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雅族自稱Atayal,即「人」的意思,在很早以前,族人原本居住在近海的平 原地帶,後因游耕式的生計方式,藉著狩獵機會尋找新領地,並在一次次的遷徙、
人口增加、尋找新領地後,逐漸地往深山推進。族人過去經濟型態以漁獵、採集及 游耕為主,經過數千百年來不斷遷徙與資源利用,建立起穩固的生活模式。
在泰雅族的傳統社會中,雖然沒有明顯的階級關係和固定的權力結構,但對於 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卻有著強大的約束力,維持著社會的秩序,而這個約束力係來 自於Utux的信仰。儘管在學說上,對於Utux一詞有著不同的見解,例如森丑之助
(1914)提出泰雅族的Utux是靈魂、神、妖怪的意思,李亦園等(1963)在論著中 指出,Utux是靈魂、超自然存在的全體之意。前述皆使用Utux一詞,只是一般最常 見的說法是以「靈魂」稱之,即死去祖先的靈魂,謂之「祖靈」。概括而言,Utux 這個概念與思維,仍在很大的層次上,約束著泰雅族人的處世,而以Gaga生活規範 加以落實。這樣的Gaga組織規範,也體現在泰雅族的土地資源使用和其土地觀之 上。就泰雅族人的Gaga而言,在人的文化中乃指倫理的生活、法則、規範、條例、
制度;在自然萬物中,指自然的法則、生態體系的規則、叢林的法則、宇宙萬物的 運行與和諧;在時間上,係指時間的規律、有始有終的定律、春夏秋冬輪轉的時序;
在宗教信仰上,乃指上主(Utux)的律例、訓誨、典章、旨意等等的意義。以上四 種規範之間,相互尊重、互惠亦是Gaga文化的精神。為維持族群共同生活,是以在 不同地區所形成的大小部落,也就組成了有關祭祀、狩獵、魚撈等團體,來協力從 事各種生產活動。顏愛靜等人依原住民親族、生產等不同屬性作為分類,以下提舉 與土地利用至為密切者,如親族組織與農業祭團(顏愛靜、楊國柱,2004:22)。
泰雅族的人與地,亦可從泰雅族的歷史和土地觀說起。族人的經濟型態,從漁 獵、採集及游耕為主,經過數千百年,建立了穩固的生活模式。在傳統的部族社會 中,在一社或部落之內,可能即擁有數個農耕共同所有結構的基本類型,但原則上,
一社或一部落範圍內,各種團體擁有不同層級的土地權屬有其可能,越朝向領導階 層者,擁有支配權能越趨強烈,而越朝實用階層者,擁有的經濟權能越趨強烈(顏 愛靜、楊國柱,2004:27-28)。透過Utux信仰,對於社會中的每一個泰雅族人均有 著強大的約束力,使社會秩序能以維持,復以Gaga罪與罰的規範加以落實。這個集 泰雅族人生活、信仰、社會體制及權力結構中的最高準則,讓族人得以有依循的內 部制度進行資源得利用,包括農業、採集與漁獵活動等。從而,使泰雅族人的土地 觀亦隨著內部制度不斷轉化、穩固於族人的觀念和行事之中,包含人與人之間的合 作,或是將資源與人分享,就是對資源的尊重。族人將這種態度落實於農耕之上,
也貼近於土地倫理的概念,使土地健康並且能在權力關係中互相有良好的資源分派。
然而在今日,族人的土地觀雖仍存乎族人之胸襟,但農地利用過程,卻已受制 於現今的政經社會脈動,而出現經濟與觀念兩難困境。其次,過去泰雅族常沿著溪 流遷徙,居住在同一河流流域的部落,也就常組成聯盟,進行各項事務,包含漁獵 等經濟活動。目前的村、里、鄰單位,則是以行政區劃為主,每個村都含有原本分 立的數個部落,重塑出不同於以往的社經體系。隨著與平地社會交流益廣,以及納 入市場經濟體系,爾後眾多外來因素、國家政策與土地私有觀念形成等跨尺度網絡 上的影響因素,也直接地影響到了部落族人的生活與生計型態,並改變族人對Gaga 的詮釋和新的土地觀。
是以,泰雅族人與漢人在土地觀念有著根本的不同。過去族人將土地視為祖先 的遺產,不許分租與轉讓,狩獵地是各族群或部族共有活動的範圍,而現耕地則屬 各別可使用之土地,但農田基本上也是為家族所共有。其土地使用亦具有其族群正 式的制度規範,是由以祖靈信仰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以及Gaga的制度實施機制在維 持正式土地制度的有效運作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在資源利用上,傳統亦較為順 應自然,並貼近於環境保育的概念。
如今,土地觀則受到族人內部制度如祖靈信仰、Gaga規範等影響,和其他宗教,
