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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土地與水資源利用政策之制度分析 1.台灣土地法令制度變遷

5. 原住民族水資源法律政策措施

由於台灣屬海島型國家,水資源受天侯、緯度與地形因素影響,具有高度不確 定性,不僅季節性之雨量豐枯分佈不均勻,復因地形之地勢陡峭,水資源蓄積不易,

造成水資源運用日益困難。根據水利署發布資料,近年來台灣隨著人口持續成長,

產業結構改變下,島上水資源已面臨「缺水」臨界點,成為世界第十八個缺水國家,

對於國家未來經濟發展形成瓶頸,亦對台灣永續發展形成障礙12,因而,水資源議 題,已然成為當前得全民課題。(經濟部水利署,2004)

本節雖題名為原住民族水資源法律政策與措施,但並不是要切割水資源的權利 與義務,本計畫認為,有必要從相關法律措施及其政策討論中,探究原住民族在水 資源議題中,是否遭受不平等,又政策上應該有哪些的調整。

追溯最初,有關原住民族水資源課題相關之法令,係依據民國87年行政院修正 發布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8條,該條指出,原住民保留地內之竹木,若 是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等情 形時,為了維護生態資源與確保國土保安,依法該管主管機關將限制採伐竹木。雖 然,原住民保留地之劃設初衷,係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 原有山地保留地,並須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但法條中「維護生態資源 與確保國土保安」等字義裡,已然表現出政府對「水質保護」的重視程度;然而,

可以理解的是,該辦法係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8條而來,在該條例中,所稱 之山坡地保育、利用,依據第5條,係指依自然特徵、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

以防治沖蝕、崩坍、地滑、土、石流失等災害,保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因此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有以 水質保護為前提之規定,可見一斑。

乃至民國91年修正之原住民保留地輔導共同、合作及委託經營實施要點,則指 出原民會得參酌各原住民保留地所屬鄉鎮、村落、自然環境、生產條件、土地、水 文、人力、觀光遊憩、森林遊樂及工業資源等劃定各種開發專業區,或選定適當區 域,策訂開發利用計畫,辦理區域性、專案性發展工業,並輔導推行共同、合作或 委託經營。在此一要點中,對於原住民保留地的水資源課題,和前述原住民保留地 開發管理辦法第38條,有了較為不同的論調,依據本要點,相關部會「得以參酌原 住民保留地所屬當地之水文特性,策訂開發利用計畫」等。然而,由於規範標的不 盡相同,於前段條例所指,是為了特定集水區的水質保護而限制原住民的竹木採伐,

12 經濟部水利署,2004,臺灣水資源-- 台灣地區水資源調配及開發策略,

http://www.wra.gov.tw/ct.asp?xItem=11735&ctNode=2314&comefrom=lp。

此段要點則是於計畫層級尊重在地水文,加之要點中所指的「水文」一詞並不具體,

且要點「得參酌」而非「應參酌」,因此,雖然可見政策思維已有許轉變,但對於 原住民水資源權利之實質保障,仍無法收其效果。

但民國92年5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81110號令公布之擴大公共建設振 興經濟暫行條例與其附帶決議,接下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也依據前 述暫行條例,執行制定水土保持局擴大公共建設計畫工作手冊。從擴大公共建設振 興經濟暫行條例與水土保持局擴大公共建設計畫工作手冊中,可以發現,在水資源 相關的公共工程中,政策已逐漸將在地原住民納入,例如:於原住民地區之計畫應 優先進用原住民等,但從粗略的規範中,我們卻也發現,在這當中,主要被重視的 僅是原住民的就業議題,而非原住民族與水資源的結合,甚至僅淪為工程雇工,實 則與在地水資源的權利核心議題脫鉤了。

直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提出之96年度施政目標,才逐漸將原住民 與在地水資源議題有所結合,例如:為推動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將以流域整體治 理方式,辦理上游集水區及坡地易淹水地區與原住民地區治山防洪工作,綜合考量 安全、生態、環境、景觀等功能,進行有效治理,以達減少土砂災害、降低下游地 區洪患規模之目標等。

在水資源相關產業方面,則早在數年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便於民國92年 訂定發布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同時,溫泉法 第14條,關於原住民族地區溫泉事業的輔導及獎勵辦法,也鼓勵了原住民的在地就 業與創業等。這主要可歸因於部落溫泉觀光業的興起,以及政府期望輔導部落從事 觀光發展等大方向政策而來,但我們卻也發現,獨立經營溫泉觀光對於一般原住民 而言有其困難,尤其在資金上易遭遇困難,而仔細觀察該辦法,可以發現,非原住 民可輕易藉由人頭或合夥方式,取得相關輔導獎勵,並僅需聘雇十分之一以上原住 民,讓人不禁匪夷所思該辦法既然是名為「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但鬆散的規範,似乎無法增進部落在地居民就業,更遑論實際接受獎勵補助的對象,

