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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適用契約當然違法原則所涉之爭議

第六章 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是否造成不合理貿易限制之認定

第一節 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適用契約當然違法原則所涉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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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之審查不合理貿易限制之分析模式可分為「當然違法」與「合理原則」

等二種分析模式(詳參上圖)。然而,近來美國司法實務案例發展出第三種分析 模式,即「快速審查分析」。個案法院將原應適用當然違法原則之案例,適用快 速審查分析。於此分析模式下,雖系爭限制理當應適用當然違法原則,然若被告 得提出系爭限制具有合法之正當理由時,則將繼續以合理原則審查之。

總結而言,本章就不合理貿易限制之認定流程分為:一、認定 Uber 訂價演 算法是否適用水平契約當然違法原則,或構成當然違法原則之例外;二、認定 Uber 訂價演算法得否適用快速審查分析;三、於合理原則審查下,認定 Uber 之 訂價演算法是否對相關市場造成不利競爭之效果。

第一節 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適用契約當然違法原則所涉之 爭議

一般而言,凡涉及水平契約者,由於其對特定市場造成限制貿易效果之可能 性極高,且其多半不具任何有益競爭之重大效益366

本文發現,於探討 Uber 訂價演算法究否適用契約當然違法原則時,可能延 伸之爭議有二,包含:一、Uber 訂價演算法是否構成契約當然違法之例外;二、

於輔助原則之分析下,是否為合理促進合法契約目的所必須。分述如下。

,故美國實務法院將之歸類 為契約當然違法。惟案例法上,最高法院於競爭者間涉及價格聯合之案件中,仍 存其適用上之例外。

第一項 優步公司訂價演算法是否構成水平契約當然違法之例外

為分析 Uber 訂價演算法是否構成契約當然違法之例外,本段擬先爬梳並簡

366 劉孔中,參前註142,頁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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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案例法上相關實務案例之認定依據,並歸納之,作為就 Uber 訂價演算法是否 構成契約當然違法例外之正反面論者可能援引之理由。

一、 優步駕駛間之水平契約得適用契約當然違法之例外

針對 Uber 駕駛間是否構成契約當然違法之疑義,Uber 可能主張,縱水平價 格聯合契約大多構成契約當然違法,惟於競爭者間涉及價格聯合之案件中,美國 案例法上仍有認定不構成當然違法之前例。

於NCAA案中,法院雖認定NCAA成立水平價格聯合契約,然而卻不構成當 然違法 367。法院強調系爭契約內容尚包含某些形式之水平合作,且由於「所涉 及產業中若為販售該產品,必須有水平之競爭限制」368,故不構成當然違法。因 此,本文認為Uber可能主張,縱認定Uber駕駛間之水平契約成立,惟由於系爭契 約係為了Uber提供共享平台載客服務所必須,故不構成契約當然違法。另外,於 BMI案中,本案法院提到美國作曲家、作家和發行商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 ASCAP)確為其概括授權(blanket license)制 定統一之訂價,但概括授權之性質與個別版權授權者所能核發之權利性質相當不 同,並非所有概括授權契約皆為休曼法下競爭者間之水平契約 369。況且,法院 認為,此契約中之價格聯合僅限於其字面意涵(literal sense),契約中既未載明 個別版權授權者不得於其他市場中單獨販售之規範,亦未利用該概括授權試圖掩 飾系爭市場價格聯合之情形。因此,系爭契約並不構成契約當然違法 370。由此 判決結果可知,本案法院採限縮解釋,僅於價格聯合契約確實影響個別販售者之 販售價格時,始構成當然違法371

367 Mark Anderson & Max Huffman, supra note

25, at909.

368 Id. at909-910.

369 Id. at892.

370 Id. at892&910.

371 Id. at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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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本文認為 Uber 可能主張其與駕駛之關係亦類似概括授權契約,亦由 Uber 統一制定相關計費標準 。此外,由 Uber 與駕駛之服務條款可知,Uber 並未 限制駕駛除了 Uber 以外之其他載客行為,於現況下亦有許多 Uber 駕駛同時經營 計程車業務或其他共享車輛平台之載客服務,且 Uber 之訂價並不影響既有計程 車或其他車輛服務平台之價格。綜上,Uber 得主張其駕駛間之水平契約得適用 契約當然違法之例外。

二、 優步駕駛之水平契約不適用契約當然違法原則之例外

相反地,持反對意見者則主張,Uber固然藉其新型之共享經濟商業模式,引 入新的供應商進入市場,提供了Uber駕駛過去未曾出現之載客服務型態,更因而 大幅增加市場之生產力,對傳統計程業者帶來刺激,確實造成市場之降價壓力372; 然而,若就此肯認Uber創造了其他個別駕駛無法獨自提供之服務,仍言之過早。

因為載客服務之本質與型態並不因Uber之出現,而有任何改變,換言之,Uber 仍是承襲舊有之型態,由個別駕駛提供一段路程之載客服務 373。又退步言之,

縱肯認Uber提供之媒合服務屬新興之服務型態,惟若無個別駕駛提供個別之單一 服務,Uber將無法提供媒合服務;相反地,若無Uber提供媒合服務,現況下駕駛 仍有其他途徑使其得以提供載客服務 374

