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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制度對部落發展的激勵與限制分析

1. 山坡地及水庫集水區農地利用遭受多重限制,超限利用規定不 利於原住民傳統農地利用知識的運用

本研究個案全數皆位於石門水庫集水區範圍內,因此其中原住民保留地亦是如 此,當地原住民對於農地的利用必須受到農地、保留地、集水區、山坡地等政府管 理法令規範。

如「水土保持法」第8、9、10、12、16條規定,應將水庫集水區劃定為特定水 土保持區,依相關規定實施管制,並以河川集水區明訂應整體規劃治理,並針對水 土資源保育及土地合理利用之需要,擬定中、長期治理計畫,由各有關機關、機構 或水土保持義務人分期分區實施。至於集水區與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建築用地、農、

林、漁、牧地之治理或經營、開發利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及先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並應配 合集水區治理計畫。

同時,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9、37條規定,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 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 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標高在100公尺以上,及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 在5%以上之土地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凡在山坡地為經 營或使用,如宜農、牧地、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建築用地之開發…等,其 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 維護。至於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

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 特定用途,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並授權訂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亦規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 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 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基於此條法令授權,1961年設定「台 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宜牧宜林分類標準」,逐筆區分查定土地可利用限度,放租 或放領給原墾民,以解決濫墾問題,此標準經多次修訂為現今的「山坡地土地可利 用限度分類標準」,將每塊土地依坡地、土壤深度、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等,

區分一至四級地為宜農牧地,五級為宜林地,六級為加強保育地,責成耕作者依土 地區分等級使用,並特別規定水庫集水區或河川保護地帶,得查定為宜林地,不受 前規定之限制。又「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所謂山坡地超限利用,係 指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第35條再規定,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 知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 下罰鍰。

1970年代以前,我國農業以增產為主要目標,為增加農地面積與農業生產潛能,

政府鼓勵邊際土地之開發,包括山坡地與海埔新生地之開發,並且成立山地農牧局 來輔導山地農業(林國慶,2005:32),而山坡地超限利用的問題一直存在著,山 坡地濫墾濫伐,破壞水土保持,所以多次訂定防止取締濫墾濫伐的相關措施方案,

及水土保持的相關法令。如2001年「加速全面造林整治土石流計畫」,核發造林獎 勵金,針對超限利用林地輔導造林,如違規使用的國有林班地、坡地超限利用種植 檳榔者,亦為兼顧山坡地農民生計,准許採漸進式完成造林,同樣依時間核發獎勵。

隔年1月28日再公告「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對於計畫公告前之超限利用案件,

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者,由各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又合法承租或使 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 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切結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造林,經檢查合格 者,核發造林獎勵金。2005年,為減緩環境資源之過度利用,有效管制開發行為,

保育自然生態,降低災害之發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更核定「國土復育策略方 案暨行動計畫」,其中工作項目之一即是推動「十年復育計畫」,預計10 年內完成 25,000 公頃超限利用及嚴重盜墾山地地區的復育工作,辦理國土利用監測及查報,

必要時得逕為取締超限利用。

基此,於2007年,原民會統計玉峰、秀巒二村超限利用情形,此地區保留地並 無加強保育地,僅有林業用地的宜林地,因而以兩村林業用地4,523.754公頃為基礎,

當地超限利用面積有160.05公頃,計210筆,佔兩村林業用地面積3.54%,其中秀巒 村佔91%,有145.76公頃,計181筆,而玉峰村僅佔9%,有14.29公頃,計29筆。換 算為超限利用比率,秀巒村較高為7.60%,玉峰村為0.55%,而各地段相較,以新光 段尤高,達22.19%,有89.86公頃,佔超限利用土地過半,最低為玉峰段0.02%,僅 有1筆0.15公頃土地超限利用。31

31 參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7,新竹縣尖石鄉原住民保留地超限利用面積統計表,資料日期:

新竹尖石後山玉峰、秀巒二村標高皆在100公尺以上,皆屬法定山坡地,同時,

也是石門水庫上游集水區範圍內,因此此區範圍內土地利用必須依循上述法令規 定,包括「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各項防止取締山坡地濫墾濫 伐、超限利用的計畫方案等,嚴重限制高山地區原住民的土地利用方式,山坡地及 集水區範圍內土地必須實施水土保持之維護,甚至須送核水土保持計畫方可開發利 用,並將保留地劃分為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而宜林地、加強保育地 不得作農牧使用,否則即構成超限利用之行為,將處以罰鍰及強迫實施造林。