是否真為當初設想的保障對象,且該辦法未進一步規範進行產業對環境的保護與獎 勵除外的規定,更增添原住民地區環境遭受破壞的不確定性。

民國93年修正公布之森林法第56-3條,指出了在自然保護區等地方所禁止從事 之行為規範與罰則,該條也敘明,如係為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則不 受前述各款規定之限制。然而,不得不加以非議的是,該法明顯疏於規範或界定,

僅籠統的指陳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則不受限制,除顯見社會對原住民族生活 慣俗的不理解,亦有醜化原住民族文化之嫌,更遑論對原住民族-水資源的認知層 次。另依水利法第78條之2規定訂定之河川管理辦法,其第28條中指明水利法第78 條之1第7款所稱其他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事項,雖相較前述森林法第56-3 條,已針對何謂原住民因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加以界定,但仍無法突顯原住民族 在水資源方面的議題與內涵。

至於,一般用水方面,由於原住民部落往往多受到地形、交通等限制,致使生 活機能及生產環境相對落後,而山區部落自來水建設所需經費較大,且營運成本偏 高,故當地多採簡易設施取得所需用水,造成原住民同胞生活用水的供應不穩定。

因此,為改善原住民飲用水之品質,經民國87年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原 住民地區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調查規劃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遂提出「第1期4 年(90~93 年度)公共建設計畫-改善原住民部落簡易飲水設施計畫」、「第2期4 年 (94~97 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原住民地區部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然而,由 於台灣地區水資源在時間及空間上分佈不均勻,除了需興建蓄水設施以蓄豐濟枯 外,還必須在大區域內跨流域調度水資源,以平衡水資源在區域間分佈之不均勻。

加之近年來環保意識高漲,對於水庫之興建,反對聲浪逐年提高,因此,其他水資 源設施、技術包括人工湖、海水淡化等亦已成為開發水源之手段。另外,因應未來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農業政策勢必檢討以為因應,因此配合農業政策,評估釋出 農業用水轉供生活及工業用水之可行性,以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減少開發新水源 工程壓力,亦是政府水資源政策之重要課題之一。因此,為能滿足台灣地區未來的 用水需求,水利署已研擬完成「台灣地區水資源調配及開發策略」,將台灣地區分 為北、中、南、東四區,依各區未來預期之人口及工商業成長所需之用水需求,分 別研提水資源調配及開發策略,以滿足各區至民國110年為目標之生活及工業用水,

提高人民生活品質,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但在近年間多次的風災、水庫供水出現危機下,為了確保石門水庫營運功能、

上游集水區水域環境之保育及穩定水庫供水能力、保障民眾用水權益,立法院於民 國95年1月13日三讀通過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並於95年1月27日公告 實施。其中,第7條指出,有關集水區整治方案應包含下列各款:1.攔砂壩新建計畫 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2.現有攔砂壩應進行疏濬、拆除或其他改善作業。

3.禁止新闢產業道路,並對現有產業道路進行必要之改善,惟現有產業道路不得升 級或拓寬。4.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之整體環境生態復育、土地利用型態檢討與禁止、

在地住民照顧、及各種有利於整體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復育有關之必要措施。

同時,為了因應近年洪颱豪雨災害造成原水濁度驟昇,屢影響淨水廠淨水功能,

本部依本條例第三條研擬『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初稿)』,以加快水庫治 理速度,降低缺水風險。整治計畫上游集水區以土地使用管理與防災監測之非工程 手段為主、山坡地治理為輔,水庫庫區及自來水供水系統以災害復建、提升取水功 能、擴充淨水廠處理能力與增加備援容量為策略,近期以95年颱風期間不分區供水 為目標;中長期目標為延長水庫壽命、降低缺水風險,此外並可增加集水區原住民

本部依本條例第三條研擬『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初稿)』,以加快水庫治 理速度,降低缺水風險。整治計畫上游集水區以土地使用管理與防災監測之非工程 手段為主、山坡地治理為輔,水庫庫區及自來水供水系統以災害復建、提升取水功 能、擴充淨水廠處理能力與增加備援容量為策略,近期以95年颱風期間不分區供水 為目標;中長期目標為延長水庫壽命、降低缺水風險,此外並可增加集水區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