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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氣喘的定義與測量

第二章 文獻查證

第一節 兒童氣喘的定義與測量

一、 氣喘的定義與種類

根據全球氣喘創議組織(GINA)於 2008 年出版的報告中定義:氣喘是一個 需藉由臨床、生理及病理三方面的特徵,來加以界定的疾患。最主要的特色 是出現偶發的、特別是夜間發生,且通常伴隨咳嗽症狀的呼吸短促(shortness of

breath)。臨床身體檢查最常見的發現是聽診時的喘鳴聲(wheezing),生理方面 的變化是偶發性的呼吸道阻塞(表現於呼氣流速受限),在病理方面的改變則主 要是呼吸道的慢性發炎。這種慢性發炎的變化導致氣管對於外在刺激有過度 反應(airway hyperresponsiveness: AHR),因而誘發容易出現在清晨和夜晚的:

反覆喘鳴、呼吸困難、胸悶,以及咳嗽。一份由美國胸腔學會(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及歐洲呼吸學會(European Respiratory Society)於 2009 年發表的聯合聲 明中亦指出,氣喘的定義應包含:症狀(symptom)、不同程度的呼吸道阻塞

(variable airway obstruction)、呼吸道過度反應(AHR),以及氣管發炎反應 (airway inflammation)這四大層面。

有越來越多的研究證實,氣喘本身是一種十分複雜的疾病,其可能具有 不同的型態,並且源自於不同的病因。故可以初步將氣喘分成兩種型態:過 敏性氣喘(atopic asthma)及偶發的病毒性氣喘(episodic viral

asthma)(Townshend, Hails, & Mckean, 2007),而在肥胖與氣喘的相關性研究中 發現,與肥胖相關的氣喘型態為非過敏性的氣喘(non-atopic asthma) (Taveras et

al., 2008)。

在這些探究肥胖與氣喘關連的研究中,關於氣喘的定義有許多的不同。

氣喘本身就是一個複雜且多面向的疾病,其嚴重度可能十分輕微到危害生命

(Beasley, Pearce, & Crane, 1997),也可能從完全沒有症狀到非常明顯的症狀 (Toelle, Peat, Salome, Mellis, & Woolcock, 1992)。也有越來越多的研究顯示,

其可能有源自於不同病因而產生出不同的疾病表徵,如合併出現過敏性鼻炎

(rhinitis)、異位性皮膚炎(eczema)等(ISAAC, 2009; Townshend et al., 2007)。故 此,要確定氣喘的診斷並非一件容易的事。而根據全球氣喘創議組織(Global

Initiative for Asthma, GINA)在 2008 年所出刊的最新診療指引中提到,出現在 5 歲以下孩童的反覆性喘鳴,不一定就表示是氣喘;另也有學者指出,在嬰幼 兒身上較難達致氣喘的確立診斷,除了因為他們可能會出現源自於其他原因 的喘鳴外,某些用來進行診斷的客觀生理測量,如尖峰呼氣流速(PEFR)、最 大呼氣量(FEV),較不適合施測在小於 5 歲的兒童身上(Taveras et al., 2008)。

故截至目前為止,在大型的流行病學研究中,用來確認個案是否真的罹 患「氣喘」仍未有一套所謂的「黃金標準」(Liu et al., 2013; Peat, Toelle, Marks,

& Mellis, 2001)。有些學者認為不能藉由問卷所獲得的資訊(在問卷中詢問病患 是否曾經被醫師診斷為氣喘),來作為其他氣喘的主、客觀指標是否正確的依

據;他們的理由是,醫師問診的方式與問卷詢問的陳述雷同,兩者可能均獲 得錯誤的訊息,研究應採用客觀的生理指標,例如支氣管過度敏感(bronchial

hyperresponsieveness, BHR)試驗的結果,來確認氣喘的診斷及嚴重度(Peat et al., 2001; Yan, Salome, & Woolcock, 1983)。另一個不可否認的問題是,醫師對 於氣喘的診斷本身也值得討論,在 Hasan 等人(2006)的研究中發現,18 位被 醫師診斷出有氣喘的兒童,竟然只有 2 位在肺活量計的測量中顯示出異常數 值。

在研究者進行系統性文獻回顧中所蒐集的文章中,大多數的肥胖與氣喘 相關性的研究,仍主要以自我報告(self-reported)問卷調查作為確認氣喘診斷 的主要資料來源,雖會同時採用客觀生理指標的檢測,來確認氣喘的發生及 作為氣喘嚴重度的參考,卻沒有一套共通的標準(Liu et al., 2013)。有些學者藉 由尖峰呼氣流速的測量值,來瞭解病童的氣喘情況(Belamarich et al., 2000;

