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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共享經濟價格聯合下之競爭法問題概述

第一節 共享經濟與其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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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共享經濟價格聯合下之競爭法問題概述

共享經濟之概念已日漸融入我們的生活,且帶來許多便捷性。與此同時,

採用共享經濟作為其商業模式之新創公司,亦藉由線上平台媒合供需之形式,

大幅降低搜尋成本與交易成本。當中,特定新創公司更藉由規避既有法規之形 式,有效降低公司內部管理成本,並獲取龐大利潤。惟,其顛覆傳統市場模式 與規避法律規範之形式,對各國相關市場之既有競爭者造成莫大之衝擊。為探 討共享經濟商業模式是否造成市場競爭環境之破壞,而有違反競爭法之虞,本 文認為應先釐清共享經濟商業模式獨特之型態與優勢,以進一步分析於經濟學 理論上,共享經濟商業模式是否具促進競爭之效果。而後本文將聚焦 Uber,本 文擬先簡述 Uber 之發展沿革與商業模式,再檢視其商業模式中涉及競爭法價格 聯合行為疑慮之處,俾使讀者對此議題有一整體概括之認識。

第一節 共享經濟與其型態

第一項 共享經濟之意義

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又稱為點對點經濟(the peer-to-peer economy, P2P economy)、協同消費(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s),或入口經濟(the access economy),係指買、賣雙方直接買賣貨品或提供服務,而不須經過居中第三方 的去中間化(decentralized)商業模型 25。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於 2016 年 11 月首次採用共享經濟一詞26。起初,共享經濟 係指多人共同消費經濟物品(economic goods)27或參與集體活動之行為28

25 Mark Anderson & Max Huffman, The Sharing Economy Meets the Sherman Act: Is Uber a Firm, a Cartel, or Something in Between?, 2017 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 859,864-865 (2017).

。而

26 Id. at 865; The "Sharing" Economy: Issues Facing Platforms, Participants & Regulator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STAFF REPORT, Nov. 2016, available at

https://www.ftc.gov/reports/sharing-economy-issues-facing-platforms-participants-regulators-federal-tr ade-commission (last visited Apr. 24, 2018).

27 經濟物品(economic goods)是指由於資源有限,故必須付出代價方可得到之消耗品。參考:

解,主張共享經濟應與商業網路經濟(commercial internet-based economy)作區 隔,並認為於許多案例中金錢反而導致不良後果

共享經濟可歸納成三大型態:產品服務系統(product service systems)、資 源 重 新 分 配 ( in redistribution markets ), 與 協 同 生 活 型 態 ( in collaborative lifestyles)34。首先,產品服務系統係藉由租用或免費出借的方式提供商品以供 消費者使用;若是私人所擁有的物品,亦可透過交換、租借、贈送等形式與他 人共享,例如透過RelayRide平台可共用或租用他人汽車 35

Economic Goods Definition, BUSINESS DICTIONARY,

http://www.businessdictionary.com/definition/economic-goods.html (last visited Apr. 24, 2018).

。其次,資源重新分

32 Mark Anderson & Max Huffman, supra note 25, at866;Lawrence Lessig 認為共享經濟係包含 Wikipedia 與 Linux 作業系統,而商業網路經濟則是包含 Netflix、Amazon 與 Google,值得注意 的是 Lessig 之主張係於 Uber 與 Airbnb 尚未出現前提出。

33 Mark Anderson & Max Huffman, supra note 25, at866.

34 李欣,前揭註 28,頁 20。

35 同上註。

的需求者,如Freecycle、eBay與SwapTree等36。最後,協同生活型態則是指有相 同需求或興趣的人聚集並共享一些無形資產,如時間、空間、技巧或金錢等37, 如Airbnb與Uber等。而透過網路,此型態的交換規模不再受限於特定區域內之共 享,亦可進行全球性大規模之點對點交換,如金融借貸(Zopa, Prosper),與 旅 行資源共用(Airbnb, Couch Surfing, Roomorama)38

第三項 共享經濟之特性與優勢

相當程度之管制破壞(regulatory disruption)40

綜上可知,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之所以能成功,主要係憑藉其線上平台伴隨

39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Staff Report, supra note 26, at 16, 18-20.

