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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步公司是否涉及水平與垂直之價格聯合共謀行為

第五章 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中之共謀行為要件分析

第二節 優步公司是否涉及水平與垂直之價格聯合共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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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被認定屬於妨礙、扭曲或限制市場競爭環境的反競爭行為(anti-competitive practice)320

第二節 優步公司是否涉及水平與垂直之價格聯合共謀行為

。綜上可知,無論個案中是否涉及與價格有關之要素,僅須客觀上 具備共謀行為之效果,則可被認定為構成休曼法第 1 條之共謀行為要件。

Meyer v. Kalanick案之原告主張,Uber憑藉其特殊之訂價演算法,特別是在 高峰動態訂價法下,隨著需求提高,費率可能因而上漲 10 倍之情況下;又因Uber 商業模式下獨特之付款流程與規定,致使媒合時駕駛無法自行與乘客議價,不同 駕駛間亦不得相互競價之狀態下,足見Uber利用其享有之單方訂價市場力量,構 成以水平與垂直形式操縱價格之共謀行為,成立不法共謀行為 321

第一項 優步公司價格聯合共謀行為之認定

。為釐清Uber 公司是否涉及價格聯合之共謀行為,本節論述上擬參考前章之實務分析流程,先 依序檢視Uber是否具備價格聯合之「共謀效果」與「共謀意圖」,而後,再進一 步提出本案認定上可能涉及之爭議。

本段將檢驗 Uber 是否具備價格聯合之「共謀效果」與「共謀意圖」,以認定 Uber 是否涉及水平與垂直形式之價格聯合共謀行為,詳述如下:

一、共謀效果

就共謀效果而言,Uber 可能主張,除了預設車資外,駕駛亦可與乘客協商 低於預設車資之費用,故 Uber 與駕駛並不成立垂直價格聯合共謀行為,並強調 預設車資之設計僅是為了加速駕駛與乘客間之媒合。對此,持相反意見者可能主 張,於美國實務認定下,僅須具價格聯合之客觀事實即可,無須考量該聯合行為

320 Sanjukta M. Paul, supra note 156, at 10.

321 15 Civ. 9796 Opinion and order, supra note 158, a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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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價格是否具備合理目的,故 Uber 仍具備價格聯合之共謀效果。

此外,就共謀效果之成立時點而言,Interstate Circuit v. United States一案亦 有相關探討。依據該案聯邦最高法院之認定,電影發行商於其各自同意Interstate Circuit公司提出之電影放映條件(theater operator's terms)時,即已造成不法貿 易限制,具備共謀行為之客觀效果322

因此,本文參考美國實務見解與 Interstate Circuit v. United States 聯邦最高法 院之認定,認定 Uber 駕駛於其各自同意 Uber 之計費機制時,即已造成不法貿易 之限制,故具備水平與垂直價格聯合共謀之客觀效果。

二、共謀意圖

在認定 Uber 具備水平與垂直價格聯合共謀之客觀效果後,應繼續認定 Uber 是否具備共謀意圖。值得注意之處為,由於 Uber 獨特之商業模式與訂價演算法,

使其共謀意圖同時具備個別駕駛間之水平形式,以及 Uber 與駕駛間之垂直形式。

因此,於認定共謀意圖時,應一併探討水平與垂直之共謀意圖。

首先,就Uber與駕駛間是否具備共謀意圖之部分,Uber可能主張,由於駕駛 得與乘客協商低於預設車資之費用,顯見其與駕駛間並不存在價格聯合之共謀意 圖。然而,反對者可能主張,雖然Uber與駕駛之契約中載明駕駛得與Uber協商較 預設計費機制更低之收費標準,但實際上Uber並未實行任何機制,使駕駛能方便 通知乘客其願意收取較預設計費機制更低之收費 323;而當駕駛接受接送要求並 抵達接送地點後,駕駛更無誘因與乘客協商較預設計費機制更低之收費 324,因 此,必然導致價格一致之結果325

322 15 Civ. 9796 Opinion and order, supra note

158, at 11.

323 Mark Anderson & Max Huffman, supra note 25, at907.

324 Id. at 907-908.

325 Id. at 908.

依據Uber之計費機制可能使Uber之訂價持續高於競爭市場之訂價 327,故可推論 Uber駕駛間具有「共謀之共同動機」(common motive to conspire)328。此外,個 別Uber駕駛不僅有許多見面機會,可履行其非法共謀協議 329;Uber亦提供駕駛 關於未來可能產生高載客需求之節令或事件之相關資訊,並告知駕駛若於特定時 段上線載客或能增加其收入330

然而,實務認定上,並非需事先接受水平共謀計畫,始得成立休曼法第 1 條規定之不法共謀。Meyer v. Kalanick案之法院於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 中,援引Interstate Circuit v. United States案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內容,「電影發行商 若經思考共謀行為、提出要約,並堅持該共謀計畫並參與之,雖未有事前契約顯

327 Meyer v. Kalanick 案之原告稱此現象為「獨占性訂價」(supra-competitive prices)。參考:15 Civ. 9796 Opinion and order, supra note 158, at 4.

