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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土地與水資源利用政策之制度分析 1.台灣土地法令制度變遷

4. 台灣水資源管理法令制度變遷

光復前,民國31年7月7日國民政府即已制定公布「水利法」,此法規定內容包 含堰壩及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地下水開發設施範 圍、灌溉事業設施範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等區域範圍內的水利用地、水利機構、

水權、水之蓄洩、水道防護、水利經費、罰則等相關管理事項。

基本上,民國34年光復以後至53年,這段農業恢復時期,以增加枯水期水源之 水庫興建與地下水開發為主,尚未對台灣的水資源,從自然之特性加以研究,訂出 基本的經營管理策略。

民國34年台灣光復,原水利組合業務,由台灣省行政院長官公署農林處接辦,

由於糧食缺乏,因此民國30年代至50年代初期間,政府以早日恢復糧食生產,安定 民生為第一要務。民國35年水利組合改組為農田水利協會,積極恢復水利建設,修 復受損灌溉設施,各縣市皆開始進行提供農業灌溉用水的水圳與水庫興建工程,民 國36年成立臺灣省建設廳水利局,掌理台灣地區水政、防洪、灌溉、排水及水利勘 測等業務,使水利行政一元化,且台灣各地35個「水利組合」與15個「水害預防組 合」更改名稱為「農田水利協會與防汛協會」,民國37年1月省政府公布「台灣省各 地水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台灣省水利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成立「台灣省水利委員 會聯合會」,民國38年實施三七五減租第一階段土地改革措施,亦配合肥料換穀制,

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在此段時間的努力成果卓越,民國41年水田面積已自光復接收 時期的26,234公頃,快速恢復至480,835公頃。民國42年繼續實施公地放領,實施耕 者有其田第二階段土地改革措施,亦開始至53年止的三期四年經建計畫,同年阿公 店水庫竣工,為光復後首度完成兼具防洪、灌溉及給水的多目標水庫,民國44年修 正「水利法」,民國45年7月至53年6月石門水庫興建完工,民國52年7月成立「河川 勘測隊」辦理河川區域劃定,並修正「水利法」,推行旱作灌溉制度。

大致上,民國53至61年為農業孕育及培植工業時期,此階段農業生產以達穩固,

農民的生活大幅改善。地主由耕者有其田取得的地價款,所轉投資的各種基礎產業 也陸續發展,民眾基本生活改善後所投資的中小企業也已逐漸的萌芽。而整個社會 對水資源之需求,在民生及工業用水未有明顯的增加,因此仍以農田灌溉水源之開 發及水力發電為主。

民國53年6月石門水庫工程竣工,民國54年12月22日水利局公布「台灣省河川管 理規則」,在此之前歷經12年的經建計畫,農民生產意願大幅提高,又有水利建設 配合,新灌區也積極開發,創造光復開發面積的全盛時期。民國53年開始實施第四、

第五期經建計畫,進入民國50年代農業孕育工業時期,此時期工業開始急速發展,

隨後農業發展速度逐漸趨緩。水資源之經營管理雖然仍以灌溉為主體,但已逐漸感 覺到推動上的困難而有減緩的趨勢,甚至停擺的現象也陸續發生。也由於時代推移 及民眾生活習慣演變,此時期至末段,稻米生產逐漸有生產過剩現象,因此,發生 當時甚為重要的灌溉計畫─二仁引水工程後期工程停辦,至今無法完成。民國55年 11月17日,為策進自來水事業之合理發展,加強其營運之有效管理,以供應充裕而 合於衛生之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達,總統制定公布「自來水法」,

此法規定主要內容有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自來水工程設備、及自來水事業營業監督 與輔導等相關管理事項。其中第11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 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

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 為。民國60年代初,進入以工業為主的經濟快速發展期,政府以農業孕育及培植工 業的成果逐漸顯現,中小企業以外銷為導向的產業,在政府大力推動楠梓及潭子加 工出口區的示範及帶動下已蓬勃的發展。此時的水資源計畫已逐漸改變為以提供工 業用水及充裕民生用水的水源為主,無灌溉用途。民國61年11月10日,為確保飲用 水水源水質,提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政府制定公布「飲用水管理條 例」,規定內容包含水源管理、設備管理、水質管理等相關事項。其中第5條規定在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 行為。