另針對Uber可能援引BMI案,主張其與駕駛之關係亦類似概括授權契約,且 其並不影響其他計程車或車輛服務平台之價格,故屬契約當然違法之例外等論述,

持反對論者可能主張,因為Uber和BMI案不同,Uber用戶並未以單筆價錢向一群 Uber駕駛購買無限乘車次數;Uber駕駛間亦未合作共同推出概括販售之載客服務。

。綜上,Uber駕駛之水平契約仍屬契約 當然違法。

372 Id. at911.

373 Id.

374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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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由於每一載客服務皆係由單一駕駛提供給單一乘客 375

第二項 優步公司之訂價演算法是否為合理促進合法契約目的所必須

,故Uber不得援 引BMI案主張駕駛間之水平契約得適用當然違法原則之例外。綜上理由應認Uber 個別駕駛間成立之水平契約不得適用當然違法原則之例外。

於契約當然違法之審查下,美國實務法院提出一「輔助原則」作為分析方法,

即依個案分析系爭不合理貿易限制是否具合理促進合法契約之目的,詳述如下。

一、 輔助原則概述

U.S. v. Addyston Pipe & Steel Co.案中,上訴法院法官William Howard Taft提出 一輔助原則作為契約當然違法之分析方法,即將合理要件併入休曼法第 1 條分 析 376。該法官主張,若可合理促進合法契約之目的,則該貿易限制與價格聯合 行為為合法。舉例而言,若該契約係為了合理促進銷售,而非競爭,則為合法契 約。反之,若無法促進其他合法契約,則該貿易限制與價格聯合行為則屬非 法377

無獨有偶地,前述之BMI案亦適用該輔助原則,由於個別版權授權者同意共 同創造一概括授權型式,而系爭訂價契約僅就此一新形態之產品進行訂價,因此,

此訂價契約之目的係為將概括授權型式引進市場,故屬合理促進合法契約之目 的

378

二、 優步公司之訂價演算法是否具合理促進合法契約之目的

由於Uber契約涉及之內容廣泛,本文認為應就條款性質分別論之。首先,

375 Id.

376 Id.

377 Id. at912.

378 Id. at9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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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與其駕駛之條款中關於責任保險條款、駕駛紀錄、車況要求,以及付款方式 等條款,屬為媒合駕駛與乘客,合理促進合法契約之目的379

(一)優步公司之訂價演算法具合理促進合法契約目的之理由

,並無疑問。然而,

較難判定者為系爭條款中,規定訂價須依Uber訂價演算法訂定之部分。因此,本 文擬進一步探討Uber訂價演算法之目的是否屬合理促進Uber提供媒合服務之目 的。

細探前述之BMI案,個案中若無此一訂價契約,則無法達成販售該版權庫之 目的,但Airbnb與Uber等共享經濟平台之情形並非如此380。假設,若Airbnb定有 訂價契約,規範不動產所有人之租賃價格,則系爭訂價契約之目的顯非屬合理促 進Airbnb提供媒合服務之目的381,此係 因為使用Airbnb之承租人通常早在數天前、

數周前,甚至數月前就已完成預訂,所以承租人有足夠之時間在完成預定前考慮 若干因素,如地點、不動產型態、大小、設施,以及價錢,最終,承租人仍得在 各項需求要件下選擇理想之不動產382

然而,Uber與Airbnb之交易形式具明顯差異。首先,Uber提供之載客服務較 Airbnb而言,較具同質性,因為於所有載客服務中,皆為相同之指定載客地點與 指定目的地

。因此,在Airbnb定有訂價契約之假設下,

其訂價契約將無法合理促進Airbnb提供媒合服務。

383。此外,就交易考慮時間而言,Uber之乘客預定行程時間與其乘 車時間往往較為接近,不像Airbnb之承租人具有較長之考慮時間 384。最後,與 Airbnb相比,Uber之預定流程相當快速 385

379 Id. at912.

。綜上,由於Uber快速之交易形式係

380 Id. at912-913.

381 Id. at913.

382 Id.

383 Id.

384 Id.

385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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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快速媒合服務 386

(二)優步公司之訂價演算法不具合理促進合法契約目的之理由

,故應認定Uber之訂價演算法具備合理促進合理契約之 目的。

有論者認為,雖然消除駕駛間之價格競爭將有助於提升Uber之媒合速度,然 而,收取相同價格並非提升媒合速度之唯一方式 387。回歸市場機制,由個別乘 客向個別駕駛議價,雖較有利於市場競爭,但將導致議價流程變得繁複、冗長;

惟權衡之下,若將 Uber訂價演算法修改為僅設定基礎價格,駕駛可事先決定是否 要提高或降低該基礎價格,該議價流程也將簡單、便捷許多388。因此,現行Uber 訂價演算法非屬合理促進Uber提供媒合服務之方式,故系爭價格聯合契約可能被 法院認定為契約當然違法389

三、小結

本文於探討 Uber 之訂價演算法是否構成契約當然違法或得適用其例外,並 分析 Uber 訂價演算法可否作為合理促進 Uber 提供媒合服務之方式後,由於 Uber 屬新興之商業模式,且美國實務上近來有限縮適用契約當然違法原則之趨勢,因 此,本文認為法院於審查時可能放寬標準,故有必要繼續探討 Uber 於快速審查 分析下,是否對相關市場造成反競爭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