團體的趙少康立法委員等人,

藉由修法委員會多次匯集障礙團體意見後,擬定民間版《殘障福利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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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三十九位立法委員連署,正式向立法院案修法(謝宗學,1997;劉俠,2004)。

不過送至立院之修正案,因為是黨外提案而不斷受延宕,行政院又遲遲未能提出 草案。陳明里:「那時候實在是太忙了,因為那時候我們就是要籌組那個修法的 聯盟嘛!包括去立法院抗議,包括在中央八部會去抗議的事件,一波接著一波。」

修法委員會決定禮貌性拜會行政院各機關,提出障礙者的訴求。蘇景輝(1991)

指出,1989 年 4 月 11 日修法委員會分別向政府各機關進行了一連串的請願活動,

分別至立法院、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等請願。另一方面當天也號召障礙者一 起走上街頭,以自力救濟的方式遊行示威、要求《殘福法》儘速修法。「上千名 坐輪椅、拿拐杖、倒在床鋪上被人推著的、穿著壓力衣戴著面罩的身障者聚集在 中正廟前,一路浩浩蕩蕩地行經中山南路走到立法院門口,遞送請願書給立法院 長劉闊才,但由於院長遲遲不願出面,一群眾不耐的情緒漸漸升溫……(引自殘 盟《覺醒˙奮進》2010,頁 15)。」請願當天除了原本障別定義內的障礙者出現,

還有許多有待爭取入法的自閉症、植物人及慢性病患的家屬、顏面損傷者等皆出 現於現場,希望進入福利服務及保障的門檻,來自全國七十多個社福團體、共計 五百多名的殘障朋友及關心殘障福利的家屬及民眾前來遊行。但因為始終等不到 立法院長的回應,一名參與行動的障礙者難掩情緒激動而自傷,於就醫期間向發 起行動的劉俠、陳俊良等人,透漏因為愛國獎券停辦而失業,又因其身體障礙求 職不順。此舉引發媒體及各界對殘障福利的關注,也促使行政院會終於行動過後 一個月,提出《殘障福利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與趙少康的提案兩案併 審(王千美,1992;劉俠,2004)。

為能長期監督政府修法,委員會因為七十餘殘障團體的共識,決定成立社團 法人專門為障礙者監督《殘福法》、監督政府落實,於 1989 年 5 月 28 日正式定 名為「中華民國殘障團體聯盟」,並開始展開修法監督行動。然而甫解嚴時期,

人民集會結社尚未成熟,內政部以會員(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組成不一致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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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先例為由五度駁回修改組織名稱及章程,直至 1990 年 6 月 30 日才終於立案為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以下簡稱殘盟),也是台灣第一個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為會員的立案團體。殘盟特別承擔起需要高度專業的倡議工作,也就是必須熟悉 法規、與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對話,成為會員團體的統一對外發言人:

陳明里:基本上,殘盟還是有自己的方式就是說我不處理個案,我們是在處 理制度、法律或者是議題,然後要去引領團體,因為團體是沒有能力的,因 為他們有時候連自己的直接服務都提供不出來,怎麼有能力來提供這一 種……。

確立殘盟與會員團體間的分工關鍵在於,會員團體提供服務無暇且還沒有能 力可以處理障礙議題,因此,需要有專門與政府打交道的組織,不只是為障礙權 益代言,還是幫助服務更順暢運作。其次,殘盟經過立案的波折後並非順利躍上 代言人的角色,內外部皆有待處裡的統合問題,對外不只是障礙者跟健常人的立 場不同,還有內部會員團體間的分歧:包括障礙團體對這部法的認識與想像並不

確立殘盟與會員團體間的分工關鍵在於,會員團體提供服務無暇且還沒有能 力可以處理障礙議題,因此,需要有專門與政府打交道的組織,不只是為障礙權 益代言,還是幫助服務更順暢運作。其次,殘盟經過立案的波折後並非順利躍上 代言人的角色,內外部皆有待處裡的統合問題,對外不只是障礙者跟健常人的立 場不同,還有內部會員團體間的分歧:包括障礙團體對這部法的認識與想像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