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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本現行虞犯制度

第二節 先議權

對於少年事件的法制層面,從事件發生的認定、以及程序的處理,依我國現 行制度,均由專責之少年法院(庭)法官執掌,此種對於少年事件認定與程序處 理的研判權,在概念上稱之為「先議權」。具體來說,對於少年是否有觸犯刑罰法 令或觸犯之虞,其具體行為的認定,乃至於少年事件形成後,程序如何處理,均 專屬於少年法院(庭)法官認定,少年法院(庭)法官乃為少年事件的認定與篩 選機制,此種前置性認定的權限,即是我國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庭)

法官先議權的機制;而案件是否形成的判斷,係以少年法院(庭)作為決定性的 判斷,此亦為先議權之作用所在。然而,虞犯少年在日本之少年法制體系下卻非 均由家庭裁判所擁有先議權。

日本少年法第 2 條第 1 項明定「少年」的定義,係指未滿 20 歲之人。另依日 本「兒童福祉法」第 4 條規定,所謂「兒童」係指未滿 18 歲之人,其內再分「乳 兒」(譯嬰兒)指未滿 1 歲者;「幼兒」指滿 1 歲至達小學就學之始期;「少年」則 指小學就學之始期至 18 歲,亦即「少年」係屬於「兒童」概念下之一個年齡層。

是以日本少年法所規範的少年,其年紀可達 20 歲未滿,而日本兒童福祉法則係對 未滿 18 的兒童提供保護、教養措施,但對已提供的保護措施可能延長至 20 歲未滿。

雖日本少年法就其所規範審判的少年年齡下限,並未明定,但對未滿 14 歲的觸法

107 請參http://www.courts.go.jp/sihotokei/nenpo/pdf/DSYO26.pdf,擷取自東京家裁判所網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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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虞犯少年則係採行兒童福祉優先原則,日本基於此等設計理念,不僅對於 虞犯少年,甚至年幼的觸法少年,咸認宜先由兒童福利系統施以保護教養措施,

少年司法不宜逕行介入審判,詳述如下:

一、未滿 14 歲之觸法少年及虞犯少年

依照日本兒童福祉法第 25 條規定,發現保護兒童必須先通告(知)當地 福利(祉)事務所或兒童相談所;又,日本少年法第 3 條第 2 項亦明定,就 未滿 14 歲的觸法少年及未滿 14 歲的虞犯少年,僅限於經都道府縣知事或兒童 相談所長的移送,家庭裁判所始得為審判,故未滿 14 歲的觸法少年及虞犯少 年應優先採取兒童福祉法上的手段。同法第 2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保護處分 執行中,對未滿 14 歲的少年,新發現資料證明未經都道府縣知事或兒童相談 所所長之移送程序,而為保護處分時,為保護處分的家庭裁判所,應以裁定 撤銷該保護處分;易言之,在日本少年法之規範下,家庭裁判所對於未滿 14 歲之觸法少年及虞犯少年並無先議權,反而是承認都道府縣知事或兒童相談 所長對未滿 14 歲之觸法少年及虞犯少年擁有先議權,即須經兒童相談所處理 後,認為有必要,始移送家庭裁判所審判。

然而,平成 19 年(西元 2007 年)日本少年法修法,於第 6 條之 2 明定賦 予警察對未滿 14 歲觸法少年的法定調查權108,並於第 6 條之 6 第 1 項第 1 款、

第 6 條之 7 第 1 項規定,對於重大犯罪109的未滿 14 歲觸法少年,警察於調查 後應將觸法少年移送兒童相談所,而都道府縣知事或兒童相談所所長受理 後,除非經調查而認定無移送必要,否則原則上必須將少年移送家庭裁判所 審判。此等修正規定,實質上限縮了都道府縣知事或兒童相談所所長對於重 大犯罪之未滿 14 歲觸法少年的先議權。

二、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虞犯少年

108 原修正草案中,係擴大賦予警察對觸法事件及虞犯事件之調查權限,不過由於日本國會擔心警 方會過度介入虞犯少年之調查,有可能導致對少年隱私的侵害,故對虞犯事件調查權的部分最後 並未通過。

109 指日本少年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各款規定得由檢察官參與審判之重大犯罪,即因故意犯罪行為 致被害人死亡之罪、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或短期二年以之懲役或禁錮之罪。

日本少年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發現有 14 歲以上的虞犯少年時,原則上應 通告家庭裁判所,但警察或保護者對於(未滿 18 歲之)虞犯少年,於直接移 送或通知家庭裁判所之前,認為委由兒童福祉法相關設施進行處置,較移送 家庭裁判所或進行通告為宜時,得直接將該少年通知兒童相談所處理。因此,

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虞犯少年,警察或少年的保護者,得自由選擇逕行 移送或通知家庭裁判所審判,抑或先行移送或通知兒童相談所處理,此時,

兒童福利系統與少年司法系統係並行,而一旦移送或通知兒童相談所依兒童 福祉法處理後,其後續是否移送家庭裁判所,則悉由兒童相談所所長決定。

因此,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虞犯少年,兒童相談所所長於受案後,也取 得了相對的先議權。

三、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虞犯少年

至於滿 18 歲的虞犯少年,則應逕移送或通知家庭裁判所審判。

由上開規定以觀,就非行少年事件,家庭裁判所僅限於對 14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犯罪少年,及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的虞犯少年擁有絕對先議權;而對於 14 歲 以上未滿 18 歲之虞犯少年則擁有相對先議權;至於對未滿 14 歲的觸法少年及虞犯 少年,則無先議權。因此,日本的虞犯少年並非全部直接進入司法體系,對於年 少少年,仍透過兒童相談所做為緩衝機制,而不直接移送家庭裁判所。

日本少年法因進入司法系統的入口端,受兒童福祉優先之思潮並藉著上開規 定的層層保護節制,虞犯少年實際上進入司法體系審判者,為數不多,主要多是 虞犯情節重大者。從日本官方之司法統計資料110顯示,平成 21 年(西元 2009 年)

全國虞犯事件的新收件數僅 875 件,為全年少年事件總件數(172,050 件)之 0.5%

而已,亦可證實。質言之,日本少年法制對待虞犯事件的處理,係以福利色彩的 保護措施先行。

110 本資料擷取自東京家裁判所網頁資料,http://www.courts.go.jp/sihotokei/graph/pdf/B21No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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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少年事件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