Kwon et al., 2006),卻也有另外一群研究者採用肺活量計(Spirometry),來衡量 氣喘的嚴重度(Abramson et al., 2008; Bibi et al., 2004; Hasan et al., 2006)。研究 中也發現,部分學者認同僅藉由自我報告(self-report)的問卷,即可取得可信 的氣喘相關資料(Bibi et al., 2004),而 Kurukulaaratchy 等人(2002)也從長達 10 年的縱貫式研究後發現,純粹從問卷當中取得的資訊所估算出的兒童氣喘盛 行率與罹病率,與經由客觀的生理測量所估算出的結果相當。

雖然氣喘有不同的顯型(phenotype),如前述提過的過敏性氣喘及病毒誘

發之偶發性氣喘,故有些研究並未將「氣喘」作為其研究變項,而是採用 atopy、

呼吸道過敏反應或過敏性鼻炎等指標,作為代替氣喘診斷的變項,如 Huang 等人(1999)在台灣北部所進行的調查。這些指標雖然與氣喘相關,且若經過嚴 密的生理測量,可獲得相當可信的客觀資料,但其與氣喘發生率的一致性,

在研究中仍有爭議(Fok & Wong, 2009)。

二、 氣喘嚴重程度或氣喘控制程度的分級

氣喘嚴重度(asthma severity)與氣喘控制程度(asthma control)是相關但不 完全一致的概念。在全球氣喘創議組織(Global Initiative for Asthma, GINA)於

2008 年出版的診療指引中指出,先前的氣喘嚴重度定義僅能代表病人接受治 療前的狀態,並無法預測病人接受治療後的反應;而所謂的氣喘嚴重度,應 該同時包含病人潛在疾病的嚴重度以及其對治療的反應,故 GINA 建議未來 應採用氣喘控制程度,來作為臨床治療的持續指引,而所謂的氣喘控制程度 是指:對於氣喘所引發的臨床表徵的控制,臨床表徵理想上應涵括實驗室的發 炎指數以及病理生理的指標。美國胸腔學會則建議應將氣喘嚴重度定義為:

運用治療方式來控制氣喘的困難度,其所反映出的是氣喘治療期間,所需接 受的治療強度以及潛在疾病所呈現出的症狀表現;而氣喘控制程度(asthma

control)則應被定義為: 接受治療後,氣喘的不同病徵可以被減少或是移除的 程度(Reddel et al., 2009)。

如在文獻回顧中所提到的,肥胖的氣喘兒童可能有更多的喘鳴症狀、較

差的尖峰呼氣流速測量值、更多種類或劑量的氣喘藥物使用;以及更多的缺 課天數,或是更頻繁的緊急就醫與住院治療次數。故在多個瀏覽的橫斷式研 究中,多個用來作為氣喘嚴重度或控制程度分類的指標,包括由父母或是個 案透過自我報告(self-report)的問卷,或是藉由病歷資料的回顧,蒐集到的主 觀資料,包括:氣喘藥物使用之種類與劑量、氣喘或喘鳴在過去 12 個月內發 生的頻率或次數、過去 12 個月相關症狀(喘鳴、睡眠困擾、說話困難)發生頻 率或次數、急診及住院天數及頻率、身體活動受限程度(Belamarich et al., 2000;

Cassol et al., 2006; Gennuso, Epstein, Paluch, & Cerny, 1998; Luder et al., 1998;

To, Vydykhan, Dell, Tassoudji, & Harris, 2004; van de Ven et al., 2006),以及客觀 資料,即尖峰呼氣流速值(PEFR)是否低於預測值(Luder et al., 1998),進而將 氣喘按照嚴重度分為:輕微到中等程度(mild-moderate)、或中等至重度程度的

(moderate-severe)氣喘(Gennuso et al., 1998)。

其氣喘嚴重度的分類標準,除了由研究者參考其他文獻自行訂定外,也 有的學者指明是參照全球氣喘創議組織(Global Initiative for Asthma,

GINA)(Abramson et al., 2008)、兒童氣喘與過敏國際研究(ISAAC)(Cassol et al., 2006),或是美國國家心肺及血液研究中心(National Heart, Lung and Blood Institute, NHLBI)所制訂的標準(Brenner, Kelly, Wenger, Brich, & Morrow, 2001)。

