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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是否造成不合理貿易限制之認定

第三節 合理原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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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合理原則審查

美國實務上,合理審查原則主要係針對契約潛在之促進競爭及不利競爭效果 進行分析,以綜合審酌認定系爭限制是否構成不合理之貿易限制。據此,本節擬 先就合理原則審查之意涵與實務案例中之舉證責任分配進行概述,而後再提出 Uber 對相關市場可能造成之促進競爭與不利競爭之效果。

一、合理原則審查之意涵與實務審查流程

合理原則審查係美國法院為了判定個案中是否構成休曼法第 1 條規定中「不 合理之貿易限制」,所發展出來之理論。合理原則係要求法院於個案適用時,應 針對契約潛在之促進競爭及反競爭之效果進行分析,以綜合審酌認定是否造成不 合理貿易限制400。換言之,縱Uber符合休曼法第 1 條價格聯合行為之其他構成 要件,然若經合理原則審查認定Uber之價格聯合行為確能促進競爭,而未造成不 合理之貿易限制,則將認定Uber之價格聯合行為為合法(詳參上圖)。

400 Mark Anderson & Max Huffman, supra note 25, at89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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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 合理原則之審查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合理原則審查係針對契約潛在之促進競爭及反競爭效果進行分析。此種不依 型態分類之審查方式雖可免除法院界定非法行為樣態所遇之困難,然在檢驗促進 競爭及反競爭效果時,仍涉及不同訴訟階段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歸納美國實務,個案中適用合理審查原則時,原告應先就反競爭效果盡相當 舉證責任,而後,舉證責任移轉至被告,被告須進一步舉證其可能之促進競爭效 果,以作為正當化之理由 401

二、優步公司之訂價演算法是否對相關市場造成不利影響

。接著,若被告能舉證其確能促進競爭,則舉證責 任再次移轉至原告,由原告證明系爭行為造成之反競爭效果大於其促進競爭之效 果。

美國實務於個案中認定是否對相關市場造成不利影響時,主要 分為二部分之

401 Mark Anderson & Max Huffman, supra note 25, at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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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包含「相關市場之界定」與「對市場造成不利影響」。而依據Meyer v. Kalanick 案之法院判決,於合理原則審查下,原告須舉證系爭行為於相關市場之競爭造成 不利影響,即包含使用替代率(the interchangeability of the use)與需求交叉彈性

(the 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之分析402

(一)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對相關市場具不利競爭效果之理由

。惟由於該訴訟仍屬訴訟程序之初步 階段,仍未有相關經濟數據公布,故本文僅先彙整既有之判決內容,就原、被告 可能提出之立場進行概括性論述。

本段之討論將區分「相關市場之界定」及「對市場造成不利影響」,依序論 之。首先,就相關市場之界定而言,主張Uber訂價演算法對相關市場造成不利影 響者可能主張,由於Uber應用程式提供乘客的行車路線追蹤、乘客不必攜帶現金 或信用卡、乘客可對司機進行星等評分,以及上車前可查看司機的個人訊息403等 特性,與傳統計程車業者不同,故傳統計程車服務並非Uber之合理替代服務。況 且,Uber亦自稱計程車並非其共享車輛服務之競爭者 404。而另一方面而言,由 於傳統租賃車代駕服務須事前預訂時間與地點,故傳統租賃車代駕服務亦非Uber 之合理替代服務 405。綜上,有論者認為應將相關市場定義為「因手機應用程式 產生之共享車輛服務市場」。而在美國,因手機應用程式產生之共享車輛服務市 場中,Uber約佔有 8 成之市佔率、Lyft佔有約 2 成市佔率;而規模第三大之公司 Sidecar於 2015 年年底退出市場406

另外,針對「對市場造成不利影響」之要件而言,主張Uber訂價演算法對相 關市場確實造成不利影響者,可能援引Nat'l Soc. of Prof'l Engineers v. United

,此即可見Uber之訂價演算法已對相關市場造 成不利競爭之影響。

402 15 Civ. 9796 Opinion and order, supra note 158, at 19.

