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的重要名詞,分別說明如下:
壹、 偏遠地區學校
偏遠地區學校是指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且不利教育推動之學校,其在法規上 的定義,是由各地方政府依學校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等條件認定後,再由教育部 逐年視實際需要調整核定的學校。本研究所稱之偏遠地區學校,為符合106(2017
-2018)學年度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名錄之國民小學,涵蓋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地域加給表中所指稱的山僻地區以及離島地區,也包含偏遠地區國中小地理資訊 查詢系統中所指的偏遠地區與特殊偏遠地區。
貳、 教師流動
教師流動是指教師從一個組織或機構流動到另一個組織或機構,所謂的組織 可以是學校或縣市。本研究定義之教師流動是以學校為單位的教師調動,並以教 師調動期待瞭解教師的流動傾向,當教師在教師調動期待問卷的得分越高,代表 其越想調動,流動傾向越高。
參、 偏遠地區教育困境
偏遠地區教育困境是指學校因地處偏遠所面臨不利教育推動的困難。本研究 以教育困境知覺分析教師在偏遠地區所面臨的困難,當教師在教育困境知覺問卷 的得分越高,代表該困難越明顯。
肆、 因應政策
本研究所指稱的因應政策是與降低教師流動傾向有關的學校人力政策,分為 現行實施政策與學者專家呼籲實施政策。本研究以政策效益知覺了解現行實施政 策的效益,當教師在政策效益知覺問卷的得分越高,代表教師越受益於該政策,
該政策對教師的助益越多;以未來政策期待了解政策的吸引力,當教師在未來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探討相關文獻以掌握研究主題之內涵,並增加研究理論之基礎。本 章分為三節,分述如下:第一節為偏遠地區之教育現況;第二節為教師流動之相 關研究;第三節為偏遠地區教師流動之政策。
第一節 偏遠地區教育現況 壹、 偏遠地區定義
偏遠地區(remote area),概念上指的是偏僻遙遠(教育部,2017a)的地區,
偏遠地區一詞多與偏鄉混用,吳清山、林天祐(2009b)定義偏鄉教育(rural education)是指偏遠地區的教育。
一、法律用詞
曾大千、葉靜輝、葉盈君(2015)指出,因居住於偏遠地區而導致的地域弱 勢,為中華民國憲法(1947)所標示的弱勢類別之一,學術論述也普遍認同其所 造成的教育劣勢。過去因法令用詞籠統導致該區在教育資源分配處於劣勢,而後 雖然隨著相關議題漸受關注而有所改進,然而對比於離島建設條例(2000)或花 東地區發展條例(2011)對保障地域的明確定義,多數有關偏遠地區的教育法規 仍採相對抽象的語詞,將難以確認標的對象導致無從掌握該區弱勢的成因與需求,
不利於偏遠地區教育政策之規劃。
研究者綜覽教育部相關法規,亦發現許多法律雖然提及偏遠地區等詞(詳列 於表 2-1)並強調其被保障的優先地位,例如教育基本法(1999)強調應優先補 助該區教育經費等,不過並未對偏遠地區給予明確的操作型定義。
由表 2-1 得知教育相關法規中僅有中華民國憲法(1947)使用「邊遠及貧瘠 地區」一詞,若就其他教育法規或草案推論,應可詮釋為師資培育法(1979)、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985)、教育基本法(1999)、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2000)
所提及的「偏遠及特殊地區」和強迫入學條例(194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1944)、 國民教育法(1979)、學校衛生法(2002)、偏鄉教育法草案(2016)、偏鄉教
‧
‧
http://edu.law.moe.gov.tw/
二、細則說明
部分法律以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補充說明,例如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 暨教師資格標準(1987)、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2011)、一般地區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2004)等,詳如表 2-2。
‧
‧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類
別 法規名稱 條文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 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公告。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2017b)。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外部版),取自:
http://edu.law.moe.gov.tw/
三、小結
吳清山、林天祐(2009b)提出的說法可以為偏遠地區的定義作為補充,偏 遠地區的認定依據除了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外,人口與經濟等條件也被列為劃分 參考,因為該區不僅地理位置距都會地區遠導致交通不便,亦伴隨人口稀少、經 濟條件不良等要項。而針對偏遠地區研擬的草案,如偏鄉教育法草案(林岱樺等,
2016)、偏鄉教育條例草案(黃國書等,2016)也附加說明,偏遠地區是指交通、
經濟、文化、社會等條件不利的弱勢地區。
大部分沒有明確規範的法規對於地方政府界定偏遠地區雖有因地制宜之便,
但就教育政策規劃的觀點不免令人無所適從;然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 表純以地理位置或大眾運輸之站位及班距為據,卻又過於細瑣且與中華民國憲法 提及地域弱勢的意旨脫節。曾大千、葉靜輝、葉盈君(2015)認為,除離島地區 界定較無疑義之外,不應放任其形成難以確定範圍的模糊概念,至少應以授權立 法之方式,讓行政機關透過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進一步界定標準。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於2017年年底制定公布,明確定義偏遠地區學校,