其他的研究雖未根據氣喘的嚴重度加以分級比較,但卻是藉由考量數個與氣 喘嚴重度相關的變項,包括:胸腔的症狀(chest symptoms)、呼吸道過敏反應

(bronchial hyperresponsieveness, BHR),以及肺功能測試(lung function test)的檢 驗值。

三、 兒童肺功能檢測指標

對於氣喘的病患來說,利用肺功能儀器來檢測呼吸道的可回復性

(reversibility)及變異性(variability),以監控氣喘的症狀及呼吸道受限制(airway limitation)的情況,是相當有幫助的;再加上不同的病患對氣喘症狀的感受性 不同,長期的氣喘患者甚至無法覺察症狀的惡化,故簡易的肺功能檢查儀器,

可以提供即時或是長期的呼吸道受限情況。其中,較常被採用的肺功能檢測 為:肺活量計(Spirometry)與尖峰呼氣流速(Peak Expiratory Flow Rate, PEFR) 測量法。雖然有研究指出,它們與其他氣喘症狀的生理指標之相關性較差,

例如在一個針對氣喘兒童的研究中發現,在接受長期的吸入性類固醇治療中,

一開始的最大第 1 秒吐氣容積(FEV1)及尖峰呼氣流量(PEF)皆有下降的趨勢,

但利用呼吸道過敏反應的情況卻持續改善(Brand, Duiverman, Waalkens, van

Essen-Zandvliet, & Kerrebijn, 1999),即便如此,肺功能檢測仍可以用來提供關 於氣喘症狀的額外線索(GINA, 2008)。

肺活量計(Spirometry)可以用來測得協助診斷氣喘及監測嚴重度的肺功能 指數,包括:最大肺活量(FVC)、最大第 1 秒吐氣容積(FEV1),及最大呼氣中 期流量(Forced expiratory flow between 25-75% of forced vital capacity, FEF25-75)

(Burgess et al., 2007; Gold, Damokosh, Dockery, & Berkey, 2003; Vignolo et al.,

2005)。在病人接受支氣管擴張劑後的 FEV1,若增加大於等於 20%或是 200ml,

則表示其出現氣喘病特有的呼吸道可逆性(reversibility)。由於所謂的 FVC 及

FEV1的標準預測值較不適用於兒童,故 GINA 建議(2008)應採用 FEV1/FVC 的比值,來評定兒童氣道受限的情況。在 Hasan 等人(2006)的研究中,利用肺 活量計所測得的 FEV1及 FEV1/FVC 數據,來做為氣喘嚴重度的主要指標,並 且證實肥胖的兒童不僅罹患氣喘的比例較高,其利用肺活量計所測得的肺功 能指數也顯著較差。由以上顯見,雖然肺活量計的測試結果需要仰賴病患的 配合,且不見得每次都能獲得準確的結果,不過由於它操作成本相對低廉且 容易取得,故在相關的研究中仍有學者採用此測量方法(Gilliland et al., 2003;

Gold et al., 2003; Hancox et al., 2005)。文獻中常被採用的肺活量計之標準測量 程序,來自於美國胸腔學會(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 ATS) (Bibi et al., 2004;

Hasan et al., 2006; Jang et al., 2006),而歐洲呼吸學會(European Respiratory Society, ERS)亦訂定出一套標準的測量程序可供參考,但基本上兩者的差距不 大(Miller et al., 2005)。

尖峰呼氣流速(PEFR)可以藉由居家使用的尖峰呼氣流速計來測得,其方 便攜帶、使用且價格相對低廉。但其較適用於氣喘個案本身症狀的監測,原 因是:其不僅與其他肺功能指數相關性不佳,且預測值的標準範圍太廣;再 加上尖峰呼氣流速計有許多型號與種類,彼此之間的相關性仍須討論。即使 如此,還是建議病童在家中有自己的尖峰呼氣流速計,每天早晚監測並記錄

測量值,以瞭解氣喘症狀控制的情形(GINA, 2008)。尖峰呼氣流量的測量,也 被應用在氣喘及肥胖的相關研究中,例如在 Castro-Rodríguez 等人(2001)著名 的 Tucson 世代研究中,發現在兒童早期出現體重過重(BMI≧85th )或肥胖(BMI

≧95th)的女孩,其陽性尖峰呼氣流量變異值(Positive PEF variability)在計算後 超過參考族群 90th所代表的數值以上,氣喘症狀的出現機率皆會明顯增加。

≧95th)的女孩,其陽性尖峰呼氣流量變異值(Positive PEF variability)在計算後 超過參考族群 90th所代表的數值以上,氣喘症狀的出現機率皆會明顯增加。