403 Id. at 19-20.

404 Id. at 20.

405 Id.

406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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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s案、F.T.C. v. Indiana Fed'n of Dentists案,以及NCAA案判決中,最高法院之 認定標準,即於此 3 案例中,最高法院皆採較寬鬆之標準,快速認定三案之原告 已達成其初步舉證責任(initial burden),法院即快速總結被告之行為已足以造成 反競爭之效果(sufficiently likely to be anticompetitive),故舉證責任倒置,由被 告提出其促進競爭效果,以作為合理化理由407

(二)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對相關市場具潛在促進競爭效果之理由

本文認為,若將受 Uber 訂價演算法影響之市場界定為「因手機應用程式產 生之共享車輛服務市場」,其判決結果可能將不利於 Uber。然而,若為求勝訴判 決,Uber 應於訴訟策略之運用上主張相關市場包含主張計程車業、租賃車業,

且計程車業、租賃車業皆為 Uber 之合理替代服務。於此主張下,由於涵蓋之市 場範圍較廣,可能致使原告證明 Uber 構成「相關市場之不利影響」越發困難,

若原告無法順利達成其初步舉證責任,則可能因而敗訴。然而,Uber 此一主張 可能與其一再對外強調之論述相矛盾,意即 Uber 基於其商業模式,對外主張其 僅為一中立平台業者,並非運輸公司,故不適用於行政法規中對於既有計程車業 者與租賃車業者之管制等論述。介於兩難下,Uber 於爭訟中究應如何界定相關 市場,值得吾等關注。

更進一步而言,美國案例法上強調,被告並非僅需舉證說明促進競爭效果之 可能性(possibility),而應進一步建立促進競爭效果與訂價契約間之因果關聯性

(casual nexus)408。而於許多案件中,被告要證明其間之因果關聯性係相當困 難的409

407 Mark Anderson & Max Huffman, supra note

。舉例而言,於Nat'l Soc. of Prof'l Engineers v. United States案中,被告試 圖以會員競價將導致工程師品質低落作為其正當化理由,然遭法院駁回之。法院 認定被告應舉證競爭將導致不良後果,而非舉證該契約將強化競爭,換言之,原

25, at915.

408 Id. at915-916.

409 Id. at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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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得以「競爭本身即不合理」作為其論證前提410。此外,F.T.C. v. Ind. Fed'n of Dentists案中法院亦援引Nat'l Soc. of Prof'l Engineers v. United States案之判決,認 定被告不應針對競爭之概念進行論述攻防,而係應就該契約如何進一步影響競爭 做論述411。最後,於NCAA案中,被告NCAA主張其限制電視播映之足球比賽數 量,係為了確保球賽現場之售票數量 412。然而法院駁回被告之主張,認定此一 促進競爭之效果與NCAA關於其電視播映之限制間,欠缺合理關聯性 413。換言 之,法院認定被告之論述係奠基於若無此數量限制,現場售票將無法與電視轉播 相競爭之大前提上 414

(三)本文評析

。綜上可知,Uber於訴訟中將應如何舉證,以建立促進競 爭效果與訂價契約間具因果之關聯性,為下一層次之重要議題,值得後續關注。

Uber 藉由其共享車輛服務平台之型態,得促使以往閒置之人力資源與車輛 投入市場,此外,又因其獨特之高峰動態訂價法,將提高駕駛於尖峰時段中提供 載客服務之誘因,將有助於調節市場機制與促進競爭,故具有促進競爭之效果。

另外,觀察各國菁英優步之費率多較傳統之計程車費率低廉,而由此市場價格之 差異,亦可推論 Uber 之訂價演算法具有促進競爭之效果。其理由在於,較低廉 之費率正是因為市場之服務提供者數量增加,而在供給量增加、需求量不變之情 況下,自由市場競爭機制將自然而然地使價格下降。而在價格降低後,將率先淘 汰一群成本不堪負荷之駕駛;其他駕駛為免成本不堪負荷,將會積極尋求其他措 施以降低成本(如:積極開發新通路或採併購等形式),或轉而針對具有發展潛 力之利基市場,提供不同於一般載客業者之特殊服務。無論降低成本或提供異於 現有業者之特殊服務,皆能使相關市場更加競爭;而競爭將使價格下降、服務提

410 Id. at896-897.

411 Id. at897.

412 Id.

413 Id. at897,916.

414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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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故亦能大幅增加消費者之福祉。

本文認為,由於在既有之行政管制下,提供載客服務業別之進入壁壘較高,

故該市場不利於產業之後進者市場進入。因此,Uber 憑藉其特殊之商業模式和 訂價演算法,與其以小博大之策略,利用藉由平台之設置(包含:服務條款、程 式設定,與大數據分析所伴隨之優勢),得大幅增加市場交易之效率。此外,由 於 Uber 之服務條款載明其駕駛並非受僱人,而係獨立承攬人,可見 Uber 未具備 其獨自之勞動要素;且車輛為駕駛之所有,Uber 亦未具備資本之所有權。因此,

Uber 能將其營運成本最小化,即利用最少之資源,創造其競爭優勢,以潛在破 壞市場秩序之形式,克服既有管制下市場進入之劣勢,進而促使市場更加競爭。

綜上,本文認為雖然 Uber 之訂價演算法究否構成不法價格聯合行為,實務上仍 未有定見,惟因具有明顯促進競爭之效果,故不構成不合理之貿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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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於我國公平法下之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