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偏遠地區教師流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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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雲林縣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滿3年,第四年起每滿半年加0.5分」(雲林縣政 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2016)。
(四)交通補助
根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2014)規定如下:
「因公奉派出差可報支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駕駛自用車 出差者,以大眾運輸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停車 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非針 對偏鄉教師設置,由地方政府自編經費」。
二、穩定偏鄉師資來源
(一)正式教師調動限制
107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桃 園市政府,2018):「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 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 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2018)第 12 條:「國民 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 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始得申請介聘。」
離島建設條例(2015)第 12-1 條:「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 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 島地區學校。」
(二)公費生分發規定
根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2018)規定:
第16 條:「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原分發服務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 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不得少於四年。」;第17 條:「公費生義 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原分發 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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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式教師甄選
桃園市、新北市、宜蘭縣、新竹縣、臺中市、南投縣、臺東縣等縣市在招聘 教師時將一般地區、偏遠地區或原住民學校分開招考;臺中市代理年資列入加分。
貳、專案政策
以下羅列針對教師流動問題所推行的計畫、草案或相關法條:
一、改善偏鄉離島地區師資人才不足政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014)
(一)針對師資人力不足部分 1.短程:
(1) 提高教師員額編制:103學年度起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65名。
(2) 優先補助偏遠地區增置專長教師:請各地方政府依學校需求,規劃合聘及巡 迴教師制度,以補足學校所需之專長師資。
(3) 減少過度員額控留: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 則」規定,督導各地方政府合理控留教師員額,同時鼓勵其針對偏鄉離島地 區盡量聘任正式教師。
2.中程:
(1) 修正教師員額編制:以班級數計算教師員額編制會產生不同學校規模教師授 課總節數與學生學習總節數未能平衡之現象。未來將視學校規模不同,研議 合理教師員額編制。
(2) 研議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正式教師辦法:由於偏遠地區學習資源不 足,不同規模學校所需之教師員額亦有不同,規劃跨學制合聘師資方案。
(3) 研議推動混齡教學:為合理分配教育資源,研議混齡教學之相關配套措施(如 修正授權法令、課程調整、教師員額調整、混齡編班等)。
(二)針對師資人才難聘部分
1. 建立代理代課教師人才庫媒合平臺:建置平臺提供學校與代理代課教師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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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資源媒合平臺:建置平臺提供有意教育服務的民間團體、大學或退休教 師等人力資源得以進入學校的管道。
3. 縮短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時程:於「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增 列甄選作業得以1次公告,分次招考的方式辦理。
4. 偏鄉離島地區教師甄選暨介聘加分機制:放寬偏遠地區教師聘任之彈性或優 先介聘至都會地區等誘因,延攬教師投入偏遠地區教育工作。
5. 精進師資培育公費制度及逐年擴增公費生名額:地方政府若有偏遠地區之師 資需求,可依公費分發辦法提報公費生名額,作為分發服務之依據,以保障 偏遠地區穩定的師資來源。
6. 放寬藝文領域的代理代課教師聘任制度,再聘不以持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7. 針對師資流動率高部分限制偏鄉地區正式教師服務年限:於教師法中修正,
偏遠地區之初聘教師應服務4年以上,始得申請介聘至其他地區。
8. 補助偏鄉離島地區教師宿舍整修:補助修繕教師宿舍與充實設備,以提升住 宿品質。
9. 提高偏遠地區教師相關獎補助機制:補助偏遠地區教師交通費及生活津貼。
