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對我國虞犯制度之影響
第二節 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對實務之衝擊
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是大法官首次就少年人權所做的解釋,所為之重大宣 示,即大法官肯認少年司法處理虞犯之合憲性,但對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所
138 參陳運財,從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談少年人權之展望,頁 17 至 18。
139 所謂適用違憲係指系爭法規規定原有合憲解釋(操作)之可能,只因系爭個案中之適用方法,
使其變得違憲。參湯德宗,大法官釋字第 664 號解釋評析,頁 21。
140 參湯德宗,大法官釋字第 664 號解釋評析,頁 24。
採取之有關限制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限制部分則認為違憲,此解釋對於 現行實務運作上有何影響?是否衝擊實務上對虞犯少年的作業程序?可從移送及 處遇情形二方面來觀察。
一、移送情形
於2003年前,少年法院(庭)處理虞犯之數量占少年事件之比例不高141, 但觀察自2003年以後近八年少年事件之移送情形,虞犯件數約占全年少年事件 總件數之十分之一上下,詳如下列表一。
表一:近八年移送少年法庭之虞犯件數142
年度:總計移送件數 少年觸法事件件數
少年虞犯事件件數/占全 年比例(四捨五入)
2003 年:14990 件 13689 件 1301 件 / 8.7 % 2004 年:13279 件 11684 件 1595 件 / 12 % 2005 年:11994 件 10922 件 1072 件 / 8.9 % 2006 年:12820 件 11594 件 1226 件 / 9.6 % 2007 年:13225 件 12153 件 1072 件 / 8.1 % 2008 年:14519 件 12998 件 1521 件 / 10.5 % 2009 年:14733 件 12900 件 1833 件 / 12.4 % 2010 年:14987 件 13136 件 1851 件 / 12.4 %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彙整資料
而移送法院之虞犯件數中,經法院裁定進入審理程序並給予保護 處分,於 2008 年以前,其中又以「經常逃學或逃家者」為最多(詳如 下列表二),於 2003 年至 2005 年約占八成,2006 年至 2007 年約占六成 以上,2008 年亦有近五成的比例,均占了所有虞犯少年中絕大多數的
141 參蔡坤湖,禁錮少年的不是高牆,而是你我的眼睛—釋字第六六四號評析,頁 162。
142 參中華民國司法統計月報,2003 至 2010 年各年度 12 月之月報,表 41,司法院統計處編印。
比例,可見在釋字第 664 號解釋前,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顯為移送虞犯 少年中之大宗。
表二:近八年經交付保護處分之(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數
年 度
因虞犯事件受保護 處分之人數
以逃學或逃家事由受保護處分之人 數/占虞犯人數之比例(四捨五入)
2003 年 929 人 823 人 / 88.6 % 2004 年 1204 人 955 人 / 79 .3%
2005 年 890 人 725 人 / 81 .5%
2006 年 872 人 598 人 / 68.6 % 2007 年 857 人 528 人 / 61.6 % 2008 年 1182 人 570 人 / 48 .2%
2009 年 1385 人 443 人 / 32.0 % 2010 年 1151 人 168 人 / 14.6%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彙整資料
再以2008年為例,共經移送1521件虞犯事件;其中有1182名少年經法 院裁定進入審理程序並給予保護處分,其中又以「經常逃學逃家者」為最 多,共570人(約占虞犯人數之48%),「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者」次之,有546人,其餘虞犯事由人數甚少(詳表三之一)。2009 年則經移送1833件虞犯事件;其中有1385名少年經法院裁定進入審理程序 並給予保護處分,而「經常逃學逃家者」則略減為443人(約占虞犯人數之 32%),「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躍升為第一,有880 人(詳表三之二)。2010年經移送1851件虞犯事件;其中有1151名少年經法 院裁定進入審理程序並給予保護處分,而「經常逃學逃家者」驟減為168人
(約占虞犯人數之14.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者」仍維持第一,有936人(詳表三之三)。
表三之一:2008 年度經交付保護處分之虞犯少年行為類別
人數(總計 1182 人)
行 為 類 別
小計 男 女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6 人 23 3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13 人 9 4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570 人 253 317
參加不良組織 4 人 3 1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546 人 428 118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17 人 13 4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 6 人 6 0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彙整資料
表三之二:2009 年度經交付保護處分之虞犯少年行為類別
人數(總計 1385 人)
行 為 類 別
小計 男 女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5 人 2 3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15 人 10 5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43 人 208 235
參加不良組織 3 人 2 1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880 人 695 185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31 人 24 7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 8 人 8 0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彙整資料
表三之三:2010 年度經交付保護處分之虞犯少年行為類別
人數(總計 1151 人)
行 為 類 別
小計 男 女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11 人 8 3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13 人 3 10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168 人 66 102
參加不良組織 0 人 0 0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936 人 680 256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18 人 17 1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 4 人 3 1
其他 1 人 1 0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彙整資料
由此可知,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在釋字第664號解釋前占了所有虞犯 少年中絕大多數的比例;然而在2009年7月31日公布上開解釋後,實務上移 送逃學或逃家少年之虞犯人數即驟減為僅占全部虞犯人數之14.6%,顯然係 受釋字第664號解釋之影響。主要的因素,恐非逃學或逃家之人數驟減,而 是實務上因大法官的解釋,束縛了處遇的運用及轉換之機制,導致以逃學 或逃家虞犯事由移送的事件大幅減少,使得實務上以處理逃學或逃家事由 所移送之虞犯人數驟降。再從移送虞犯之總件數並未減少,仍占有全年移 送少年事件總件數10%以上,但移送逃學或逃家之虞犯人數卻減少甚多,
顯見僅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之案件受大法官解釋之影響而驟減,其餘未被 解釋之部分,如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虞犯少年人 數卻直線竄升,此是否隱含逃學或逃家之虞犯事件經由其他(虞犯)形式 進入少年司法體系,實亦值得探究。
二、處遇情形
另從近八年虞犯經交付保護處分的情形來觀察,以逃家或逃家事由受有 保護處分之虞犯少年,其中經法院裁定施以感化教育之人數,於2003年至2007 年間約占全年經交付保護處分之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之10%上下,2008年則約 占全年交付保護處分之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之6.7%;2009年約僅占全年交付 保護處分之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之4%,2010年則為0,詳如下列表四。前開趨 勢,顯然係受釋字第664號解釋之後,此類虞犯少年不得再處以感化教育之影 響。
表四:近八年經感化教育處分之逃學或逃家虞犯人數
年度
因 逃 學 或 逃 家 事 件 受保護處分之人數
以逃學或逃家虞犯事由受感化教 育之人數/占全年比例(四捨五入) 2003 年 823 人 87 人 / 10.6 %
2004 年 955 人 74 人 / 7.7 % 2005 年 725 人 69 人 / 9.5 % 2006 年 598 人 48 人 / 8 % 2007 年 528 人 53 人 / 10 % 2008 年 570 人 38 人 / 6.7 % 2009 年 443 人 18 人 / 4 % 2010 年 168 人 0 人 / 0 %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彙整資料
由上可知,因逃學或逃家事由而受感化教育之虞犯少年人數,於大法 官解釋前,每年約均有 6%以上~10%,再從 2010 年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 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虞犯少年中仍有 53 人(參司法院統計處彙整 之資料)遭少年法院(庭)裁定施以感化教育乙節來看,並非虞犯少年均 無感化教育之需要,但僅因大法官之解釋,使得實務上無法再對逃學或逃 家之虞犯少年施以感化教育,足見釋字第 664 號解釋對實務之衝擊有多深
遠。
第三節 實務對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之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