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中之共謀行為要件分析
第三節 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是否涉及軸輻式共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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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PSKS, Inc.案適用合理原則341。其次,雖然Uber堅稱該計價演算法係為使其得 利於市場進入,而無造成壟斷之目的,但本案法院認為Uber之論述仍不得因而排 除駕駛間之水平共謀 342
第三節 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是否涉及軸輻式共謀
。綜上,本文認為由於Uber並未售予其駕駛任何產品,
使駕駛轉售予乘客,其亦不得以不涉及壟斷目的為由,主張其構成垂直最低維持 轉售價格契約,而藉以排除價格聯合之水平共謀成立。
第一項 簡介軸輻式共謀
美國實務上休曼法第 1 條之共謀樣態主要可分為二類,包含適用當然違法原 則之水平式共謀,以及需藉由合理原則審查並進一步檢視系爭限制之垂直式共謀;
然而,於特定案例中,水平限制或垂直限制之界線相當模糊 343。而除了水平式 共 謀 與垂 直式 共謀 外, 尚存 在 一種 介 於其中 之樣態,稱 之「軸 輻式共謀 」
(hub-and-spoke conspiracy)344。軸輻式共謀,係指一主導廠商扮演輪軸(Hub)
之角色,並藉由垂直交易之限制行為方式,與上游廠商或下游廠商所扮演之輪輻
(Spokes)角色間,所形成之卡特爾組織 345。軸輻式共謀契約包含輪軸與輪輻 間成立之垂直共謀契約,與各輪輻間成立之水平共謀契約。一般而言,單一上游 與下游廠商間之垂直共謀契約並非當然違法,亦即經合理原則審查後可能為合法 之共謀契約,惟若係一主導廠商與多家上游廠商或下游廠商簽訂類似契約之情形,
則將適用較嚴謹之審查模式 346
341 Id. at 17.
。易言之,若個案中多家上游廠商或下游廠商與 該一主導廠商成立共謀契約之目的,係為了排除該一主導廠商之市場競爭者時,
則該一主導廠商與其上游廠商或下游廠商可能構成軸輻式共謀,被認定為契約當
342 Id.
343 Rachel S. Brass & Caeli A. Higney, Practical Advice for Avoiding Hub-and-Spoke Liability, THE
ANTITRUST SOURCE, Vol. 16, No.1, 1, 1 (2016).
344 Id.
345 許俊雄,「軸輻式共謀」,公平交易通訊,第 76 期,頁 18,18(2017 年),
http://www.ftc.gov.tw/upload/1060920-1.pdf(最後瀏覽日:2018 年 4 月 19 日)。
346 Rachel S. Brass & Caeli A. Higney, supra note 343, 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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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涉及軸輻式共謀之案件數量攀升348。Interstate Circuit v. United States案中係 由Interstate Circuit公司居於輪軸角色,協調居於輪輻地位之各電影發行商 349軸輻式共謀之特點為,一般若非因為知道其他輪輻亦同意此一契約,輪輻也
Meyer v. Kalanick案之原告主張Uber位居中心,並藉由多個垂直契約之形式,
影響一水平聯合行為之情形,故涉及軸輻式共謀。Uber反駁之。然而,本案法院 肯認原告之水平共謀主張於軸輻式共謀理論下係可審理的 352。首先,法院同意 原告主張Uber駕駛註冊成為Uber司機時,正是因為「了解其他駕駛亦同意相同之 計價演算法,且若Uber駕駛與Uber之契約各自不同,將違反其自身利益」,因此 於此情形下,Uber駕駛構成水平式共謀 353。此外,本案法院認定,Uber駕駛若 同意Uber之服務條款,將可減少Uber駕駛與其他駕駛之價格競爭,而使Uber駕駛 受益,故合理構成原告指稱之「共謀共同動機」354
另一方面,針對垂直共謀之控訴,Meyer v. Kalanick案之法院表示,雖原告 對垂直共謀之論據遠少於水平共謀,惟法院經由「快速審查分析」('Quick 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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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與合理原則,皆可推斷Travis Kalanick違反休曼法第 1 條之規定 355, 故法院認為原告提出之修正起訴書中關於垂直共謀之論證於起訴階段已為充 足356
雖然Meyer v. Kalanick案法院僅針對Uber提出裁定駁回之請求做初步判斷,
惟本文認為本案原告或可援引判例法中Interstate Circuit v. United States案建立之 3 項共謀推論標準,以論證Uber涉及軸輻式共謀。3 項共謀推論標準包含:一、
357。而針對第 3 項標準,參照Parke-Davis & Co案之聯 邦最高法院判決,若個案中有上游廠商積極在下游廠商間取得一致之協議,且組 織化地維持價格聯合之情形,則得推論上下游廠商間確存在共謀行為358
針對原告之主張,Uber得援引Dickson v. Microsoft案中地區法院與美國第四 巡迴法院之見解,認定由於原告控訴之違法經銷契約條款皆極為類似,且原告無
355 15 Civ. 9796 Opinion and order, supra note
。基此,本文認為Uber得主張其與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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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間之服務條款與其他TNC類似,且由於原告無法充分舉證Uber駕駛間之「輪緣」
存在,故Uber不構成軸輻式共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