二、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015)
(一)行政減量
1. 中央對地方統合視導指標減少三成。
2. 推動「教育行政系統實驗方案」,打破「學校行政組織」,實施「學校教學 本位設計」。
(二)教師安定
1. 提供偏遠地區加給,研訂「公立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續留偏鄉服務補助要點」
及「研議放寬偏鄉地區教師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及投保額外保險 規定 可行 性」。
2. 105年度額外爭取新臺幣3億元,補助偏遠地區學校,辦理宿舍整建、修繕及 設備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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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撥員額,採每校學生之學習節數換算應配置之正式教師員額編制,班級數 越少之學校,教師員額越高,採混齡教學者另提配套措施。
4. 建立教師後備支持系統,透過推動城鄉教學訪問教師計畫,遴選都會區優秀 師資到偏遠地區進行長期之教學訪問,均衡城鄉發展。
5. 推動師培大學/專業團體認養方案,透過師資培育大學認養偏遠地區學校,
師資生至偏遠地區進行教育實習;教師教學換宿計畫。
三、偏鄉學校教育安定方案(教育部,2015)
計畫目標之二「提供偏鄉學校充裕師資來源,降低學校人員流動比率」,所 擬訂對應之具體策略為「強化學校人力資源」,具體工作如下:
1. 改善偏遠地區學生與教師住宿品質
(1) 規劃逐年補助學校整建或修繕教師與學生宿舍。
(2) 對於未提供教師宿舍或宿舍不足之學校,研議聯合租屋之可行性。
2. 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學人力 (1) 推動合理教師員額編制
a. 以學生學習總節數與教師授課總節數配置學校所需之教師員額,同時 訂定不同規模學校之行政總減授節數,讓各校能依其行政需要而調整 單位數及減授節數。
b. 為增進學校彈性調整人力配置空間,並配合「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 人力規劃方案」之推動,採全縣市教師員額總量控留,避免以單一學 校進行員額控留,提供更為彈性的員額調整空間。
(2) 持續推動增置特殊專長教師員額,並建置「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 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
(3) 推動合聘教師制度:現行教師合聘制度僅限代理教師,配合「國民教育法」
之研修,賦予正式教師辦理合聘法源依據。擬訂「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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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充實偏鄉小校行政人力
(1) 推動國民中小學行政專任化試辦計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委託國 立東華大學辦理「我國國民中小學組長行政專任化專案實驗計畫」,研議 未來國民中小學組長行政專任化或小校區域聯盟減化行政之可行性。
(2) 放寬補助學校行政人力之班級數範圍:修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 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放寬補助學校行政人力之班級數 範圍。
4. 精進公費生培育制度,並建立公費生追蹤機制,嚴格落實公費生分發至偏遠 或特殊地區服務:
(1) 要求公費生應具備雙(多)專長:公費生具備雙(多)專長,以因應偏鄉 小校之需求;加強公費生在學期間之輔導,透過服務學習課程或方案,協 助其提早熟悉偏鄉教育環境及需求,有效發展服務偏鄉之關鍵知能,並強 化服務偏鄉教育之志趣及熱忱。
(2) 建立公費生追蹤機制,分發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比率達9成以上:
直轄市、縣(市)政府倘有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師資需求,得依公費分發辦 法提報公費生名額,經教育部調整核定分配至相關師資培育之大學培育,
並作為分發服務之依據。
5. 研修偏鄉學校教師服務介聘規定
(1) 提高初聘教師申請介聘之年限:修正介聘辦法提高國民中小學初聘教師提 出介聘申請的年限資格。
(2) 依偏鄉離島地區正式教師服務年資,合理提高參加教師介聘之積分:研議 正式教師於偏鄉離島地區任職達一定年限後,其申請介聘時可有較高加分 之機制。
6. 推動正式暨代理教師偏鄉服務獎勵機制
(1) 研訂「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學訪問教師實施要點」:遴選都會區優秀師資到 偏鄉進行長期之教學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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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推動代理教師留任偏鄉服務暨獎勵機制:研訂「公立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 留任偏鄉服務補助要點」,採每月補助經費之方式,提高優秀代理教師服 務偏遠地區學校之意願。
(3) 推動偏鄉離島地區代理教師參加正式教師甄選之加分機制:研議在偏鄉離 島地區擔任代理教師達一定年限者,其參加正式教師甄選時得予加分之機 制。
7. 研議放寬偏鄉地區教師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及投保額外保險規定可行性: 建 請銓敘部修訂「慰問金發給辦法」,偏鄉學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之認 定包含上下班路程時間及縣市政府得為其投保意外保險。
8. 招募與培訓偏鄉服務人力: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分析現行法制規定,修訂
8. 招募與培訓偏鄉服務人力: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分析現行法制規定,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