民國62至72年間,為以工業為主的經濟快速發展時期,由於工業快速發展及民 眾生活改善,工業及民生用水快速增加,此時之基本策略仍以增建水庫為主,但,

其目的已轉變為以民生及工業用水為對象之公共給水水源的滿足為主。

民國62年曾文水庫完成蓄水運轉,且開始推動十大建設,民國63年推行河川採 石計畫,水利局修正「水利法」、「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頒訂「台灣省水利局 水庫維護管理檢查要點」,同年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成立,民國64年實施農田水利會 健全方案,水利局頒訂台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加強渠道管理實施計畫,並函各縣市 政府畫分區域排水管理權責、訂定養護要項及經費籌措原則。民國65年4月29日政府 制定公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其中與水資源保護相關之主要內容有第9條規定 山坡地從事開發或利用之行為,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 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民國65年,水利局公布「台灣省水庫集 水區治理辦法」,規定興建水庫時應訂定水庫集水區治理計畫,每年應編列預算維 護之,民國66年水利局頒訂「台灣省辦理土石採取管理注意事項」。

總體而言,民國70年代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策略以公共給水水源之充裕為主,而 以農業使用標的的水資源開發幾乎停頓,水資源永續的呼聲也於此時期提出。民國 73至83年間,屬於以公共給水為主的水資源開發的時期,水資源為工業及民生使用 之趨勢在此時期更為明確,並開始孕育以經營管理及開發並重的觀念及策略:(一)

地表地下水聯合運用;(二)區域多水源聯合經營管理;(三)水庫及水資源的永 續利用:尤其自民國73年以後,以防淤達成永續水庫的提出。

民國73年推行河道整理計畫,也開始推動十四項重大建設,包括「加速改善重 要農田區域排水系統」及「台灣西岸海堤及重要河堤工程」工程,民國75年再次修 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民國79年水利局修正「台灣河川管理規則」,並發布

「台灣省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民國80年開始實施國家建設六年計畫「繼 續河海堤工程」、「繼續區域排水工程」、「西部地區治山防洪計畫」等計畫。民 國83年5月27日,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函養水源,減免 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政府制定公布「水土保持法」,其規定 內容包含一般水土保持區、特定水土保持區、水土保持計畫、山坡地、集水區、水 庫集水區、保護帶、保安林等之處理與維護、監督與管理、經費及資金相關管理事 項。其中第8條規定集水區、農、林、漁、牧地、坡地或森林區…等地區,其治理或 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民國84年以後,進入以經營管理取代開發為主的時期,整個世界的趨勢已走向 以加強經營管理取代無限制開發的時代。為配合水資源區域聯合經營管理的策略,

一個區域水資源管理機關,必須建立以替代過去一個水源或水庫由一個機關管理的 發展,使水資源經營達到最有效的調度,因此,從水利機構功能的健全開始到區域 水資源經營管理體系之建立,均因應加強今後水資源經營管理,以達永續發展的重 要措施。由於資源為有限的,人的慾望及需求為無窮的,故此後將朝永續發展的方 向邁進。

民國84年6月7日水利局頒訂「執行河川公地救濟方案協商原則」,並增訂公布

「自來水法」第 12-1 條條文,民國85年行政院核定「加強河川管理方案」及「杜 絕河川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民國86年水利局頒訂「構造物申請使用河川 用地簡化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經濟部水資源局也公佈「台灣水資源政策白皮書」, 並修正公布「自來水法」第 50 條條文,及行政院核定推動「台灣地區水文觀測現 代化整體計畫」,民國87年施行「經濟部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也為配合台灣省政府水利處的成立,台灣省北區、

中區、南區水資源局、臺灣省第一至第九河川局、臺灣省水利規劃試驗所於此年1 月23日掛牌成立,東區花蓮及台東兩縣之水資源有關事務則暫時分由北區及南區兼 顧。

民國88年原台灣省水利處改隸為經濟部水利處,訂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 辦法」,民國88、89年兩次修正「水利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 持法」,民國90年1月19日水利處九十年度計畫辦理河堤工程124件,海堤工程51件,

區域排水改善工程20件,11月21日水利處提報九十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情形,內 容包括「一億元以上水利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及「九十年度九二一震災重建特別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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