328 15 Civ. 9796 Opinion and order, supra note 158, at 4.

329 Id.

330 Id. at 4-5.

331 Id. at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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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於實際之付費流程下,駕駛無法、亦無誘因自行與乘客議價 332,故使Uber享 有單方訂價之市場力量,況依據Uber之高峰動態訂價法,費率可能隨著需求提高 而上漲 10 倍333。因此,可推論Uber具有藉由垂直共謀形式操縱價格之意圖334

第二項 優步公司價格聯合共謀行為認定上可能涉及之爭議

承前所述,原告論證 Uber 成立水平共謀行為後,舉證責任將移轉至被告,

由被告舉反正推翻上述舉證。針對 Uber 可能用以推翻原告舉證之論點,本文臚 列如下:

一、優步公司之數位去中間化本質可否阻礙水平共謀行為成立

針對原告之舉證,Uber 提出之反駁理由可能包含基於其數位去中間化之本 質,故不成立水平共謀行為。惟 Uber 之數位去中間化本質是否可作為其正當化 理由,容有爭議。

Meyer v. Kalanick案之法院強調,休曼法所稱之共謀僅為共謀之一種樣態,

而隨著時間推移,此一概念已變得相當廣泛 335。休曼法下之共謀契約是否構成 不法應視個案實際狀況判定,而非依據技術性細節而判定336。Meyer v. Kalanick 案法院更進一步援引United States v. Ulbricht案判決,作為其論證之依據。United States v. Ulbricht案中,原告美國政府控告被告Ross Ulbricht藉由其組織之「絲綢 之路」(Silk Road),作為販售線上非法貨品與服務之網路市集 337

332 Id. at 3.

。對此,被告 抗辯絲綢之路用戶間關係僅是「買賣關係且非共謀行為」,或最多構成「多個分 散式共謀」(a multitude of discrete conspiracies)。然而,承審法官並不接受被告

333 Id.

334 Id.

335 Id. at 14.

336 Id.

337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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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主張,仍認定被告「位居首要之單一共謀行為之首」(sitting atop an overarching single conspiracy)338

二、是否構成維持轉售價格協議而不構成水平共謀

。據此本文認為,Uber之數位去中間化本質並不阻礙Kalanick 藉由其應用程式與其他駕駛成立水平共謀行為。

轉售價格限制,係指賣方企圖藉由地理位置或消費者類型之方式,控制買方 之轉售價格方式。其重要性在於,水平轉售價格限制協議構成當然違法,而垂直 轉售價格限制協議,於合理審查原則下可能認定為合法,故個案中究應認定為水 平或垂直轉售價格限制契約,亦為兩造常見之爭議所在。因此,本文將接著探討 Uber 是否構成維持轉售價格協議而不構成水平共謀。

參照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 PSKS, Inc.案之判決內容可知,法 院認定由於製造商契約中要求零售商以特定最低金額轉售之,係成立垂直最低維 持轉售價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RPM)契約,故改採合理原則審查339;另,

依據United States v. Colgate & Co.案之判決內容,法院認定製造商若無造成壟斷 目的,其得自由選擇其交易相對人,並得事先宣布拒絕販售之情況 340

然而,針對Uber之主張,Meyer v. Kalanick案法院持否定見解。本案判決認 定Uber之情形與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 PSKS, Inc.案與United States v. Colgate & Co.案之情形不同。首先,因為Uber並未售予其駕駛任何產品,

使駕駛轉售予乘客,因此本案無法直接援用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因此,

本文認為Uber可能主張其商業模式因與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

PSKS, Inc.案及United States v. Colgate & Co.案之情形類似,故構成垂直最低維持 轉售價格契約,而並不成立價格聯合之水平共謀。

338 Id. at 14-15.

339 Id. at 10-11.

340 Id. at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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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PSKS, Inc.案適用合理原則341。其次,雖然Uber堅稱該計價演算法係為使其得 利於市場進入,而無造成壟斷之目的,但本案法院認為Uber之論述仍不得因而排 除駕駛間之水平共謀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