「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 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又於隔年5月底訂定偏遠地區學校分級 及認定標準,訂出9項評估標準,並依偏遠地區學校計量模型,來評定為極度偏 遠、特殊偏遠、偏遠(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018)。
‧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統計處(2017c)。105 學年度偏遠(含特偏)地區國民 中小學校概況。
66.54% 78.06%
28.56%
19.36%
4.90% 2.58%
0.00%
‧
不足五十人之小校比例為30.4%,相較一般地區僅4.2%,差距達26.2%(圖2-1-3)。 顯示偏遠地區的學校規模普遍偏小,另外就雲林縣的情況而言,無論是偏遠 或是一般地區小型學校比例都較全國高,而且偏遠與一般地區差異情況更為明顯。圖 2-1-3 103 學年度小型學校比例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統計處(2015)。103 學年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概況。
93.31% 94.52%
5.98% 0.71% 4.91% 0.57%
0.00%
25.6% 30.4%
2.7% 4.2%
‧
13.9%(如圖 2-1-4、2-1-5),顯見偏遠地區學生之異質性相對較高。接著,雲林縣偏遠地區新移民子女學生與原住民學生之比例分別為 21%、
1.1%,可看出雖然原住民學生比例偏低,然而新住民學生比例較高,顯示全國偏 遠地區學生都有異質性高的狀況,但是各地所面臨的困難可能並不一致。
圖 2-1-4 103 學年度新移民子女學生比例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統計處(2015)。103學年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概況。
17.8% 21.0%
9.7% 13.7%
‧
相差13.5%;年齡未滿三十歲者有13.5%與一般地區的8.8%相差4.8%, 雲林縣分 別為16.5,8.5%,更是相差8%(圖2-1-6、圖2-1-7)。圖2-1-6 103學年度教學年資未滿五年之教師比例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統計處(2015)。103學年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概況。
圖2-1-7 103學年度年齡未滿三十歲之教師比例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統計處(2015)。103學年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概況。
28.4% 32.1%
17.4% 18.6%
0.0%
13.5% 16.5%
8.8% 8.5%
‧
‧
2015;教育部統計處,2016;教育部統計處,2017d),可以發現偏遠地區與一般 地區的教師組成雖然仍有差距,但比例逐漸拉近(詳如圖2-1-9、2-1-10),或許 政府的關注與政策奏效,有待之後的章節繼續討論。
圖
2-1-9 103 至 105 學年度教學年資未滿五年之教師比例趨勢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圖
2-1-10 103 至 105 學年度年齡未滿三十歲教師教師比例趨勢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103學年度 104學年度 105學年度
偏遠地區 28.4% 28.3% 27.2%
一般地區 17.4% 17.4% 16.6%
雙方差距 11.0% 10.9% 10.6%
28.4% 28.3% 27.2%
17.4% 17.4% 16.6%
0.0%
103學年度 104學年度 105學年度
偏遠地區 13.5% 12.8% 12.3%
一般地區 8.8% 8.1% 7.2%
雙方差距 4.7% 4.7% 4.3%
13.5%
12.8% 12.3%
8.8% 8.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小結
總而言之,雖然雲林縣相較全國位於偏遠地區的學校數與人數比例較低,但 其相關指標例如學生組成的複雜程度、教師組成的不穩定程度皆高於全國,顯見 雲林縣確實有地域弱勢的困境。
參、 偏遠地區學校面臨的問題
如前述定義所述,偏遠地區學校由各縣市認定,通常具有地遠人稀、生活條 件不便等特性,亟需政府及民間挹注教育資源(教育部統計處,2015)。
一、偏遠地區教育困境
首先整理概括偏遠地區教育困境文獻如下。
教育部於 2001 年教育改革之檢討與改進會議針對偏遠地區教師流動與教學 環境提出下列觀點(引自李憶旻,2013):
(一)距離都會地區遠,交通與生活不便,災害頻繁容易發生意外,難以吸引師 資投入。
(二)學校規模小,教師人數少,進修機會少,對教師專業成長造成不良影響。
(三)教師所需教授之科目與兼任之行政工作均較都會區學校為多,對教學品質 產生不佳影響。
(四)教師服務一定年資累積足夠積分後藉由介聘管道調動,導致教師經常流動,
資歷也較為輕淺。
(五)人事更迭不斷使得校內各項職務異動頻繁,對班級經營、教學銜接、行政 工作之延續均有不利影響。
(六)交通不便、資源有限,設備維修不易不利教學。
(七)多數外地教師每逢假日即離開當地,難以融入地方,亦對地方缺乏認同感。
(八)少數在地教師未能專注教學,忽略正業,形成改革之阻力。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秦夢群、高延玉(2008)整理出偏遠地區學校面臨的多項問題包括:
(一)教師編制不足,教師除了負擔較多的教學節數,擔任級任教師與兼任行政 工作比例也較一般地區高。
(二)教師流動頻繁,影響校務運作與學生發展。
(三)教師組織承諾難以建立,影響組織文化、師生關係、親師合作的穩定性。
(四)行政與教學資源難以累積,無法建立穩固的學校制度。
(五)經濟、文化與社會資本不足,學生成就動機低落。
(六)家長社經地位相對弱勢。
(七)資優班設立不均衡,資優學生外流或無法得到所需資源。
(八)家長行使教育選擇權造成學生流失導致減班、廢校,衍生教師超額問題。
(九)經費短缺,小型學校預算不足,設備難以汰舊換新。
(九)經費短缺,小型學校預算不足,設備難以汰舊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