40 Mark Anderson & Max Huffman, supra note 25, at869-870.

41 Id. at882.

42 李欣,前揭註 28,頁 24。

43 同上註,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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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而言,平台協助其尋找並統整適合的需求者;而需求者提供的意見回饋以及 透過平台曝光達成的廣告行銷效果,則讓供給者願意持續使用平台作為中介者44。 另一方面,外部循環則係供應者藉由需求者群眾參與所獲之口碑與認同感,創 造品牌效益,而在品牌創立後,藉由品牌合作以降低成本與取得內隱知識 45。 此外,於外部循環上,共享商業模式亦打破市場對供給者與需求者之固有印象,

使供需雙方在角色模糊或對調的情況下進行內部循環 46。然而,既有之法規係 用以管制能達到巨大之規模、不利市場公平競爭之集中協調單一公司(centrally coordinated unitary firms)47

第四項 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之競爭效果

,而非採行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之新創公司。因此,在 適用現行法規時,採行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之新創公司仍面臨許多法制面上之障 礙,包含:民法、道路交通管制條例、競爭法等。於適用既有競爭法時,共享 經濟之商業模式係助力或是阻力,留待本文後段分析。

就共享經濟商業模式是否具促進競爭之效果,有論者從經濟理論分析下,

持肯定見解。其認為共享經濟能匯集獨立之買方與賣方,針對相當同質(relatively homogeneous ) 之 貨 品 或 服 務 進 行 交 易 , 而 科 技 將 大 幅 改 善 資 訊 可 得 性

(availability),因此 ,於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下較能達成理想之完全競爭狀態48。 而共享經濟之供應商面臨的是代表無限彈性之扁平化需求曲線 49

44 同上註。

,此係由於科 技發達使資訊更加公開,不同供應商之價格亦皆公諸大眾,故在貨物或服務皆 相對同質之前提下,消費者只會選擇價格低廉者;另外,由於生存盈利,使供 應商之價格不會低於其成本(變動成本),故供應商面對同一條水平需求曲線(參 下圖 1)。於此狀態下,一旦供應商之價格上升,消費者之需求即變為零。舉例

45 同上註。

46 同上註。

47 Mark Anderson & Max Huffman, supra note 25, at883.

48 Id. at883-884.

49 Id. at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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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由於Uber與Lyft之駕駛皆係提供勞力與資本予Uber與Lyft,且對於特定事 項皆具有決策權,如可自行決定駕車服務之地點與時間,以及何時更換汽車等,

故可推論Uber與Lyft所提供之乘載服務本質上具高度之同質性。因此,於經濟理 論上,由於平台之出現使市場價格更加透明,故可進而促進市場更加競爭。

圖 1 共享經濟下供應商面對之需求曲線

P 為價格、Q 為數量、P*為市場成交價格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然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現實中採行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之新創公司仍涉 及不同之集中控管程度,例如:提供跑腿服務之TaskRabbits屬極低度控管者,相 反地,由Uber與其駕駛間之權利義務可知Uber屬於較高程度控管之公司 50。對 消費者而言,集中控管之程度越高,就與傳統之公司形態越相似 51

50 Id.

,於此情況 下,是否仍能如前段所述達成完全競爭之情形,不無疑問。

51 Id. at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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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寇斯(Ronald Coase)於其著作中曾主張,公司將會評 估其內部控管與市場交易之效率,而選擇應採何種形式之控管,例如在工業時 代,大型製造公司花費大量資金建造大型廠房,使雇員能直接在廠房生產鋼鐵、

汽車,或火車等 52,其理由在於,相較於市場上之交易行為,公司藉由內部上 下階層控管協調之型式,能大幅降低外部交易成本 53,如締約成本、搜尋成本 與監督契約執行之成本等。然而,於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下,藉由平台之設置(如:

服務條款、程式設定,或大數據分析)得大幅增加市場交易之效率。此外,由 於採行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之公司多半未具備其獨自之勞動要素 54,亦未具備資 本之所有權 55,因此,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不僅能增加市場交易之效率,更能坐 收整合公司56(integrated firm)所帶來之效率 57

綜上所述,於經濟理論分析下,共享經濟商業模式因能有效促進市場效率,

故能達到促進競爭之效果。惟上述促進競爭之效果是否根屬於 Uber 之訂價演算 法,換言之,此促進競爭之效果與 Uber 之訂價演算法間是否具合理關聯性,尚 待釐清。因此,有必要先簡介 Uber 之商業模式與其採行之訂價演算法,並指出 當中特殊之處,進而瞭解 Uber 之訂價演算法可能涉及競爭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