實際上,原住民開墾農地時,必會特別注意水土保持措施,受訪者A41表示:「開 墾農地的時候,一定要作水土保持,如果水土保持沒做好,農地的水分會流失,土 壤也會減少,那農作物就會長不好,再嚴重的話會土石流、崩塌,那就沒有地可以 種了。」受訪者A22說明:「過去,會在田地四周種樹木,後來不種樹,吃蟲的鳥不 來了,為了消除蟲害,我們增加使用農藥,結果發現蝴蝶、昆蟲、動物都不見了,

所以又開始回復種樹的習慣,其實種樹可以防風、吸引吃蟲的鳥類,減少了農藥的 使用,也可以回復農地原有的生態,也是一種水土保持的方式。」另一位耆老A14 也陳述:「日據時代以前,我們是種小米、地瓜之類的作物,還沒有開挖梯田,是到 日據時代,日本人教原住民開梯田、種稻米,坡崁的地方要疊一層石塊一層土,這 樣能擋住水土流失,也可以讓水流從石縫中流出來。」受訪者A02在旁補充說明:「看 到如果梯田石坡是用小石塊疊起,那就是日據時期的梯田,如果是大石塊,那就是 近來新開的梯田。」為了農作物良好的生長及避免土石流及農地崩塌,原住民其實 有一套自己防止水土流失的方法,如在農地四週種植樹木,利用樹木根部的抓地力,

降地水土流失的可能性,也會利用在地方便取得的物料,依照日據時代日本人教導 的方法,於坡崁堆疊石塊,保留地面水及地下水流動的通路,作為水土保持及排水 措施,避免梯田於驟雨時因含水量過大而塌陷,這些方式到現在仍然被繼續使用中,

且觀察其成效甚於水泥坡坎。

另外,上述所謂土地可利用限度,係依據一筆土地之平均坡度、土壤有效深度、

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性質而定,按法定標準,超過四級坡的山坡地,也就是平均坡 度超過30%的土地,極有可能劃定為宜林地,水庫集水區山坡地則不需考量這些因 素,即可查定為宜林地,一旦保留地查定為宜林地,就不能作農耕之用,而玉峰、

秀巒二村土地多為陡坡,也是水庫集水區,大部分土地符合宜林地標準,至於少數 坡度較緩和、平坦的土地,也不一定劃為農牧用地,會受地主與地方官員的關係是 否友好所影響,受訪者B06表示:「地目編定是依照平均坡度決定,如果一塊土地有 一半是陡坡,一半是平地,就看土地主人跟來查定的人員關係好不好,如果好的話 就會劃為旱地,如果不好就是林地。」因此,如同受訪者A02所言:「我們部落是在 石門水庫上游,保留地一律不許開發,而且山上的土地大部分都是超過30度以上的 坡地,依法不能開發,林務局會利用空照圖取締超限利用,當地人怕會被抓,所以 不會開發保留地。保留地的不能使用,限縮了我們可以使用土地的數量。」及按2007 年官方統計,新竹尖石後山玉峰村及秀巒村5,488.744公頃的8,419筆保留地中,計兩 村林業用地合計共3,803筆及4,459.198公頃,面積約佔全部保留地81%,32也就是超

2007.3.6。

32 參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7,新竹縣尖石鄉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與總筆數統計表、新竹縣

過80%的土地是宜林地,其可利用限度極低,依法不得供農耕使用,在遭違規取締 風險的壓力下,部落族人多選擇不開發屬於林業用地的保留地,而選擇能合法作農 耕使用的農牧用地,然該種用地僅佔保留地的17%,對以務農為生的原住民而言,

這結果嚴重限制其土地利用的程度及面積數量,不利於部落居民從事農耕。可見政 府的土地利用規範將原住民的土地利用方式限制於法令制度框架中,從而阻礙原住 民社區發展其當地農業經濟。

並且,土地可利用限度標準係規定在某幾項條件下僅能做某一種使用,不能做

並且,土地可利用限度標準係規定在某幾項條件下僅能做某一種使用,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