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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是否造成不合理貿易限制之認定

第二節 優步案得否適用快速審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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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快速媒合服務 386

(二)優步公司之訂價演算法不具合理促進合法契約目的之理由

,故應認定Uber之訂價演算法具備合理促進合理契約之 目的。

有論者認為,雖然消除駕駛間之價格競爭將有助於提升Uber之媒合速度,然 而,收取相同價格並非提升媒合速度之唯一方式 387。回歸市場機制,由個別乘 客向個別駕駛議價,雖較有利於市場競爭,但將導致議價流程變得繁複、冗長;

惟權衡之下,若將 Uber訂價演算法修改為僅設定基礎價格,駕駛可事先決定是否 要提高或降低該基礎價格,該議價流程也將簡單、便捷許多388。因此,現行Uber 訂價演算法非屬合理促進Uber提供媒合服務之方式,故系爭價格聯合契約可能被 法院認定為契約當然違法389

三、小結

本文於探討 Uber 之訂價演算法是否構成契約當然違法或得適用其例外,並 分析 Uber 訂價演算法可否作為合理促進 Uber 提供媒合服務之方式後,由於 Uber 屬新興之商業模式,且美國實務上近來有限縮適用契約當然違法原則之趨勢,因 此,本文認為法院於審查時可能放寬標準,故有必要繼續探討 Uber 於快速審查 分析下,是否對相關市場造成反競爭之效果。

第二節 優步案得否適用快速審查分析

快速審查分析適用於檢驗「高度反競爭懷疑」或「表面反競爭」之行為390

386 Id.

387 Id. at914.

388 Id.

389 Id.

390 邱淑芬,知識經濟時代公平交易法對競爭者間合作聯盟之規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計畫,

2003 年 3 月 22 日,頁 14,網址:http://open.nat.gov.tw(最後瀏覽日:201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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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理應適用當然違法原則之案例 391,因此,若原告得舉證證明限制行為之 存在,法院即推定該限制行為造成反競爭之效果 392。而後,被告得舉證證明其 限制行為具有正當性理由。若被告無法提出任何合法之正當理由,則反競爭效果 之推定成立 393,因此,本文認為,相較於合理原則審查,於快速審查分析下,

可減輕原告之舉證責任。反之,若被告得舉證證明該限制行為有其正當理由,則 本案回歸合理原則審查流程394

391 Daniel L. Rubinfeld, supra note

,即原告先就反競爭效果盡相當舉證責任,而後,

舉證責任移轉至被告,由被告舉證其可能之促進競爭效果作為其正當化之理由,

最後,若被告能舉證其確能促進競爭,則舉證責任再次移轉至原告,由原告證明 系爭行為所造成之反競爭效果大於其促進競爭之效果。相關分析流程請參下圖。

100,at 555.

392 邱淑芬,參前註 390。

393 邱淑芬,同上註。

394 邱淑芬,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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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 Uber 價格聯合行為是否構成不合理貿易限制之審查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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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簡介適用快速審查分析之實務案件

美國實務中有三個案例為法院採用快速審查分析作為個案中合理原則審查 之前提審理方式395。首先,於Nat'l Soc. of Prof'l Engineers v. United States案中,

被告機構採用一禁止會員競價之規定,法院認定由於此一契約影響價格,故認定 原告已就該契約之潛在反競爭效果盡其舉證責任396。其次,於NCAA案中,本案 法院認定,系爭契約就競爭效果而言,具充足、潛在之反競爭效果,故被告須進 一步舉證提供正當化之理由397。最後,於F.T.C. v. Ind. Fed'n of Dentists案中,被 告印地安納州牙醫協會公布一禁令禁止其會員提供病患申請理賠所需之X光片 予保險公司,本案法院亦未經深入分析即判定系爭契約具潛在反競爭之效 果398

二、 優步公司得否適用快速審查分析

針對Uber案是否適用快速審查分析之疑義,本文持肯定見解。本文認為,雖 然Meyer v. Kalanick案仍處訴訟程序之初步階段,法院尚未形成判決,故承審法 院是否將採用快速審查原則尚未明確。惟針對本案原告主張經快速審查分析與合 理審查原則可推斷Travis Kalanick與Uber違反休曼法第 1 條之規定云云,法院駁 回被告駁回原告之訴之請求 ,而肯認基於原告關於法律理論與相對事實之指控,

足以作為提起垂直共謀理論之理由 399

395 惟並非所有適用合理審查原則之案件皆可適用快速審查分析。舉例而言,於 California Dental Association v. F.T.C.案中,加州牙醫協會(California Dental Association)針對牙醫師不實廣告規 範一系列規定,然此系列規定卻包含禁止廣告價格低廉、全面折扣,以及因品質問題進行索賠

(quality claims)。本案因原告並未就可能造成之潛在反競爭效果盡充分之舉證責任,故舉證責 任並未移轉至被告。參考:Mark Anderson & Max Huffman, supra note

。本文認為,由於法院並未於動議中否定 原告之主張,故承審法院於未來進行審理時,仍可能採取快速審查分析。

25, at895-896.

396 Mark Anderson & Max Huffman, supra note 25, at895.

397 Id.

398 Id.

399 15 Civ. 9796 Opinion and order, supra note 158, at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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