或與外界交流益繁後的外部制度與價值觀型塑而成,不僅引導著族人在部落面對 內、外部衝擊時,如何去落實土地倫理,並依此適應、調整環境變遷以進行農地利 用。其中,Gaga與外來宗教(天主教、基督教信仰等)之間雖然看似有所歧異,但 是,「在族人真實生活中,是並存著兩者(泰雅族傳統信仰、教會)的儀式與宗教活 動,在整個部落發展的脈絡裡,實質影響著部落整體的發展。」(拉互依‧倚岕,2008)
Gaga隨著時空、環境變遷而不停地變動著,但仍是部落共同的行事準則。無論是哪 一種信仰,或者彼此互有消長,皆是以善的力量在影響人群、給予支持,這種影響 力,同樣也反映在部落族人的土地觀之上,並扮演著穩固部落內部與扶持傳統產業 的角色。但在外部制度之下,目前在部落土地上,充斥著以官方技術官僚為導向的 工程,成為部落土地資源能否永續利用的一項隱憂。此外,各界網絡的互動與密切 關聯,亦是影響部落資源利用的直接或間接因素(劉佩琪,2009)。
6. 原住民高山農業為政府環境災害認知之一環
由於台灣地狹人稠、耕地有限,過去在面臨糧食危機之時,基於國內糧食安全 考量,有一段時期,政府和學者認為平地已達飽和狀態,建議未來農業發展宜由開 發山地著手。咸認山地農業可透過獎勵、農業推廣教育與多角型農業經營,使土地 有效利用,也能提高山地人民的生活水準,帶動台灣農業整體的進步(郭寶章,1991:
83-88;洪文卿,1993:97-101)。但隨著山地開發利用加劇,超限利用和不當的資 源利用問題,隨著幾次風災與伴隨而來的土石災害發生,使得劃設於高山地帶的原 住民保留地,其上的原住民農地利用,被指為影響水土保持及造成水庫問題的根源 之一。
以石門水庫的集水區治理過程為例,因為歷年來因颱風發生集水區崩塌情形嚴 重,北水局認為高山農業開發增加表土沖蝕及部分陡坡地濫墾濫伐等超限利用行為 嚴重皆是導致石門水庫不堪負荷的主因,因而建議縣市政府應強化執行取締土地違 規使用與農地的水土保持,以免土壤因翻耕行為而加速流失,造成泥砂直接沖入水 庫。但是目前在學界認為山坡地崩塌的發生原因,由於涉及了風險識覺、自然觀、
生態政治以及永續發展的不同層面,以及崩塌類型不同、所處地質、地形等交互作 用的複雜自然因素,實則難以直指造成這項環境災害的真正主因為何。又經探查本 研究範圍內的部落所處山區的航照圖後發現,山坡地崩塌地點大多不是位於部落聚 居附近或農耕活動密集的地區,認為部落的農業活動與近年風災過後數次大小不一 的崩塌,並無明顯的正關聯性。因此本研究以為對於高山農業與自然災害間的關係,
仍有必要釐清。
受訪者A02的表示,曾經有人告訴他:「山上種植的一顆水蜜桃,售價至少為 500元。如此,才能將政府闢路,以及高山農業造成的環境問題的價格一併計入。」
(受訪者A02)此番言論,顯示出外界對於高山農業的表象認知,這實際上也是許 多平地人的共同想法。例如劉欽泉、黃萬傳、廖武正、陳連勝和陳宗玄等人(2002),
透過台灣坡地作物(包括檳鄉、高山茶及高冷蔬菜等三種)產業發展對山坡地環境 之影響研究,認為平地人於高山種植檳榔等淺根作物影響環境尤甚,應輔導轉作,
同時,建議種植高冷蔬菜的農民,轉型發展生態觀光旅遊,或是政府應提高造林獎
勵金以鼓勵造林,或以市場力量降低高冷蔬菜的生產誘因。張景森亦曾以空照圖中 水土流失情形強調,山區農業是造成七二水災的元凶,因此主張高山農業基本上應 全面禁止,全國的山區農業都應積極轉型為觀光產業(許玉君、陳敏鳳,2004)。
根據上開論述,高山上的資源利用,應朝向觀光、造林、遷村或者禁耕,才能抑制 環境災害不斷發生。但是,陳中(2002:24-31)研究卻指出,歷年土石流的災區,
多數在1,000公尺以下的區域,若一味推責超過2,000公尺的高山農民,以封山相逼,
並無法解決問題。郭志榮(2004)的觀察研究也應證了土石流為患,多是集中於山 腳而非高山農業區。顯示族人的資源利用與環境災害二者之間,未必存在必然的關 聯性。
但就族人的認知,「以前老人家說,日本人雖然伐木,但會留一米高的樹根,
讓樹經過2、30年後可再長成,考量生態週期和緩衝。國民政府時期就不一樣了,樹 木是連根拔起。」(受訪者A48)儘管過去日本殖民政府以獲取山林資源為政策主軸,
確實影響到山林資源的自然狀態,但日人為了能長久取得資源,較符合「永續」資 源利用方式。反倒是台灣光復後,林木等資源並未獲得釋免,「國民政府在60年代時,
由於鄉公所負責部落的道路興闢,但據稱當時公所苦於經費不足,將山林資源作為 酬庸,和開路商達成協議,無論是順向坡或逆向坡,只要有越多珍貴的林木,就去
由於鄉公所負責部落的道路興闢,但據稱當時公所苦於經費不足,將山林資源作為 酬庸,和開路商達成協議,無論是順向坡或逆向坡,只要有越多珍貴的林木,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